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伴随着这一变革,“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这种现象并非新媒体时代所独有,但新媒体的特性无疑为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滋生土壤。
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门槛大幅降低。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这使得大量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迅速传播。
在某些热点案件中,一些自媒体为了追求流量和关注度,往往在案件还在侦查阶段就迫不及待地发表带有强烈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公众舆论。
比如,在_____案件中,一些自媒体在警方尚未公布完整调查结果之前,就凭借道听途说的消息和主观猜测,将嫌疑人描绘成十恶不赦的罪人,煽动公众的愤怒情绪。
新媒体的互动性也是导致“媒介审判”现象加剧的重要因素。
网友们可以在新闻下方留言、评论、转发,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这种舆论压力有时会对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产生干扰。
一旦某个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大量的评论和指责会如雪片般涌向司法机关,给司法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他们可能会担心自己的判决不符合公众预期而遭受指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新媒体时代信息的碎片化传播也为“媒介审判”创造了条件。
人们在快节奏的生活中,往往习惯于通过浏览简短的标题和摘要来获取信息,缺乏对事件全貌和细节的深入了解。
这种碎片化的认知容易导致公众形成片面的判断,进而参与到“媒介审判”的行列中。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首先,它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然而,“媒介审判”往往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舆论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审判程序和结果,使司法判决失去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其次,“媒介审判”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侵犯。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难以界定罪与非罪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通常情况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法律审判,他们应该被视为“无罪推定”,但是在新闻报道中,媒体却常常把他们当作已经罪有应得的罪犯来报道。
本文将从媒介审判的定义、原因、影响以及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一、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是指媒体在报道某些涉及罪犯或被害者的案件时,对案件所涉及的罪犯或被害者进行道德评价和审判。
这种由媒体替代法律程序对人进行社会评价和审判的现象,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媒介审判的原因1. 社会公众好奇心人类天生就有探究真相的欲望,尤其是在涉及到罪犯的问题上,公众往往会对这些新闻事件十分感兴趣。
然而,有时候当新闻报道某些事情时,由于这些报道会涉及到某些难以找出准确真相的案件,媒体往往就会试图通过声张自己的观点来引起公众的关注。
2. 媒体的商业目的媒体通常会希望自己的报道能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购买,因此他们往往会在报道中对一些耸人听闻的事情加以渲染,这样可以带来更多的商业机会。
3. 指向罪责由于一些媒体机构为了能够“抢跑”其他媒体报道,或者为了给受害者以清晰的指向,往往会在报道中把疑犯的名字、照片、犯罪经过等方面披露出来,如果涉及到了无辜群众,将给他们带来沉重的道德负担。
三、媒介审判的影响1. 回避公正司法、降低司法权威媒介审判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权威,当社会上出现这种情况时,会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同时,公众也会扭曲法律的本意,对司法部门产生不正确的看法。
2. 对被害人产生二次伤害公众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不良评价会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二次伤害。
当媒体把完全未被证实的新闻事件给公众放大后,会对被害人和受害者的人格尊严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
3. 对罪犯的道德伤害媒介审判容易使罪犯受到惩罚,容易引起社会的恶意和仇视。
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被大众诬陷和抹黑打压下去的做法,不利于罪犯的正常思考和形成良性的进修心态。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一、引言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平台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表达观点的主要渠道。
然而,这种新媒体时代也带来了一系列难以掌控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媒介审判”。
本文将详细讨论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概念1·1 媒介审判的定义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信息被大众广泛转发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对传播信息的个人或组织进行道德、伦理或法律上的审判。
1·2 媒介审判的特点1) 全民参与: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个人对信息的评价和评论,形成舆论。
2) 冲动性:媒介审判常常受到情绪的影响,导致不理性的批评和攻击。
3) 信息失真:由于互联网上信息的广泛传播和编辑不严谨,媒介审判往往产生不准确的论断。
三、媒介审判的形式2·1 网上追踪和曝光媒介审判最直接的形式是通过互联网追踪和曝光个人或组织的言行。
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工具,人们可以方便地查找和发布相关信息。
2·2 网上评论和点赞大众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表对信息的评论,也可以通过点赞或转发来表达对信息的支持。
这种形式使得舆论更加快速和广泛。
2·3 网上辩论和抨击媒介审判往往伴随着激烈的网络辩论和抨击。
不同观点的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对话和辩论,也会有人以辱骂和嘲讽为手段抨击对方。
四、媒介审判的影响3·1 影响个人和组织形象被媒介审判所指责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受到形象受损的影响。
负面信息的广泛传播可能导致公众对其产生负面印象,从而影响个人和组织的声誉。
3·2 媒介审判的舆论压力在媒介审判的压力下,个人或组织常常会受到舆论的压力,需要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来修复形象。
3·3 对言论自由的威胁媒介审判的过度批评和攻击可能对个人和组织的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人们会因害怕遭到攻击而自我审查,避免发表真实的观点。
法治视野中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

?法治视野中的媒介审判现象研究赵庚①【摘要】随着现代媒介在解决社会纠纷中作用的日益张显,人们易于依赖甚至夸大其功能,媒介审判仿佛愈加显现出其优于司法审判的趋势。
笔者将从媒介的功能、司法独立性等方面对媒介审判现象进行合理性探究。
【关键词】法治;媒介审判;合理性“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
目前,国内在“媒介审判””概念上的使用不尽相同:“舆论审判”、“媒体(传媒)审判”等均为其同义语,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化产物,在社会矛盾化解、纠纷解决中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过分强调和夸大甚至异化其功能,会混淆公众视线,扭曲公众法治观,影响司法公正。
一、现代媒介在社会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分析从词义上看,“媒介”首先是指传播渠道、传播工具,如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其次是指专司信息传播功能的机构,如网络公司、电视台、杂志社等。
从社会纠纷解决途径上来说,公正合理的媒介监督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具有积极的作用。
媒介与司法尽管在工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公平,都将公众利益置于首位,与司法一道可以说成是现代社会文明进程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两个重要力量,本质上并不冲突。
合理利用媒介的评价作用、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对司法审判尤其是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司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孙志刚案最终催生《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和施行就是现代传媒促进司法完善的一个典型案例。
基于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媒介审判”促进了司法公正。
同时,媒体“失语”或“非理性表达”对社会纠纷的解决具有负面影响。
我国著名新闻传播法学专家魏永征教授认为,媒介审判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

新媒体时代的“媒介审判”现象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然而,与之相伴的“媒介审判”现象也日益凸显,对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媒介审判”并非一个新鲜的概念,但在新媒体环境下,它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更为复杂的态势。
简单来说,“媒介审判”指的是新闻媒体在司法机关还未对案件做出判决之前,就凭借自己的报道和评论,预先给案件定性、定罪,影响公众的判断和司法的公正裁决。
新媒体时代为“媒介审判”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首先,新媒体的低门槛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主体变得极为广泛。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网络论坛等平台发布自己对某一事件的看法和观点,而这些未经严格核实和筛选的信息很容易迅速扩散。
其次,新媒体的实时性和互动性使得信息能够在瞬间传遍全球。
一旦某个热点事件被曝光,瞬间就能引发无数人的关注和讨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再者,部分新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会采用夸张、煽情甚至歪曲事实的手法来报道新闻,从而吸引更多的眼球。
“媒介审判”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它可能干扰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
司法审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但当媒体的舆论压力过大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影响,难以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根基。
对于当事人来说,“媒介审判”可能导致他们的名誉受损,甚至在未被定罪之前就遭受社会的唾弃和歧视。
即使最终被证明无罪,所受到的伤害也难以弥补。
此外,“媒介审判”还可能引发社会的不稳定。
过度的舆论炒作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比如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中,媒体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对嫌疑人进行了大量的负面报道,将其描述为“罪大恶极”的形象。
公众在这种舆论的引导下,纷纷要求严惩嫌疑人。
然而,后续的调查结果可能表明,嫌疑人的罪行并没有最初报道的那么严重,或者甚至可能存在冤情。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

“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媒介审判的个案分析:以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为例在当今社会,媒介审判越来越引人。
本文将以一则实际案例为例,对媒介审判进行深入剖析。
通过分析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我们将探讨媒介审判的现象、过程以及对案件的影响。
案件背景2019年8月,李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篇博文,指控张某对其进行诽谤。
该博文迅速引发广泛,吸引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和转发。
由于涉及知名人士,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成为了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媒介审判过程在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中,媒介审判经历了以下过程:案件曝光:博文发布初期,由于涉及敏感话题,文章迅速发酵,引起了各大媒体的。
初步报道:各大媒体纷纷对该案进行初步报道,呈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
网民热议: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对该案进行热烈讨论。
不少网友表示对李某某的支持和对张某的谴责。
深入报道:随着案件的发酵,媒体开始对案件进行深入报道,呈现了双方的证据和观点。
舆论影响:由于网民的强大压力,以及媒体的广泛,该案在极短的时间内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
媒介审判的效果媒介审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舆论压力:媒介审判通过媒体的力量,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在本案中,张某由于承受不住舆论的压力,最终公开道歉并同意赔偿李某某的损失。
媒体曝光:媒介审判使案件获得了大量的媒体曝光,提高了社会的度。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案件的公正解决,还可以对潜在的不法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媒介审判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在本案中,虽然张某最终同意道歉并赔偿损失,但这一结果很大程度上是在舆论压力下做出的。
而在这种压力下,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真相被忽视,从而影响公正审判。
同时,媒介审判也可能导致“媒体审判”的出现,即媒体和公众的意见对案件的判决产生过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对李某某诉张某诽谤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媒介审判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舆论压力和媒体曝光,促使案件更快地得到解决。
“媒介审判” 之危害及解决对策

“媒介审判"的危害近些年来,“媒体审判”在我国似有愈演愈烈之势。
很多案件,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媒体记者就随意使用“杀人犯”、“贪污犯”等等定性词汇,以带有严重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种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在我国,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进行舆论监督,促使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是社会监督的体现,也是一种特殊的民主监督形式.但是现在媒介审判这种舆论监督的“越位"现象已经被新闻界认为是舆论监督实践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媒介审判”的呢?1、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加强立法,不断完善自身机制。
一方面,要加强立法,明晰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法律的权威性,既欢迎媒介监督,又要坚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在审判中要加强信息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权,保证公开审判,取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
2、媒介应做不懈努力。
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定位,加强媒体自律。
媒介在报道新闻时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者,不是仲裁者.同时,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遵守职业准则.做一个中立者。
媒体要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教育,而且也要与司法机关彼此沟通.一旦司法机关介入了某个新闻事件并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
这时,媒介必须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等基本原则,忠实于新闻事实的本来面目,坚持用中性语言,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力求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公众也应出一份力。
解决好受众的问题,“媒介审判”也就更容易消除,公众自觉学习法律,增强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遇事理性思考,理性判断,不轻易受媒介的煽动,做一个信法、守法的群体,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权威性,阻止”媒介审判”的发生。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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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
吴秋余
《新闻战线》( 2007-05-10 第五期)
2006年9月19日下午,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军,因涉嫌受贿90万余元和9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事一出,媒体再度掀起了讨伐“女贪官”的高潮。
在没有经过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桃色新闻”公之于众,并被众多都市类媒体和网站转载。
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赴安徽阜阳、安庆调查采访后,证实这又是一起无确凿证据情况下被夸大了的“新闻”。
这一事件揭示出的一些媒体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本文试就这一现象作简单分析。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
“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①20世纪上半期,“新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治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
至上世纪末,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200余家,发行量高达400多万份,每年编发各类法治新闻稿件高达数百万件。
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使老百姓第一次获得如此多地监督司法运作过程的机会。
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看,媒体对法治报道倾注如此多的热情不是偶然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环境监视的职能。
环境监视是指大众传媒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警戒外来威胁,二是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政治、经济、生活)的信息需要。
②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
的重要政治环境,对每个公民的社会权利都存在直接、间接的影响。
因此,法治环境必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
二是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
在媒体商业化运作的今天,大众媒介选择新闻信息的标准除了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外,还必须符合新闻价值判断系统的标准,其中包括:时效性、影响力、显赫度、接近性、冲突性、异常性、人情味和趣味性,③才能使新闻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从法治新闻的特点看,除了符合一般新闻时效性、影响力等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1.激烈的冲突性。
“打官司”必然是冲突的外在表现,只有矛盾激化到常规力量不足以解决的地步时,法治这种特殊力量才会介入,因此,法治新闻的冲突性几乎是普遍具有且高于一般新闻的特性。
2.绝对的异常性。
法是维护特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司法则是保证社会按照既定法规正常运行的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消除社会中的反常,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因此,只要是法治事件,绝对具备异常性特征。
3.独特的趣味性。
扑朔迷离的案情,跌宕起伏的情节,加上暴力色情,写成小说都足以引人入胜,何况真实发生的新闻事件呢?
权力争夺——正义的天平与沉默的螺旋
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不仅是新闻媒介职责所在,更是社会正义和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然而,是权力就会有破坏性,当新闻机构滥用监督权,甚至凭主观臆断公然侵犯司法独立时,两大权力的争夺战便由此开始了。
于是,出现了河南民警张金柱酒后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却被判死刑的案件;出现了湖北枣阳市原市长尹冬桂因受贿获罪却被媒体比喻为“女张二江”而遭受严重人格诽谤和侮辱的案件。
我们无意去臆断某些媒体的行为是否出于对司法的漠视抑或是媒体自身的无知,只想对这些现象产生的客观原因和现象背后司法权与舆论监督权的特点作一简单分析:
从权力的来源上看,二者都产生自宪法这一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而第35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实践中,相关法规也很明确。
从二者的从业人员比较,法律的精确性、专业性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按照法律客观地给案件以评判。
法治新闻报道作为法治与新闻互相交融、紧密结合的工作,要求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既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要具备新闻报道专业知识。
但是,从目前队伍情况看,绝大多数媒介是“三分天下”:学新闻(文学)的1/3,学法学的1/3,尚有1/3是没有受过新闻与法律专业教育的;既懂法律又懂新闻的“双通”人才,可谓凤毛麟角。
从两种权力实现的手段来看,司法机关是社会“正义的天平”,其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力使其有权行使强制力,并要求其他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为其提供方便。
监督报道是一种间接实现的权力,其最大的“杀手锏”是通过引导舆论,形成“沉默的螺旋”,进而影响行政、司法等机关。
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报道权时,完全不必像司法那样经过严格的程序,完全具备“创造社会现实”的巨大力量。
从二者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司法审判是严格、精确的法律活动,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且要有资金、时间、精力、技能上的保障。
新闻报道的操作则是模糊的。
没有任何专业技术限制新闻报道必须怎样写,有些词汇和个人主观意志即使不能直接明示在报道中,也可通过暗示加以贯彻,因此,监督报道权可操作性极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走向异化。
从上述对比不难看出,“媒介审判”现象的出现是十分现实和可行的。
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
对于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现象,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为保证司法工作的严肃性,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其中就有“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的规定。
然而,在这个意见下发后,并没有完全阻止“媒介审判”现象的继续发生,“张金柱”案、“董晓阳”案,以及后来的“蒋艳萍”案、“马家爵”案中,新闻媒体干涉司法审判的现象仍在发生。
因此,解决“媒介审判”问题,单纯依靠法律、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从新闻传播的自身规律寻找方法。
不可否认,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素质和新闻报道水平还有待提高,对新闻报道规律的认识也仍然没有跳出传统的模式,对事实的报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带有说教意味。
对一个案件,只要你触犯了原有的“成见”,你就有罪,然后按照你有罪的假设去寻找证据,进而判定你的罪行,而不给你任何辩护机会。
因此,在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今天,陈旧的报道模式必然会践踏司法独立的原则,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从司法和新闻传播工作规律出发,改变以往的报道模式。
首先,坚持报道的平衡性原则,改“一面提示”为“两面提示”。
“在新闻报道中,只要遇到冲突,遇到矛盾,遇到人们有不同看法、不同观点的地方,就一定要倾听双方的意见,报道双方的真实态度和观点,要给冲突、对立的双方以表达自己看法的平等的机会。
”④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规律。
“…两面提示‟由于包含着对相反观点的…说明‟,这种…说明‟就像事先接种牛痘疫苗一样,能够使人在以后遇到对立观点的宣传时具有较强的抵抗力。
”⑤这是传播学的规律。
因此,无论从尊重司法工作的公正原则,还是从遵循新闻报道规律来看,法治新闻的报道都应该采取“两面提示”的做法,给双方以充分发表言论的机会。
其次,坚守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禁止添加报道者的主观色彩,改“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
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时往往采取“诉诸感情”的方式,是“感动人”,而不是“说服人”。
而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进
而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媒介在进行法治报道时,应该主要采用冷静的摆事实、讲道理,运用理性或逻辑的力量来达到说服目的的方法,即“诉诸理性”。
最后,新闻媒介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公益性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于消除“知沟”,而非商业炒作。
新闻媒介由于具有“引导舆论”的社会功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我国的新闻媒介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更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公益性的特征,将法治新闻报道的功能定位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上来。
只有全社会都能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舆论才能正确监督司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媒介审判”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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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注释:
①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对媒介行为规范的思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49页。
②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14页。
③高钢,《新闻写作精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28页。
④高钢,《新闻写作精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81页。
⑤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