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路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采取专项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健康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施工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开工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有关公路工程违法施工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2.道路旅客(道路运输站)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旅客(道路运输站)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道路旅客(道路运输站)经营许可的行政审,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事中监管

(一)明确申报程序。市交通运输局应公示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声请人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许可,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二)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流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公开审批事项,对符合要求且通过审批的及时颁发相关证件并予以公示。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站)的管理,强化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站)安全生产、质量信誉考核。

(二)督查企业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提高相关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基层监督。市交通运输局对下级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

(二)加强安全宣传和技术宣处。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运输相关安全,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的多方面宣传。

3.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资格证考试中心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管理控制,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素质,务实道路运输安全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二)税收票证的监管 (三)规范案件查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邢台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各项税、费优惠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原则,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税、费优惠备案事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税、费优惠备案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冀地税发〔2012〕84号)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费优惠。 2、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审查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资格。 3、减免税、费款有规定用途的,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缴纳各项税、费。 4、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或备案自行享受税费优惠情况。 5、已享受税费优惠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费)优惠备案后,分别由各基层税务分局和局机关组织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检查。全面检查由各基层税务分局组织,不

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由县局组织,主要对基层税务分局审核情况进行复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40%。 专项抽查:每年组织一次,抽查不少于20%。 上述指标如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全面检查: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资料后在次日上午前及时移交并复核;在3个工作日内做好资料审核工作,对疑点企业进行派工调查,组织开展约谈、实地下户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经后续管理核实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二)专项抽查: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等工作,由市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基层税务分局办理的税(费)优惠备案事项进行复核,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启动纠错撤销机制。 (三)税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实际情况不符合有关税费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费优惠的、享受税费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备而自行享受税费优惠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 为做好辖区内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工作,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范围内污染源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省控、重金属排放等重点污染源(含城镇污水处理厂),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对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污染源加密检查频次。 (二)开展不定期突击检查。针对环境突出问题,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 (三)专项检查。开展涉水、涉气等专项行动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查阅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

录;检查排污口规范化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内容,制定详细检查方案计划,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二)开展检查。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实施现场检查,突出精细化监察要求;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对重点污染源单位进行反馈,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区环保局。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由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审查。 (四)督促整改落实。区环保局对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以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重点污染源单位存在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罚款等处理决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本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发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上级人防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5、监督检查程序 (1)省人防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人防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或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检查工组。

(2)执法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县人防部门根据接受到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规定就追其执法过错责任。 处理结果有以下方式:(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5)吊销行政执法证件;(7)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9)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处罚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四)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五)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

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六)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抽查工作由局财务和稽核审计科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抽查面不低于50%(二)专项监督:接受省、市级部门至少2次社保基金专项检查,原则上、下半年各1次。 (三)审计监督:专业审计部门(审计局)对社保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每年一次。年初,确定专项检查具体险种,并将检查方案报上一级社保基金监督机构审定。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加强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手段和对策研究 2015-11-02【内容摘要】 当前,以放权为重点的政府职能转变已有重大突破,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切实做好“放管”结合面临很多现实挑战。上海率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探索,对于创新政府治理新路径,对于自贸区政府管理制度创新在全国率先推广,对于“四个中心”建设和构建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重大意义。 一、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现有做法 一是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自贸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先照后证”登记制、年度报告公示制、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创新外商企业管理方式。二是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体系。浦东新区率先全市创新市场监管组织架构,挂牌成立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增加监管力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深化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强化信用监管。三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通运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投入使用,“上海诚信网”改版升级。研究出台多项信用制度规范文件,多领域、跨区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四是启动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自贸区已建立联合监管与协同服务制度、综合执法制度、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督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五是重点领域先行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金融领域形成事中、事后监管基本框架,海关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等一系列监管制度,口岸启动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六是推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建设。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上海市行政审批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事中、事后监管问题分析 深入分析上海市在探索推进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暴露出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部门合作不协调、方法手段不到位、社会参与不密切、监管人才不匹配等问题,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认识不一,推进步伐各异,缺乏顶层设计。目前,各部门对事中、事后的认识程度还存在差异,导致部门推进的进度各不相同,直接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整体推进。二是政府监管重点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的衔接机制不协调、不到位。与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法制保障跟不上,对事中、事后监管方法手段缺乏,监管存在“空档期”和“空白点”。三是事中、事后监管缺乏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程序设计。政府监管能力的“有限性”与实际推进中监管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监管内容不清晰、部门合作不协调、基层监管压力大、监管精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总体思路 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新趋势、新要求,国外发达国家在很多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完善、高效的监管体系,其特点归纳为立法保障先行、注重部门之间协调、实施分类监管、剥离交叉的监管职能、监管主体多元、建立惩戒机制、实施动态监管、注重专业领域的职业水准、设立专业课程等。未来事中、事后监管要借鉴国外经验,总结自贸区经验,加快向全市推广。 ——正确处理四大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的衔接关系;事中、事后监管自贸区内外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现有行政架构的关系;事中、事后监管与市场环境建设的关系。——基本思路:一是注重顶层设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与事前审批、政府内部运行规则、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现行法律框架、社会发展基础条件等有机衔接。二是强化统筹协调。在全市范围内确立若干监管重点领域,在市级层面组建相应的决策协调机构。三是下沉监管重心。把监管职能、监管手段、监管人员等下沉到一线部门,完善一线部门的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监管职能的法定化、职业化机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提升行业协会的自律自管能力,组建第三方独立监管机构,同时成立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化评估机制。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X”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X﹞6号)、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X 政发﹝X﹞33号)精神,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58号)要求,切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扎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 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

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3.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智慧智能监管。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管、风险预警化监管、智能分类化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5.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包容审慎态度对待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新兴经济不断创新发展。 6.协同共治监管。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清单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管,依法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权限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操作农业机械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督检查内容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机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三夏”“三秋”农忙季节组织专项检查。 (三)依法规范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安全技术检验,对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

验。 (四)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机械安全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五)查封、扣押有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或者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或者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六、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农机安全监理站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监督检查时,至少有两名监管人员参加,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农业机械安全法定义

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天津市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按照《天津市承诺审批制试行办法》,本部门就电影放映单位许可(负责市内六区)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以下办法:第一条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第38条。 (二)申请条件设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三)申请材料设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6条。 第二条申请该事项的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办理该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单位)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表(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1.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一)项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60日内补齐。 第五条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申请单位(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寒办发〔2015〕8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二)责任明晰,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政府及其

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政府领导责任。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公正透明,高效便民。着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确保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四)综合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主体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监管重点,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 1.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重点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6项) 第一项:对农业局本级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农业局主要负责对各行政许可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部门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明确行政许可标准、许可程序,规范业务审查行为,并对行政许可相对人许可后的经营、生产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农业局本级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五)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农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许可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县本级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农业局在实施本级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7)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

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

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企业创新的繁文缛节,减轻企业负担。 3.公开公平监管。全面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监管检查制度。监管的事项、方式、频率、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做好“双随机”监管信息的及时推送,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克服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 4.智慧智能监管。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充分发挥新科技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空间立体可视化监管、大数据集成化监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电子教案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5项) 一、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监督管理 三、排污许可证事项监督管理 四、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事项监督管理 五、规范案件查处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1) (职权名称:固体废物管理许可事项监督管理) 单位:玉州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玉州辖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是否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2)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转移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 (3)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加工利用定点企业是否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从事进口废纸、废塑料、废铜泥的加

工利用活动。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月不少于 1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 2、专项检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每年不少于 4 次,其它单位每年不少于2 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玉州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固体废物管理许可后续的日常监管, 负责组织专项检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固废台帐资料核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玉州区环保局对获得许可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管。监管频次每年不少于1 次,其他有要求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方式,对许可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必须由2 名以上环保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许可单位应当配合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许可审批的后续监管 单位名称:县农业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许可业务审查职权和从事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行政许可程序和许可时间的合法性; (三)行政许可相对人被许可行为的时效性; (四)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的存续有效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许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在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应对各业务单位和许可

相对人不同的业务审查内容、程序予以协调、统筹。对问题梳理归纳并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单位予以通报乃至处罚。 (四)县农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议、反映、申诉等,对实施局行行政许可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农业局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许可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操作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许可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法定要件缺失以及许可后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人员在行政许可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者,由有权机关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 (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

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污。 实行辐射安全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源项、种类、活度、操作量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筑垃圾处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责权限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和监管,负责查处建筑垃圾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 三、监督检查内容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运输,是否有抛撒遗漏等行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计划;采取突击检查等不同形式对监管对象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每个建筑工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专项检查,对每个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每年开展至少3次检查。 (二)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建筑垃圾抛撒遗漏等突出问题,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整治方案;在全县范围内每年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于1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启动突击检查工作。确定被检查企业、检查内容和组成人员;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到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询问人员等方式予以核实,并根据情况进行证据固定与抽样检验;汇总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检查记录,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形成检查工作总结,根据检查情况报告或通报。 (二)专项整治。根据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加强证后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违法性质、违法情形,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桓台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县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2、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行为; 3、是否存在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二)对《浙江省归国华侨证》受理的监督检查(三)对华侨回国定居之初审受理的监督检查

(一)对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监督检查 单位名称: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台侨综合科。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二)材料是否属实、齐全。 1.办理华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护照原件;(2)住在国居留证原件及翻译件;(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中文认证或公证材料;(4)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 2.办理归侨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及翻译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3)回国定居地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自愿放弃国外居留权的书面承诺;(5)出入境记录单。 3.办理侨眷身份需检查下列材料: (1)国外亲属护照和居留签证的复印件;(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亲属取得住在国居留权的中文认证;(3)国外亲属在外实际居住时间证明(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4)申请人与国外亲属的关系证明,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公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检查台侨综合科办理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区侨办华侨、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工作办理情况;

(二)对台侨综合科进行现场检查指导; (三)做好新任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业务能力,做好自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普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投资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项目法人;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下同)经发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项目单位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审批是否有越权行为;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审批流程是否合法、审批结果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实施。检查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项目相关批复文件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法人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

建设等有关情况。 (三)监管职责履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是否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集中开展1次专项检查,上级部门或市委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适时调整。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听取项目单位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资料。查阅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账簿、凭证;核实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情况;可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说明,并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形象、进度和建设内容。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督导检查程序。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安排,及时通知相关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发区经发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准备,并全程参与上级部门的专项稽察和督导检查工作。收集整理稽察检查意见,督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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