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
我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对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以及住宿餐饮企业的销售(营业)额及从业人员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
(1)批发业(包括外贸企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下同),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零售业:
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在60人以上;(3)住宿业:
星级饭店或旅游饭店;(4)餐饮业:
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
1998年至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从2007年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这一界定又发生了新的变化,将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足500万元的国有工业法人企业不再作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即目前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下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2011年3月8日,国家统计局据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调查从今年1月起,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1起点标准从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的起点标准从计划总投资额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统计起点标准提高后,起报点以上的企业或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未达到起点的则进行抽样调查或科学核算。
2。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帐2014年度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台账使用说明1.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统计台账是保管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是填报统计报表的依据。
因此台账资料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进行登记,台账数字要与原始记录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2.本台账涉及的指标解释,依照北京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3.本台账列入统计执法检查范围,企业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应主动出示本台账,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
4.本台账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监制并负责解释,北京市京信统计师事务所总经销。
任何单位不得翻印。
台账经管、交接、检查记录单位名称: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姓名接管日期交出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目录企业基本情况变更 (4)企业基本情况 (5)企业经营情况 (6)资产负债 (8)损益及分配 (10)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 (15)财务状况指标解释 (16)补充台账 (20)企业大事记 (25)企业基本情况变更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经逻辑关系:01=02+03+04+05;03+04≥BJ01;03+04≥BJ02营情况单位:千元资产负债单位:千元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二季度损益及分配单位:千元第四季度企业经营情况指标解释住宿业单位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如旅游饭店、宾馆、酒店和旅馆、旅店等。
餐饮业单位指在一定场所,专门从事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服务活动的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如各种饭馆、中西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飞机场餐厅等。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在填报经营情况报表时,应包括其所属全部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如分店)的相应数据,包括经营地在外省市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营业额(1)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2)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 餐饮企业经营情况(E202-2)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场所,专门从事对食物进 餐饮企业指在一定场所, 指在一定场所 行现场烹饪,调制, 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 场消费服务活动的企业.如各种饭馆, 场消费服务活动的企业.如各种饭馆,中西 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 餐厅,酒馆,茶馆和火车餐车,车站食堂, 飞机场餐厅等
E202E202-2表填报口经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 限额以上餐饮业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 餐饮业法人企业 本表为报告期为月报,月后3日报送当月数据 本表为报告期为月报,月后3 法人经营在地原则" "法人经营在地原则". 在京经营的餐饮业法人单位( (1) 在京经营的餐饮业法人单位(无论注册地在何 处). 京外地区企业在京开办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2) 京外地区企业在京开办的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3)不包括在京法人在京外地区经营的餐饮业产业 (3)不包括在京法人在京外地区经营的餐饮业产业 活动单位
必要审核关系
审核关系: 01=02+03+04+05; 03+04≥06; 03+04≥07.
限额标准
行业类别 统计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限额标准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年销售额 年销售额 万元 万元 2000及以上 及以上 500及以上 500及以上
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500万元 星级饭店和星级以外年营业收入 万元 及以上 年营业额 万元 200及以上 及以上
关于单位增减的情况
原则是保持单位的相对稳定. 原则是保持单位的相对稳定. 对于够限额标准的新增单位随增随加; 对于够限额标准的新增单位随增随加; 对于转行业且够限额标准的单位随时变更; 对于转行业且够限额标准的单位随时变更; 对于限下转限上的单位在年底一次性增加, 对于限下转限上的单位在年底一次性增加, 在次年1月开始报送相关报表; 在次年1月开始报送相关报表; 对于限额以上的单位在连续2 对于限额以上的单位在连续2年以上不够限额 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14年统计年报和2015年定期统计报表)成都市统计局制定2014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成都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一)基层年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5)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1表) (8)3.财务状况(S103表) (9)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104-1表) (10)5.信息化情况(109表) (11)6.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情况(110表) (12)7.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104-3表) (13)8.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S107表) (14)9.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S108表) (15)10.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S120-1表) (16)11.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S120-2表) (17)(二)基层定报表式1.调查单位基本情况(201-1表) (19)2.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 (21)3.财务状况(S203表) (22)4.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204-1表) (23)5.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24)6.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S204-4表) (24)(三)综合定报表式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S401表) (25)四、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住宿和餐饮业) (26)(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27)(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31)(四)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31)(五)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32)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若干问题处理办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各区县和有关单位在执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1.关于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商品购进的计算方法: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应包括在内。
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
如果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2.关于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商品销售的计算是按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
具体处理办法:(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
(2)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
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作业作为商品销售。
预收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
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应扣除商品离境后发生的应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累计佣金)、银行财务费和对外理赔款等作为商品销售。
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

○E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制定河北省统计局修订2007年10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
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2)三、调查表式(一)综合年报表式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301表) (4)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302表) (5)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303表) (6)4.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304表) (7)5.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305表) (8)6.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306表) (8)7.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冀E307 表) (9)(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E401表) (10)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402表) (10)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E403表) (1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E404表) (12)5.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405表) (13)6.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406表) (13)7.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E407表) (14)8.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E408表) (15)(三)基层年报表式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101-1表) (16)2.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101-2表) (18)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E102-1表) (19)4.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102-2表) (19)5.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1表) (20)6.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E103-2表) (21)7.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E104表) (22)8.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E105-1) (23)9.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E105-2表) (24)10.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基本情况(E108表) (26)11.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E109表) (27)12.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110表) (27)13.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111表) (28)(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1.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库存情况(E202-1表) (29)2.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E202-2表) (29)3.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星级以外住宿业、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表(E202-3表) .. 304.重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E203表) (30)5.其他行业消费品零售额(E204表) (31)6.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能源消费情况(E205表) (31)7.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户能源消费情况(E206表) (32)8.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E207表) (33)9.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冀E208表) (34)四、附录(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35)(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35)(三)批发和零售业商品分类目录 (39)(四)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40)(五)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重点企业限额标准 (40)(六)市场类别 (41)(七)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4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1—一、总说明(一)为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观察、反映商品流通、市场运行态势、商品消费以及流通领域现代化进程,为国家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住宿和餐饮业统计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正餐服务
快餐服务
饮料及冷饮服务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其他餐饮业
按地区分
北 京
天 津
河 北
江 西
山 东
河 南
湖 北
湖 南
广 东
广 西
海 南
重 庆
四 川
贵 州
云 南
西 藏
陕 西
甘 肃
青 海
宁 夏
新 疆
说明:统计范围:辖区内限额以上住宿业法人单位。
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经营情况
年计量单位:亿元
营业额
#客房收入
#餐费收入
合计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五)调查范围
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
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
旅游饭店
一般旅馆
其他宿业
住宿餐饮业定报报表制度

第二部分统计范围和修订
一、统计范围
1.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 业(含其附营的市内外全部产业活动单位)和 个体经营户;其他行业法人企业赴英的限额以 上产业活动单位、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商品交 易市场、连锁经营企业(全面调查)。
2. 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 业和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
•
注意:在数据整理和数据提取时要做
到不重不漏,确保数据准确。
存货(年初、年末) 流动资产合计 应收账款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合计 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本年折旧
资产总计 流动负债合计 应付账款。 长期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
《资产负债表》
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 根据(年初流动资产+年末流动资
重点企业(销售额或营 业额) 批发业:80000万元 零售业:20000万元 住宿业:2000万元 餐饮业:3000万元
第三部分基层年报
报表类别
经营情况 基本情况表
财务状况
连锁
信息化
表号
E102-2 101-1 101-2 107
E103
E105-1 E105-2
E109
报表名称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
06.行业类别: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 填写规定:
• 具体填写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 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实际经营的 营业收入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 小顺序排列。
• 填写方式为:活动+产品(如:零售水 果)
• (2)行业代码由统计机构填写
17.年末从业人员数:
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 收入的年末实有人员数。但不包括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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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3)三、综合表式 (4)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4)五、附录 (16)(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 (16)(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 (1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和反映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内容本制度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住宿和餐饮业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以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连锁经营情况等。
(三)调查方法本制度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全面调查、抽样调查。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对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实行抽样调查;住宿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四)调查对象本制度的调查对象为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和连锁总店(总部)。
(五)调查范围本制度的调查范围为辖区内主要从事住宿和餐饮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户、连锁集团等。
(六)调查组织方式本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的综合要求。
按照主要经营地原则进行统计,各地区应按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可在本制度的报表中增加指标,但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编码。
本制度报表中时期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采集基础数据,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不得“打捆”和重复报送统计数据。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七)数据发布本制度主要统计指标在国家统计局网站上,以月度新闻稿、国家统计数据库、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等方式对外发布数据,还通过《中国景气月报》、《贸易外经统计年鉴》、《零售业和餐饮业连锁经营统计年鉴》等出版物对外发布数据。
二、报表目录三、综合表式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经营情况续表(二)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财务状况续表(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经营情况续表(二)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续表(二)连锁餐饮企业基本情况附表(二)四、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Ⅰ.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含增值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提供客房、餐费服务、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如商务服务。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各项收入。
客房收入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客房收入。
餐费收入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
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
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Ⅱ.财务状况资产总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包括企业拥有的土地、办公楼、厂房、机器、运输工具、存货等实物资产和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金融资产。
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流动资产合计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归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
包括银行贷款、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工资、应付职工福利费、应交税金等企业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非流动负债合计;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股东权益。
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营业成本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营业成本”应当与“营业收入”进行配比。
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税金及附加指企业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年累计数填报。
Ⅲ.餐饮业连锁经营情况连锁总店(总部)负责连锁企业资源(商号、商誉、经营模式、服务标准、管理模式等)的开发、配置、控制或使用等功能的企业核心管理机构。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店铺,在同一总店(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特许经营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组织形式,包括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三种形式。
系统内企业,如新华书店、烟草公司、石油公司等,应注意是否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如果不具备连锁经营特征,则不能纳入连锁统计范畴。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店铺由连锁公司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控制下,开展统一经营的连锁经营形式;特许连锁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连锁经营形式;自愿连锁是指若干个店铺或企业自愿组合起来,在不改变各自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情况下,以同一个品牌形象面对消费者,以共同进货为纽带开展的连锁经营形式。
门店总数指该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门店(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下同)数量。
其中,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
此外,有的地区分出控股店,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连锁门店年末从业人员数指在该连锁总店(总部)或门店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的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连锁从业人员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自有配送中心的报告期末从业人员数。
连锁门店年末餐饮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对外提供就餐服务的门店建筑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
该指标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
连锁门店餐位数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数量。
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连锁门店商品购进(采购)额指住宿餐饮连锁门店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配送与自主采购,用于门店经营的商品金额之和(含增值税)。
统一配送商品购进(采购)额是指由连锁总店(总部)统一购进后,配送到门店的商品金额(按购进价计算)。
连锁门店营业额指住宿和餐饮业连锁门店在经营活动中因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包括:客房收入、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含增值税)和其他收入。
五、附录(一)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住宿和餐饮业)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