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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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六章行政立法案例导入:南京江宁区美亭化工厂长杨春庭于2003年3月接到通知,该化工厂要拆迁,但在补偿数量上存在严重分歧,原因在于双方所依据的法律根据不同,政府根据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补偿130万,而原告杨春庭根据现行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应得到补偿是400多万。

经研究发现,1996年发布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媒体称之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1996年3月《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的,然而该办法已于2000年3月废止。

上面提到的南京市的有关规章是根据2000年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的。

原告于2003年4月23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诉,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

南京市中院依据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审理,2003年5月26日江宁区人民法院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于2003年6月12日作出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政府发布的1996年《江宁县城镇房屋差遣管理办法》是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被行政诉讼法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同时向江宁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1]由于该案件被定位于“首例”,近来多被媒体关注,更重要的原因是该案涉及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行政立法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点,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法学的新领域,所以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研究会给中国法治建设以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该案:行政机关有立法权吗?权力与责任有什么关系?行政立法的特征和形式是什么?行政立法如何控制?第一节行政立法概念一、行政立法的含义(一)概念广义——泛指行政性质的立法。

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发布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即行政机关立法。

本文采用狭义,即行政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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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指国家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以下为一般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1. 制定程序规定:规定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包括征求意见、审查合法性、报请批准等程序。

2. 内容要求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文件的层次分类、文号命名、格式规范等。

3. 信息公开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方式和公开时限,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及时公开文件内容,保障公众知情权。

4. 执行和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监督机构的职责。

5. 修订和废止规定: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程序和要求,保证文件的及时更新和废止,避免过时文件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规定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____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用语应当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附署、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2)行政立法的分类在我国,行政立法有两种主要类型,即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职权立法权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来自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明确赋权。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或者决定获得授权,对相关问题行使行政立法权。

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原来不属于它的立法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为什么行政立法会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大量兴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凸显呢?行政立法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议会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事项都进行立法。

当政府职能急剧膨胀,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议会由于时间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行政管理的领域和事项都进行立法调整。

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其次,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议会没有能力立法。

议员多为政治家,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根本没有能力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而行政机关由于经常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行政立法比法律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制定的法律日益显露出不足与缺陷,议会不可能经常修法,这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更灵活,修改和变化可以快得多。

第四,议会立法不能照顾到地方特色。

在一个国家中,对有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统一调整。

有些事项,特别是地方事务,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规范。

2024年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2024年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具有普遍规范性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行政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立法的主要特征是有行政机关制定,具有规范性,而且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可以调整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果。

行政立法通常由政府行政部门、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机构等制定,在法律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但对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的行使起着调整和规范的作用,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共同遵循的准则,制定合理的行政立法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管理、指导、促进或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它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行政对象进行管理和指导,达到监管和规范的目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了规范建设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土地规划和建设方案等。

经济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济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价格管理、财政管理、金融管理、投资管理等。

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为规范行政管理、维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如普通使用权、劳动保障等。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关系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同,但是相互关联,互相补充。

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是在行政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遵守行政立法的法律精神和原则,符合行政机关制定的职权,并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原则,保证其合法、合理、适用和有效。

同时,行政机关应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全面、准确的宣传,让公众正确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来论证相应行政行为合 法或违法。
法院应当审查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上,人大代表 张世昌当场提交并宣读四川资阳不准律师接沱江污染 官司的“红头文件”。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绝 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早已不具国办性质,律师是“国家 的法律工作者”的观念也为人们所抛弃。那么,把律 师当作政府下属的幽灵何以又现身四川资阳市司法行 政部门“红头文件”当中?
外部监督
社会监督
司法监督
内部监督
2005年12月28日公布的新版《广州市行政规范性 文件管理规定》表明,2006年1月1日起对新发布 的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新发布的红头 文件只在有效期内有效,过期立即作废,有效期从 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是全国首次对行 政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湖南省于2005年8月对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实 行备案审查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制定的“红头文件” 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 “红头文件”须报本级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机构 进行审查,并对违法、不当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
➢概念特征 ➢法律效力 ➢存在问题 ➢监督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订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政 令。
在行政管理领域里的法律效力
对相对方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领域里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 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或者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辟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合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意见征求、审核审议、备案管理、文件公开、清理评估等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合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的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管理等规定不合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本局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暂时性机构、协调性机构、内设机构以及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合用的,原则上再也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申报立项、调研起草、意见征求、审核、集体审议、发布等程序进行。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

05
行政立法与行政规范性的关系分析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的影响
行政立法是行政规范性的基础
01
行政立法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使得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合法性。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的约束
02
行政立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内容、效力等方面进
行规范和限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 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行政立法 具有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制定程 序相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加严格和 规范。而行政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具有 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其制定程序 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 须遵循合法、合理、科学、公正的原 则,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符合 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符合行 政管理实际需要,要有利于提高行政 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案例二:某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总结词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
详细描述
某市政府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制定了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 、行政程序、行政处罚等内容,为行政机关提供了行为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市政府通过监督检查、 评估反馈等方式,确保规范性文件得到有效执行,提高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行政规范性的特点
权威性
约束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并发布 的,具有法律效力,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具有约束力,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
稳定性
灵活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旦制定并发布,其内容 一般较为稳定,不会频繁修改或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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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权限 与效力等级


一、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 行政立法的权限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力的行 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界限,即 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 形式上的分工和界限。 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行政立法主体和权力机关之间在立法 权限上的分工和界限。另一种是行政系统内 部不同行政立法主体之间在立法权限上的分 工和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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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 实现行政目的,制定发布的,除行政法规 和规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和行政措施。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通常采 用下列名称: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命令。适用于采取或者宣布施行重大强 制性行政措施。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决定 作出安排,任命、奖惩有关人员,变更或 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 者法定事项。 4.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应当普遍遵守或 者周知的事项。



(二)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事务。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原则 (一)依法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民主立法原则 (四)科学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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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行政立法与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行政立法的权限与效力等级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基本原理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其具有以下两层含义:①行政立法的主体 是部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 而不是所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者得到国家 权力机关的授权。②行政立法以制定规范 性文件为其活动特征。行政立法是适应现 代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准立法活 动。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 1.行政立法是以国家名义制定社会规范的 行为。 2.行政立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属于法 的范畴,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强制 性等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程序严格,具有立法的形式特 征,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议 和通过、签署、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




(一)国务院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 权限划分 (二)国务院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三)国务院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 (四)地方政府与国务院部门之间立法权限的划 分

二、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各个位阶的法律规 范的效力等级和法律适用规则,即上位法 优于下位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 效力并在制定机关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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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与监督



一、行政立法的程序 (一)立项 (二)起草 (三)审查 (四)决定与公布 (五)备案与解释 (六)修改与废止



二、行政立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1.审查。 2.执法检查。 3.备案。 4.质询。



(二)行政机关的监督 1.行政立法计划批准程序。 2.法规、规章清理制度。 3.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



5.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 6.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者 处理办法。 7.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洽商工作 、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 批事项。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效力高低不同。 3.规范的内容不同。 4.制定程序不同。 5.监督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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