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合政办〔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7〕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重大民生等行政决策事项中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机构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组织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论证。
必要时,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四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社会公信力,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论证意见和建议;(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
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者获得相应的执业资质,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三)具有论证工作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四)近三年内在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咨询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五)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合政办[2017]56号【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5【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前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涉及重要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利益,贯标系统、具有较高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经过国家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相关利益相关人意见进行充分了解和征求,考虑各种因素集体讨论并做出的决策。
在现代国家治理中,重大行政决策是涉及国家、人民,对长远发展有着重要决定作用的。
因此,在重大行政决策中,如何制定规定程序,确保公开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依法性,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
重要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对于政府和公民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政府而言,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可以确保相关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依法,防止了因为决策不当而导致的社会稳定性下降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发生。
这样能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对于公民而言,规定程序的实施可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提供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民参与决策过程还能提升其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和政治满意度,从而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规定程序的内容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时,应该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决策主体应当明确决策主体,例如,是国务院、地方政府还是独立部门。
并且,应当设定具体的程序和流程,明确责任人的职责、权限。
审查程序在决策程序中,审查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将相关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加以充分考量,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在审查环节中也需要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程序是程序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信息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征集公告以及公开听取意见等环节都需要具体规定。
决策公示程序这一环节包括决策的全面公示和意见公示环节。
应当规定决策公示的方式、时间和频率,以及全面公示内容应涉及的领域和方面。
审议程序在最后的审议程序环节中,规定程序可涉及审议机构和审议程序。
此外也可包括其它相关环节的规定。
实施要求通过以上对制定规定程序的要点的分析,要实施好规定程序,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准确制定的规定程序要准确明确,把相关责任人和决策主体、审查程序和流程以及公众参与和公示等环节说明得详细清晰。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现代社会的治理体系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张精密的蓝图,为政府的决策行为划定了清晰的路径和规范,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并非是日常琐碎的行政事务,而是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比如城市的大规模规划建设、重大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等等。
那么,为什么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规定呢?一方面,这是保障决策科学性的需要。
重大行政决策往往涉及复杂的情况和众多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程序来规范,很容易出现决策失误。
通过规定严格的调研、论证、评估等程序,可以充分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对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从而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另一方面,这也是保障民主性的必然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影响广泛,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等程序,让社会各界有机会参与到决策过程中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期望,使决策能够更好地反映民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再者,这是保障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行政决策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遵循法定程序是确保决策合法有效的前提。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决策启动是第一步。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公众提议、人大政协建议等,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在这个环节,要对决策事项进行初步的研究和筛选,确保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是公众参与。
这是保障民主决策的关键环节。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如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座谈会、听证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对于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还应当专门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
公众参与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给予反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合政[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20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合政〔2011〕1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条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配合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标准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皖发改政策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16〕12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已经2016年12月16日第22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委属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提出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点改革、重大政策的建议;(二)制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三)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安排财政专项资金、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四)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五)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正、依法的原则。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拟制、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程序,必要时采取听证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等程序。
第二章决策拟制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启动,由委领导、委主任办公会议或委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需要,确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承担决策的调研和方案起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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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办〔2017〕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合政办〔2017〕5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对政府内部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需进行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涉及事项,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不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三)新闻发布会;(四)市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是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
市级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条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
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三)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五)法律工作者代表;(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法律工作者代表等,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
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六条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
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列席会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
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市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市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