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

第五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

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八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九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行业协会必须有独立的住所,不得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成立行业协会,拟吸收会员应占当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40%以上。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行业特征;

(二)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由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准予筹备的初审批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发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出具初审批复的决定。同意的,发给准予筹备的初审批复,初审批复应载明同意作为该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及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起人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批复后,应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准予筹备批复,召开成立大会,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行业协会登记时,可以对行业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发起人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接受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视为非法收费。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行业协会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与指导。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行业协会注销之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清算。行业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般用于支持其他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注销或撤销后,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党组织和党员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结构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条件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

会,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平等、合理的原则制订。

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所在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熟悉行业情况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没有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设监事会,会员较少的行业协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工作制度等,应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办事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职业化。

第四章职能

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代表职能:

(一)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

(二)参与涉及本行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等涉及行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工作;

(五)参与或者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

(六)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自律职能:

(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质量、技术

及服务规范;

(四)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服务职能:

(一)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

(七)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协调职能: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

(三)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行业协会对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行业协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需要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的,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

政策、措施时,应当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把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技术培训、标准研制等具体事务依法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受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资金补贴。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

行业协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由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表彰,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账,经

费自主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管理,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用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为搭车收费。行业协会的资产,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资助或社会捐赠、开展行业服务、受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等合法途径筹集经费。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使用方式;未约定的,其使用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入会;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经营性收费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

(六)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排序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依法登记的组织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行业协会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查处。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行业协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行业协会筹备或准予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三)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行业协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 第三条行业协会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促进本市同行业的经济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行业协会接受相应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问指导监督,依本条例独立开展活动。市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各级政府应支持行业协会正常开展活动。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设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其行业协会名称前冠以“深圳”字样,行业协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七条行业协会按行业设立。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在本市同一行业内不得重复设立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八条本市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连续营业六个月,人数在三十人以上的,可以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申请设立行业协会分为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 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向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出具审批文件。 发起人应持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文件和社团登记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和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制订行业协会章程。行业协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行业协会名称、地址。宗旨、职能、会员资格、入会退会手续、会员权利与义务、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行业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办法与任期及职权范围、会费交纳办法、经费管理制空、章程的修改和终止程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章程经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三章会员

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库)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公安、建设、城管、土地等部门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库)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公共停车场(库)。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条鼓励单位或个人根据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库)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建停车场(库)。 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旅游景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增建或者补建停车场(库)。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含有关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停车场(库)竣工后,应当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诱导系统等公共停车(库)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报经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条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人应当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按照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经公安交通、城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合理设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不得停放大型车辆。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四篇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四篇 篇一: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

与评价。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协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协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协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轻工业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培育和发展轻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轻工业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业协会是由国家轻工业局(轻工业部、轻工总会)审批、主管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下同)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轻工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行业协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其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轻工业各行业协会是轻工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基础和主体。 第六条对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轻工业局是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能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和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则,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加强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信息网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创办刊物,开展信息指导与服务,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以及质量管理、监督工作;发行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名牌产品的宣传,向国内外用户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受国家轻工业局等委托,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和合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论证、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为政府和用户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八)制定行业的行规、行约等管理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做好价格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和培育国内的相关产品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十二)参与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则,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核;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推动技术创新;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协助政府解决和处理行业在改革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六)积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国家轻工业局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行业协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行政协会的权利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txt不怕偷儿带工具,就怕偷儿懂科技! 1品味生活,完善人性。存在就是机会,思考才能提高。人需要不断打碎自己,更应该重新组装自己。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

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协会制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规范协会的会计制度,更好地落实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主能力。 (二)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三)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维护财产物质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质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协会财务须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 第四条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协会法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财务负责管理。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协会的财务工作。 第六条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入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七条协会的会计制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协会应按月或按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协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发展本协会事业。福利基金用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补助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总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一条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二条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专用收据》。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支出”、“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费等。 管理支出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四条各项支出按协会规定的范围执行。要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协会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网站(以下简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金融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宣传经济金融政策、法规,传播协会及会员单位的工作信息,为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沟通业界信息、表达业界诉求、加强业内外交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乌兰察布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搭建起宣传行业信息的主阵地。展现我市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协会网站是乌兰察布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s://www.360docs.net/doc/8e8193974.html,/。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

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六条从事协会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协会网站信息应指定专人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汲取等方式获得。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九条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协会网站对提交发布的信息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按照信息的使用对象、范围、权限发布信息,防止超范围或越权发布、使用和查阅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各会员单位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三条所有信息发布均需填报《乌兰察布银行业协会信息发布管理表》(见附件),交协会秘书长签发。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 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6月4日下午,山东商报潍坊记者站接到读者反映,在潍坊市向阳路(胜利街南侧)停车时,有收费人员前来收费,当停车人质疑其收费合理性时,收费人员说“交-警划了线,我们就收费,每次2元。”“穿着个马甲就收费,停车场收费到底谁说了算,标准是多少呢?在现场连个收费标志都没有,凭什么收费?”读者李先生对此充满了质疑。记者了解到,根据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潍坊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第四十六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七条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从该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如果没有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应该属于乱收费行为。同时,停车场还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否则,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那么潍坊市区的停车场收费到底是什么情况呢?为此,记者进行了采访。东盛广场的收费在东风东街的东盛广场前,设有收费停车场地。这里的停车场地主要提供给到福乐多超市内购物市民使用。停车场地内挂有详细的收费标准:凭借福乐多早春园店、美集诚品消费票据可以减免停车费,满10元免2小时,满50元免4小时,最多免4小时。在肯德基、阿香米线、洗车场、KTV 等消费,可凭消费票据根据以上标准减免停车费。据介绍,东盛广场停车场地的管理者为东盛广场,并非公共停车位置,其收费标准可自行制定。然而,新华路沃尔玛的停车场地、潍坊银座、新华路佳乐家等超市的停车场则向市民免费提供。东风街四平路口东风街四平路附近的银海恒基大厦门前,有专门的收费人员,每次4元停车费。有“四平路停车场”的印章。而周围没有停车费相关标准的警示牌。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5年9月7日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五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执行,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负责,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履行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公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和扶持停车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是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等有关工作,具体负责主城区(桥东区、桥西区和经开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办、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通过建设停车信息服务平台,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模式,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泊车信息。 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情况,编制停车场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停车场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街区、居住区和下列建筑、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扩建停车场,并不得改变用途:(一)火车站、机场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3、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协会的办公物资和日常办公费用; 2、协会主办的各类活动费用; 3、各次会员大会、协会办公会议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从同立协会开始各公司基本帐户的财务印鉴及财务票据、网银设备、公司公章统一归协会财务管理,任何公司不能开设任何辅助帐户,财务支出在2000元以内的由会长决定,超出2000元至5000元的由会长及分管财务副会长决定,5000元以上的由全体副会长决定。 第六条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

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本协会要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按需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种资产。严格遵守成本开支范围,划清各项费用界限。 第八条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协会每月向会员代表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每一个项目完成后,由财务做出收支报表。 第九条协会配备的财务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性,在财务人员变动时,应事先办理好审计和财务交接手续。 第十条会计账户必须在本协会所在地营业所开户,结算方式应为转帐和现金票据,坚决取消存折存款。 第十一条协会的现金支出凭证除需要有经办人签字外,还必须有财务负责人(协会会长)签字。严格控制开支,紧缩管理费支出。秘书长应及时在每季会长办公会议上通报协会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议。 第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支出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公共停车运营模式 将从哪些方面着手

公共停车运营模式将从哪些方面着手? 1、规划:推进停车立体化 随着近年来机动车的迅猛增长,城市各条道路面临较大的交通压力。在一项网络调查中,超过四成的网友认为,相比于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停车场不够”是导致停车难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停车难是进入汽车社会的一个必然结果,唯有增加停车场才能缓解(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另外停车费用过高会导致许多车主不愿意把车停在正规停车场,而是占用道路两侧,从而更加剧城市交通的拥堵。开发应用经济、美观、实用的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有限的地面和空间,大幅度增加停车位数量,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5月28日,潍坊市政府办公室了解到,为缓解市区停车难和交通拥堵问题,潍坊市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6月6日起施行,力争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打造具有潍坊特色的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模式。 规划:推进停车立体化 意见要求,潍坊市将构建投资运营管理支撑平台,建立差别化收费调节体系,打造空中、地面、地下相组合的立体化停车系统,开创一个高质、高效的静态交通新格局。力争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打造具有潍坊特色的公共停车运营管理模式。到2020年,市区公共停车秩序实现规范化、智能化、常态化、现代化。

通过整合资源,实施特许经营,逐步建立一套投资建设机制和运营管理体系,形成公共停车建设运营的示范引领效应。运用价格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费率来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合理确定不同类别停车空间的差别化收费价格,建立不同停车场的收费调节机制,形成从中心城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打破市区平面停车的传统思维,在适合建设立体停车库的停车场,引进智能立体停车库系统。进一步向空中和地下要空间,让停车场“上天入地”,稳步推进市区停车立体化建设。科学合理地引导车辆静态存放,还交通空间于市民。建设良好的静态交通环境,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标准:邀专业团队论证 潍坊市将邀请专业团队对未来市区停车空间布局进行科学规划 论证,确定公共停车场的数量、区位、面积、功能、停车方式(平面或立体停车)、容车数量等相关功能及规划参数;制定合理可行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对新建小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等提出合理的建造形式与配建比例,对各类停车场进行交通组织研究。 界定停车空间权属,按照权属性质对停车空间实施界定,为停车运营管理提供依据。政府所有的公共停车空间,包括道路红(绿)线以内的停车位,对外开放的公益性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位,其所有权归市政府,由政府或其授权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收益权归市政府。单位、集体或业主所有的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空间(如商场、医院、酒店、门店等停车位),其所有权归产权单位或业主,管理、使用及收益权归产权单位或业主,并鼓励倡导其纳入统一管理运营。封闭管理

公司学协会管理办法

参加学会/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管理,加强与各学会/协会的联系,使其成为企业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和获取信息的畅通渠道,将其纳入制度化运作轨道,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学会是指学术类社会团体;协会是指行业类和专业类社会团体。本办法涉及的学会/协会是指以“天津市农垦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第二条参加原则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以法人团体名义参加的各类学会/协会必须是合法组织,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在同类型组织中选择最具影响力的,并要有利于对外宣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有利于加强企业有关人员与同行业人员及各界人士之间的交流及友好交往。 第三条管理职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加入学会/协会的

统筹管理归口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有: (一)负责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登记备案、统计工作。 (二)负责公司参会会费支付的初审工作。 (三)协助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与学会/协会的沟通工作,为其建立与各类学会/协会对口联络渠道提供指导意见。 (五)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参加学会/协会的活动情况和成果。 (六)根据各部室、各单位报送的材料,整理汇总后向集团公司、公司领导汇学会/协会开展的重大活动。 第四条管理内容 (一)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凡以公司法人名义参加学会/协会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与主要领导商定,履行核准手续,明确派出人员和费用额度后方可参加。 (二)在所参加的学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后,参加单位、部室须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列入学会/协会名单。公司各部室、下属各单位应自行保留所参加学会/协会的章程、人员构成情况、活动情况、会费情况等资料。 (三)公司加入学会/协会的会费,凭公司领导签字,财

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参照文本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工作管理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日常经费报销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八)××××××。 第三条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本会各项收支按照预算执行。每年的经费收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 【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 【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六)××××××。 第四条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决定。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四)××××××。 第五条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株洲市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结帐、报帐,编制财务预决算; (三)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能和效益; 第三条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帐户、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有独立的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条协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监督检查,账务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协会财务监督专门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的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对协会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四)利息; (五)主管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协会收入的原则: (一)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帐,不得坐支现金和帐外设帐; (三)协会收取会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正式发票,并交会计人员及时入帐,不得坐支。 第八条支出管理 (一) 财务支出范围: 1、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2、人员经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社会保障费、行业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商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市行业协会条例》和《*****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1商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或会长授权指定人)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3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4根据商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或会长授权指定人)、秘书长;季、年度财务报表报监事会并向理事会通报,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单位。

5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6接受财税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商会监事会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7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本会经费的管理。 1商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2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指定人)审批。 3审批权限:所有开支需会长或授权人同意。 4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式三份),并由监事负责监交。 5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注销登记、撤销登记之前,必须进行和接受财务审计。 6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会长(或会长授权指定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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