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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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

论控方双轨侦查模式马海舰王赵军内容摘要:控方双轨侦查模式是指侦查活动由同属于控方的官方侦查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委托的民间侦查机构同时进行的一种侦查模式,强调官方侦查主体与被害人之间的配合、协作和制约。

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依据有三:弥补公力救济之不足,保证被害人之权益,监督、制约官方侦查。

在考察国外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侦查模式现状,提出我国应建立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并列举了具体理由。

关键词:控方;双轨;侦查;模式双轨侦查(或称双轨制侦查、双轨式侦查)是与单轨侦查(或称单轨制侦查、单轨式侦查)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侦查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研究侦查体制、侦查模式时经常论及、提及的一个问题。

从已有的论述看,目前对双轨侦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轨侦查模式层面,而缺乏对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论述,现对此作一研究,以期人们对双轨侦查的全面了解,同时为被害人参与侦查的合理化提供依据。

一、控方双轨侦查模式的界定完整的双轨侦查包括双轨侦查理念、双轨侦查制度和双轨侦查模式三层含义。

(一)双轨侦查理念在侦查现代化、法治化的进程中,理念往往居于先行和先导位置,对制度构建和侦查实践具有指引作用。

1从世界范围内看,关于侦查活动的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将侦查被视为一种“国家职能”或“公共职权”,即只有国家的专门机关才有权进行侦查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侦查活动。

这是单轨侦查理念。

另一种解释并不将侦查视为国家的专有职能和权力,除国家专门机关外,辩护律师、私人侦探和某些民间机构也可拥有侦查权、担负侦查职责参与侦查活动。

这是双轨侦查理念。

(二)双轨侦查制度不同国家对侦查的不同认识,导致侦查权在国家和社会之间配置的不同,侦查制度分为双轨侦查制度和单轨侦查制度。

单轨侦查制度,是指侦查权由国家垄断,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单独进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无权进行侦查活动的一种国家制度。

双轨侦查制度,是指国家享有侦查权,同时允许社会或民间享有一定侦查权,侦查活动由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和代表公民个人的社会或民间同时进行的一种国家制度。

侦查模式研究综述

侦查模式研究综述

4 ~ 2
了实 现起 诉 或不 起诉 ,或 为 了进 入 审判 程 序 而进行 活 式 ” , 强调法 院在 侦查 过程 中的作 用。西方 国家包括 动 。 因此 ,从 这个角度 ,侦查 模式 即指侦查构 造 ,也 英美法 系 国家和大陆法 系 国家一般都采用 司法型侦查模 可称为侦查程序模式 。
这些概念 的区别有时也不是那 么明显 。… 除此之外 ,站 其一 ,是 指简 单 的事 务与 另 一复 杂 的事 务在结 构 和关 在不 同的角度 或 出于不 同的语境 ,侦查模式 的内容和类 系上具有相似性 和同构性 ,因此 ,可以用 简单 的事 务来 型也不 同。有 的论著将侦查模式确定 为对抗 式侦 查模式 解 释复杂 的事务 ;其 二 ,是指简化 了的形式——要 素或 和非对抗式 侦查模式 ,有 的论著将 侦查模 式确定为职权 元素 ,或者说一个整 体的组成部分 ,如法 的模式 ,就是 主义侦查模式 和 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 ,有 的论 著将侦查 法这种社会现象 的简 化或抽象化 的形 式 ,是人们为 了说 模式确定 为司法性侦查模式 和行政 性侦查 模式 ,有 的论 明或解释法是什 么或 由什么元 素构成 而使用 的概念 。根
郑 志 浩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北京 1 03 ) 008
摘 要 :根据模式 的不同含 义 ,可以将侦 查模 式分为侦查程序模 式和侦查行为模 式。侦查程序模式主
要 有职权主义模式和 " 3事人 主义模式 ,我 国侦查模式具有 “ - 超”职权主 义特征 ;侦查行 为模 式主要分 为由 供 到证 与 由证 到供 的模 式 ,我 国 目前还普遍使用 由供到证的模式 。对侦查模式 的研 究有利 于我们发现 自身
2 1年 6 0 2 月 第2 卷 第3 2 期

论侦查模式——从诉讼程序的视角

论侦查模式——从诉讼程序的视角

和 目的 , 社会 不 能接 受 司法 活 动 ( 不 用 说 侦 使 更 查活动了 ) 以控 、 平 等 对 话 、 判 者 居 中裁 决 、 辩 裁 遵 循 一系 列烦 琐 手续 和 限制 性 规则 的 , 既浪 费 时
间 、 力 , 可能 放纵 罪 犯 的“ 讼 ” 精 又 诉 的方式 展 开 。 无 疑 ,为 了实 现惩 罚 犯罪 的快捷 性 和 有效 性 . 扩 大权力 、 弱化 对 抗 、 化 手 续 和 规则 的行 政 治 罪 简 方式 是最 好 的选 择 。
义务参 与侦 查 活动 ;侦查 程序 以单 项 、秘 密的方 式展 开 。诉讼 追诉 模 式 的特 点 是 :与无 罪推 定 、权
力分 立、主体性 理论 等 密切 联 系 .侦 查活动 中有控 诉 、辩 护 、裁判 三种 不 同的诉讼 角 色和 诉讼 职能 , 控 、辩 、裁各 自享有 一定 的权利 ( 力)和 义务 ,在 侦 查程序 中依 据 法律 规 定行使 权 利 ( 力) 权 权 、履
第一 , 有罪 推定观念 。从 有罪 推定观 念 出发 ,
犯 罪嫌 疑人 作 为有 罪之 人 , 国家安 宁 和社 会秩 是 序 的破 坏者 . 国家和 代表 国家 意志 的 侦查 活动 是 的对立 面 。因此 . 在侦查 程序 中 , 犯罪 嫌疑人 理应 成为 国 家职 能活 动 的对象 和 目标 , 或者 成 为 国家
( ) 政 治 罪侦 查 模 式 的 基 本 价 值观 念 和 思 一 行

冲突时 , 由权威 的第三 者 ( 国家 ) 照社 会公 众 认 依 可 的规 范 , 过 特 定 的公 开 程 序或 仪 式 。 通 以直 观 性对 话 沟通来 实现 调解 或 妥 协 ,以解决 冲 突 , 维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与完善
人 民利 益 遭受 重大 损 失 的各种 犯罪 的总称 ”。 。不难 发现 , 论如 化 的活动 。 不
何 定义 职 务犯 罪 , 都 由三 个方 面组 成 , 括主 体 、 它 包 职务 关 系和
职务 犯罪 侦查 模式 更 是侧 重于 职 务犯 罪侦 查阶 段 侦查 主体
犯 罪行 为 。简 言之 ,职 务犯 罪 是指 国家 工 作人 员主 要 因其所 具 于 犯罪嫌 疑人 的相互 地位和 关系 ,即 是站在 整体 考察 的角度 , “ 对 有 的公 共 职务 身份 关 系而 构成 的犯罪 。比较 典 型 的如 国家工 作 侦 查程 序 中的 两个基 本 主体— — 检 察机 关于 犯罪 嫌 疑人 之 间相 人 员 的贪 污犯 罪 、渎 职 犯罪 等 。职 务犯 罪 是一 种具 有较 大社 会 互 关 系的轮 廓加 以集 约和 抽象 ” 0 。 具体 而 言 , 指一 个 国家 有关 是 危 害性 的 犯罪 类 型 ,其 不但 侵 害 了国家 和人 民的财 产或 人 身等 职 务犯 罪侦 查 的程序 和组 织制度 的总称 , 涉及 到侦 查主 体 、 权力
是与 职务 犯罪 的隐 蔽性 等特 点密 切联 系 的。
( ) 二 侦查模 式 与职务 犯 罪侦 查模 式
“ 具有 一 定 职 务身 份 的人 故意 或 过 失地 实 施 了与其 职 务 之 间具
模式 意味 着类 型化 的 行为 方式 和状 态 。侦 查模 式 是指 享有
有 必然 联 系 的 、 犯 了 国家管 理公 务 的职 能和 声誉 , 侵 致使 国家和 侦 查 权的 主体 为查 明 案件 事实保 障 诉讼 顺 利进 行所 采 取 的类 型
犯 罪侦查 模 式的 现状 与 问题 , 并就 其制度 的 完善 与创新 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关键 词 职 务犯 罪 侦查 模 式 制度 创 新 中 图分类 号 : 98 D 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00 -4 - 10 .522 1)2130 2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我国侦查模式发展历程
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司法制度。

在古代,王朝统治者设立了特别机构来处理犯罪和调查案件,这些机构负责侦查和审判犯罪嫌疑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演变和改进。

在清朝时期,官方建立了类似于现代警察局的机构,专门负责侦查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警察局开始引入科学方法和技术,如指纹识别和侦察技术,以提高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中国共产党建立后,侦查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建立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专门机构,负责反间谍工作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的侦查工作。

同时,中国也逐渐引入了先进的侦查技术和手段,如监控摄像头、电子取证等,以适应现代社会的新形势和技术发展。

当前,中国的侦查模式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包括侦查、取证、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

同时,中国也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分享经验和情报,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

总体来说,中国的侦查模式发展历程经历了漫长的历史积累和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中国的侦查模式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

在未来,中国将继续加强侦查工作,积极应对新挑战,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论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

论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

论我国侦查模式的现状摘要:本文旨在针对近年来不断频发的冤家错案提出我国侦查模式出现的问题,进而分析这些问题的根结所在。

关键词:分权司法审查人权我国现今的侦查模式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公检法三机关诉讼职能分离不清根据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时确定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尽管这项原则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检法三机关追诉犯罪分子的效率,可是也正是这项原则,导致了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合作,职能不分,是进行“流水作业”的法律依据所在。

首先,我们先就公安机关的职权来进行分析。

我国侦查权是由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享有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独立,互不领导,这就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与监督能力十分有限。

公安机关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立案,对于不立案的决定,虽然法律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可是由于二者相互独立,人民检察院对于纠正公安机关决定的能力十分有限,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发文要求说明情况,而主动权仍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同样,对于一件已经立案的案件,是否撤销案件的侦查,也是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的手中,公安机关无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同意,可以直接撤销对案件的侦查;对于一些侦查行为与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都可以自行决定,而完全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授权。

通过这些可以看出,在我国公安机关已经具备了一些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的职能。

其次,就检察机关的职能来说,模糊不清。

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不可谓不广泛,可是其职能到底是侧重于立案侦查,追诉犯罪分子,还是行使法律监督权,审查起诉,从而保障人权呢?我们不得而知。

正是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模糊不清,从而使得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时,成为四不像的局面:既想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可是对于公安机关的行为又没有有效的约束手段;在对刑事侦查的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本身又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公诉职能可以被认为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自然延伸。

侦察模式分析研究

侦察模式分析研究

从侦查模式的演变过程和发展历程上说,先后经历了一般侦查、技术侦查、网络侦查的3个“传统侦查模式”阶段和数据侦查的“现代侦查模式”阶段。

传统侦查模式往往通过走访调查、现场勘查、查询定位等手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线索,收集有关证据,逐步确定嫌疑人,每个环节相对独立,可以实施分步骤、分警力进行操作,具有同时实施的可能性。

但是由于犯罪分子和办案人员信息的不对称,侦查活动往往过于被动,具有一定的依赖性。

而现阶段的数据侦查模式则是将传统手段与大数据充分融合,“由数据到人、由数据到案”,更加追求充分实现侦查环节上的合成,从而达到侦查效益质的飞跃。

当前,我们生活在一个触物留痕的时代,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够通过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大数据的预测功能突破了很多传统侦查模式的限制,通过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准确掌握犯罪的各个因素,使得我们对犯罪活动的发生取得了一定的主动权。

可以说,数据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资源,在当今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掌握了数据就能把准社会治理的脉搏。

因而,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侦查应运而生。

从外部环境看,当前,我市治安形势整体相对平稳,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更多地依托大数据,更加趋向科技化、信息化、智能化、隐蔽化,面临更加严峻和复杂的局势,为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和挑战,数据侦查模式的应用推广势在必行,他不但能够达到“无中生有,一生无限”的良好效果,而且很大程度上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合理地优化警力配置,科学预防犯罪,做好社会治理,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

国家也从各个层面给予我们支持,无论是在统筹协调方面,还是硬件支持和人才培养方面,都给了莫大的帮助。

从内部环境看,去年我局加大投入力度,在6月份建成了大数据合成研判作战中心,购置符合要求的硬件设施,构建了大数据支撑下的信息合成作战体系,对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完善了大数据侦查模式路径,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精干高效、符合实际的机制,为数据侦查提供了实体基础,并初步培养了一批具有数据操作和分析能力的警力队伍,通过大数据侦查,有效盘活了警力资源,为我们提高工作效率、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

论信息化侦查方法论信息化侦查方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犯罪行为也逐渐向网络领域转移。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信息化侦查方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信息化侦查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调查技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信息化侦查的概念和特点信息化侦查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侦查方法相比,信息化侦查具有以下特点:1. 大数据分析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快速挖掘出可疑线索和犯罪嫌疑人,减少侦查周期和资源投入。

2. 跨地域调查能力:网络没有地域限制,犯罪行为可以发生于任何地方。

信息化侦查可以跨越地域边界,迅速获取相关调查数据,并加以分析和研判。

3. 多媒体信息处理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处理各种形式的多媒体信息,如图片、视频、语音等。

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提取和分析,有助于还原犯罪过程和发现犯罪证据。

4. 隐蔽性和追踪能力:信息化侦查可以在网络空间进行隐蔽的侦查和追踪。

通过使用虚拟身份、IP追踪等技术手段,揭示犯罪者的真实身份和行踪。

二、信息化侦查的技术手段1. 大数据分析:信息化侦查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涉案人员、通信记录、行为轨迹等进行全面收集和分析。

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式识别,可以发现潜在的犯罪线索和关联关系。

2. 数据获取和恢复:信息化侦查通过网络监控、数据恢复等手段,获取并还原关键信息。

例如,从被删除的文件中恢复数据、从网络中截获通信内容等。

3. 网络溯源和追踪:信息化侦查利用网络溯源技术,追踪犯罪者的网络活动轨迹。

通过IP地址追踪、虚拟身份识别等方法,可以揭示犯罪者的真实身份和行踪。

4. 多媒体信息分析:信息化侦查通过对图片、视频、语音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提取和分析,还原犯罪过程和犯罪手段,发现隐藏的犯罪证据。

5. 社交网络分析:信息化侦查通过对社交网络中的关系图谱进行分析,找出潜在的犯罪圈子和关联人员。

通过分析社交网络中的互动和信息交流,揭示犯罪背后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

三、信息化侦查的挑战和建议信息化侦查虽然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 隐私保护:信息化侦查需要获取和使用大量的个人数据,对隐私造成一定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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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侦查模式的缺陷与完善摘要:不同国家基于自身的刑事诉讼法理论指导下建立不同的刑事侦查模式,科学合理的侦查模式关系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实现,而我国的刑事侦查呈现出明显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超职权主义特征,其缺陷也日益暴露,而对比两大法系的侦查模式不同特点,进一步分析我国侦查模式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侦查模式。

关键词:侦查模式侦查模式类型制度缺陷一、刑事侦查模式的概述1、侦查模式的含义侦查程序的模式,也被称为侦查构造,是指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

侦查程序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1。

有的学者称之为侦查构造,是基于不同的诉讼构造而形成的,由一定侦查目的所决定的,行使不同诉讼职能的主体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刑事侦查模式是指以侦查权的行使为视角所形成的侦查机关、辩护方、检察机关、裁判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权力利及侦查权的运作方式。

22、侦查模式的类型由于各国文化背景,法律观念、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国刑事侦查模式的不同。

当今世界,由于两大法系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差异,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单轨制侦查模式两大侦查模式。

(一)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单轨制侦查模式的特点:(1)侦查的单向职权性。

大陆法国家受职权主义的支配实行单轨制侦查,侦查程序一般是侦查机关单方面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嫌疑事实进行的官方调查程序,因此不存在控辩双方平行的两种调查收集证据活动。

(2)在警检关系方面紧密配合,采取结合型的侦诉结构。

大陆法国家普遍实行检警合一的关系模式。

检察院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院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

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2渠丽华:《论侦查模式的完善》,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9期(3)主要由检察官和预审法官对警察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抑制。

大陆法国家司法授权与司法审查权传统上主要由预审法官或检察官行使。

这种司法抑制的中立性不及英美法国家的治安法官,不通过改革改变这种状况,则很难有效防止侦查权力的滥用。

(4)辩方的控辩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论在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方在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难以和公检法机关相抗衡。

(二) 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特点(1)侦查的双向独立性。

英美法国家认为侦查在本质上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双方独自为审判进行诉讼准备的过程。

侦查权并非国家机关所独享,犯罪嫌疑人也行使着调查取证的侦查权,控辩双方都有独立收集证据的权利,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2)在警检关系方面相对独立、实行分离型的侦诉结构。

英美法国家实行警检分离的关系模式,侦查权与控诉权相对独立。

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不同机关进行,互不参与。

(3)强化嫌疑人及辩方的防御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得到较为充分有效的保障。

英美法国家为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较大的权利以强化其防御权,如有保持沉默、获得律师帮助、申请人身保护令、获得保释等权利。

法律还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其他一系列权利。

(4)由法官对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在英美法国家由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针对侦查机关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以谋求对侦查权的有效制约。

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侦查机关有单方面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更好的防止侦查权的滥用。

(5)侦查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规范和限制。

英美法国家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以规范和限制国家侦查机关权力的行使,如规定侦查人员具有告知义务,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审前羁押进行严格限制等,防止了司法权力过分集中与滥用。

3二、我国刑事侦查制度的缺陷1、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从侦、辩双方在程序中的地位和关系来考察,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职权式侦查模式。

从侦、辩、审三方在侦查中的关系,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行政型侦查模式。

而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往往为了提高案件侦破率,重视对刑事案件的3李超;《论刑事侦查模式的反思与重构》,载《金卡工程》,2010年第5期侦破,而忽视了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总结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⑴缺少司法审查和授权机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或者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是由侦查机关能不自行决定,无须受到外部机关的批准或者授权。

其例外仅仅包括公安机关的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而处于“控、辩、审”中的审判权的享有者法官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没有任何干涉的权利,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等活动。

4我国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完全排斥中立司法机关的参与,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对侦查活动并不存在任何约束。

在我国,根据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原则,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享有侦查权,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因其还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能,与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着追诉犯罪的任务,从而对公安机关的制约流于形式。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拘留、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的实行,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都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除了提请批准逮捕外),而没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授权机构进行中立裁判。

我国的公安机关享有几乎不受约束的强大的侦查权。

5笔者分析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案件侦查制度同一些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基本原则相悖,其中最为明显包括“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因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损害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违反了人权保护的原则。

⑵辩方缺乏基本的防御权,控辩双方力量严重失衡在我国,公安机关是主要的刑事案件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以国家为其强力后盾,综合各方面的力量,这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

犯罪嫌疑人是普通的公民,不管是在人力还是在物力上来说都无法同公安机关相抗衡,在侦查阶段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因此而赋予犯罪嫌疑人有关权利,如,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现在国际司法界比较流行的规定,在我国不仅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提问时,有义务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的规定,唯一可以做的就是积极同侦查机关相配合来完成刑事案件的侦破,其无权自己或者委托辩护律师进行深入的调查。

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可以聘请律师向其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侦查人员还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事项的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司法机关或者侦查机关为犯罪嫌疑人指定律师或者对其提出法律帮助的义务。

法律没有作出任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规定,使得4樊崇义、刘涛:《无罪推定原则渗透下侦查程序之架构》,载《社会科学研究》,2003年第2期5龚德云:《我国刑事侦查模式的缺陷与重构》,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受到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处于严重劣势地位。

在侦查阶段,律师仅仅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关法律内容的帮助,还不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极为有限,仅仅是具有会见权,代为控告和申诉权、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也不能在场,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更不能向司法系统中的中立部门提出有效申请,辩护律师仅仅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参与到刑事侦查活动中来,因此,其辩护方的功效无法有效发挥。

因此,可以说,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辩护方根本不能作出有效防御活动,同其他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辩护制度相比较,我国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辩护过程。

6⑶警检双向制约模式引发机制冲突,影响诉讼效率我国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各有分工、互相辅助、互相制约。

其具体特点是,公安系统与检察系统各有明确的分工,在工作中即要相互配合又要相互制约,并且配合和制约都是双向的。

公安机关同检察机关的这种关系,有利于及时处理刑事案件,能够互相监督权力的滥用,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这种关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足,并且随着刑事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其弊端表现的越发突出。

7两方面说明: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进行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无法及时监督和制约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者的名号也徒有其表;另一方面,检察系统和公安系统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双向的,这种双向制约形式容易引发两部门之间的冲突,并造成互相不服的情形,会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最后,检察机关无法及时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来,无法充分利用其自身资源,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

最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是按照其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而刑事案件最终是由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并提交法院审判。

由于业务特点不同,使得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的刑事案件不能完全符合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要求,致使刑事案件不能由法院进行审判,需要进行重新侦查,会造成诉讼资源没有必要的浪费。

⑷司法救济手段缺乏纵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基本上各国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具有通过司法手段获得救济的权利,这基本上已经是一种通行的原则。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有关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当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受到不公待6陈瑞华:《刑事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五期,第96页。

7汪建成:《刑事诉讼文化研讨》,《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遇,如非法羁押、暴力取证等,无权向法院申请相关救济。

此外,我国对于“毒树之果”如何处理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两高中作出了部分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如此简单的规定也不能得到完全的履行。

82、我国侦查模式形成的原因多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受到“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指导,使得侦查程序一直被侦查机关所垄断,导致“侦查中心主义”,侦查的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

正如李心鉴博士所言:“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9由于侦查阶段的强职权主义特性使审判阶段所具有的对抗性大打折扣。

甚至有学者指出,“如果单从国家追究犯罪的效果这个角度来观察中国的刑事程序,侦查毫无疑问是整个程序的核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真正决定中国犯罪嫌疑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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