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44号(城乡建设类023号)提案答复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44号(城乡建设类02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7•【文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044号(城乡建设类023号)提案答复的函王美华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市更新评价体系,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我部赞同您提出的建立城市更新评价体系,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
“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
我国城市发展从追求“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城市建设从增量扩张转向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在此阶段,需要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诉求,听取各方意见,判断存量改什么,增量加什么,解决“好不好”的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关于加强城市更新评价深度研究、逐步完善评价制度的意见。
目前,各地对城市更新工作热情很高,均在积极探索相关做法,但普遍遇到更新什么、怎么更新、更新成什么、如何评价等难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我部部署开展了城市体检评估工作,2018年会同北京市开展城市体检工作,2019年选择11个城市开展体检评估试点,2020年选择36个样本城市进行城市体检评估,2021年进一步将范围扩大到59个城市,覆盖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经过3年多的实践探索,我国目前已基本建立城市体检评估制度,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病”问题,形成城市自体检、第三方体检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相结合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
各样本城市已基本明确了“无体检不项目”“城市更新体检先行”的工作思路。
【2019年整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1总则1. 0. 1 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江苏省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1. 0. 2 本标准用于评价江苏省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
1. 0. 3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统筹考虑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
1. 0. 4 评价绿色建筑时,应依据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资源、自然环境、经济、文化等特点进行评价。
1. 0. 5 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术语2. 0. 1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 0. 2 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dex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为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 0. 3 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2. 0. 4 全装修fine decoration是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
2. 0. 5 非自来水或非地下水non-tap water or non-groundwater是指不同于自来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地表水、雨水、中水、海水等。
2. 0. 6 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 0. 7 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下列关于规划区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规划区是指城市和建制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B.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C.界定规划区范围属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D.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答案】 A2、下列行为不属于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是()。
A.劳动教养B.驱逐出境C.强制拘留D.强制扣留【答案】 A3、修改涉及()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A.总体规划控制性内容B.总体规划发展性内容C.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D.总体规划实施性内容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省级政府和省会城市、首府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其中提到“较大的市”在建立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其概念是指( )A.城市人口不足百万,但在50万以上B.除县级市以外的城市C.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D.有权制定和发布适用本市需要的规章的城市【答案】 D5、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A.市域城镇体系规划B.县域城镇体系规划C.城市总体规划D.城市详细规划【答案】 C6、下列哪项内容不符合《水法》有关规定?()A.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B.水资源属于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C.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D.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7、根据《森林法》,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负责登记的部门是()。
A.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B.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C.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D.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答案】 A8、对于制定《城乡规划法》来说,不属于其重要意义的是()。
民用建筑统一标准2019版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建筑专业设计、结构专业设计、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暖通空调专业设计、电气专业设计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相关要求;建筑通风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要求;建筑隔声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相关要求等。
总之,《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是民用建筑设计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提高建筑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9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用地与建筑;5.配套设施;6.道路;7.居住环境。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从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扩展至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2.调整居住区分级控制方式与规模,统筹、整合、细化了居住区用地与建筑相关控制指标;优化了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控制指标和设置规定。
3.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对接与协调;删除了工程管线综合及竖向设计的有关技术内容;简化了术语概念。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朱子瑜鹿勤蒋朝晖付冬楠魏维刘燕辉陈振羽谢颖于一凡薛峰陈一峰顾宗培魏钢刘超王英詹柏楠张全任希岩薛忠燕王力赵希袁璐郭韬张帆李茜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毛其智戴月顾均石楠刘奇志袁锦富彭瑶玲周劲李清张播1总则1 总则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2019年整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
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
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同时,由于国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
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
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
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
2019年最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doc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 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 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 >的通知》 (建标 [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 、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 、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4 居住区用地( 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3
2.0.5 住宅用地( R01 )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 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02 )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 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 R03 )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 (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 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 (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 ,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 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

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最新版一、背景自1982年第一个《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发布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版本的规范,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城市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7-2019),对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修订,成为我国目前最新版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二、总体要求新版规范明确提出了3个总体要求:1.高质量。
要注重设计品质和居住生活质量,营造温馨、舒适、人性化的居住环境,打造安全、环保、便利、宜居的住宅区。
2.多样化。
体现居住者不同需求的个性化要求,尽可能满足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争取形成多样化的居住区。
3.可持续。
要想办法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空气质量、噪声控制、绿化率和利用率等指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内容1.规划设计原则。
新版规范提出了“参照自然、注重人文、重视功能、匠心设计”的规划设计原则。
强调规划要紧密依靠自然环境,注重培养居民的文化习惯和生活方式,强调公共服务设施的协调和功能的完善,强调打造具有人文特色的居住环境。
2.居住空间设计。
新版规范对住宅面积、深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不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要求及户型深度要求。
此外,还强调了阳台设置、使用面积、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提高居住空间质量。
3.公共服务设施设计。
新版规范在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上,重视人性化需求和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如在幼儿园和学校的设施设计上,要求满足大儿童、中儿童和小儿童的不同需求,拓展教育机构的开放空间和活动场所,并在校园内创造宜居的空间氛围。
4.绿地景观设计。
新版规范在绿地景观设计上,要求绿化面积应占居住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5%,并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用途的绿地,提出相应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充分发挥绿地的功能,如增加城市景观、调节城市气候、净化空气等。
四、总结新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居住区规划设计的总体要求,重视居住者对居住空间品质和居住环境的需求,强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绿地景观规划等方面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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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名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 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Z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F3)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 (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代号2.0.1城市居住区—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Z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区—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8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居住组团—般称组团Z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IOOOO-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住宅用地(ROI)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居住区(级)道路—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
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小区(级)路—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组团(级)路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宅间小路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绿地(R04)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配建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2.0.14其它用地(E)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公共活动中心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建筑线—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日照间距系数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O2.0.23人口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Λ∕hr∩2)o 2.0.24人口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Λ∕hr∩2)o 2.0.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 m2 )。
2.0.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 h m2 )。
2.0.27住宅面积毛密度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 m2 )。
2.0.28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r∩2∕hr∩2)2.0.29建筑面积毛密度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m2 )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 )与居住区用地(万m2 )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O2.0.31建筑密度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o2.0.32绿地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o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停车率指居住区内居民车的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o2.0.32 b地面停车率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拉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拆建比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用地与建筑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童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第A.0.5 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3.0.2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iffi(R01)50 ~ 6055 ~ 6570 ~ 802公建用地(R02)15 ~ 2512 ~ 226 ~ 123道路用iffi(R03)10 ~ 189 ~ 177 ~ 154公共绿地(R04)7.5 ~ 185 ~ 153 ~ 6居住区用地(RlOolOolOO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Λ)表3.0.3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区I、U、VI、VIIIII、VlV低层33 ~ 4730 ~ 4328 ~ 40多层20 ~ 2819 ~ 2718 ~ 25多层、高层:L7~ 2617 ~ 2617 ~ 26小区低层30 ~ 4328 ~ 4026 ~ 30多层20 ~ 2819 ~ 2618 ~ 25中高层17 ~ 2415 ~ 2214 ~ 20高层10 ~ 1510 ~ 1510 ~ 15组团低层25 ~ 3523 ~ 3221 ~ 30多层16 ~ 2315 ~ 2214 ~ 20中高层14 ~ 2013 ~ 1812 ~ 16高层8 ~ 118 ~ 118 ~ 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W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4.0.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窖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4.0.1.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4.0.1.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4.0.2.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4.0.2.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4.0.3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环境风貌。
5住宅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富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间距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