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人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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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析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自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布《商事条例》(1673年)算起,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也层出不穷,于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出。

本文将从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等方面入手,对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加以研究。

标签: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情形构成要件确立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概述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涵义。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责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股东特别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导致事实上的不公平和利益失衡的情况下而设立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

1905年,美国法官山·伯恩(Sanborn)在审理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时,在判决书中写道,“就现有的权威判例而言,如果说可以归纳一些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一条规则就是,公司应该被视为一个法律主体,并且一直到出现充分的相左的理由为止。

但是,当法律主体的提供被用于侵害公共利益,将违法行为正当化,保护欺诈或者袒护犯罪时,法律则将公司视为数个自然人的联合组织。

” 这项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起源。

随后,该制度很快被德国、法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效仿,并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普遍接受并有所发展。

3.中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新的公司法颁布之前,旧公司法中没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人格要素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人格要素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均为1000万元。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丙,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

201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研发一款新型电子产品,并由甲公司负责生产,乙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研发完成后,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

在研发过程中,甲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和人力,乙公司也投入了相应的技术。

然而,在产品研发即将完成之际,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因个人原因突然离职,导致乙公司停止了研发工作。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沟通,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不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人格要素分析1. 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能力。

3. 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独立财产独立财产是指法律主体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5. 独立承担责任独立承担责任是指法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法律上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将公司法人和
其股东或管理人员的责任分开,使得公司法人和个人之间的法律责
任得以区分的情况。

一般来说,公司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对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进行否认。

以下是
三种情形:
1.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当公司法人滥用其法人地位,导致对他
人造成损害时,法律可以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法
人的股东或管理人员个人承担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法人以非法手
段获利,而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或赔偿损失时,法院可以裁定否认公
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

2. 公司法人不具备真实性,如果公司法人的设立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就不存在真实意图和真实资本,以及未按法
定程序成立公司,法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公司所有人的
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通过虚假资料进行注册,或者以欺诈手
段取得公司法人地位,法律可以否认其法人地位。

3. 公司资金与个人资金混淆,当公司法人与其股东或管理人员
的资金混淆,或者公司法人未能保持独立的财务状况时,法律可以
否认公司法人地位,追究个人责任。

例如,如果公司资金被用于个
人私人用途,或者公司账目与个人账目混淆不清,法律可以裁定否
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个人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法律手段,用于保护公司
交易的诚实和公平,防止公司法人滥用其独立地位而逃避法律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法律允许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性,追究公司所
有人的个人责任,从而维护公平正义。

论法人人格权

论法人人格权

1有 学 者 从法 人 的地 位 出发 , 出法 人 因 其 目的事 业 而形 成 的独 格 。 . 提 团体人格不过是对 自然人人格在私法主体资格意 义上 的模仿 , 是
立的人格价值, 是其享有人格权的基础。 无论何种社 团, 0 其都有一个 目的事业存在, 个体人愿意放弃 自己的个性而加入到该组织当中去,
的 层 次 探 讨 到 底 哪 一 种 是 更 优 的 文 将就 此 提 出一 点 自己 的 思考 。 本
二 、 论 现 状 理
( ) 为 法 人 具 有人 格 权 一 认 承认法人人格权的主要理由:
1从法人与 自然人人格的不同的角度 。 . 法人 与 自然人人格不同, 团体人格无社会政 治性和伦理性,纯粹是一种私法上 的财产主体资
格 权 独 立成 编 的一 个 论据 。
5 自然人与法人都不过是法学上的构造, . 自然人也是一种“ 法人” , ma 与 自然人的关系并不比1 r与法人 的关系来得更 密切 , 自然人 n Tn E 即 与法人之 间并不具有实质上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 ,无论是 自然人概 念还是法人概念, 都只是法律思想作用 的产物, 就如同马克斯 ・ 韦伯
基于法人主体资格产生的名称权 、 名誉权等本质上只能是财产权 。0 2 从人格权的概念角度 。 . 人格权是一个历史性概念, 具有特 定内
涵 和价 值 。首 先 , 人 格 权 发展 史上 , 格 权 保 护 的 一 直 是 而 且只 能 在 人
部分 学者赞 成法人 实在说 , 为法人是社会中实存的民事主体, 以 认 可 享有 人格权 。 法人为何享有人格权? 简单说就是其享有独立与其成员
中有 了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价值 。因此 , 法人这种 独立的价值, 来源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95艺术文化交流2013年08月下半月刊有限公司作为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有力杠杆。

而有限公司之所以能够发挥如此巨大的功能,根本之点就在于股东有限责任。

然而,由于出资人优势地位及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不可避免的导致股东借助优势地位而损及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一、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案1905年,美国在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首先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官桑伯恩在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权力状态下,如果可以建立一个一般规则的话,那么这个规则就是:一般而言,公司应该被看作法人而具有独立的人格,除非有足够的相反理由出现。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法人人格否认”,在美国公司法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在德国法中,被称为“直索责任”;日本法则称其为“法人人格剥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也有形象地称其为“透视”理论。

它是指为了制止控股股东滥用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允许在特定情形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债权或公共利益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三、公司法人否认制度的特征首先,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具有法人独立地位为前提的。

世上一切事物,要想否认,必先承认其存在,至少需要承认其在某些情况下是存在的,这样才有否认的空间。

法人否认制度亦然。

我们必须明确,法人的独立地位并不因此消失,只有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法人才能消灭。

而公司法人否认制度是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而否认法人在该特殊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让滥用权力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其次,所谓特定情况出现,是指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第一,由于中小股东很难实际参与公司的决策,因此,这一行为基本上是由控股股东实施的。

第二,所谓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指股东为一己获利,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文摘要]文章借鉴西方国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基础,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面临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对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最后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和立法建议,以期达到健全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公司人格否认;新公司法;立法一、公司人格法人否认制度价值基础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以公平、正义作为公司人格否认的价值基础。

通常来说,自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即人格独立出现以来,合乎现实地分配了社会分工合作而产生的权力与义务,积极促进了现代经济的成长,获得了一般的正义。

但是,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行中,也出现了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不正义的情形。

正义作为法律的永恒追求,是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完美结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利益和负担合理分配与当事人之间,以确保个别正义,使得正义在公司制度的具体运营中得到彻底的动态的贯彻。

法人制度维持着投资人和债权人两大群体的利益平衡,法人制度追求的公平、正义则是通过法人与其出资人财产独立、法人责任独立、法人出资人责任有限和法人经营自主等法人特征来实现的。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对已失去独立人格的法人的否认,重新恢复被扭曲的法人制度维持的公平和正义。

大陆法系一般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两个方面做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

事实上,两大法系的理论来源并不存在矛盾,英美法系由于不存在严格的部门法的划分,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原则实质上是正义理念的深化。

我国的《公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应当是法理层面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层面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

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面临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的所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例外从法律上留下了可能。

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人格权探析


n t rlp ro a e n t e p o l S e i ai au a e s n b s d o h e pe’ t c  ̄. An h r r i e e c s i o s tn ewe n t e b c u e te h l d t ee a e d f r n e n c n i e tb t e h m e a s h s
具有人格者 必先是生物 上的人 , 但是生物上 的人并不 能都 具 有法律人格 , 要具有法律人格还取 决于特定的身份 。在 罗马
二 、 人人 格 的确 立 法
法人人格的确立 基于 和 自然人 人格 不 同的基础 。法 人 制度是 10 9 0年的《 国民法典》 德 正式确立的 ,法人 制度的出 “ 现纯粹是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 法律技术进 步的结 果 , 是一种 经济生活 的客观现实与 法律技术 运用相 结合 的产物 。 _ 梅 ”4 迪库斯将法人制度的社会意义归结为两个方 面 : 一是 便利参
21 年 l 月 00 O
山 东行 政 学 院 山 东省 经济 管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h n o gA m nsrt n Isi t o r a o a d n d i i ai n t ue& S a d n c n m i Ma a e n es n e n tue S t o t h n o gE o o c n g me t ro n lIsi t P t
On t r o l y Ri h s o g lPe s n he Pe s na i g t fLe a r o t
JA G X n—d n ,WE ig。H A n IN i og I n Q U N Mi
( .ia nvri ,ia 50 2 C ia 2 L i Ds i rcrt a ,n r50 4 C ia 1J nui sy J r 0 2 , hn ; . i a ir t oua rt J a 0 1 , hn ) n e t nd x tc p o e i d

论法人人格权的存与弃


这 部草 案将 人格 权独 立 为一编 , 肯 定 了法 人享 有一 般人 格权 , 具 人 作为人 , 自身所 拥有 的基本 权利 也非 常需 要保护 。这样 , 对于 体 规定 了法 人享 有 名称权 、 荣 誉权 、 名誉 权 、 信用 权等 。 人格 权 是 人 格权 的规定 和保护 便 出现 在法 律 中。 “ 人” 所享 有 的重要 权利 , 但 是法 人 是否享 有 人格权 , 学界 则一直 自 然 人 因其 自然 为“ 人” , 自 然 具有 民事 主体 的属性 , 也 就 决
答案。
人 的存在 和应然 的存 在 。 ” 法 人人 格权 立法 必要 性之争 论 。
( 一) 肯定说
肯定 说主 张法人 享有 人格 权 能够 最大 限度 的保证 人格 权概
关 于人格 的历 史 , 最早 追溯 于罗 马法 的人 格理 论 。 在 罗马法 念 的完整 性 , 并不 违背人 格权 的基本 原 理, 更 能实现法 人 的工具 中, 关于人 有三 个概 念 , 一个 是 H o mo , 一个 是 C a p u t , 一 个是 P e r
持 有肯 定和 否定 两种 不 同的态 度 。 而如 果要 厘清 这一 问题 , 则 必 定 了其 自然 的享有其 作为 人的权 利 , 也就 是人格 权 。 人格权 以人 须 先对 人格 以及 人格 权 界定清 楚 。

格 为客体 , 以人格 利益 为 内容 , 是指主 体 为 了维 护其 独立人 格而
剧 中的各种 角色 , 该 词后 来 也就用 于指 各种 不 同身份 。 在 罗马 法
2 . 现 代社 会中 , 法人 不仅 仅只 是局 限在经 济领 域 , 团体 对于
中, 只 有 同时具 备 自由人 、 家父、 市民三 种身 份 ( P e r s o n a ) , 才能拥 个 人 已经 随着经 济功 利主 义 的消退 而具 有 了多重 性 的意义 。借 有C a p u t , 才是 罗马 共 同体 的正式 成 员 。由此 , C a p u t 在后 来 , 就 用 法人 的人 格权 维护 个人 的非 经济 要求 更加 具有 妥 当性 。若将 被 解释 为罗 马市 民 社会 的主 体 资格 即法 律 人格 。 而在 古 罗马 , 并 法 人所 有 的人格 利益 都归 结为 财产权 则 无法 完全 保护 法人 的人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具有法人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与其股东的财产是分离的。

但在实际经营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情况,公司和股东的资产界限不明确,从而导致股东债权受到侵害。

因此,如何有效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中存在业务往来的情况,如果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为股东用款提供保障、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交易未有明确定价等问题将会产生混同问题。

这些问题会导致股东债权面临风险,如公司破产、债务违约、公司管理失当等问题。

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以达到信息透明、规章制度健全等目的。

同时要设立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内部控制制度中应当包括清晰的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确认和收款的监督、业务和投资风险评估等,避免股东对公司财务风险的主观推测和投机操作,从而保障股东债权。

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股东资金出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股东并变更资本结构,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二、合理利用合同法规定公司和股东之间应当签订明确合法的合同,其中应包括经营目标、义务、权利、责任、风险等等,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公司财务风险的承担方式及处理措施。

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在法律保护下,股东可以通过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

三、加强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切实履行对公司经营的监管职责,发现并处理公司法人人格被混同的问题。

同时,政府还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保护手段,为股东提供救济渠道。

四、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意识股东应当具备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合理配置自身的投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调整股权结构,从而控制风险。

同时,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的合同规定、有效的政府监管和加强股东的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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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的团体 人 格 不 可 能被 专 为 保 障 自然 人 人 格 中 具 有伦 理性 的人 格 要 素而 设 定 的 人格 权 所 保 护 或表
现 。” 笔 者认 为 ,尽管 自然 人 的人 格 与 法人 的 人
为 自然 人 为 自然 之 有机 体 ,有个 人意 志 ,法 人 则 为 社会之 有机 体 ,有 团 体 的意志 。组织 体说 认 为 ,
格 不 完全 相 同: 法律 之 所 以赋 予 自然 人 以人格 ,
是基 于伦 理 的 要 求 ,赋 予 法 人 以人 格 则 是基 于 人 的社 会生 活 需 要 。但 是 ,不 能 以此 不 同 来 否定 法 人享有 人格 权 。
有 的 学者 认 为 ,基 于 法 人 的主体 资格 而 产 生 的名称 权 等 , 本质 上 只 能 是财 产 权 , 法人 的名 称 权 应 为无 形财 产 权 。如对 于 名 称 权 , 我 国 《 民法 通 则》第 9 第 2款 明文 规 定 :法 人 、个 体工 商 9条 户 、个 人合 伙 享 有 名称 权 。既 然 ,无 法 律 人 格 的 团体也 能享 有 这 些 权利 ,很 明显这 些 权 利 就 不 是 自团体 法律 人 格 而产 生 , 因此 ,它 不 是 具 有人 格 专 属性 的人 格 权 ,而 是财 产 权 。笔 者 认 为 ,名 称
法人是作为一种社会 团体而 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
中 。它 认 为法 人 有 自己表达 团体 意志 的机 关 , 团 体 的意 志应 与 个人 的意 志 区别 开来 。 同 时 ,团体 所享 有 的利 益 与 团体 中个 人 所 享有 的利 益 也是 不 同 的 ,团体 人格 与 团 体 中个 人 人格相 对 独立 ,使
法 人人格 权 的确立 经 历 了一个 漫 长 的历 史 过 程 。 目前 ,大 多数 国家 都在 自己 的民法 典 中对 法 人人 格 权进 行 了规 定 。我 国 《 民法 通 则》 在第 五 章第 四节 “ 身权 ”中也 明确规 定 了法 人 享有 名 人 称权 、名誉权 、荣誉 权等人格 权 。然 而在 理论 界 , 对 于法 人 是否 享有人 格权 以及享 有 何种 人 格权 , 学者 们 众 说纷纭 ,莫衷 一是 。在 民法 典 的编撰 过
人 的人 格要 素 。这 些人 格 要素 因其 伦理 性 仅 能为 自然人 人格 所 具有 。而经 法律 拟制 生成 的无伦 理
种 人格权— —名称 权 。但 是 ,《 国民法 典 》第 德
l 2条 虽然 明确 规定 保护 自然人 的姓名 权 ,但 并没
有 明确 规定 该条 同样 适用 于法 人 。直 到 10 9 7年 的
并 负一切 义 务 。但 如性 别 、年龄 或亲 属关 系 等 ,
并 以人类 之 天 然性 质 为其前 提者 ,不 在此 限 ; 前 苏联 和东 欧 国家 都 比较 重视对 人格 权 的保 护 。
16 的 《 94年 苏俄 民法 典》虽 未提到人格 权 的概念 ,
但规 定 了保 护 公 民和 组织名 誉和威望 的规则 ( 7 第 条 ) 9 8年 修改 的 《 。17 匈牙 利 民法 典》专 门设立 一 章 规定 了人 格 权 ,并极 力 扩大人 格权 的范 围 ,它
< 士 民法 典 》 瑞 ,才 第 一 次对 人 格 权 作 了一 般 规 定 。 法 典第 5 该 3条规 定 : “ 法人 能享 受一 切权 利 ,
辛 强:《 法人 人格权 问题 浅析》 ,载于 ‘ 法学研究 》2 0 09 年 c 期 r 7
中央农业管理千部学院 学报 2月
政 治与法律
从法 人人格 权 的产 生与发展 ,国 内外 的理论 争议 ,我 国立 法与 实践对 法 , ‘犬格 权保 护
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出发,探讨法 人人 格权 问题.
关键词:法 人人 格权;产生与发展 ;争议
中图分类号 : 93 D1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 08 28 (0 0 -2' 4- 4 A 10 - 5有 了法 人 制度 的萌 芽 ,但 其最 终被法 律所确立 ,却是在 19 的 《 国民 86年 德 法典 》 。该 法典 的第 一 次草案只 规定法 人 具有独 立 的财 产 权利 并 负担独 立 的财产 义 务 的 能力 ,第 二 次草 案 则赋 予法 人 以所 有财 产上 的能力 以及完 整 的权 利 能力 。在 第二 次委 员 会上 又 特 别赋 予 法人
程 中 ,也 因法人 人格 权 的存 在 范 围 问题 而 对人 格 权有 不 同的体例 争论 ,许 多潜伏 在 中 国 民法 理论 中关于 人 格权 的理论 困惑一 一 显露 。 因此 ,对 法
人人 格 权 问题进 行探 讨 ,在 理论 上 和 实践 上 都有 重要 意义 。 1法 人人格权产 生 和发展
21 0 0年 2月
试论 法人人格权 问题
西南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院 四川 成都 60 3 曾秀琳 10 1 胡灵飞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法 人在社会经济中越来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人人格
权是与法人 财产权同等重要 的一项 民事权利,它体现 了法人活动的总评价 . 本文试图

2理论 争 议
21法人 是否 享有人 格权 . 在我 国 ,承认 法人 享 有人格 权 的学者 较 多 ,
反对法入享有人格权的主要是尹田教授。 他认为:
“ 人格 权所 保 护或 表 现 的 ,仅仅是 那些 与 财产 无 直 接关 系 的体 现人 类 尊严 和 自由并决定 人 成其 为
包 括 生命 、身 体 、健康 、 肖像 、荣誉 、名誉 、尊
严 、姓 名 、 自由、个人 生 活秘 密 ( 通讯 秘 密 , 及
营业 秘密 )等 。 该法 典实 际上 已赋予 法人 具有 名
称权 、荣誉 权 、名 誉权 等 。我 国 ‘ 民法通 则 》 设 专 节建 立 了人 身权 制度 ,明确规 定法 人享 有 名称 权 、名 誉权 、荣誉 权 等人 格权 。这 是我 国 < 民法 通 则》 的独 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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