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责任承担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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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律(3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在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正值傍晚,天色渐暗。

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重伤,轿车驾驶员轻微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系轿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二、案件分析(一)责任认定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车辆、人员、天气等事实和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2. 当事人过错分析(1)轿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安全头盔、保持安全距离等,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3. 责任认定结果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轿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二)赔偿处理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2)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3)因伤死亡或者残疾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理费用。

2. 赔偿标准(1)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计算;(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误工天数和收入水平计算;(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护理的天数和护理人员的收费标准计算;(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5)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和收入水平计算;(6)丧葬费:根据当地丧葬习俗和标准计算;(7)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计算。

3. 赔偿处理结果经调解,轿车驾驶员及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

碾压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碾压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月,我国某地发生一起严重的碾压事件。

某日晚,甲某驾驶一辆重型卡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由于视线不良,未能及时发现前方乙某正在穿越道路的丙某,导致丙某被卡车碾压,造成严重伤害。

经调查,甲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而乙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道路,存在重大过错。

二、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1)甲某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本案中,甲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2)乙某的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道路,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2. 刑事责任(1)甲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甲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丙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乙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某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越道路,存在重大过错,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1)甲某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乙某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分析法案例应用(3篇)

法律关系分析法案例应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分析法是一种研究法律问题的方法,通过对法律关系要素的分析,揭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关系,为解决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本文将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为例,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日,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乙向交警部门报案,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乙要求甲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甲拒绝赔偿。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法律关系分析1. 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甲、乙以及法院。

甲为侵权人,乙为受害人,法院为审理案件的主体。

2. 法律关系客体本案的法律关系客体为乙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

3. 法律关系内容(1)甲对乙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乙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乙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甲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

(3)法院对案件有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民事案件。

本案中,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主体,有权对甲、乙之间的侵权纠纷进行审理。

四、案例分析1. 甲的侵权责任甲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对乙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乙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

2. 乙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乙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甲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乙有权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的审理权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主体,有权对甲、乙之间的侵权纠纷进行审理。

常见法律场景案例分析(3篇)

常见法律场景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几个常见法律场景的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分析1.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案例: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相撞,甲负主要责任。

乙受伤,治疗费用为5万元。

甲的保险公司赔偿乙2万元,乙向甲追偿剩余3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甲负主要责任,乙无过错,因此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的保险公司已赔偿乙2万元,剩余3万元应由甲承担。

2. 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甲公司通知乙,乙不服,认为自己的岗位并非冗余,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十个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张三酒后驾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坏及人员伤亡。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张三的行为构成酒后驾车,且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对方损失。

二、案例二:李四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李四因与邻居王五发生争执,持刀将王五刺伤,造成王五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李四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李四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王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三:王五盗窃案案情简介:王五为筹集赌资,入户盗窃邻居赵六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王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王五有期徒刑三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四:赵六合同诈骗案案情简介:赵六在签订合同时,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后携款潜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赵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赵六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五、案例五:钱七强奸案案情简介:钱七趁被害人小丽熟睡之际,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强奸。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钱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钱七有期徒刑十年。

六、案例六:孙八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孙八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五十万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孙八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案件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孙八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七、案例七:周九故意毁坏财物案案情简介:周九为泄私愤,故意将邻居吴十的汽车砸坏,造成车辆损坏。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周九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车祸真实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7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在该市一条繁忙的公路上,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在事故中不幸身亡,货车驾驶员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属将李某及货车所属的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

在接近事发路段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经鉴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远超我国规定的醉酒驾驶标准。

三、法律分析1. 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事故发生时醉酒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医疗费;(二)护理费;(三)交通费;(四)误工费;(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六)营养费;(七)残疾赔偿金;(八)死亡赔偿金;(九)精神损害抚慰金;(十)其他应当赔偿的损失。

本案中,陈某的家属要求李某及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3.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市场价格无法确定的,参照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计算。

交通事故法律案件分析(3篇)

交通事故法律案件分析(3篇)

小学爱心捐助倡议书同学们,当您沐浴着新世纪的阳光,尽情享受着幸福人生的时候,当城里的孩子被无尽的爱包围的时候,您可曾想到,在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自然灾害仍徘徊在校门之外的伙伴?他们的眼中充满了哀愁,他们美好憧憬因生活艰难困苦而破灭,他们心中期盼着能够继续读书!为了让更多贫困失学儿童有机会上学,希望将我们的爱心继续延续下去,让我们携起手来用爱心传递扶弱帮困的慈善精神,用温暖的双手,修复面临失学孩子的希望,帮助贫困孩子扬起生命之帆!请伸出您援助的双手捧出一颗真诚的心让失学的儿童真正感受到人世间的温暖和关爱!在这里,我希望同学们,少喝一瓶饮料,少买一件小礼物,拿出你的零花钱。

为同在一片蓝天下那一双双期盼的眼神,为一个个因为一支铅笔,一本作业本而没有笑容的孩子,拿出自己的一点爱心,去让那些孩子,也能感受到来自我们这个集体的温暖。

同学们,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用我们的爱心来帮助那些小伙伴吧!倡议人:___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小学爱心捐助倡议书(2)尊敬的各位同学、亲爱的老师们:大家好!我是某小学的学生代表,今天我站在这里,向大家发出一份关乎爱心和友情的倡议书。

我们都知道,我们的社会现在正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有很多家庭因为各种原因陷入困境,孩子们失去了得到良好教育的机会,生活在困苦中。

而在我们身边,也有很多需要帮助的同学,他们家庭条件不好,经济困难,无法享受到我们所拥有的各种资源和机会。

作为一个小学生,我们虽然力量有限,但我们同样可以为这个社会尽一份力。

因此,我提议在我们学校发起一次爱心捐助活动,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同学和家庭。

这次活动的目标是帮助贫困学生、孤儿和弱势群体,让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

首先,我建议我们可以组织一次义卖活动,将所筹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捐助给需要帮助的同学和家庭。

在这个义卖活动中,我们可以将自己制作的手工艺品、小饰品、手绘物品等进行售卖,以此来募集善款。

关于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某路段,由于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在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停车,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协助李某等待救援。

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审理(一)案件受理李某受伤后,其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

随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一审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表示认罪,并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李某的家属也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四)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造成李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且李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1. 张某某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在通过十字路口时与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受伤,符合“致人重伤”的构成要件。

3.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停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协助李某等待救援,体现了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三)缓刑的适用1. 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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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机动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的法律分析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近来审理一起案件,基本案情是2010年8月16日在江苏省326省道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李某驾驶的普通客车撞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致使路边的行人杨某某受轻伤,杨某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合计8000元。

普通客车在A保险公司、摩托车在B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

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保险公司如何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本文具体分析。

一、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共同侵权有三类:一是共同故意行为,二是共同过失;三是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

如果数人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则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只需承担按份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双方显然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那么,二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直接结合呢?笔者持肯定意见。

因为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和张某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二者的行为结合成一个原因造成了杨某某的受伤,换言之,两个行为均为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或缺的直接原因。

这与间接结合显然不同。

在后者,其中一个加害行为并非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而只是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或机会。

所以,李某与张某二者的行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需要对杨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施行后,该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四条可以看出,第8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第10、11、12条分别规定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我们可以认为:在侵权责任法中,立法者已经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的情形从共同侵权中独立出来。

也就是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意思的共同性只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所以笔者认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两辆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

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情形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应该承担按份责任。

但是如果两辆车驾驶员违章驾车,致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或者死亡,可以适用本法第11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行为人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如何赔偿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承担5600元,B保险公司承担2400元。

该种观点认为两辆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如受害人的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总和之内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按机动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承担4000元。

该种观点认为在多个车辆致人损害场合,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并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大小为依据,因此,两个保险公司应当平均承担该笔损失。

两种观点分歧在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还是基于侵权人的过错行为。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是侵权人的过错行为。

理由如下:一、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前半段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立法者没有明确说保险公司是按照被保险人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通过前半段和后半段的比较可以得出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与机动车驾驶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并不相同,后者的基础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责任大小主要依据过错来判断,故前者的基础不在于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行为。

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中可以看出,交强险主要特征体现在的强制性的规定上,表现为购买的强制性和赔偿的强制性。

从以上的条文的文意理解上,保险公司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不是以侵权人的过错行为的程度为标准的,其承担的基础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从法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分散投保人赔偿的风险。

综合看待投保人、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纽带,但是由于强制保险的第一位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第三人,所以在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定责任,换言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与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其侵权责任的大小并无关联。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应该各承担4000元。

评析: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基层法院在审理两机动车造成第三人受伤的案件时,应该仔细研究案情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应该认定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不构成共同侵权,侵权人应该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并不按照侵权人的过错分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应该平均分担责任。

案情:黄某驾驶小汽车因注意力分散,在拐弯时与万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

由于万某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的刘某,致其倒地后受重伤。

黄某与万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刘某要求万某赔偿损失,万某则主张刘某的损失应由万某和黄某共同赔偿。

分歧:本案的焦点是刘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即刘某的损害是由万某独自造成的,还是万某与黄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万某是致刘某身受重伤的直接致害人。

虽然其侵权行为是在受外力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万某对于外力的作用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万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损害结果是由黄某与万某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的。

黄某与万某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按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共同承担对于刘某的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评议: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黄某与万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刘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的行为、共同过失的行为。

要求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连带责任源于责任主体的整体性,责任主体的整体性则源于主观过错的共同性,从而认为须存在一种共同过错把共同侵权行为人连接成为一个共同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成为一个共同的行为主体,该共同的行为主体应当对其共同的行为结果负责。

共同侵权行为人的不可分离性,产生于他们的共同过错。

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

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依据不可分割的损害事实,基于当代民事法律保护弱者、保护无过错者、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价值取向,要求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黄某与万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刘某重伤的后果。

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刘某的损失是由黄某和万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黄某与万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因此,黄某与万某应当对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就本案而言,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要求赔偿,法院是否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价值理念。

因此,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法院应当依据各加害人的过错划定相应的责任,并在明确各加害人赔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为部分加害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充分补偿。

如果允许受害人只起诉部分加害人,那么法院在只有部分加害人在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它们之间的责任份额,只能判定被诉的加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违背了适用连带责任的初衷,难以在更大的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而且,由于责任份额难以确定,多承担了责任的加害人要向其他加害人追偿的话,不得不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责任份额,导致诉累。

因此,如果受害方仅起诉部分加害人,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加害人参加诉讼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受害人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列被诉的侵权人为被告,并将受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对未被起诉的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被诉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愿放弃了对其他加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即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已不存在,所以,如果仍坚持让被诉的部分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虽然导致交通事故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直接因素是万某肇事车辆的撞击,但第三人刘某受重伤的实质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合力,刘某受重伤的结果是黄某与万某共同违章造成的损害结果,是整个交通事故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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