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招聘《教育法》实施案例分析
教资试题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资格考试作为教师入职的重要门槛,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际的教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不仅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也侵犯了考生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教师资格考试法律案例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中,考生小李报名参加,经过笔试、面试等环节,小李总分位列前茅,按照招聘计划,小李顺利进入体检环节。
但在体检过程中,小李被诊断出患有某种慢性疾病,不符合教师体检标准。
招聘单位以此为由,取消了小李的聘用资格。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的病情并未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且在报名时并未告知招聘单位自己的病情。
于是,小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招聘单位撤销取消聘用资格的决定。
三、法律分析1. 招聘单位取消聘用资格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招聘单位取消小李的聘用资格,主要是基于小李不符合教师体检标准。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残疾人在就业、升学、培训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因此,招聘单位在取消小李聘用资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小李的实际情况,不得仅以体检标准为由剥夺其就业权利。
2. 小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小李虽然患有慢性疾病,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因此,招聘单位取消小李聘用资格的决定,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招教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成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教师招聘工作,保障教师队伍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招教法律法规。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教师招聘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分析,探讨招教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在2019年进行教师招聘,共有50个教师岗位。
招聘公告中明确规定了招聘条件、考试内容、面试形式等。
在招聘过程中,共有100名考生报名参加笔试,其中30名考生进入面试环节。
在面试过程中,考生甲因涉嫌作弊被取消面试资格。
考生甲不服,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考生甲是否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2. 学校是否有权取消考生甲的面试资格?3. 考生甲的投诉是否合法?(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教师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师进行招聘、考核、培训、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案例分析1. 考生甲是否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二条,教师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在本案中,考生甲在报名时符合招聘公告规定的条件,因此具有参加面试的资格。
2. 学校是否有权取消考生甲的面试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教师进行招聘、考核、培训、晋升、解聘等管理工作。
在本案中,学校在招聘过程中,发现考生甲涉嫌作弊,根据相关规定,学校有权取消考生甲的面试资格。
3. 考生甲的投诉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幼儿教师招聘考试案例分析(含答案)

从对某幼儿园大、中班幼儿的调查来看,中班80%的幼儿、大班98%的幼儿都喜欢教师始终面带笑容。
这种情绪时时感染着幼儿,使幼儿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心情放松,产生对教师的亲近感与信任感。
结合材料,试分析如何建立良好师幼关系。
(广西)(1)帮助幼儿适应环境的变化,消除分离焦虑;(2)积极主动地与幼儿交往;(3)对幼儿和幼儿的活动真正关注并感兴趣;(4)理解与宽容地对待幼儿的错误;(5)帮助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6)帮助幼儿摆脱不良行为习惯。
一个炎热的夏天,张某工作很忙,特地给3岁的儿子买了一个玩具让他玩。
张某忙完家务,给孩子准备洗澡水,叫儿子洗澡。
连喊几遍,孩子说:“爸爸,我不洗澡,我没空。
”爸爸给他讲道理,他却说:“不,我偏不。
”张某生气了,一把抢过玩具,强行把孩子按入浴池。
可是趁张某拿肥皂的时候,孩子跑走了。
张某气不过,抓着孩子狠揍了两下屁股,接着强行给他洗澡。
孩子大哭大闹……结合案例,分析此阶段幼儿的心理特点。
(福建)幼儿此阶段正处于幼儿心理发展的转折期和危机期。
其表现出以下心理特点:(1)行为具有强烈的情绪性;(2)爱模仿;(3)思维仍带有直觉行动性。
李先生的儿子今年3岁,名叫浩浩,刚上幼儿园不到三周。
最近,李先生发现浩浩回家后不是埋头不语、就是大喊大叫,一提起幼儿园就万分恐惧,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有时候还大小便失禁。
一天,浩浩要小便的时候,李先生帮他脱下裤子,竟然发现浩浩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深深的、特别明显的指甲印……结合案例,谈谈你对教师体罚行为的看法。
(湖北)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教师体罚幼儿,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由于近年来学校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力量相对不足,学校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决定对部分教师进行公开选拔。
在选拔过程中,学校发现一位名叫张老师(化名)的应聘者,其学历、教学经验等方面均符合要求,但张老师曾因涉嫌抄袭论文被所在大学开除。
学校考虑到张老师的专业能力和潜力,决定破格录取张老师,但未将此情况告知学生家长。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教师聘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本案中,张老师虽具备专业能力和潜力,但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
(2)学生家长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教育情况。
本案中,学校未将张老师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3)学校招聘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学校在招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
2. 案例分析(1)张老师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
本案中,张老师虽具备专业能力和潜力,但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说明其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张老师不符合教师聘用条件。
(2)学校侵犯了学生家长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的教育情况。
本案中,学校未将张老师曾因抄袭论文被开除的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侵犯了学生家长的知情权。
学生家长有权了解子女所在学校教师的背景和资质,以便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学校和教育资源。
(3)学校招聘程序存在违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中,学校在招聘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存在违规操作。
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确保招聘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避免出现违规操作。
辽宁教师招聘考试案例分析及答案

教育综合——-—-——-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详见博文:“教育综合案例分析题-———答案解析"案例一(南京六城区2011真题)去一所小有名气的小学听课,休息时走进了一个三年级的班,我被贴在墙壁上的纸吸引住了。
仔细瞧去,纸张上赫然写真“保证书”三个字。
其内容有。
“我向全班同学保证,以后再完不成作业,就抄三遍课文",“从今天开始,上课时我要再与同学随便说话影响班级,就值日一周”.“老师,同学们,我的红领巾以后再也不会忘戴了。
如果因此给班级扣分,我自愿抄20个词,每词五遍"……我寻思,学生写了“保证书"后能保证不犯错误吗?以上案例或许你也曾见过或听过,在学生犯错误或反复犯错时,有些教师就会让他们写“保证书”,①请你谈谈结合教师职业道德谈谈对这种做法的认识。
②如果你是这位老师,你会怎么对待犯错误的孩子呢?案例二(河南特岗2011真题)小刘以优异的成绩应聘为某中学特岗教师,她一到岗能够认真讲课,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技能,她还运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手段,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她的课很受学生欢迎.但是,她不能容忍学生不认真听讲,对个别不认真听课的学生经常采用罚站,甚至不许进教室听课等方式惩罚他们。
请运用教师职业道德的知识来对刘老师的做法进行分析评价.法律法规案例一这是重庆一中学因剃头发事件而不让其上课的材料。
刘某是一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他特喜欢罗纳尔多,把头发剃成足球样式形状,第二天便来学校上课,刚走进教室,被老师看见,老师便对他说:“你的发式太怪了,把头发再去剪剪,恢复正常了再来上课,顺便让你爸爸妈妈来学校一趟。
”刘某回家后,将这件事告知家人,第二天他的外婆便一起来学校,学校老师要求刘某剪掉头发,并不准许他上课。
外婆带他去将头发剪成光头,第三天又来学校,没想到学校老师却说哪有学生光头来上课的,依然不允许其上课,外婆只好找校方领导,校方说不准许其上课.家长说;‘可否戴帽子上课。
招教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成为国家战略重点。
然而,在教师招聘过程中,一些地区和学校存在着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严重影响了教师招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案例将以一起教师招聘歧视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探讨如何保障教师招聘的公平性。
二、案例描述2019年,某市一所中学公开招聘教师,公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是本地户籍。
张女士,外地人,拥有一份优秀的大学学历和教师资格证,在得知招聘信息后,积极准备应聘。
然而,在报名过程中,张女士被告知因为户籍问题不符合应聘条件,无法参加考试。
张女士认为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于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经过调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中学的做法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地域、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歧视劳动者,不得因劳动者残疾、疾病等原因限制其就业。
”本案例中,该中学因地域歧视拒绝张女士参加招聘考试,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地域、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理由歧视教师。
”本案例中,该中学的做法同样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四、案例分析1. 公平性原则教师招聘的公平性是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案例中,该中学因地域歧视拒绝张女士参加招聘考试,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利,破坏了教师招聘的公平性。
2. 法律意识缺失该中学的做法反映出其法律意识缺失。
在教师招聘过程中,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3. 社会影响此类歧视现象不仅损害了应聘者的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教师招聘的公平性。
教师招聘统考 教育政策法规.复习题库与典型案例

的书。
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在《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并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
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法院受理此案。
【案例分析】《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权,但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作为一名人民教师。
教师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还要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
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言行对学生的影响可想而知。
因此我国《教师法》规定,作为教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做到爱国守法、为人师表。
第二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政策及重要规定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关于教育政策颁布的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④《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A.①②③④B. ①③④②C. ①③②④D. ①②④③2.《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爱国主义是全民教育,重点是()A.部队B.广大劳动人民C.广大青少年D.党政机关3.高中阶段课程设置()为主。
A.分科B.综合C.分科与综合相结合D.必修4.我国实行()级课程管理。
A.一B.二C.三D.多5.()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A.家庭B.学校C.社会D.企事业单位6.()是学校进行德育、实施《中学德育纲要》的基层单位。
A.学生会工作B.团组织C.少先队D.班级7.中学实行()负责的德育工作领导体制。
A.党支部B.校长C.班主任D.学科教师8.()年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A.2001B.1994C.1998D.2004二、填空题1. 是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
教育学法律非法就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师队伍日益壮大。
然而,在人才选拔和就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非法就业的现象。
本案例将围绕一位教育学专业毕业生非法就业的事件展开,分析相关法律规定,探讨非法就业的法律后果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介绍(一)基本情况小明(化名)是我国一所知名师范院校教育学专业毕业生。
在求职过程中,小明发现某私立学校招聘教师,待遇丰厚。
在未获得相关教学资格证的情况下,小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了该学校的教师职位。
(二)事件经过1. 求职阶段:小明在得知该私立学校招聘教师后,通过关系获得了面试机会。
在面试过程中,小明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学历和教学资格情况,成功通过了面试。
2. 招聘阶段:学校在招聘过程中,未对小明进行严格审查,仅依据其学历和专业背景,给予其教师职位。
3. 工作阶段:小明在担任教师期间,由于缺乏相关教学资格,教学效果不佳,多次受到学生和家长投诉。
4. 调查阶段: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
经查,小明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属于非法就业。
(三)处理结果1. 学校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工资。
2. 小明被列入教育系统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和教师招聘。
3. 学校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一)非法就业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非法就业的法律后果1. 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2. 小明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属于非法就业。
3. 学校和小明均受到了法律制裁,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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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实施案例分析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 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郝庆堂主编:《教育法律案例与思考》,辽宁大学出版社,1990年)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
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二、关于教育秩序与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2〕女儿被留家观察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2003年5月,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孙家村村民郑某,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滋事扰乱当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关山派出所治安拘留。
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
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
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2003年5月10日《华商网-华商报》)案例中郑某在校方作出解释后,仍然不理睬,并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
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
2、侵占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3〕校舍供人非法经营液化气酿成惨剧某小学教学大楼底层原用于值班,3月份借给外地某燃料厂,该厂用其作为驻此小学所在地的办公室。
6月8日下午,房间里发生可燃性气体爆炸,造成9人烧伤的重大事故,其中有2名教师,2名学生。
据了解,该燃料厂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此地非法经营燃料液化气,并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厂驻此地办事处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了其营业执照,并责成其在经济上对受伤师生作出赔偿,学校也为此受到上级部门的批评。
对于这样一起重大恶性事故,该厂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即擅自经营燃料液化气,本身已属违法行为;该厂将办事处设在学校,侵占学校场地,并且将易燃、易爆品放置于学校教学楼处,尤其危险,加之管理不善,最终酿成恶果。
显然,该燃料厂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同时,学校方面在这场事故中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作为人员集中之地,不能将校舍、场地随意出租他人,尤其是非法无证经营者;学校内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因此,学校同样违反了《教育法》第73条规定。
近年来,关于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使用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校园内非法摆设摊点,非法改变学校场地用途,进行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等。
这些行为均从不同程度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措施,使责任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关于校舍与设施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22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能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小学管理规程》第46条第2款规定:“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案例7-4〕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
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
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
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
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
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
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
(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
(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
(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四、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案例7-5〕学生被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刚一开学,某县几乎所有的小学都强行向学生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每人200元。
对许多家长而言,200元是个不小的负担。
可是不交,又怕自己的孩子无法向学校和班主任交待。
学生们该怎么办呢?学生们有权拒交农村社会保险金,并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申诉,要求给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学校强行收取农村社会保险金属国家严格控制的代收费项。
因此,学生们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及其监察部门或当地政府及其监察部门申诉,要求给予有关学校及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
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或征收应减、免的税款,这些均属于违法收费范围。
这种行为无疑加重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负担,减少了教育经费的实际投入和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学活动的开展,甚至会造成一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转嫁费用负担的不良后果。
对此,要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五、关于办学、招生、考试、颁发证书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应有的条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注册等手续,否则即为违法办学。
有些人不经批准或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教育机构,并且经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有些是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这些都属违法行为,要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7-6〕无证学校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
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
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