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一、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五十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项目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 用品计 划、采 购
物设部
安全事故 上报处 理
公司接口 主责部门 经开部 工程部 办公室
党办 发展部 项管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安质部 工程部 工程部 科技部 科技部 科技部 科技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工程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安质部
备注
管理办法 2
序
制度名称
号
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⑶ 合同证据资料是指能够证明合同签订、履行、违约、变更、解除、终止等事实的证据材料。其 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资料;实物;录音、录像资料;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
⑷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项目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各相关方之间形成的合同。
2 人员配备
2.1 经理是本项目合同证据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2 各项目部应配备一至两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证据资料的管理工作。 2.3 各项目部应将确定的合同管理人员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合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2.4 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⑵ 熟悉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证据意识。 ⑶ 在现场工作满两年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 2.5 合同管理人员应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遵守职业道德。公司每年有计划的对各项目 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2.6 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除经理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有关合同内容以及 履行情况等信息。 2.7 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⑴ 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⑵ 负责本项目合同资料综合管理工作,并就本工作向经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负责。 ⑶ 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证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确保资料真实性、完整性。 ⑷ 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本项目合同管理台帐。 ⑸ 负责填报有关报表。 ⑹ 建立并执行本项目合同证据资料借用制度,对借出的资料负责及时收回。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突出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除了非法言词证据,还有非法实物证据。
是突出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证据是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查清犯罪事实的最直观材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的话,法院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判决的。
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有一个章节对证据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证据保全管理办法范本

证据保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保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一份证据保全管理办法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二章证据保全的目的和基本原则证据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证据能够在诉讼中得以正常运作,使其具备可靠性和效力。
基本原则包括公平性、合法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等。
第三章证据保全的适用范围证据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数据、物证等。
第四章证据保全的程序1.证据保全申请的提出:当申请人认为证据可能被销毁、灭失、篡改或难以取得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证据保全决定的作出:人民法院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门的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
3.证据保全措施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证据保全的,应当向执行机关出具书面证据保全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证据保全的事由、措施和期限等。
4.证据保全结果的处理:证据保全期限届满或者保全事由消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保全的全部或者部分证据进行处理。
第五章证据保全的措施证据保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查封:对涉案证据进行查封,禁止任何人移动、销毁、篡改或隐匿。
2.扣押: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防止证据被灭失或毁坏。
3.冻结:对相关资金进行冻结,以防止资金被转移。
4.勒令停止侵权行为:对于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可以命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
第六章证据保全的期限和效力1.证据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2.证据保全的效力:人民法院决定予以证据保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全力配合,不得妨碍证据保全的进行。
第七章证据保全的申请和费用1.证据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2.证据保全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但如果后期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是合理的,可由被申请人负担。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摘要:新《民事证据规定》涉及鉴定的变化备受关注,通过加强审判人员对鉴定程序的参与和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对有关鉴定问题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总体来说具有进步意义。
本文主要从防范虚假鉴定、治理超期鉴定、规范鉴定人出庭和限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四个方面阐述了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关键词:新《民事证据规定》;鉴定;诉讼管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对2001年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原《民事证据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保留了原《民事证据规定》的11个条款,修改了41个条款,新增了47个条款。
此次修改是一次全面的修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推动证据裁判主义的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模式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修改后的新《民事证据规定》中涉及鉴定的条款就有26条(包括有专门知识的人),占该规定总条款数量的1/4,而新增鉴定条款又约占总的鉴定条款的60%。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有关鉴定问题的大幅度修订,彰显出鉴定在民事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和实践中的突出作用。
而鉴定人作为实施鉴定的主体,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也强调了法院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鉴定人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对于审判实践中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规范的情况。
本文试图从不同的方面分析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人的诉讼管理。
一、有利于防范鉴定人虚假鉴定虚假鉴定是指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出于某种原因,违背自然科学技术和规律,故意获得与科学结果不同结论的情形[1]。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市场化、逐利化以及虚假鉴定的难以辨识,使一些本应中立、客观的司法鉴定人故意作出虚假鉴定。
对于此,新《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要求鉴定人在开始鉴定之前,应当签署承诺书。
搜查证据介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是侦查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搜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证据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搜查证据的定义、法律规定、程序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搜查证据的定义搜查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检查、提取、扣押的行为。
搜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证据被销毁、伪造或者隐匿。
三、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进行搜查。
”2. 搜查对象(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工作地点、活动场所等;(2)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文件等;(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
3. 搜查条件(1)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2)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3)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搜查。
4. 搜查程序(1)侦查人员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被搜查人应当配合侦查人员搜查;(3)侦查人员应当对搜查过程进行记录,并由被搜查人签字或者盖章;(4)对搜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应当及时扣押、封存,并妥善保管。
5. 搜查限制(1)不得非法搜查;(2)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3)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程序要求1. 搜查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2. 搜查时,侦查人员应当通知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3. 搜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保护被搜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被搜查人进行殴打、侮辱、诽谤等行为;4. 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说明搜查结果,并告知被搜查人有权申请复查。
五、法律效力1. 搜查所得证据,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2. 搜查过程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3. 搜查程序违法的,被搜查人有权申请撤销搜查决定。
公司企业证据留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证据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员工及业务活动中的证据留存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二)真实性原则:证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必须及时;(四)安全性原则:证据的保管必须确保安全,防止丢失、损坏、泄露。
第二章证据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证据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证据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产生的证据负有管理责任,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并按照规定归档。
第三章证据收集与整理第七条证据收集范围:(一)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会议纪要、报告等文件;(三)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财务资料;(四)员工入职、离职、考勤、培训等人事资料;(五)业务活动中的各类文件、凭证、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八条证据整理要求:(一)按照类别、时间、重要性等进行分类整理;(二)对证据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目录;(三)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证据归档与保管第九条证据归档:(一)按照类别、时间、重要性等进行归档;(二)归档文件应当符合规范格式,包括标题、作者、日期、内容等;(三)归档文件应当附有目录,便于查阅。
第十条证据保管:(一)建立证据保管档案,明确保管人员、保管期限、保管条件等;(二)证据保管场所应当安全、通风、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三)定期对证据进行盘点、检查,确保证据安全。
第五章证据查询与利用第十一条证据查询:(一)公司内部人员查询证据,应当遵守公司内部规定;(二)查询证据应当提供合法理由,不得滥用查询权限;(三)查询证据时,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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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公司证据管理,使证据的形成、使用、保管、归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预防和避免法律纠纷,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公司下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三)证据管理必须坚持保密、安全、真实、合法的原则。
(四)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本部门的证据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印信(印章、介绍信等)及证据的保密负责。
(五)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印信、文件及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
二、证据管理范围及证据效力的产生
(一)本规定所称的证据,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文件、图纸、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具体包括:
1、本单位保管的各种文件、会议纪要、批复、批示;
2、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格证、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企业生产经营用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各种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奖罚制度;
4、各种形式的职工登记表、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奖金
记录(表)、职业病检查资料等;
5、以本公司名义(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出具各种形式的证明、介绍信、文书材料等;
6、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出具的任何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证明及文书材料等;
7、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等;
8、其它属于内部管理的工作资料、内部机密等。
(二)加盖公司印章的书面材料一经形成,即可产生证据效力,各单位应提高证据意识,制定并执行规范的印信保管及使用制度,加强本单位的印信管理。
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印信使用及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虽未加盖印章,但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一切与其职务、职责及工作范围有关的文书材料等一经出具也可产生由单位负责的证据效力,出具人对其出具的证据材料承担全部责任,单位负责人同时承担管理责任。
三、证据保管及资料归档
(一)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证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加强证据资料的登记、整理、保管及使用。
(二)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证据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管;对应移交公司档案室的资料,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移交归档。
(三)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对其保管的证据资料需要销毁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处理,不得随意处置,严禁丢弃或作废纸卖出。
四、奖惩
(一)公司属各部门、各分厂、子公司及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证据材料、违规使用、泄露本单位秘密及其它有损公司利益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及造成的后果,罚款或相应的组织处理。
(二)公司授权综合部负责监督审查各部门的证据管理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规定予以相应处惩。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