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
北京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DB11641-2009(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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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 0 1 为了加强商品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管 理 , 维 护 商 品 住 宅 所 有权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 明确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 保修范围 、 保修期限和保修要求 , 制定本规程 。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商品住宅的工程质量保修 。 1 0 3 本规程是北京市 商 品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专 项 标 准 , 商 品 住宅质量保修除执行本规程外 , 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 标准 、 规程的规定 。
关于同意北京市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便 〔 〕2 号 2 0 0 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你单位 《 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 京建科标备便 〔 保修规程 〉 申 请 备 案 的 函 》 ( 2 0 0 8〕1 4 号) 收 悉 。 经研究 , 将 5 . 0 . 1、5 . 0 . 2、5 . 0 . 3、5 . 0 . 4、5 . 0 . 5、5 . 0 . 6、 5 . 0 . 7、5 . 0 . 8、5 . 0 . 9、5 . 0 . 1 0、5 . 0 . 1 1、5 . 0 . 1 2、5 . 0 . 1 3条修 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 其中 , 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 备 案 , 其 备 案 号 为 J 1 1 3 2 9-2 0 0 9。 该 项标准的备案公告 , 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 《 工程建设标准化 》 刊 物上 。 附件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 强制 性条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4.10.20【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8日)废止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1994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以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均应遵守本条例。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下同)等单位,均应依照本条例,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含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
第五条本市鼓励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鼓励建造优质工程;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定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否则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进行竣工质量核定。
施工企业向用户发放的《保修服务卡》中,应当公布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说明保修范围、内容、时间及保修承诺。
保修工作由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组织完成,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保修,保证使用功能。
第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安装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一)建筑工程1.屋面防水和外墙面渗漏,保修期为三年。
2.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保修期为一年。
3.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其它土建工程项目保修期为一年。
(二)建筑工程供热与供冷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或供冷期。
(三)建筑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六个月。
(四)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六)其它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核定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位负责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由房地产开发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经法定检测单位确认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保修责任无保修期的限制。
第六条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售房单位、房管部门提出保修的要求。
对售房单位、房管部门不按本规定组织保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便[2009]2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你单位《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申请备案的函》(京建科标备便[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将第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10、5.0.11、5.0.12、5.0.13条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
其中,直接引用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在前言中注明。
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329-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强制性条文5.0.1建议修改为:5.0.1基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2建议修改为:5.0.2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
5.0.3建议修改为:5.0.3保温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4建议修改为:5.0.4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5建议修改为:5.0.5装饰装修工程中,除有专门规定质量保修期限的分项工程应遵从其规定外;室内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涂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室外其他材料装修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除五金件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外,外窗与入户门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5年。
5.0.6建议修改为:5.0.6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排水管道和共用部位的给排水管道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建筑给水及排水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5.0.7建议修改为:5.0.7除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管线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10年外,采暖及制冷系统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若管线设置在主体结构内,其质量保修期限应与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
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行为,特制定本建
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正常
使用情况下为二年,结构部件保修期限为五年,屋面、管线、电气部件等保修期限为一年。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并保证达到相关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业主在接受工程交付时,应当签订《建筑工程交付单》,明确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保
修内容,双方同意质量保修范围内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在保修期限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业主应在第一时间联系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
响应并迅速解决。
六、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最
终仍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修理、更换、返工等费用。
八、保修期限结束后,如有质量问题,业主可自行维修或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用由业主
承担。
九、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防范质量问题的
发生。
十、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业主共同遵守,双方应积极履行各自的
义务,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稳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1]](https://img.taocdn.com/s3/m/c0db15f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b0.png)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北京市建筑工程保修合同

北京市建筑工程保修合同一、保修范围1. 本合同所指的保修范围包括甲方的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主体结构部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2) 电气部分:照明、插座、开关、配电箱等;(3) 给排水部分:供水管道、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4) 装修部分:墙面、地面、天花板等。
2. 乙方应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限1. 本合同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
2. 在保修期内,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进行维修。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维修,乙方不承担逾期维修的责任。
三、保修责任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2. 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但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修复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保修程序1. 在保修期内,甲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与甲方协商确定维修方案。
2. 乙方应在确定维修方案后的七日内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过程中,乙方应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
3. 维修完成后,乙方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如甲方对维修质量有异议,可要求乙方重新进行维修。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每日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

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质量合格是对商品房住宅工程的基本要求,商品房作为人民群众居住场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到正常生活。
北京市对商品房质量管理非常重视,通过多种措施和制度来保障住宅质量。
那么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质量合格是对商品房住宅工程的基本要求,商品房作为人民群众居住场所,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影响到正常生活。
北京市对商品房质量管理非常重视,通过多种措施和制度来保障住宅质量。
那么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了解下吧。
▲一、北京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基本规定是什么?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约定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商品住宅所有权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仍应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对住宅的工程质量进行保修。
3、已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时,由承担保险的机构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指定相应机构和人员具体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住宅所有权人;若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5、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时,应委托相关单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并签订委托协议,受托单位的资质应满足保修服务要求。
6、在保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和双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7、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第三方或超出设计标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房屋损坏,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住宅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自行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设备、管线系统、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进行拆改的,拆改部分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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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实施办法
1997-07-18 15:19 【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保修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限期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核定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保修合同,并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保修服务卡》,否则质量监督机构不予进行竣工质量核定。
施工企业向用户发放的《保修服务卡》中,应当公布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办公地点,说明保修范围、内容、时间及保修承诺。
保修工作由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组织完成,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保修,保证使用功能。
第五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安装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
(一)建筑工程
1.屋面防水和外墙面渗漏,保修期为三年。
2.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渗漏,保修期为一年。
3.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其它土建工程项目保修期为一年。
(二)建筑工程供热与供冷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或供冷期。
(三)建筑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修期为六个月。
(四)电梯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五)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六)其它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或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核定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由施工单位位负责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的,由房地产开发或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修。
经法定检测单位确认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保修责任无保修期的限制。
第六条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用户有权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向售房单位、房管部门提出保修的要求。
对售房单位、房管部门不按本规定组织保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七条建筑工程保修的要求。
对售房单位、房管部门不按本规定组织保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第八条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在接到售房单位、房管部门的保修通知单后,必须在三日内到现场核查情况,确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应与用户共同商定保修内容,并在十五日内予以保修。
工程保修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保修项目的质量应由用户会同售房单位或房管部门验收。
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保修项目,应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
保修项目的验收应当以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图纸为准。
第十条建筑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发生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并负担保修费用。
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施工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因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产品不合格导致的质量问题,应由采购方承担质量责任并承担保修费用。
采购方可再依法向产品责任方追偿。
第十一条市、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设专人接待、登记用户的投诉,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必要时组织鉴定,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保修。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责任单位未按有关保修规定执行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其改正,并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直诉。
第十四条妨碍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