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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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闵府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四项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20〕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实施细则》、《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实施细则》四项配套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20年11月27日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形成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四章决策执行、调整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依照相应程序所作出的决定。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区政府工作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6.24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4]299号
•【施行日期】202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
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市政府第8号令),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公示,现下达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见附件)。

本计划共计92项,其中,71项为制定项目,21项为修订项目,完成期限为两年。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定,按计划及时完成上海市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将各阶段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市市场监管局。

附件: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
(联系人:刘宙君,联系电话:64220000转2526分机,传真:54236062。

)附件
2024年度第二批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共计92项)制定项目:71项
修订项目:21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徐府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规定》的通知
徐府发〔2023〕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徐汇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3年4月1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5、明确了报告的方式。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 告。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6、明确了社会组织职责。社会组织应当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社 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
社会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 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三)举办重要活动。社会组织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讲座、 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
(四)发生重大变化。社会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化,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发起人或出资设立、变更、注销经济实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 体调整会费标准等。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报告的方式)
社会组织应通过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 管理部门)另有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宜公开的事项可采用其他报告方式。
平台功能建设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第七条(社会组织职责)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承担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应当制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并由专人负责。社会组织应加强培训I,提升应 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报告的重大 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给予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沪奉府办发20233•【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奉贤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落实推进,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法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目录》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我区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保障。

决策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本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有序部署推进。

二、规范决策程序,抓好贯彻落实《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未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监督指导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动态调整制度,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新增事项的,由承办单位按照《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

区政府办公室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开展全流程指导与监督,监督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附: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附。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启动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市、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评估形式与方法)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评估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

《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职责分工为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33号),现提出有关部门、单位在规划实施中的主要任务职责分工如下:一、政府职能转变方面(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取消、下放、转移有关行政审批的行政命令。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2.建立行政审批清理审核论证机制,完善行政审批清理标准化管理。

(市审改办负责)3.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4.对增加企业和公民负担的证照进行清理规范。

(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探索目录化、编码化管理。

(市审改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6.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7.深化改革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基本实现先照后证。

同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提升企业办证的便捷度和透明度。

(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浦东新区政府等相关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8.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在线监测并向社会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9.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保障中介服务的合法、合理、规范、公正。

(市审改办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二)推行政府履职的清单管理制度1.2016年底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将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逐一厘清与行政权力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责任方式,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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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最新版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8月17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
2020年8月24日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20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
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指导本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在本区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协调、推进本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五条(决策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
(二)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决策事项范围,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

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基本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监督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考核与督察)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十条(决策启动)
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适时启动决策程序。

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或者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建议的,
由决策机关的办公厅(室)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的,由提出建议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建议的,由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建议的,由收到建议的单位或者建议内容涉及的单位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机关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期限;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订决策草案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决策草案拟订)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拟订决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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