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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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以及两者的平衡——从经济法发展史看经济法的价值

公平、效率以及两者的平衡——从经济法发展史看经济法的价值

兴起 。封建国家把商业 资本作为经济来源 ,商业 资本也需借助 国家力量加快 原始积累。二者建立起联盟关 系, 一
种反 映市场经济早期政府干预的理论政策体系一 一重商主义诞生 了。重 商主义主要是采取贸易保护 主义政策干
预经济, 保持贸易顺差 , 积累资本。以此为理论基础的立法 已呈现 出经济 法的雏形 , 如英 国在此期 间颁 布了以《 谷 物法 》为代表的限制进 口,鼓励 出 口的法律 。其追求的价值是效率至上 。
( 2)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 ,推行放任政策 ,鼓励公 平竞争 。l 世纪 中叶, 8 资本 主义进入 自由竞争时期。亚 当. 斯密在 《 国富论 》中抨击重商主义学说, 阐述“ 看不见的手” 的理论 ,反对政 府干预。在英 国,资产 阶级结 成了“ 反 谷物法 同盟” 《 , 谷物法 》被废 除。一些 在重商主义指 导下制定的法律也逐步 被取消 。在此后 的一百多年里 ,西 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 了 自由放 任 、鼓励 竞争的经济政策 。虽然这 只是起 点公平 ,但“ 公平 ” 理念伴着 市 场经济逐步渗透到政 治生活中 ,并 成为早 期资本 主义 自由 、平等思想 的经济根 源。
与产出 ,成本 与收益之 间的比较 。
效率 包括个体效率和社会整体效率 ,二者从 根本上是 一致 的。民法是通过对 个体效率 的保护来维护社会整 体效率 ;经济法则是通过 国家干预经济 ,实现社 会整体 效率 。 公平 与效率是对立统一 的关系 。公平可 以给主体激励 ,成 为效率 的源泉 ;对社 会整体效率 的协调 ,有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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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卷 第 l期 9 2
20 0 6年 1 2月
武 汉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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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

民商法和经济法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民商法和经济法关于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论文摘要:公平与效率是评价法律价值的两个重要因素, 其影响着整个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

文章认为, 民商法和经济法, 对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 处理好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的关系, 将对推动社会经济平稳发展有积极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护个人利益, 尊重私权利的伸张与实现。

关键词:公平; 民商法; 经济法; 价值取向;一、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理论分类中并不相同, 法律价值的重要性也没有统一的界定。

由此可见, 法律价值并不是整齐划一的, 更不是按照统一的原则来进行价值位阶的优先顺序考量。

法律价值位阶的原则就是当几个或者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了冲突的时候, 排在前面的价值优于排在后面的价值。

虽然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有自己的法律价值位阶排序, 并论证丰富, 但是这些理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表现法律价值在法治过程的优先顺序。

然而, 尽管法学理论认为法的价值在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 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门法里, 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一)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比较民商法和经济法本身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 需要在比较法律价值之前先比较两个部门法存在的不同之处。

首先, 从调整对象来讲,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则是以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不存在人身关系的调整。

其次, 主体和主体之间关系存在不同的分类。

民商法的所谓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不存在管理关系或者调控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表现在其主体主要是集体类的企业或者组织, 甚至还包括国家机关, 当然也存在部分主体是个体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个体户。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作者:马超敏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要】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组织,由于“两法”的存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稳固的发展。

但是自从19世纪80年代,“两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文章从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四个法律基本价值的角度分析研究了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商法;经济法;法律价值;关系一、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基本概论价值是用来衡量事物是否能够产生积极作用或者影响。

法律价值作为法律体系的关键,是指法律通过它的规范作用所能达到的最终目标和发挥的积极作用。

民商法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和涵义体现制度,主要是协调个人的财产流动关系。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公平、诚实信用、自愿和公序良俗。

民商法注重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另一方面它通过对权利的限制,达到了协调权利间冲突的目的,最终确保社会中自由能够完整的体现。

经济法则是国家在社会公共经济活动中所起到的干预、管控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它注重的是社会利益,它的存在为国家管控市场经济活动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的比较(一)公平价值角度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

公平在法律层面上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能够保证社会利益的均衡。

只有具有公平价值的法律原则才能有效的发挥其对所有法律相关部门或者行动的指导性作用。

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包括公平原则,该原则具有高度重要性,它对民商法的其他原则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这也是法律的公平价值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侧重于经济和条件的公平,由此可以判断出公平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较为抽象,它主要起到保证当事人具有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确保他们具有足够的自由度去实现主体利益最大化。

但是民商法仅确保各个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待遇,其对于个体之间或者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不能发挥作用。

经济法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在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追求物质利益的活动时,都能在公平的环境下,最终实现利益均衡。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

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法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使得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日益密切。

同时,经济学在经济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一直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经济学从一开始就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寻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优解”,而公平与效率的均衡也是经济法的重要目标和课题。

本文即从经济学的角度,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对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进行分析,以期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提供经济学的启示。

标签:经济法公平效率法经济学公平与效率成为经济法的两项重要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内在历史使命决定的。

这可以从经济法兴起的原因,以及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体现出来。

本来公平与效率原则都应该因为实现经济法的功能这个统一的目标而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公平原则侧重于追求利益平衡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效益原则重在强调成本收益比例的最优化,因此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必然存在内在性的张力。

如何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就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和研究课题。

但是如果仅仅将解决问题的思路局限于法律的范围之内,也许并不是一个好办法。

经济法本来就是在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其中的许多内容本身就产生于经济学的启发之下,甚至直接取自于经济学。

而且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在解决社会问题中作用的发挥以及近年来经济学的扩张也充分证明了其自身的重大实用价值。

因此,可以肯定地说,经济学的研究分析方法对解决经济法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经济法的兴起的经济原因与经济法的公平、效率原则1.经济法兴起的经济原因经济法作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兴起,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经济角度考察,可以认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经济法的兴起。

在自给自足的产品经济时代以及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经济法不可能作为一支独立的法律力量活跃于社会舞台。

只有随着商品经济特别是它的高级阶段即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在各国法律体系中诞生。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愈是向着社会化大生产方向或者市场经济方向发展,就必然推动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以及国民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

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研究公平与效率是法律制度设计中两个重要的价值取向。

公平强调的是社会正义和公平分配,而效率则强调的是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调整上。

从公平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资源均衡合理的分配。

在民商法中,比如民法中的合同法和物权法,公平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信息权等方面。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反垄断法和劳动法等,公平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方面。

公平价值的追求,旨在确保市场秩序的公正、平等和健康发展。

从效率的视角来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高效利用。

在民商法中,比如公司法和破产法,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企业的创新和竞争。

而在经济法中,比如税法和金融法等,效率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税收效率和金融机构的稳定性等方面。

效率价值的追求,旨在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公平与效率并非是完全独立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在一些情况下,追求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不公平分配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公平可能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阻碍。

因此,在民商法与经济法制定和调整中,需要平衡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寻求两者间的最佳折衷。

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司法的公正与透明,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和实施的效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市场失灵和不正当竞争。

再次,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进行充分的利益协调,使公平和效率能够得到有效平衡。

最后,加强对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完善相应的理论体系和经验总结,为制定和调整法律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摘要: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公平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统一为其价值追求,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实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效率,公正,可持续发展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Economic LawAbstract:Economic Law in real justice,fairness and justice,economic freedom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order and unity of its value,there is a certain rationality.Values the benefits of economic law should benefit the whole community values;fair is a social standard,based on fairness and substantive fairness of from the unity of the fair valu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rientation.Keywords:economic law value,efficiency,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主要集中在公平、民主、效率和自由等方面。

在法的诸多价值目标中,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当是效率和公平。

其中,经济法的效益价值取向应当是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取向;公平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是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统一,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价值取向。

作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以效益和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取向。

作者介绍了关于经济法基本价值的诸学说。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社会公平、经济民主说”,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是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民主两个价值。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

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价值之比较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

”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

而在这里,笔者将一一罗列经济法、行政法与民商法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比较与评价。

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

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价值有三,一是追求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追求实现社会效益,三是追求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笔者将就前两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一一比较评价。

一、实现正义方面不同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

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

,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

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在实现正义这方面,经济法就与民商法和行政法有很大的不同。

就如民商法而言,民商法更加追求的是实现形式正义。

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试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价值比较

政府通 过干预 手段对 经营者 的私权 进行控 制 , 也是 法 的法律 基础 也就是 社会 。 经济法 从考虑 公共利 益的 角度 出发, 从 有 必要 的,
宏观上避 免国家在 市场调节 中出现的 盲 目调控现 象, 弥补 市场 机 律 “ 以人 为本 ” 的重要体 现 。
制 的缺 陷, 国家的经 济主体 进行 行为干预 及协调 , 现 了社会 对 体
关键词 价值取 向 公平正 义 理 性价值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00-1.l 10-5 221)9l20 益, 处于最 高地位 。如 反垄断法 , 就是通 过控制 在市场 中 占绝 对
利 益与 公平 , 人不 断追求 的 目标 。 是 民法 与经济法 从不 同 的
中商品生产 、 交换 等经济 关系 。 ( ) 济法维护 社会 利益 二 经 由此可 见, 济法 强调 的是实质 公平 , 民商法注 重的 是形 经 而 式公平 , 是二者 可 以很好 的结合 。以合 同法为例 , 交易 中首 但 在
先应保 证形式 上的公平 , 这是必 要 的前 提 , 但是 仅有形 式上 的是
也就 是强调 实际意 义上 的真正 公平 。 强调 的是市 它 权, 以民事权 利为 中心辐射 到权利 主体 、 体 以及 权力行 使及 保 等作 为基础 , 客 不 护 的规范体 制 中。 民法 可谓 是人 民权利 的有 力保障 , 始终 为权利 场主体 资源存 在的差 异性 , 同个 体 的情 况应 以特权特 殊对待 而 服务 , 权利拥 有者 自身及 社会 的义 务 。 社会 中人们 商 品交 因此 , 济法 中, 为即使每 个人最 开始都处 于同一起跑 线, 是 在 在经 认 但 每 安 换 的过程 中, 方交换 者都 具备人格 的独立 及财产 的 自主 , 双 也就 是仍然 是有差 别的 。在经济 法 的公平观 中 , 个人 生存权 、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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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平与效率视角谈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作者:李百泰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社会成员之间的逐渐被拉大的贫富差距,公平就成了一件尤为关注的事情,所以政府必须不断地立法来完善整个社会制度来解决公平“公平与效率”这个人们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矛盾。

关键词:公平;效率;民商法;经济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3;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35-01
作者简介:李百泰(1990-),男,山东济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民商法就是民法与商法的集合。

经济法是进行整体调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

公平与效率就是是两种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

一、民商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民商法的构成主要民法和商法。

民法是保障民生方面的,切实维护个人利益的法律。

商法则是对商业活动进行一定法律维护而制定的准则。

民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于民商法的其他原则,譬如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等原则有着纲领性原则,是整个民商法的根本基础,并且始终是民商法执法和司法的一大基准。

公平原则,强调社会上的个体在受法律的保护下,拥有平等的经济和条件。

通俗地来讲,就是讲社会上的每一个经济成员放置在同一起跑线上。

其保证在每个经纪人自由使用和发挥体力劳动的情况下,都有着相等的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保障每个经纪人所追求的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是一种形式公平。

就是说,它所极力要求的就是在拥有相等法律地位的一切市场经济主体要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需要凭借自己的能力才能够获得与自己所付出的相等的回报和利益。

民商法中的效率价值是是建立在市场个体经济户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上的。

民商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了经纪人的个体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自愿原则。

这些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就是使得经济人能够借助法律的保障将自己的趋利性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民商法效率的法律价值得以实现。

二、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民商法倾向于保护民众个体的利益,但忽略了其表现的平等机会下,所存在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差别待遇”,而经济法范围和层面要比民商法更高,它有着维持社会整体经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的作用,并且弥补了作为私法的民商的缺口或者说是漏洞。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是指在获取物质利益的商业经济活动中,任何在法律保护下的经济主体都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实现法律价值意义上的利益平等。

在我国,行政的干预、权力的干涉、极端的待遇差别、不公平的分配现况、不健全的市场制度、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等因素都是影响经济公平的基本因素。

因此,经济法的公平就是旨在消除这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公平的因素,从而达到社会经济平等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将利益最大化的。

这就是经济法的效率。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相同之处
在公平价值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着调整经济关系,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公平的作用。

在效率方面,两个部门法都有着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相同的目的,其方式就是实现个体或整体的物质或者其他利益。

民商法通过对个体财产交易所有权的保护,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则实现经济人个体的物质经济效益。

经济法实现整个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手段就是通过提高企业物质效益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益。

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始终被放在首位,这是民商法作为经济个体法、和社会经济法的契合点,其目的都是相同的。

四、民商法与经济法价值取向的不同之处
民法与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方面既然有相同之处,那相应的,就会有不同的地方。

首先民商法是为私法,是规定个人经济的法律条文;经济法是则是公私兼备的大范围法律,是社会经济法。

在公平价值取向上,两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公平的产生有着不同的基础。

是基于商品经济而产生的民商法的公平用于规范经济交往,强调的是对社会个体的的基本权益保护,更为注重的是作为公民的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尊重,侧重点是社会经济个体的私人利益的保护。

经济法的公平观是社会主义社会作为“看不见的手”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概念上产生的。

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自身调节的失控所导致的不公平,是前车之鉴。

是以为了社会的整体公平的经济法和作为私法的民商法就有基础上的不同。

民商法在通过平等原则制定的契约自由条例,个人所有权、私权保护等制度对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个体的规范的同时,又建立了完善的公平保障和和矫正机制来实现经济的公平。

经济法则通过国家政府的对经济的干预,制定对市场经济秩序、社会资源分配、社会民生保障的宏观调控来实现公平。

这就是两者之间不同的实现公平的方式。

民商法公平是为个人的形式公平,经济法强调是社会的整体公平,是具有实质性的。

在效率价值取向上,民商法中通过个体经济效益促进整体经济的发展,强调的是个体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整体利益则是经济法的重心。

民商法保障的经济人的个体的效益和效率;整体的效益和效率才是实现经济法效率价值的表现。

五、结语
公平和效率价值这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在整个的社会市场经济中,任何一方都不可或缺。

而民商法和经济法中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表现更是说明了,需要将两者以合适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才能够发挥这两种法律的充分价值,进而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戴霞.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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