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Q3C一类二类三类溶剂

合集下载

ICH Q3(R7)四类溶剂划分标准

ICH Q3(R7)四类溶剂划分标准

ICHQ3C R7现行第四阶段版本2018年10月15日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根据ICH 进程已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意见。

在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管理机构采纳。

编码历史日期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3C 指导委员会经第二阶段后批准,并发布以便向公众征求意见。

1996年11月6日Q3C指导委员会经第四阶段后批准,并建议ICH的三个监管机构采纳。

1997年7月17日对母指导原则所含THF的PDE信息的修订Q3C(R1)注:2005年11月修订前本版本命名为Q3C (M):THF 四氢呋喃(THF)的每日允许暴露量(PDE):根据新的毒理学数据修订PDE。

指导委员会经第二阶段后批准THF的新PDE,并发布以便向公众征求意见。

2000年7月20日Q3C(R1)注:2005年11月修订前本版本命名为Q3C (M):THF 指导委员会经第四阶段后批准,并建议ICH的3个监管机构采纳。

2002年9月12日对母指导原则所含NMP的PDE信息的修订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异丙基苯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PDE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PDE更正了乙二醇的PDE信息ICH第一部分: (1)1.引言 (1)2.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2)3.通则 (3)3.1 基于风险评估的残留溶剂的分类 (3)3.2 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4)3.32类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 (4)3.4分析方法 (6)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6)4.残留溶剂的限度 (7)4.1应避免的溶剂 (7)4.2应限制的溶剂 (8)4.3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9)4.4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10)词汇表 (11)附录1:指导原则中包括的溶剂列表 (13)附录2:其他背景 (17)A2.1环境领域对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监管 (17)A2.2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7)附录3: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19)第二部分: (24)四氢呋喃的PDE (24)第三部分: (27)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PDE (27)第四部分: (30)异丙基苯的PDE (30)第五部分: (35)三乙胺的PDE和甲基异丁基酮的PDE (35)在1997年7月17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建议ICH的三方监管机构采纳该指导原则。

ICH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R6)

ICH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Q3C(R6)

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协调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3C(R6)现行第四阶段版本2016年10月20日本指导原则由相应的ICH专家工作组制定,并根据ICH进程已提交给管理当局征询意见。

在ICH进程的第四阶段,最后的草案被推荐给欧盟、日本、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管理机构采纳。

Q3C(R5)文件历史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THF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NMP的PDE信息母指导原则: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对母指导原则所含异丙基苯的PDE信息的修订修订母指导原则所含甲基异丁基酮的PDE信息,并纳入三乙胺的PDE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ICH协调指导原则目录第一部分:1. 引言 (1)2. 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通则 (2)3.1 基于风险评估的残留溶剂的分类 (2)3.2 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2)3.3 2类溶剂限度的表示方法 (2)3.4 分析方法 (4)3.5 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 (4)4. 残留溶剂的限度 (4)4.1 应避免的溶剂 (4)4.2 应限制的溶剂 (5)4.3 低潜在毒性的溶剂 (6)4.4 没有足够毒理学数据的溶剂 (7)词汇表 (8)附录1:指导原则中包括的溶剂列表 (9)附录2:其他背景 (13)A2.1 环境领域对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监管 (13)A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 (13)附录3:建立暴露限度的方法 (14)第二部分:四氢呋喃的PDE (17)第三部分:N-甲基吡咯烷酮(NMP)的PDE (19)第四部分:异丙基苯的PDE (21)第五部分:三乙胺的PDE和甲基异丁基酮的PDE (24)第一部分: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在1997年7月17日的ICH指导委员会会议上进入ICH进程第四阶段,并建议ICH的三方监管机构采纳该指导原则1. 引言本指导原则旨在建议为保证患者安全而应规定的药物中残留溶剂的可接受量。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

ICH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及残留限度国际药品管理机构ICH(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在药品的质量控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ICH Q3C Guideline for Residual Solvents是针对制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残留有机溶剂进行限制和规定的。

该指南中将有机溶剂分为三类:类1、类2和类3。

本文将详细介绍ICH常用的有机溶剂分类及其残留限度。

类1有机溶剂类1有机溶剂是指在制药工业中使用频率最高、风险最低的有机溶剂。

这类有机溶剂在制药过程中的使用应该越少越好,但即使在非常规制造情况下,其残留量也应该受到限制。

以下是ICH对类1有机溶剂的限制:有机溶剂残留限度(mg/每日剂量单位)苯 2甲苯50二氯甲烷601,2-二氯乙烷 41,1,1-三氯乙烷0.61,1-二氯乙烷 61,1,2-三氯乙烷 11,1,2,2-四氯乙烷0.62-氯乙酸乙酯2002-乙醇5000甲醇3000丙酮300乙酸丁酯300乙酸乙酯900甲醛30N,N-二甲基甲酰胺390乙酸乙酰胺600乙醇5000类2有机溶剂类2有机溶剂与类1有机溶剂相比,使用的风险略高一些。

类2有机溶剂的使用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使用,其残留也应该受到限制。

以下是ICH对类2有机溶剂的限制:有机溶剂残留限度(mg/每日剂量单位)丁酮0.81-丁醇802-丁醇50叔丁醇600溴丁烷 3正丁烷3000甲苯500乙苯420乙醇3000乙酸异丙酯500乙腈20二甲苯150二甲醚3000二氯乙烷 5甲酸甲酯 3甲酸乙酯300甘油正丁醚690甘油乙二醇正丁醚690甘油乙醚/环已醚840马来酸酐30甲酸300三氯乙烯 4类3有机溶剂类3有机溶剂的使用量和风险都比类1和类2更高。

这类有机溶剂在制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在常规制药过程中尽可能避免使用。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ich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
答:ICH Q3C是国际药品注册协调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简称ICH)发布的一系列指导原则之一。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旨在提供关于制药产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建议和指导。

这些指导原则主要适用于药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的有
机溶剂残留问题,并帮助制药行业确保药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不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

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分为三个部分:
1.ICH Q3C(R6):这个文档提供了关于食品和药品制品中有机溶剂残留限量的概述和指南。

它包含了各种有机溶剂的分类、评估方法和安全性评价。

2.ICH Q3C(R8):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更新版本,添加了关于新的有机溶剂的信息,包括氯仿和四氢呋喃等。

3.ICH Q3C(R7):这个文档是对Q3C(R6)的进一步更新版本,修订了关于有机溶剂分类和限量的一些内容。

根据ICH Q3C溶剂残留指导原则,制药企业需要进行有机溶剂残留评估,并确保其产品中的有机溶剂残留量在国际上接受的安全水平范围内。

这有助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具体的有机溶剂残留限量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制药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当地法规和准则。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

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ICH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QCR(Quality Control Residual Solvents)是国际药品监管机构-国际药品注册、技术和质量控制委员会(ICH)发布的一项指南,用于规范药品制造过程中的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

溶剂残留物是指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溶剂,但在制剂中未完全蒸发或被移除的溶剂。

导言溶剂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广泛应用,包括分离、提取、结晶和纯化等步骤。

然而,溶剂中的残留物可能对人体产生毒性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因此,在药品开发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对残留溶剂进行必要的质量控制。

溶剂分类ICHQCR指导原则将溶剂分为类1、类2A和类2B三类。

类1溶剂是无毒、无致畸、无致癌和生殖毒性的溶剂,如水、乙醇、甘油等。

这些溶剂的使用一般没有限制。

类2A溶剂是有潜在毒性或限制使用的溶剂,但在限定剂量下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剂型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A溶剂包括氯仿、氯化甲烷、二氯甲烷等。

类2B溶剂是有潜在毒性,并且在制剂中的残留量应尽量减少的溶剂。

这类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残留量取决于药物用量和给药途径。

一些常见的类2B溶剂包括苯、乙酸乙酯、二甲基甲醚等。

质量控制要求ICHQCR指导原则确定了三种质量控制要求来管理溶剂残留物。

1. 可容许残留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 PDE):PDE是指人体每日接触该溶剂残留量的最大可容许量。

它可以通过毒理学评估和毒性数据来确定。

对于类1溶剂,PDE通常设置为无限大。

对于类2A和类2B 溶剂,PDE被用来确定最大可容许残留量。

2.可容许残留量限度:可容许残留量限度是指药品中残留溶剂的最大可容许浓度。

它根据预期剂量、给药途径和药物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通过使用PDE和剂量预设的数学公式,可以计算出每种溶剂的可容许残留量限度。

3.分析方法:为了确保溶剂残留物的质量控制,需要使用适当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和分析。

ich残留溶剂限度表

ich残留溶剂限度表

ICHQ3C将残留溶剂分为四类:
1.1类为应避免使用,包括已知的人体致癌物,或者有较大致癌嫌疑,以及环
境危害物,1类溶剂采用浓度限度(ppm)来控制。

2.2类为应限制使用,包括非遗传毒性致癌物质,可能引起神经中毒或畸变等
不可逆毒性的溶剂,可能具有严重但可逆的毒性的溶剂,2类溶剂一般采用PDE(每日允许暴露量)(mg/天)或浓度限度(ppm)控制。

3.3类为低潜在毒性的溶剂,无须制定基于健康的暴露程度,应该由GMP或其
它基于质量的要求进行限度。

4.4类为未知毒性,没有足够毒性资料,使用较少的溶剂,如果使用该类溶剂
需论证合理性。

此外,某些特定的化合物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被归为更具体的类别。

因此,建议在制定具体的残留溶剂限度时,结合化合物性质和用途,参考最新版残留溶剂指导原则和指导原则附录。

ICH残留溶剂指南(中文翻译)

5.4残留溶剂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残留溶剂的级别限度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已采用了关于残留溶剂的杂质指南,它规定了生产后允许残留在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中溶剂的含量限度。

本指南(文本复制见下文)不包括已上市的产品。

然而欧洲药典应用了存在的活性物质、赋形剂和药品指南中同样的原理,无论它们是否药典专论主题。

所有物质和产品都需要测定可能存在于物质或产品中的残留溶剂的含量。

如果异类溶剂的使用已被证明其合理性也已授权,那么它会在各个专论的测试部分受限定。

通常,药典专论不包括单一二类溶剂的测试限度,因为该类溶剂随生产商的不同变化很大。

因而生产工艺中使用该类溶剂时应通知主管当局。

这个通知也应随用于证明欧洲药典的实用型的档案一同提交,并在证明中提及。

当生产工艺中只使用了三类溶剂,可应用干燥失重测试,该测试应在单一专论中叙述。

如果三类溶剂的限度大于0.5%,并已经证明合理性和授权,那么还要求有该溶剂的指定的检测方法。

在这种情况下,限度在单一专论中给出,因为定义指的是无水和无溶剂的物质。

在所有情况下,应巴使用的溶剂通知主管当局。

至于二类溶剂,该通知已在适用性证明中提及。

当使用了一类残留溶剂或二类残留溶剂(或三类残留溶剂超过0.5%),应尽可能使用在一般方法(2.4.24)中叙述的方法学。

否则应使用经适当验证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杂质:残留溶剂指南(CPMP/ICH/283/95)1.引言2.指南的范围3.一般原则3.1.危险评估对溶剂的分类3.2.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3.3.二类溶剂的限度叙述的选择3.4.分析规程3.5.残留溶剂的报告水平4.残留溶剂的限度4.1.避免使用的溶剂4.2.规定限度的溶剂4.3.低毒性潜能的溶剂4.4.未发现充分毒性数据的溶剂词汇表附录1. 溶剂列表包括指南附录2. 附加背景资料附录2.1: 有机挥发性溶剂的环境规程附录2.2: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附录3. 规定暴露限度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引言……(原文不清楚)。

ich 溶剂分类

ich 溶剂分类
ich(国际化学家联合会)是一个专门从事化学领域研究的组织,该组织制定了一种溶剂分类系统,以方便化学家在研究中使用。

这种分类系统包括三个主要分类,分别是极性、极性-非极性和非极性。

极性溶剂
极性溶剂是指在分子中带有极性键的溶剂,它们与其他带有极性键的化合物容易发生反应。

这类溶剂通常具有较高的介电常数和比表面积,使它们在溶液中具有强烈的溶剂能力。

常见的极性溶剂包括:水、醇类、酮类、醛类、羧酸类、酰胺类、亚胺类、硫醇类等。

极性-非极性溶剂
极性-非极性溶剂是指既有极性键又有非极性键的溶剂,可在溶液中扮演两种不同的角色。

它们既可以溶解极性化合物,又可以溶解非极性化合物。

常见的极性-非极性溶剂包括:丙酮、乙醚、二甲基甲酰胺(DMF)、二甲基亚砜(DMSO)、N-甲基吡咯烷酮(NMP)、甲醇和乙醇等。

非极性溶剂
非极性溶剂是指在分子中没有极性键的溶剂,它们可以与其他非极性化合物溶解。

这类溶剂通常具有较低的介电常数和比表面积,因此它们在溶液中溶解非极性化合物时效果更好。

常见的非极性溶剂包括:石油醚、氯仿、二氯甲烷、乙酸乙酯、环己烷、正己烷、苯和甲苯等。

总之,ich 溶剂分类是化学家在研究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式,不
同的溶剂在不同的研究领域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对化学家来说,熟练掌握ich 溶剂分类对于化学研究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和残留限度

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与残留限度医药中常用有机溶剂分类与残留限度药品的残留溶剂无治疗作用并可能对人体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本文对国际协调大会〔ICH〕制订的指导原如此与各国执行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药品的残留溶剂,又称有机挥发性杂质,是指在活性药物成分、辅料和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有机挥发性化学物质。

药品还可被来自包装、运输、仓储中的有机溶剂污染。

药品生产商有责任确保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残留溶剂对人体无害。

各国药监部门曾使用不同的药品残留溶剂指导原如此,为此国际组织展开了协调工作。

经相关程序讨论和审查后,国际协调大会的指导原如此于1997年7月17日获得通过,被推荐至国际协调大会〔ICH〕的指导委员会采用。

该指导原如此要求,如果某个药品的生产或纯化过程可导致溶剂残留,就应对这个药品进展检测,并且只检测生产过程或纯化中使用或产生的那种溶剂。

根据使用量的多少,可采用累加的方法计算药品中残留溶剂的量。

如果累加量低于或等于指导原如此中的推荐量,如此该药品无需进展残留溶剂检测;如果累加量高于推荐量,如此必须对该药品进展残留溶剂检测。

该指导原如此适用于颁布以后上市的所有剂型和给药途径,但不适用于在临床研究阶段使用的潜在新药和新辅料,也不适用于已上市的现有药物。

在某些情况如短期〔小于30天〕或局部应用下,视具体情况,溶剂的高残留量也可承受。

按照毒性大小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该指导原如此将溶剂分成三类〔所列举的溶剂并不完全,应对合成和生产过程所有可能的残留溶剂进展评估〕:第一类溶剂是指可以致癌并被强烈怀疑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防止使用这类溶剂。

如果在生产治疗价值较大的药品时不可防止地使用了这类溶剂,除非能证明其合理性,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的X围内,如:苯〔2ppm〕、四氯化碳〔4ppm〕、1,2-二氯乙烷〔5ppm〕、1,1-二氯乙烷〔8ppm〕、1,1,1-三氯乙烷〔1500ppm〕。

第二类溶剂是指无基因毒性但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

ICH Q3c 中文版)


第 5 页 共 18 页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此例制剂中乙睛限度总量既不符合方法 1 也不符合方法 2。生产 厂可先测定制剂,以确定在处方工艺中能否降低已睛水平,如果不能 将乙腈水平降至允许范围,生产厂应采取措施降低制剂中的乙腈量; 若所有措施均不能降低残留溶剂的水平,厂方应提供其尝试降低残留 溶剂以符合指导原则所做工作的总结报告,并以利弊分析报告证明允 许该制剂存在的较高水平的残留溶剂。 3.4 分析方法
方法 2:制剂中的每一种成分不必符合方法 1 的限度。药物中允 许的残留溶剂限度水平,可根据表 2 中 PDE mg/天及已知最大日剂 量,用方程(1)来计算。只要证明已降低至实际最低水平,便可以 认为这种限度是可接受的、该限度能说明分析方法的精度、生产能力 和生产工艺的合理变异,并能反映当前生产的标准水平。
建议值。
乙睛作为残留溶剂的另一例子,曰最大给药量 5 刀 g,制剂中含
两种赋形剂,各组分及计算得到的最大残留的乙睛最见
下表:
成分
处方量
乙睛量
日(摄人)量
原料药
0.3g
800ppm
0.24mg
辅料 1
0.9g
2000ppm
1.80mg
辅料
3.8g
800ppm
3.04mg
药物制剂
5.0g
1016ppm
5.08mg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1.介绍 本指导原则旨在介绍药物中残留溶剂在保证人体安全条件下的
可接受量,指导原则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 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中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剂的生产中,以 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有机挥发性化合物,它们在工艺中 不能完全除尽。在合成原料药中选择适当的溶剂可提高产量或决定药 物的性质,如结晶型。纯度和溶解度。因此.有时溶剂是合成中非常 关键的因素。本指导原则所指的溶剂不是谨慎地用作赋形剂的溶剂, 也不是溶剂化物,然而在这些制剂中的溶剂含量也应进行测定,并作 出合理的判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类溶剂:已知可致癌且对人和环境有害的溶剂,尽可能避免使用(事实上很多大公司如罗氏等已将这些甚至包括某些二类溶剂打入“黑名单”),如果实在无法避免,残留量必须控制在规定限度:
苯(2ppm)
四氯化碳(4ppm)
1,2-二氯乙烷(5ppm)(我注意到隆莱还有使用)
1,1-二氯乙烯(8ppm)
1,1,1-三氯乙烷(1500ppm)
二类溶剂:有动物致癌性的溶剂,按每日允许接触量计算的规定限度如下:
乙腈(410ppm)
氯苯(360ppm)
氯仿(60ppm)(罗氏禁用)
环己烷(3880ppm)
1,2-二氯乙烯(1870ppm)
二氯甲烷(600ppm)
1,2-二甲氧乙烷(100ppm)
N,N-二甲基乙酰胺(1090ppm)
DMF(880ppm)
二氧六环(380ppm)
2-乙氧基乙醇(160ppm)
乙二醇(620ppm)
甲酰胺(220ppm)
正己烷(290ppm)
甲醇(3000ppm)
乙二醇甲醚(50ppm)
甲丁酮(50ppm)
甲基环己烷(1180ppm)
N-甲基吡咯烷酮(4840ppm)
硝基甲烷(50ppm)
吡啶(200ppm)
环丁砜(160ppm)
1,2,3,4-四氢化萘(100ppm)
甲苯(890ppm)
1,1,2-三氯乙烯(80ppm)
二甲苯(2170ppm)
三类溶剂:低毒溶剂,限度为≤0.5%,即5000ppm,如我们常用的乙醇、EA、TBME、丙酮、THF、庚烷、异丙醇等
除上述三类溶剂外,还有一些溶剂如我们用过的石油醚、甲基四氢呋喃等尚无毒理资料,必须证明其残留量的合理性。

尤其石油醚,建议今后避免使用,尤其在后道反应最好避免,由于其成分复杂,无法测定准确残留量。

总之,在工艺开发阶段应优先选择三类溶剂,控制二类溶剂,尽量避免一类溶剂的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