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实现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资金支付过程中,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分包商等相关权利人在工程款受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项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建设工程融资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种种限制和问题,需要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避免对其他债权人和利益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和限制展开探讨。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是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合同所应得的报酬。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工程款拖欠的现象。
在建设工程中,由于工程款支付的过程复杂,容易导致拖欠现象的发生。
而实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可以有效地减少相关责任主体的支付拖欠风险,提高资金回笼效率。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有助于提高建设工程参与者的信用度。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分包商等相关权利人,往往面临着由于工程款拖欠而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可以提高相关权利人的债权保障,增强他们与资金方的合作信心,从而提高整个建设工程的信用度。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建设工程融资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融资是一个复杂而又高风险的过程,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可以为资金方提供一定的保障,提高其对项目的融资意愿,有利于融资过程的顺利进行。
这对于加快建设工程的推进,尤其是推进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施容易导致相关责任主体的风险转嫁。
在进行建设工程时,如果优先受偿权过于强调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和劳务分包商等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主体对风险进行转嫁,从而增加其他债权人的风险承担,最终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容易引发纠纷。
在建设工程中,如果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不够完善,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纠纷,最终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
如何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如何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发生债务违约或其他因素导致经济纠纷时,工程建设参与方所拥有的优先受偿权。
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法如下:1.合同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条款。
合同约定应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为首先受偿的债权,并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和条件。
2.保函担保:建设工程参与方可以通过提供保函等担保措施来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保函作为一种信用保证,可以确保工程建设参与方在债权追偿时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3.银行监管:建设工程款项可以通过银行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款项按照约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支付。
银行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对工程款项进行监管,并按照约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支付,提高建设工程参与方的优先受偿权。
4.注册抵押:建设工程参与方可以将工程价款以及相关的权利进行注册抵押,以确保自己在债权追偿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册抵押可以将债权确权,并为债权人提供优先受偿的保障。
5.建立专门基金: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可以建立专门的工程建设款项支付基金,用于保障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基金的设立可以提高建设工程参与方的优先受偿权,确保工程款项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支付。
6.建立联合保证人制度:建设工程参与方可以通过设立联合保证人制度,使得债权人能够有多个可索赔的对象,从而提高债权人的保障和优先受偿的权利。
联合保证人制度可以使得建设工程参与方之间相互监督,确保建设工程价款能够优先受偿。
总之,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在合同约定、担保措施、银行监管、注册抵押、专门基金、联合保证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实施。
通过有效的保障措施,可以确保建设工程参与方在债权追偿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保护合法权益。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

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债权关系中,建设工程建成后产生的债权优先得到实现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保护旨在确保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设工程的投资和施工活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但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也面临一些限制和局限,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保险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保险标准,为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障也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和监督。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地方政府还应当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的投资和施工活动,提高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落实和保障水平。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非是无限制的。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还需要面对一些限制和局限。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互相关联关系的限制。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存在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债权关系中。
在这些债权关系中,不同的建设工程参与者之间可能存在互相关联的情况,如借款关系、供货关系等。
这些互相关联的影响可能会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二是建设工程所受限制的保留金额的限制。
建设工程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如质量问题、安全问题等。
为了防止这些风险的发生,建设工程必须留出一定的保留金额来进行预防和措施。
这些保留金额会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使得建设工程参与者的实际收益受到限制。
三是建设工程所处行业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限制。
建设工程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受到市场需求、技术发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市场需求下降、行业竞争加剧等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保护建筑工程行业资金周转的重要制度,对工程价款的权益保护有着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现往往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思考。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为保障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得工程款项,从而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一制度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有效实现存在一定困难。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面临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二)合同执行不规范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重要因素。
例如,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等行为,都会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三)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诸多争议。
例如,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计算方式、执行程序等问题的理解不尽相同,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三、解决策略与思考(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利实现,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
同时,还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
(二)加强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执行和变更等环节,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行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建设工程价款。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及优先顺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留置权,主要发生在承揽合同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抵押权,因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劳动和材料等财产,可以视为对工程的一种抵押。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债权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 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4.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四、优先顺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如下:1. 消费者权益。
如果在建工程已以预售形式向消费者销售,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在建工程的优先权。
2.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的一种法律保障。
了解其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和优先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实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实现摘要:《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该权利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介绍了相关的争议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争议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成立要件《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又在《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对相关争议进行研究以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抵押权说、优先权说和留置权说三种观点。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的观点。
梁慧星教授认为要通过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背景来判断其性质,从设计到审议通过的整个过程梁慧星教授都认为是法定抵押权。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抵押都要进行登记,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进行抵押同样也需要登记,但是法律条文并没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要以抵押为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如果将该权利认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与其他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赞同留置权说的的学者认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与相关原理,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不能将留置权标的的范围扩大到不动产。
除了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之外还有学者主张优先权说,他们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不需要双方的合意,只要条件满足就自动成立,所以应当认定为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首先,本文将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接着分析当前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建筑法中保护建设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为确保建筑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保护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这给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2. 合同履行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履行不规范的问题,如合同签订不明确、条款不完整等,导致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阻碍。
3. 行政干预过多: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4. 权利人维权难:由于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支持,一些建设单位在面对工程款项拖欠等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完整,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合同依据。
3. 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减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4. 建立维权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权利,它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部分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争议和纠纷,给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诚信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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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与实现
作者:李青林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7年第09期
摘要:《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该权利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介绍了相关的争议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争议
一、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成立要件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又在《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了农民工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对相关争议进行研究以更好地保护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有抵押权说、优先权说和留置权说三种观点。
梁慧星教授和王利明教授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抵押权的观点。
梁慧星教授认为要通过二百八十六条的立法背景来判断其性质,从设计到审议通过的整个过程梁慧星教授都认为是法定抵押权。
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我国的《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抵押都要进行登记,建设工程作为不动产进行抵押同样也需要登记,但是法律条文并没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需要以抵押为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如果将该权利认定为法定抵押权,在确定与其他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赞同留置权说的的学者认为,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享有留置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与相关原理,留置权的标的只能是动产,而建设工程是不动产,不能将留置权标的的范围扩大到不动产。
除了抵押权说、留置权说之外还有学者主张优先权说,他们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不需要双方的合意,只要条件满足就自动成立,所以应当认定为优先权。
关于优先权这一概念我国法律没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优先权,但是对学界对优先权这一概念并不陌生。
法律有规定船舶优先权和航空器优先权等,具有法定定和不需要公示性,因此优先权说的观点较为合理。
通说观点认为,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不违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以及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支付;最后一点是来自法条原文规定的工程可以折价或者拍卖。
关于以上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并不完全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有关于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不能排除适用《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仍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障施工人能够及时取得工程款的,是赋予施工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
根据《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建筑工程款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材料等实际费用,即使合同无效,费用也已经实际发生了应该支付。
关于合理期限,如果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就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承包人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关于权利的行使期间,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合同没有履行且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例如:某天公司作为发包人,某业公司作为承包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是2014年8月28日,此时工程尚未完工,后来双方也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判决中将优先权的行使期限确定为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期间工程尚未完工,在之前的诉讼阶段双方都表示要履行合同,但是后来双方都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案件涉及的工程是未完工程,没有实际竣工之日,法院判决行使优先权的日期从合同接触之日计算。
关于承包人催告是否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问题,如果认定为必要条件不仅仅会加重承包人的权利负担,还有可能会成为司法机关阻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手段。
《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催告使用的是可以不是应当,因此不该认定为必要条件。
二、多个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
《批复》第一条规定了发生冲突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没规定多个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怎么处理。
在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会出现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分包给其他人或者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的情况,以上情况会导致多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的情形。
关于各个承包人如何优先受偿工程价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主张按照权利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这一主张看起来似乎是合理的,但是仔细分析其忽略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按照这一理论来进行财产分配,很有可能会出现劳动者得不到工资的情况。
按照债权比例来受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矛盾。
三、承包人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了相应的款项后,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消费者。
对消费者的生存权和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衡量,使用的字为“消费者”不是“购房者”、“业主”等概念,可知要优先保护的范围仅仅限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而不是所有购买商品房的主体。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这一概念进行了概括性阐述,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理解为自然人更符合立法目的,除此之外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购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不得对抗,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法官结合实际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
对《批复》第二条规定的“不得对抗”的理解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点是如果以及办理了过户,无论是否交付购房款交付多少购房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都不得对抗;第二点是消费者以及交付相应的购房宽厚,不论工程处于哪一个阶段都可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未办理过户支付的金额没有达到《批复》规定的情形,无论消费者是否实际占有房屋都不能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工人能够拿到工资,保护工人最基本的生存权益,但是在实践中当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可避免地会面临很多利益冲突问题,为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尽量地在权益之前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以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购买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