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资格

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经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确认。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按考核程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第九条对申请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考核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十条经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司法部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二条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试成绩或者考核结果无效,已经作出的授予执业资格决定应予撤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并在二年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或者考核:

(一)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参加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考试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的。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一)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

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和拟应聘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执业注销:

(一)因调离、辞职而停止执业的;

(二)因被辞退、开除而停止执业的;

(三)因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而停止执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与被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订立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聘方名称和应聘方姓名;

(二)聘应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聘用期限以及届满续聘的办法;

(四)聘用期间解除双方聘应关系的条件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聘用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各项管理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所务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在应聘期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励、处分、辞退以及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同时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记功嘉奖。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中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责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职、留所察看、开除。

实施处分,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建议,或者本所半数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议,由本所所务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给予撤职处分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辞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准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辞职申请人须在有关因素消除后,方可离职: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的;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结的;

(三)本人被发现有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正在查处的。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

(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辞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执业注销。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涉及本人的处分、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损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接到申诉或者控告约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对经查证确属基层法律服务所处理错误、不当的或者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责令该所予以纠正。

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阅有关的案卷或者庭审材料。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村民(居民)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议。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聘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有权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有权参与所务民主管理,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司法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正义。

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尽职尽责,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规定。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四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进修,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

第六章检查监督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

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第四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由负责执业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对准予年度注册的,由注册机关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第五十一条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

(二)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

(三)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

(四)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对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应当通知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并暂不发还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五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一)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一)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六十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执业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年度注册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工作者工作证培训

更新用户名:flsw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23日阅读次数:3262

(此课程仅作展示,暂未开设,敬请见谅)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90多所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

法律学习的前景:

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做生意签订合同要懂合同法,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要懂劳动法。另外,像研究犯罪问题的刑法、研究如何打官司的诉讼法、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等,也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学习法学,还能够了解为何要制定法律,并学习如何依法处理事件和问题。

法律工作者工作证培训:

法律工作者是在我国没有正式恢复律师制度之前,为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而存在的,存在的依据是行政法规。法律工作者,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从事民事代理工作。法律工作者取得法律工作者工作证,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知识培训后取得,没有学历和资格要求。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5项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司〔2004〕54号)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拟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申请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聘用的,出具意见书,将申请材料报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同意聘用的,退回申请材料。

3、县级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材料不齐,要求补报材料;条件不符合的,提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意见。不管材料是否补齐,条件是否符合,都应报市司法局进行核准。申请人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还。

4、市级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核准执业登记。对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5、市司法局将书面决定下发县司法局,县司法局通知拟聘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基层法律服务所通知申请人。

6、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7、对核准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市司法局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8、市司法局执业核准工作结束后,在1个月内,将申请核准材料报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备案。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条件:

(1)已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包括:律师、公证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2)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3)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4)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国务

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件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行政审批项目,司法部正在重新制定申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条件。)

2、不予执业核准的情况:

(1)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2)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3、申请执业核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一张;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5)健康状况证明(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并盖章的体检表原件);

(6)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其它职业,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证明。

相关费用:

一般包括学费、考务费、报名费和教材费(各地有差异)。

材料明细: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5年的单位证明(审判员、检察官资格证书复印件亦可);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法律服务所实习人员考核鉴定表》;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六、身份证复印件(外县、市户籍人员还应提供拟执业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

证复印件);

七、无其他职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失

业证、待业证、退休证复印件,乡镇街道政府或县级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无其他

职业证明原件等);

八、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原

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九、上岗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十、申报前一个月内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十一、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1张;

十二、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上述材料如是复印件,申请人应将原件同时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

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并盖章。

司法部关于2000年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确认资格授予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1年3月1日司发通[20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0年底,全国举行了首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目前各地的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已全部完成。据统计,首次全国资格统考报名总人数为104840人,实际参考95202人,缺考9638人,参考率为90 8%。各地考试组织和考场秩序总体上符合我部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要求,考生的成绩也属正常,基本体现了参考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准和各地考前准备充分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我部对首次统考的总体部署,结合全国统考的实际情况,现就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标

准、确认办法、资格授予以及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全国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一)考试合格标准。鉴于首次统考的参考范围和目的是重点解决目前在职的基层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队伍素质结构调整问题,按我部既定方针,首次统考的合格标准采用全国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的方式予以确定。根据这一要求和对各地上报的考生得分情况的综合测算,决定首次全国资格统考的合格分数线为120分(按两卷合计总分计,包括加分)。

(二)加分适用的范围和方法。考虑到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和人员素质水平的差异造成地区间考生成绩不平衡的情况,根据我部原考试通知精神,决定对特定区域和范围的考生参加这次考试的卷面成绩给予适当加分,以扶持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发展。

这次考试可以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是:1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及其他地区的少数民族参考人员;2 西部各省份及国家划定的贫困县的参考人员;3 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已满5年的参考人员;4 曾参加省级地方性资格考试并被确认成绩合格的参考人员。加分方法:1 加分分值为每卷5分,合计加10分,并入考试成绩总分;2 同时具备两个以上加分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加10分的照顾,不得重复加分。但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新疆、内蒙地区使用民族文字试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可再追加10分。

各地具体适用加分的考生范围和加分幅度,可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根据上述规定原则,结合本地考试情况以及发展队伍、调整人员素质结构的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二、关于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考试合格确认。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依照本通知确定的考试合格标准和适用加分的原则,在完成加分工作和考生总成绩复核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对考试合格人员(包括不合格人员)的确认工作,并按考区、考场登记造册。在合格确认工作中要严防徇私舞弊行为,同时要一并做好对举报和当场发现的考试违纪作弊人员的查处工作。

(二)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与核查。各省(区、市)考试办公室应在考试合格确认完成后,将每个考生的考试成绩(包括各卷得分,加分——注明加分条件、总分)和确认结果(即合格、不合格)下达各考区考务办公室,由各考区受理考试报名的县(市、区)司法局书面通知每个考生。被确认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如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申请分数核

查。核查工作按我部去年制定的《考试组织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批授予工作。参加首次全国资格统考被确认合格的人员接到考试成绩和确认结果的通知后(申请分数核查的人员在收到省考试办经核查确认其合格的通知后),应在省(区、市)考试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填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授予)申请审批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十)。县、地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我部对2000年参考人员的要求,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审批。对考试合格,并经逐级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批准授予其基屋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决定。该决定上报司法部,由我部据此下发执业资格证书,由省(区、市)司法厅(局)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履行颁证手续。

(四)时间安排。上述考试合格确认和资格授予申请审批工作,要求各地最迟在今年四月中旬完成。各阶段工作的具体时间要求,由各地自行安排。

三、关于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一)根据我部去年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066号)的部署,在首次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工作结束后,对原在职的取得资格可以继续执业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执业登记。这是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按照新的执业核准登记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严格、稳妥地组织好这次重新办理执业登记的工作。

(二)重新办理执业登记工作,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依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和审核、登记程序,予以组织实施。凡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并申请继续执业的原在职人员,一律要求重新办理执业登记。重新登记要启用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该表式样见“司基字[2000]第16号”文附件表六),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档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审核工作,规范登记程序,遵守管理纪律,对不符合规定执业条件的人员或被举报在重新申请执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对经逐级审核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或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核准手续,办理执业登记,并向其颁发全国统一启用的新的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对参加首次全国资格考试和考核不合格的原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应予以调整和分流,不得准予其继续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如果本人申请、原所在的法律服务所又愿意聘用的,应依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聘用辅助工作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各地重新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工作,应当与目前尚未结束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调整整顿(包括脱钩改制)、重新登记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一并进行,以实现机构设置、体制、布局的合理调整和从业人员素质结构的优化组合,为全面实施新的管理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鉴于今年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换发新证工作任务繁重,原按新规章定于一季度进行的例行年度检查和注册工作,各地可简化手续,以机构、人员重新登记替代今年的年检、注册工作。各地的人员和机构重新登记工作,要求最迟于今年5月底完成,有关工作总结和统计资料报部基层工作指导司。

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定稿)

重要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实现公司的管理方针和目标,识别重要岗位,明确重要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其能力要求。确保公司四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 3.定义 3.1重要岗位:指在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测量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关键作用的岗位。 4.职责 4.1企业管理部负责识别重要岗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设备管理部予以协助。 4.2人力资源部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办证、复审、技能考核工作。 4.3各单位负责重要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协助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工作。 5.管理规定 5.1重要岗位分类 5.1.1特种作业岗位 5.1.2关键岗位 a.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b.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的岗位。 c.其工作改进能带来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1.3企业管理部在相关单位的协助下识别和评审重要岗位,并编制<重要岗位明细表>(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a.人力资源部识别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岗位; b.生产技术部识别各单位从事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c.安全环保部识别各单位其工作改进能带来环境效益或职业健康安全效益的岗位; d.设备管理部识别各单位从事计量管理及检定(校准)工作的关键性岗位。 5.2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 5.2.1特种作业人员

a.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b.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 5.2.2关键岗位人员 5.2.2.1影响产品质量与要求的符合性工作的关键性岗位人员 a.熟悉本岗位产品、工艺、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b.了解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掌握品质管理的基本知识。 c.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异常调查、分析和改进等能力。 5.2.2.2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具备环境因素、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具有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能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实现公司的节能减排。 5.2.2.3重大风险、不可容许风险所在岗位作业人员 a.熟悉其《岗位操作规程》,能够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 b.了解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备危险源、法律法规识别能力。 c.职业健康/安全类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规程、标准、规范和应知应会的安全防护常识,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知识培训。 d.具有较强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有预防、处理事故的经验。 5.2.2.4计量管理及检定(或校准)关键性岗位人员 a.具备一定的计量知识,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校准规范。 b.能解决计量工作过程中的测量疑难问题。 c.了解GB/T19002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掌握计量管理的基础知识。 5.2.2.5安全管理人员 a.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 b.掌握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的基本原理,熟悉上级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和事故管理的主要知识。 c.了解安全系统学、人机工程学、安全心理学、通风、防尘的基础知识,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原则及技术理论。 d.具有管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经验。 5.2.3各单位应将重要岗位人员的能力要求及其职责和权限写进其《管理岗位说明书》或《操作岗位说明书》。 5.3培训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该条的规定无疑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对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辖区”在实践中又有了争议,有的基层法院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认定为“县市区”。对此,笔者持不同的看法。 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辖区是指“乡镇”。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而该细则的第四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应当在本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司法助理员(司法所)的领导下进行。”第六条又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立足基层,主要面向本辖区内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服务方式力求便民利民,及时有效。” 综上,从司法部的规定能够清楚的看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应限于所在的乡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应当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以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和严肃!

法律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6月7日司发通[20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于2000年3月31日发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这是发展、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壮大,现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强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队伍建设、管理体制和执业环境等各个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87年制定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已无法适应需要。随着依法行政方针的确立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必须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尤其是在面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因此,两个规章的出台,适应了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建设的需要,标志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将由此步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两个规章的实施,

必将有利于提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水平。通过贯彻落实规章,逐步理顺内外关系,实现机构设置规范,队伍素质提高,管理监督加强,从而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两个规章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两个规章的内容和实质,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工作管理部门以及广大基层法律服务所,要集中时间认真学习两个规章。各地可以编发有关辅导资料,举办专题培训班,同时加强宣传工作,把两个规章的学习、宣传不断引向深入。在此基础上,各地应按照我部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实施两个规章的具体方案和步骤,把实施两个规章、全面规范和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作为今年落实司法行政工作“基础年”和今后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力求实效。 二、要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 两个新的规章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规范、有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举措。新规章是在全面总结十多年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其管理体制改革发展成果,特别是机构、人员管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本着既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又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原则,对原有的管理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充实和完善,许多新的规定填补了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规范化和前瞻性。因此,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两个规章的过程中,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个规章确立的新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实质和实施要求,确保两个规章全面、正确、顺利地实施。 (一)正确理解和实施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体制的规定。部59号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队伍、业务建设,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贴近基层、熟悉基层、优质低价、便民利民等特点,在调整和规范经济社会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推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全面发展,为创建“平安前郭”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严格执业准入,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四款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要求,对执业准入环节进行规范。 (1)严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条件、程序材料要求,切实把好人员进口关。 (2)从2011年开始,原持有法律服务执照的局在编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所在地或工作便利原则给予执业证年度注册,但只能允许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办理任何有偿法律服务案件,严禁私自办案。 (3)新申请执业人员应先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并办理相关实习手续。 (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以上机构组织的上岗培训。 (5)每年年检注册前,参加年检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参加市局和县局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规范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对全县现有的22个乡镇、6个国有农林牧渔场和1个合伙法律服务所,共成立29家法律服务所。 (1)健全管理制度。要重点建立和规范“三项制度”,做到“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归档”,确保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执业收案、服务收费、办案卷宗的统一监管。要把“三个统一”与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效益分配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业务管理的规范化。 (2)加强内勤管理。原则上要求每个所要有专职的内勤人员,确有困难的所暂可设兼职内勤,统一案件登记及办理其它行政事务,保持与县局、市局良好的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

员工管理办法

员工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员工管理办法 目录 1.员工守则·················································································2 2.员工职责·················································································3 3.工资与奖励··············································································11 4.处罚制度·················································································12 5.员工考核办法···········································································14 6.员工培训 (21) 员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倡导树立“团队”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员工守则 1.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2.工作期间不得有吃零食、打扑克、干私活、扎堆聊天,长时间接打电话,玩 手机游戏等脱岗、漏岗、窜岗及离开工作区域或擅自换班行为. 3.工作期间不准擅自拿代币打游戏,不准送人情币,不准给客人指台及克扣客 人钱、分、币,不准赊分、私自赠分、补分,不准向顾客索取财物和接受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 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 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章?执业核准 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 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 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 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

附件1: 赣州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共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发展卫生事业,破解人民群众“就医难”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是指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由三级综合性医院在街道范围内设置的、专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延伸服务点。 第三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和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职能: 1、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 2、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3、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的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 4、急危重症的现场紧急救护。会诊、转诊服务; 5、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协助开展社区卫生诊断。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指导。 7、负责传染病登记与报告,协助开展传染病监测、漏报调查。 8、完成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医疗任务。 第三章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按照服务人口4-5万,居民步行10—15分钟可以到达的原则设置。毗邻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应相距1.5-2公里。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设置规划。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应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三级综合性医院设置,实行内部独立核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统一管理。 第九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进行执业登记。 第十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医学科,根据条件设立一定的观察床位。 第十一条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所在医院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2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总结 我作为一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个年来的法律服务中始终坚 持诚信服务的原则,严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之职业操守约 束自己,认真扎实地展开法律服务工作。先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年来,我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始终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准确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诚信 意识。为民意识。服务意识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发展。移民迁建。社会民生等全力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因为我始终坚持以准确的思想为 指导,一年来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收到了较好成效,没有出现任何违 法乱纪的行为。 二、增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素质,努力提升法律服务质量 和法律服务工作水平。 法律知识包罗万象,浩瀚无边。为了有效提升自身法律服务工作 水平,我始终坚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认真即时地学习新颁布法律法 规及相关政策,确保自己法律知识的持续更新以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年我获得了全国司法考试证,但我仍然坚持以考促学之略参加了全 国司法考试,力争取得全国司法考试a证,使自己的法律服务知识及 法律服务水平达到国家更高标准。除此之外,我还增强了法律服务工 作先进经验和先进工作方面的学习尽可能地提升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以适合社会新形式下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为法律服务工作对象提供高 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我圆满完成了法律 服务所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到当前为止,共办理诉讼代理案件4件。代书服务3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00余件。参加各种法律宣传活动3次。协助本地党委。政府调解民间纠纷17件。为本发党委。政府提出 法律意见10余条,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三、法律服务工作存有的不足之处

管理制度-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等管理工作,形成和发展奋发有为、积极进取的职业经理人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范围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1、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项目公司总经理(主任)助理、项目公司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行政人员; 2、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项目公司财务总监、工程师、集团公司审计师及以上职务的技术人员。 二、管理方式 1、学习教育——集团公司将从实际出发,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学时事政治,学政策法规,学新技术、新知识,努力造就一支素质高、专业强、能打硬仗的骨干队伍。 2、重点培养——集团公司将对有事业心、有工作能力、有工作业绩、有发展前途的部分高层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定向培养,采用关键岗位、重要职务的实践锻炼,境内外深造学习等形式,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脱颖而出,堪当重任。 3、考核使用——根据“德、能、勤、绩”的标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牵头、会同资产经营部、计划财务部、总师室等,负责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年一次考核,业绩优秀者,给予提升、重用。反之,则给予降级、降薪、调离岗位,直至辞退。 三、管理权限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奖惩由集团公司总裁室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四、聘任程序 1、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包括提拔使用),除由集团公司主席、总裁提名外,也可由所在项目公司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对其进行考察并写出考评报告,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由总裁签发聘任书。 2、高级管理人员的招聘(包括提拔使用)设考察期为三至六个月,由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会同所在项目公司或职能部门写出查评报告,提交集团公司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正式聘任事项。 3、高级管理人员每两年聘任一次。 五、交流制度 1、为了更好地发掘高级管理人员的潜力,促进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能力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培养更多的后备人才,为其提供优良的发展机遇和平台,以适应集团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适时开展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轮岗工作。 2、交流轮岗的对象为集团公司、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高级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的具体安排由集团主席办公会议作出。 六、附则 1、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解释。 2、本管理办法经集团公司总裁签发之日起生效。 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签报单 高级管理人员晋级转正审批表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2017初稿)

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法律事务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法律纠纷管理、普法工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三条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条件成熟的可成立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子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单位、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对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可单设或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负责审核公司及所属单位、子公司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合同法律审核,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负责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处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具体法律事务; (五)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公司参与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指导并参与子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及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六)负责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子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指导; (七)在工作需要时,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司法办是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本部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和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项目管理人员(外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项目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从建筑行业招聘生产管理及专业技术方面的人才,进行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聘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符合项目管理招聘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外聘人员不纳入在职职工统计表。 第五条外聘人员使用的原则: 1、坚持“编制控制”原则,严格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2、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面向建筑行业招聘。 第二章外聘人员录用的条件、程序、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定编、定员规定,对公司所需的部分专业技术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七条根据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分别拟定招聘条件。通过试用,经项目经理考查、考评,批准后录用。 第八条外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从事本岗位健康状况要求。

第九条外聘人员实行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签订专项劳动合同。 第三章外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条外聘人员的薪酬根据其所在岗位的技术含量、劳动强度、责任大小和当地社会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薪酬由岗位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组成,考核工资按其完成的工作业绩发放。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的薪酬实行按月或按季考核,按月或按季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外聘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均由个人自行办理,公司不再负责交纳此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享受公司同等岗位人员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费。 第十四条病假连续超过一个月以上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职岗位工作的予以解聘,所有休假按公司规定的考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在非工作时间内出现的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病离岗治疗,公司不负责任何医疗费用。聘用期间因病死亡的,由工会根据情况给予家属安抚费,并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规章制度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公开公示制度 (一)公开公示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水平,规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公示的容 1.服务围: (1)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3)指引申请及受理公证、人民调解等相关法律业务; (4)受理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投诉和意见建议; (5)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6)协调指导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2.服务人员:包括服务人员、职务、照片等基本信息。 3.服务承诺: (1)即时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随到随办,当场办理。 (2)规服务: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依法提供规有序的服务,不得越权办理或乱作为,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3)高效服务:工作人员要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服务,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力争为服务对象多办实事。 (4)廉洁服务: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廉洁办公,不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4.联系方式:包括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中心及监督,电子等。 5.服务流程:包括服务事项,服务对象,需要提供的资料,办事流程,办理人员,分管领导及办结时限等。 6.服务人员在岗情况:包括,职务,是否在岗,未在岗原因等。 (三)公开公示的方式 1.设立公示栏。 2.提供中心咨询,方便群众咨询。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12348公众微信号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4.所有需要公示的容,都在网页上公开。 (四)公开公示的监管 通过公开公示制度的不断完善,同时加强自身及公众的监督作用,从而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目的。 (五)公开公示的时间 公开公示的时间一般为7天。如有需长期进行公示的容,由相关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好,长期进行公示。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执业工作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责任追究制度 七、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八、例会制度 九、政治学习制度

法律服务所所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实行日常工作主任负责制,重大事务民主管理制,重大决策所务会议制,财务管理公开制。 二、严格执行司法部各项管理规定,实行统一收案、统一登记、统一收费、统一法律文书,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等。 三、自觉接受区司法局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成局里交给的各项任务,配合办事处中心工作,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创一流。 四、共同研究制定本所发展规划,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各项措施,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勤俭节约,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六、评议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实绩、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年度考核;审议本所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服从党的领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恪守职业道德,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和顾问单位合法权益的事情。 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恪守职责,秉公执法。 四、工作认真负责,讲求质量和效率,注重社会效益。 五、廉洁服务,克己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假公济私和以权谋私,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额外报酬。 六、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案情和当事人的隐私。 七、工作规章和纪律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八、努力学习文化和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注重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九、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修订)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17.12.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8号)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 2017年12月25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

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说课讲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 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 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服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 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和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 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 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点疑 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 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 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 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 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 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B-120-0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不断完善选拔、培养、管理相协调,素质、能力、业绩相统一,特长、需求、发展相促进的中层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思路。建立一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 第三条管理范围: 1.公司任命的各部门(包括各驻外办事处,下同)正、副经理; 2.公司推荐的各部门党组织正、副书记; 3.经公司领导班子认定须由公司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适用范围:公司及各驻外办事处。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注重学习、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潜心钻研本职工作,了解公司其他岗位的工作内容,特别是关联性较强岗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合作。 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做贯彻执行公司决议、决定的表率。加强团结合作,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正职对本部门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负全责,副职对分管的工作负主要责任。中层管理人员要注意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各方面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七条建立中层管理人员外出报告制度。中层管理人员请假应遵循公司《考勤制度》。因公、因私外出,除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请、销假制度外,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离岗2天以上,其他副职离岗3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报告。返回后应及时销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因故离岗时间超过1周的,应委派副职主持工作,代为履行职责。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接待咨询、代理案件和处理投诉问题时,我经常碰到混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朋友。混淆的原因是这些朋友对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所难免,我都花了不少时间找有关基层法律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特撰此文,帮朋友们梳理下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别。 一、法律工作者 1、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工作者包括了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长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 2、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 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比表

三、我的主张和声明 1、基层法律服务是我国法律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建议修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删除第55条第1款第3项“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该文字表述容易带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产生受到歧视的感受——原则上来说任何人都可能存在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禁止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规定应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 2、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作用和意义的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及行业外人民群众认识、了解基层法律服务,让人民群众能够正面接纳和接受基层法律服务。 3、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建构统一的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适时将基层法律服务功能吸收纳入中国律师体系,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体系接轨国际的竞争力。

四、维权提醒 无论是律师服务,还是基层法律服务,当事人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应当理性,可以通过查找学习本文中列举的法律法规明确自身的权益,在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向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 服务方案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本律师团队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以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案例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为基础,针对物业管理公司常见法律事务的特点,拟订法律顾问服务方案如下,请予教正: 一、法律顾问的人选 由对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业务领域有相当研究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与贵司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并全面负责贵司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 另根据贵司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二、法律顾问的职能 为贵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规避和抵御法律风险,预防和解决法律纠纷,促进经营的规范、安全,保护公司财产和利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一)提供物业管理公司的筹建设立、产权结构、治理结构、分支机构、项目运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安全化及股东权益的保障与实现等法律方案。 (二)参与有关洽谈,起草、审查、修改下列合同或文件: 1、前期物业管理的投标文件; 2、《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委员会组织办法及议事规则》暨《业主委员会章程》; 5、《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有关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及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其他合同或文件。 (三)参与下列重大事务的策划、运作: 1、前期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投标; 2、物业承接验收; 3、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4、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5、日常物业管理活动。 对上述事务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分析风险,拟订、论证实施方案,设置目标,跟踪、监督事务的发展,对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提供律师建议协助解决。 (四)就贵司修订内部规章、制度出具法律意见,提供处理突发事件、员工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完善劳动合同、培训合同,防范劳务纠纷、工伤事故。 (五)完善贵司的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协助建立员工(如财务人员)、客户(含法定代表人)社会关系、财产情况档案,防范经济犯罪。 (六)整理汇编贵司业务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贵司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七)接受贵司各部门、员工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对员工进行《合同法》、《公司法》、《刑法》、《劳动法》及本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条例》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协助贵司举办法制宣传等活动。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并要专款专用。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司法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承办各项业务的性质种类、繁简程度、需时长短、标的大小等情况,以低于现行律师收费的标准,计算收费数额。 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收费减免办法以及与公证处、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的收费分成比例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拟定,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必须办理当地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业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建立收据的领用、缴销手续和制度。 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工作应由专人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会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目,收支有凭证。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活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坚持勤俭办所的原则,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开支包括: 1、专职人员(含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等; 2、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的司法助理员的职务补贴; 3、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办公费和业务费。 第八条有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奖励基金和福利、保险基金,其中实业发展基金一般不得低于年终业务结余的百分之六十。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业条件,经核准职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依据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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