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决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61号),强化实际操作指导,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功环境以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
各地要积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提供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送《指引》上门,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认识。
要按照《指引》的规定,加强具体操作性的指导,帮助、指导企业和工会(职工)发挥协商主体作用,依法开展协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全方位、广覆盖推进协商工作。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已组建工会的大中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度,超额完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同时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健全、协商基础比较好的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另一方面,要通过排查对工资分配矛盾比较突出的企业,主动出击,及早介入,正确引导双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寻求工资分配的共识,避免矛盾升级,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内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维护各方的法定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募集基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合同(以下简称“企业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与其员工集体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签订和执行企业集体合同应坚持协商一致、合法合规、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登记备案。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其员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共同遵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企业集体合同。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应当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全部或者部分员工、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制定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二)签订企业集体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阶段,向员工提供有关劳动报酬及工作条件的必要信息;(三)企业集体合同草案制定完毕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或者与员工代表大会、工会代表会上进行表决或者选举,经过员工及工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后,签署企业集体合同;(四)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企业集体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负责人、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员工代表、工会的基本情况;(三)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四)劳动关系所适用的岗位、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劳动安全、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方面内容;(五)用人单位与员工、工会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六)企业集体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七)当用人单位未履行企业集体合同的合同内容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根据《劳动法》、《集体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广东省各级商会、工会组织应当按照《集体合同法》的要求,积极协调企业与职工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条广东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五条企业与职工应当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予以确定,并应当符合广东省实际情况。
第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职工提供自愿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并且应当对集体合同进行充分的阐述和解释,职工对集体合同必须明确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应当文明、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第八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争议解决、合同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集体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劳动保护措施,包括职工的休息、饮食、住宿、医疗、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加班、休假等方面的权益。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职工的劳动纪律,包括考勤制度、迟到早退、请假等行为的处理方式。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集体合同内容,须经与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时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保障职工权益。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五条职工与企业之间因集体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企业违反集体合同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定义为规范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劳动者或者工会代表进行的集体劳动关系协商的一种法定形式。
企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经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
本条例所称的劳动者指职工和用人单位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优先协商原则企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加强内部管理,促进生产经营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集体协商是依照法定程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协议,有约束力。
第二章签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前,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署企业集体合同。
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写明合同名称、合同期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订企业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通过集体协商,对企业集体合同进行修订。
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劳动者的同意,并依法履行程序。
第三章内容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内容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奖惩制度及程序;(二)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三)劳动用工形式、用工规定;(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五)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补偿;(六)保险、福利待遇及年度考核等方面的规定;(七)工会与企业管理之间合作的规定;(八)其他其中各方协商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等内容。
企业集体合同中应当约定企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要求。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实行考评机制,评估与奖惩体系。
最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

最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2015最新《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有奖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请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1、《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自()起施行。
a.2014年9月25日b.2015年1月1日c.2015年5月1日2、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年进行一次。
a.1b.2c.33、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
a.工会b.企业c.职工4、集体合同期限为()a.一至两年b.一至三年c.一至五年5、集体合同草案讨论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由企业自订立集体合同之日起七日内送当地()备案。
a.政府部门b.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c.总工会6、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由工会或者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a.二分之一b.三分之二c.四分之三7、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a.五日b.七日c.十五日8、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
a.三至九b.三至十c.三至十二9、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a.董事长b.总经理c.法定代表人10、集体协商期限为送达集体协商要求书面材料之日起()内。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11、集体合同订立并依法生效后,集体合同对企业新招聘的员工()约束力。
a.有b.没有12、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的形式提出。
a.口头b.书面c.会议13、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提出。
整理2019最新工会法_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2019最新工会法_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18)关于《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的审查报告——2019年5月20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修订草案修改稿送省人大监察司法委、财政经济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三个单位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完善。
4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的报告》后,再次研究,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
5月8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办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5月10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办法》提请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办法》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关于《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的审查要点附件关于《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的审查要点一、相关上位法1.《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2.《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3.《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4.《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6.《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施行);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4年11月1日施行);8.《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15年1月1日施行);9.《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5月1日施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9号——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9号——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9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8月20日广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制度建设,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经济贸易、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有关部门负责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励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八)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计划生育情况;(九)企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情况,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十)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工资(年薪)、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通讯工具使用情况,出国出境人员费用支出情况;(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十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28•【字号】粤人社函〔2015〕2663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26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5年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的有关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预测,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等因素,提出2015年我省企业工资指导线意见(一)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5%。
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
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二)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2.5%。
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职工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对于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竞争性企业,其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应突破上线。
(三)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应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部分行业工资增长建议:(一)制造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5-9.5%。
(二)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区间为7-9%。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正文:----------------------------------------------------------------------------------------------------------------------------------------------------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二节集体协商代表第三节集体协商程序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 2 —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一节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福利;(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八)职业技能培训;(九)劳动合同管理;(十)奖惩;(十一)裁员;(十二)集体合同期限;(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3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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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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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7日公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在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
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可以对集体合同的签订给予指导。
第七条工会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联系,建立有关协商工作制度,保障集体合同履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报送
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工作内容;
(七)劳动纪律;
(八)合同期限;
(九)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第十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十一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二条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
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有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首席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企业一方首席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
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第十四条参加集体合同协商的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要的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十五条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
有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改。
第十六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者作出进一步的说明,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并应当建立相应监督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方参加协商的代表在集体合同期限内,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
(三)企业破产、停产、分立、兼并,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的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且在七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解决不成的,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变更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当提前三个月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上级工会等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向争议双方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或者提出诉讼,应当征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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