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法理学的研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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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旳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旳基本问题(1)法旳概念问题包括特性问题,老式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诸多旳描述,我国从国法旳角度理解旳比较旳多。

尚有法旳特性也是频繁旳在考。

多选题考察旳比较旳多。

(2)法旳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旳概念等这些基本旳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旳关系。

这里波及一种理论问题,法律规则旳内涵究竟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旳界线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旳合理性等法理问题旳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旳比较旳明显。

(3)法律体系旳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既有旳法制体制下怎样建立起一种完备旳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完备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旳也许性旳。

(4)法律关系旳问题,一种是法旳主体与客体旳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旳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旳第七论述)。

(5)法旳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旳作用,我国目前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何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行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旳效力来源于宪法旳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波及旳案例也是诸多旳,由于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旳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旳,不过民法中有特殊旳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旳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但与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旳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旳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旳制裁方式非常旳多,最严厉旳就是对生命旳剥夺,并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旳死刑诸多,这就碰到一种问题,与人权旳结合问题,世界上诸多旳国家在质疑我国与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波及到死刑设置旳合理性问题旳研究。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3.法理学的性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6.法的基本特征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8.法的局限性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19.法律概念的分类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21.法律规则的分类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25.法律原则的适用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37.法律规范的概念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39.法律责任的概念40.法律责任的构成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51.法律继承的概念、特点和原因52.法律移植的概念及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53.法治改革概念及意义54.新时代中国的法治改革(熟读,了解即可)55.全球化法律发展趋势(了解即可,重点看法律全球化的基本标志;法律区域化;法律本土化)56.立法的概念和特征57.立法体制(了解我国的立法体制)58.我国的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比较立法,了解这几种,熟读理基本内涵和要求)59.法律实施的概念60.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及首要任务(熟读)61.全面实施宪法的精髓要义62.执法的概念及特征63.执法的原则64.司法的概念、性质、规律、原则(其中司法的原则是重点)65.守法的条件(了解即可)66.守法的原则67.法律程序的概念68.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价值69.程序正义的内涵及地位和功能70.法律职业(了解即可,选择题遇到说法好的一般就是对的)71.法律解释的概念及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了解,注意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72.法律解释的原则(了解)73.法律解释的方法(了解有哪几种,注意目的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74.法律推理(了解形式推理的类型)75.法的形式价值体系(了解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完备性。

法理学的重点内容

法理学的重点内容

名词解释4、法律移植–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同时代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引进(区别与法律继承)法律移植的范围:–外国的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5、法律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

指法律的来源、源头。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分为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物质渊源、法的形式渊源等。

7、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

8、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

10、判例法:是指制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的渊源,是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以后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例。

11、习惯法是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习惯是人们经过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一种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获得社会成员或统治者的认可,成为习惯法。

12、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特点是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不产生新法。

不是立法活动。

任务是将法集中、系统。

13、法的编篆-指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和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对他们加以修改、补充,决定存废,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

法的编纂的特点在于: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法的编纂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系统的整体,删除不合适的部分,消除法中的矛盾、混乱。

17、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以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地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18、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研究方向

法理学研究方向

法理学研究方向引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逻辑。

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有多个重要的方向,本文将就其中几个热门的研究方向进行阐述。

一、法律解释与法理学法律解释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解释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理学的研究方向紧密相关,主要探讨法律解释的原则、方法和效力等问题。

例如,研究者可以从历史、语言、制定者意图等角度分析法律的含义,以确定最恰当的解释方法。

此外,还可以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解决法律应用中的争议。

二、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原则的学科,与法理学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哲学研究可以深入探讨法律的本质、价值和目的,从而指导法律的制定和适用。

在法理学研究方向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借鉴哲学思想,对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例如,可以从自然法、实证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哲学观点出发,探讨法律的正当性、公正性和效力等问题。

三、法律逻辑与法理学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推理和论证的学科,与法理学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法律逻辑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法律的推理规则和论证方法。

在法理学研究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形式,研究法律推理的规则和原则,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逻辑性。

例如,可以研究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在法律中的应用,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

四、法律语言与法理学法律语言是法律表达和沟通的工具,与法理学的研究方向密切相关。

法律语言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表述和含义。

在法理学研究方向中,研究者可以通过分析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词汇用法和表述方式等,研究法律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研究法律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分析法律文本的歧义和模糊性,以提高法律的表达和理解效果。

五、法律规范与法理学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内容,与法理学的研究方向密不可分。

法律规范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释法律的要求和效力。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政法法学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传统与现代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研究: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功能等基本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史研究: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3.宪法学研究:研究国家根本法,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4.民法学研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5.刑法学研究:研究犯罪与刑罚,探讨刑法的原则、制度、罪名和刑罚体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指导。

6.行政法学研究: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7.诉讼法学研究:研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1.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实践路径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比较法学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等问题。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研究: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场和策略。

6.互联网法学研究:研究互联网法律制度,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

三、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2.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为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3.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相关理论性问题的学科,它试图解释法律的起源、本质、目的和功能,探讨法律规则的内在联系和逻辑的基础,并提出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服务的改革理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因此,法律是法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法律是一种规范性的社会规则,是指导人类社会行为的标准和准则,其基本特征是规范性、强制性、普遍约束力和有效性。

法律的实现方式包括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两种形式。

国家法律是指一个国家的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国际法律是由多国相互协商、协定达成的国际法律准则。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是因特殊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而产生的,因此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文化现象。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人类社会规范行为的基础。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法的本质问题、法的形成与发展问题、法的功能问题、法的权力问题等。

二、法的本质问题1. 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法的本质是指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和属性。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本质的哲学观点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批判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本质是超越人类创造和控制的客观规律。

他们认为法律是天然存在的,是超越人类创造的客观规律,法律的概念是普遍存在的。

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他们认为,法律是由人类社会成员通过社会意志形成的有意义的规范群体。

批判法学派认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

他们认为,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历史特定性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的。

2. 法的功能问题法的功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的具体作用。

在法理学中,对于法的功能问题主要有权威保证法学派、社会调整法学派和秩序维护法学派。

权威保证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定了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利用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从而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法理学兴趣点

法理学兴趣点

法理学兴趣点
1. 法律的本质和起源: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起源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研究者可以探讨法律是什么,它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以及法律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

2. 法律的价值和目标:法理学也关注法律的价值和目标,如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等。

研究者可以探讨这些价值在法律中的体现,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来实现这些目标。

3. 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了解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是法理学的重要方面。

研究者可以探讨法律如何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利,以及促进社会发展。

4. 法律的历史发展:法理学还涉及法律的历史发展,包括不同法律体系的演变和比较。

研究者可以研究不同国家和文化中的法律传统,以及法律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

5.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理学也关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研究者可以探讨法律的制定机构、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6. 法律与社会:法理学还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研究者可以探讨法律如何反映社会价值观和社会结构,以及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变革和发展。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兴趣点,法理学是一个广泛而深入的学科,还有许多其他方面值得研究和探讨。

如果你对法理学感兴趣,可以进一步阅读相关的学术著作、研究论文,参加学术研讨会等,以深入了解法理学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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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理学的研究重点摘要:当前我国上下正进行着有史以来最激烈、最全面的改革,我国法学也正快速发展,为改革大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但是现今法学的理论研究偏弱,创新不足,又缺乏个性,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所以有必要对我国法理学这一学科进行重构。

当然,重构的对象是多方面的,尤其重要和迫切的是该学科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讨论前者,因为只有把前一问题解决了,才能确定相应的研究方法,才能为我国法理学的研究确立恰当的出发点和归宿。

关键词:法理学研究范围法治法制一、什么是法理学关于法理学的定性问题,国内存在的两种观点基本是围绕着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而展开的:一是结合论,一是分离论。

张文显先生认为两者应是结合的,他说:“作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组成部分,法哲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作为一门应用哲学,法哲学提供了对法的一般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上述意义上的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

”[1]而章戎老师则认为两者是有区别的:“法哲学从法的本质现象的观念出发,以事物的本体论为其实在内容……揭示出事物的本质,给人予理想和信仰的启迪”“相比之下法理学则多以法的现象为内容,从而为现行法制和法治提供具体指导和专业论据。

”[2]笔者认为,学科划分的依据应是其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和研究方法的不同。

在严格意义上,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是两个学科,原因如下:(1)在19世纪之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或宗教是混为一体的,19世纪之后,法理学被奥斯丁从其它学科分离出来;(2)法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主要研究法的本质及其表现,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的概念、原理及其运行;(3)法哲学是以哲学的视角和方法研究法,本质上是一门应用哲学,而法理学则直接服务于法律的应用,不可能做大量的形而上的讨论。

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两个学科交叉甚多,以致许多学者将它们看做一体。

笔者认为,在坚持两个学科本质不同的前提下,应把它们看做一个大的法理学体系,或者说广义的法理学,两者的研究对象都被包含在本文所讨论的法理学的研究范围。

二、法理学的基本研究范围就国内的法理学教材来看,它们的研究范围是大体相同的。

如沈宗灵老先生《法理学》一书的体系为:法的一般原理,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及其它。

其中法的一般原理包括了法的概念,法与正义、利益,法的作用,法的历史发展,资本主义法等问题。

[3]张文显先生的《法理学》的体系则是: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社会其它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4]其它法理学教材与此也大同小异,基本涵盖了西方法学流派的主要研究方面。

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法理学非常类似于西方的综合法学,这个法学派试图“消除各个学派或模糊各个学派的界限,用一种综合法理学把各学派的有效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实践价值集中起来,创造出一个‘适当的法理学’。

”[5]但是综合法理学在西方并不属于主流法学派。

我国法理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学科在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独创性不强,又全盘引进西方理论。

在引进西方理论过程中,大部分国内学者并没有考察我国传统和西方传统,也没有根据现实情况深入思考,所以我国的法理学主要是起到了介绍和重述西方法理学的作用,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和法学派。

我们现在看到的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是西方几大法学派研究范围的总和,也包括了法理学和法哲学两门课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的概念和本质;(2)法的要素;(3)法的渊源和体系;(4)法的效力和作用;(5)法的运行;(6)法律关系;(7)法律方法;(8)法的价值;(9)法的起源和发展;(10)法与其它社会因素的关系。

三、当前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重点上述内容主要在于弄清楚现实中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以下是为了确定当前我国法理学的应该的研究范围及其重点。

要达到目的,就必须确立一个标准,以此来决定哪些是我们当前的研究对象,哪些不是。

这个标准是不容易确立的,受到多方面的制约,但在此必须予以明述。

这个标准的确立必须摆脱意识形态的干扰,摆脱旧有不良思想的影响,为着现实的需要,顺应时代的发展,符合科学的精神。

故笔者提出以下标准:凡作为我国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必须有助于创新理论和创立学派,有助于保持中华法制文明的延续和发展,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形成法治意识,有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首先,当前我国法理学应坚持其基本研究范围;其次,依以上标准强调其基本研究范围的某些方面;第三,亦依上述标准,应对现实和新情况,创新理论。

(一)基本研究范围中的几个重点(1)法学的哲学基础任何学派的法学理论总是以某种哲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由此也构成学派间的根本理论区别。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十分密切,突出表现为哲学上的变化发展总会影响到法学的面貌,并且改变着法学的研究方法,由此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和消失。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思考,所以也有学者说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应用分支。

故笔者认为,没有哲学支撑的法学或法学派,永远不能深入长久地开展研究,永远不能对所有问题自圆其说,永远不能把研究成果整合一体。

(2)法的概念和本质在基本研究范围中,我国法理学首先应予以强调的是法的概念和本质,因为这个方面直接制约着其它理论的展开。

我们对法的本体的探讨是较少的,基本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

但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我们对法的认识没有完全把握住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理解或者说原意,即我们长期坚持的理论中有一部分是前苏联法学中的糟粕。

可喜的是已经有不少学者对此发表了言论,例如章戎老师着重提到:“卡尔·马克思认为:法应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

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

”[6](3)法的渊源“法的渊源”这个概念完全是西方法学理论中提出并加以论证的,而且其中蕴涵了深刻的西方哲学思想。

我们用汉语表达这个概念,容易引起歧义,且就这个术语来讲,并不能准确表达法律渊源的内涵。

例如张文显先生就特别提到了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并把区分两者的标准定为是否是法存在的已然或未然状态。

[7]所以有必要对法的渊源的内涵及其与其它概念的区分深入探讨。

另外,法的渊源的内涵包括很多方面,“法的渊源”这个术语并不能完全表达它,有必要另择术语代替之。

(4)法的运行法的运行包括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治等多个方面,在这方面我国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所以是法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

如关于立法的问题,2000年7月1日通过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其中包括“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而直到2003年国务院才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

关于司法,近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有三位院长“落马”,而从笔者的一位老师那里了解到,香港最近十几年司法腐败的案子仅有一例。

就法律监督而言,对宪法审查、社会监督等的探讨一直持续不断,而且此一方面我国没有完善的立法来规制。

关于法治,我们的研究除了澄清法治的内涵及其与法制的关系外,应加强对西方法治的介绍和宣传。

首先,我国没有类似西方的法治传统,又缺乏对西方历史的了解,所以包括很多学者在内都不了解法治的真正意义和内容;其次,非学者的一般人对法治更不了解,特别是公务员和法律工作者中对之详明的也非多数,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是极其不利的,所以怎样宣传法治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5)法与道德的关系未对西方历史深入研究者会认为中国古代是德治,西方是法治,其实西方法治的实质就是德治,他们法治的成功是德治的成功。

现在,我国上下总是将法治与德治并提,倡法治而贬德治,这样理解德法关系很容易导致我们又回到“严刑峻法”、“依法制人制民”的老路上去。

我们所倡导的应该是法与德不分家或者说法与德为一体的治理模式,所以有必要对法与道德的关系进行深入思考。

(6)法律职业及其意识形态社会中的相关群体形成了法律职业,凝聚他们或者说这个职业的核心要素即是其共同的意识形态,具体应包括思维方式、道德、心理状态、习惯等。

对此研究有助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培养和约束,促进其独立性,以使其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

当前我国法律职业的突出问题是专业性和独立性不强、缺乏共同的信仰、职业道德匮乏、法律知识肤浅等。

(二)新情况中的几个重点(7)我国当前的法制状况这是我们法理学的当务之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实然的法的研究是我们所有研究的基础。

现在我国的法制状况比较复杂,传统理念仍在起作用,输入的外国法制文明与本土情况不甚相符,排斥效应比较明显。

所以必须把情况调查清楚,再在理论上做出清晰的解释。

(8)中西法制文明精神及其比较清末到民国,我国法制发展是继承和移植并举;建国后,我们将以前所有的法律制度全部推翻,大量移植苏联的法律文化;改革开放掀起了法制发展的新篇章,但这一时期我们从理论到实践全盘吸收西方法制文明。

笔者认为,中华法制文明源远流长,不应该就这么全面丢弃,应该对其做深入研究,了解其精髓和糟粕。

同样,对西方悠久的法治文明也应予以重视,特别是要理解其精神实质,以便于同中国的相比较。

只有对中西法制文明作以比较研究之后,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法治,理解法治建设在现实中的困境,才能提出应对之策。

当然,不需要对这类知识研究过深,因为它毕竟属于法制史学科,核心是必须把握好中西法制的精神实质及其差别。

(9)中西法理学特征及其比较我国原本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理学,是移植西方的相关理论建设的。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移植的理论更是以几何倍数增长,国内学者对此并没有冷静处理,而是一概糅入我们的法理学体系,所以好似全国上下的学者都成了综合法学派的一员了。

但西方法学派的产生有其历史原因,也各有方法、各有特点,独树一帜,所以对它们的来龙去脉应加以着重研究。

通过中西法理学的比较,我国法理学应该寻求出路,体现出特色,不能亦步亦趋,要找出自己理论的立足点和研究方法,创立自己的几个法学派,重现百家争鸣之盛况。

(10)怎样在实践中糅合中西法制文明特别是在行政和司法过程中,我国传统法制理念仍在西方法治外衣下顽强生存并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例如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大量存在、行政体制中官本位思想的泛滥等。

要剔除传统思想非一朝一夕且是不可取的,要确立西方法治理念也不是一蹴而就的,相反,我们应该探讨怎样在现实条件下将中西两种异质的法律文化有机糅合。

这样既能体现历史传统的延续,又能指明法制发展的方向,还能尊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糅合两者时,不能不分好坏的一概堆砌,而要注意去劣存优和避免排斥。

对此,笔者认为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我们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来移植外国法制文明,而不是相反的思维——将中国的法制改造为西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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