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概述

贸易统计基础知识
一、统计对象 二、统计方法 三、统计原则 四、数据处理方式和报送方式 五、调查内容
一、统计对象
• 贸易统计的统计对象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简称法人企业)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和
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 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 单位(简称产业活动单位)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个体经营 户(简称个体经营户) 商品交易市场、连锁总店和商业综合体
五、调查内容
•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经营情 况(S104-1表)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
五、调查内容
(二)定期统计报表
主要内容包括: 流转经营情况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财务状况 重要商品购销存
五、调查内容
五、调查内容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从业人 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从业人 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五、调查内容
财务状况: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财务状 况(E103表)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财务状 况(S103表)
五、调查内容
重要商品购销存: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重要商 品购进、销售和库存(大米等24种重要 商品)(E204-2表)
• 包括“年初存货”、“期末资产负 责”“损益及分配”、“人工成本及增 值税”和“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五大类 47个指标。
五、调查内容
流转经营情况:
•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流转情况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企业商品购 进、销售和库存情况(E104-1表)
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
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
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
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1998年至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从2007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一界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即目前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2011年3月8日,国家统计局据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调查从今年1月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1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额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统计起点标准提高后,起报点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未达到起点的则进行抽样调查或科学核算。
2。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2014年度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台账使用说明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名称: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接管日期交出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目录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4)企业基本情况 (5)企业经营情况 (6)资产负债 (8)损益及分配 (10)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15)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16)补充台账 (20)企业大事记 (25)企业基本情况变更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逻辑关系:01=02+03+04+05;03+04≥BJ01;03+04≥BJ02营情况单位:千元资产负债单位:千元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二季度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四季度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住宿业单位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如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和旅馆、旅店等。
餐饮业单位指在一定场所,专门从事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如各种饭馆、中西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飞机场餐厅等。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在填报经营情况报表时,应包括其所属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如分店)的相应数据,包括经营地在外省市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营业额(1)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2)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2)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场所,专门从事对食物进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场所, 指在一定场所 行现场烹饪,调制, 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 场消费服务活动的企业.如各种饭馆, 场消费服务活动的企业.如各种饭馆,中西 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 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 飞机场餐厅等
E202E202-2表填报口经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餐饮业法人企业 本表为报告期为月报,月后3日报送当月数据 本表为报告期为月报,月后3 法人经营在地原则" "法人经营在地原则". 在京经营的餐饮业法人单位( (1) 在京经营的餐饮业法人单位(无论注册地在何 处). 京外地区企业在京开办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2) 京外地区企业在京开办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不包括在京法人在京外地区经营的餐饮业产业 (3)不包括在京法人在京外地区经营的餐饮业产业 活动单位
必要审核关系
审核关系: 01=02+03+04+05; 03+04≥06; 03+04≥07.
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限额标准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年销售额 年销售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及以上 5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 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 万元 及以上 年营业额 万元 200及以上 及以上
关于单位增减的情况
原则是保持单位的相对稳定. 原则是保持单位的相对稳定. 对于够限额标准的新增单位随增随加; 对于够限额标准的新增单位随增随加; 对于转行业且够限额标准的单位随时变更; 对于转行业且够限额标准的单位随时变更; 对于限下转限上的单位在年底一次性增加, 对于限下转限上的单位在年底一次性增加, 在次年1月开始报送相关报表; 在次年1月开始报送相关报表; 对于限额以上的单位在连续2 对于限额以上的单位在连续2年以上不够限额 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

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一、背景在酒店和餐饮行业中,由于客户众多,经营管理复杂,需要对住宿和餐饮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更好地决策和管理。
为此,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应运而生。
二、定义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将住宿和餐饮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报表制作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三、制度内容1. 数据来源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的第一步是确定数据来源。
对于酒店和餐饮行业来说,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客户消费数据:包括房费、餐费、用品消费等。
•客户信息数据:包括客户姓名、年龄、性别、联系方式等。
•营业额数据:包括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的总收入数据。
•财务数据:包括支出数据和利润等财务数据。
2. 数据收集和整理数据收集和整理是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数据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数据准确性:收集的数据必须准确无误,避免错误数据的影响。
•数据完整性:收集的数据必须完整,不能有缺漏。
•数据时效性:收集的数据必须及时更新,以保证数据的时效性。
3. 数据分析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的数据分析是对数据的进一步加工,以便从多个角度观察数据的发展趋势和规律。
数据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内容:•数据分类:将数据按不同指标进行分类,例如按日期、餐饮、住宿、客户类型等。
•数据对比:对比不同时间段、不同客户类型、不同经营部门等数据。
•数据趋势:关注数据的增长、下降、骤跌等趋势,并分析原因。
4. 报表制作报表制作是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的最后一步。
报表的制作需要遵循以下几点:•报表内容:报表内容应当明确、准确、清晰,包括表头、表尾、列名等信息。
•报表格式:报表格式应当规范,包括字体、字号、颜色、边框等方面。
•报表周期:报表周期应当明确,例如每日、每周、每月或者每季度等不同周期。
四、总结与展望住宿和餐饮统计报表制度是酒店和餐饮行业中非常必要的一项管理工作。
通过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可以使酒店和餐饮企业更好地掌握经营情况,做好决策和管理。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成都市统计局制定2014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成都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8)3.财务状况(S103表) (9)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表) (10)5.信息化情况(109表) (11)6.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表) (12)7.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 (13)8.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 (14)9.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表) (15)10.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表) (16)11.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表) (17)(二)基层定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9)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1)3.财务状况(S203表) (22)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23)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24)6.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表) (24)(三)综合定报表式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表) (25)四、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住宿和餐饮业) (26)(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27)(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31)(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31)(五)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2)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关于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应包括在内。
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
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关于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具体处理办法:(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住宿餐饮业定报报表制度
第二部分统计范围和修订
一、统计范围
1.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 业(含其附营的市内外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企业赴英的限额以 上产业活动单位、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商品交 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全面调查)。
2.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 业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
•
注意:在数据整理和数据提取时要做
到不重不漏,确保数据准确。
存货(年初、年末) 流动资产合计 应收账款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合计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本年折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合计 应付账款。 长期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根据(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
重点企业(销售额或营 业额) 批发业:80000万元 零售业:20000万元 住宿业:2000万元 餐饮业:3000万元
第三部分基层年报
报表类别
经营情况 基本情况表
财务状况
连锁
信息化
表号
E102-2 101-1 101-2 107
E103
E105-1 E105-2
E109
报表名称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06.行业类别: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填写规定:
• 具体填写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 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实际经营的 营业收入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 小顺序排列。
• 填写方式为:活动+产品(如:零售水 果)
• (2)行业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17.年末从业人员数: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 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但不包括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综合表式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五、附录 (16)(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16)(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1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总店(总部)。
(五)调查范围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范本
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住宿餐饮业的发展情况,规范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统计范围和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宿餐饮企业,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统计内容住宿餐饮业统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主要财务状况、从业人员、营业面积等方面的数据。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情况:包括营业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等。
(三)主要财务状况:包括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等。
(四)从业人员:包括从业人员总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员工等。
(五)营业面积:包括酒店客房面积、餐饮场所面积等。
第四条统计方法(一)采用定期报表制度,住宿餐饮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和要求,定期向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采用现场调查、在线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收集住宿餐饮企业的统计数据。
(三)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实行联网直报制度,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直接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条数据处理和发布(一)各级统计部门应按照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形成住宿餐饮业统计报告。
(二)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全国住宿餐饮业统计数据,地方统计局根据权限发布本地区的统计数据。
(三)统计数据发布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数据安全。
第六条统计人员的职责和素质(一)统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熟悉住宿餐饮业统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统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三)统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第七条统计监督和法律责任(一)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对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和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江苏省统计局补充、印制2018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5)三、调查表式 (8)(一)基层年报表式 (8)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8)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表) (8)2.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601-1表) (10)3.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 (11)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S603表) (12)5.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604表) (13)6.主要业务活动收入(108表) (14)7.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情况(609表) (15)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16)8.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 (16)9.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 (17)10.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经营情况(S120-1表) (18)11.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表) (19)12. 外省住宿和餐饮业连锁总店在江苏分店经营情况(SS120-3表) (21)(二)基层定报表式 (22)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22)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22)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4)3.财务状况(S203表) (25)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26)5.生产经营景气状况(S210表) (27)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 (28)6.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28)四、附录 (29)(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住宿和餐饮业) (29)(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30)(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34)(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34)(五)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5)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江苏省统计局根据国家制度规定对各级统计局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综合要求。
各地区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为年度报表和定期报表。
基本调查方法是: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外省和其他行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企业实行全数调查。
(四)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各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有关部门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五)调查单位有义务向统计机构提供营业执照(证书)、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六)一套表中“上年同期”数据统一由国家统计局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复制,调查单位和各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得修改;本年新增的调查单位自行填报“上年同期”数据;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后,调查单位可调整同期数;本年新增指标的同期数由调查单位自行填报。
(七)主要变化和有关说明1.年报报表和指标变化(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601表,原101-1表),合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103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改为“103主要业务活动”,取消“行业代码(GB/T 4754-2011)”;“105单位所在地及区划”中,增加“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所属园区代码”;“106单位注册地及区划”中,增加“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限建筑业企业)”“所属园区代码”;“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中,取消“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16是否台商投资(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改为“港澳台商投资情况(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可多选)1港商投资 2澳商投资 3台商投资”;“207隶属关系”选项改为“10中央 11地方 90其他”;“208营业状态”改为“208运营状态”,选项“1营业”改为“1正常运营”,取消选项“8注册未经营”;“211机构类型”选项增加“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ES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改为“ES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经营形式”,选项“2连锁总店”改为“2连锁总店(总部)”;“E02零售业态”改为“E02零售业态(可多选,不超过3个)”;“S02住宿业企业星级评定情况”改为“S02住宿业单位星级评定情况”;“单位组织机构情况”取消下一级法人单位情况,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独立为一张表“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601-1表)。
(2)“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财务状况”(S603表)原“财务状况”(S103表),取消“208固定资产合计”;“201流动资产合计”下增加“240货币资金”;“209固定资产原价”下增加“244电子设备”;增加“24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42持有至到期投资”、“243长期股权投资”、“250固定资产净值”、“22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46无形资产”及其中项、“249商誉”、“335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记)”。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604表)原“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表),取消“其中:使用银行卡支付的营业额”;“其他收入”下增加“其中:外卖送餐服务收入”;将补充资料内容调整到主体部分。
(4)“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修改内容同S604表。
(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合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12营业状态”改为“12运营状态”,下设选项增加“6当年注销 7当年吊销”;“1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形式”选项“2连锁总店”改为“2连锁总店(总部)”。
(6)取消“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表)。
2.定报报表和指标变化(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修改“103行业类别”、“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16是否台商投资(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207隶属关系”、“208营业状态”、“211机构类型”、“ES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经营形式”、“E02零售业态”,具体修改内容见601表。
(2)“财务状况”(S203表),修改“313管理费用”“318利息收入”“325营业外收入”“326营业外支出”指标解释;“202应收账款”改为“253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319利息支出”改为“319利息费用”;增加“331研发费用”“333信用减值损失”“334净敞口套期收益”“335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记)”“328所得税费用”。
(3)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其他收入”下增加“其中:外卖送餐服务收入”。
(4)“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修改内容同S204-1表。
(5)取消“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表)。
二、报表目录(一)基层年报表式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二)基层定报表式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非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表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60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文号:国统字(2018)100号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见报表目录。
3.调查单位填报要求:本表主要数据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调查开始前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
调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表中的数据进行认真核对与填写,指标数据如有变动应及时进行修改(加灰底的指标除外)。
4.统计机构数据审核、处理要求:(1)调查单位不能修改本表中“102单位详细名称”、“103行业代码”、“104报表类别”、“105、106”中的“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
(2)统计机构不能修改本表中的“102单位详细名称”、“104报表类别”,不能跨报表类别修改“103行业代码”,不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105、106”中的“区划代码”;“105、106”中的“城乡代码”根据2018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提取生成;“105、106”中的“园区企业所属园区详细名称”和“所属园区代码”由统计机构后期处理生成。
(3)“191单位规模”、“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指标数据由各级统计机构待相关报表数据确认后进行摘抄或计算取得。
具体方法为:“192 从业人员”数据从“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602表)中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01)”和“其中:女性(02)”摘抄取得;“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分别从各行业“财务状况”表中的“营业收入(301)”、“其中:主营业务收入(302)”、“资产总计(213)”、“税金及附加(309)”摘抄取得;“191单位规模”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192从业人员”和“193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数据计算取得。
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号::601-1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原组织机构代码□□□□□□□□-□文号::国统字〔2018〕100号单位详细名称:2018年有效期至::2019年6月本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共个说明:1.统计范围:601表214栏“本法人单位是否有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分公司、分部、分厂、分店等)”选“1.是”的法人单位填写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