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请求市政府给予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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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步明确如下:(一)益能热电公司:1、济青铁路货运线以北区域;2、玲珑山路以西、驼山路以东、凤凰山路以北、济青铁路货运线以南区域;3、昭德南路以西、益王府南路以东、范公亭东路以北、尧王山东路以南区域;4、益王府南路以西、海岱南路以东、范公亭东路以北、海岱路东二街以南区域;5、益王府南路南头路东的海天丽景小区、凤凰山东路南侧的青云紫府小区以及南阳欣城西区、红庙新区、裕丰花园的新建建筑。(二)海化盛兴热电公司:凤凰山东路与范公亭东路之间益王府南路西侧和海岱南路沿路两侧的新建建筑。(三)鑫泉热力公司:驼山路以西、凤凰山路以北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四)泰丰供热公司:凤凰山路以南、海岱南路以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上述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到建设局进行供热申请备案,与供热公司进行对接,邀请供热公司按照上级热计量改革要求对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交由供热公司直接供暖;不合格的按照供热公司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到位的并网供热,否则不予供热。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供热公司供热区域的通知
日期:2010-11-02查看次数:166100%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工)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供热企业、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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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2010年各供热公司已实行供暖的区域和用户原则上保持不变;任何热用户不得随意变更供热公司;任何供热公司不得随意接收热用户的申请,因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供热公司承担。各供热公司要及时与区域内换热站进行沟通,尽早签订供用热协议,督促换热站做好小区内设施的维修维护工作。
为维护我市良好的供热秩序,切实做好今冬的供暖工作,根据《青州市2007-2020供热规划》,结合我市当前各供热企业供热能力和供热管网敷设状况,现将各供热公司供热范围进一步明确,请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供热公司、开发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供热范围内的设施设备检修和新建建筑供热工程验收及供热前期的准备工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行热 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热费。房屋建筑面积 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制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 、县城建档案馆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 式确定供热单位。新增的供热区域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时,热网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安全、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煤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 位、消费者协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等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 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辽阳市供暖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辽阳市供暖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辽阳市供暖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辽市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辽阳市供暖移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和《辽阳市城市供热规划》要求,我市城区供暖将由沈煤集团红阳热电厂承担。

为加快推进我市供暖企业移交工作,实现供暖工作平稳过渡和交接,市政府决定,成立辽阳市供暖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组长:韩春军副市长副组长:黄耀东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党委书记、局长吴殿涛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党委副书记李自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成员:伍崇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米志营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亚硕市财政局副局长富文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明宇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晓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解丽平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副局长黄华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袁洪起市审计局副局长徐桂清市国资委副主任尹英良市信访局副局长王彤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副支队长黄大智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政治部主任王基林市供暖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供暖办副主任王伟担任。

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均要进驻办公室办公,在供暖移交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专门负责沟通协调涉供暖移交相关工作。

二、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全市供暖企业移交工作,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督促检查移交工作进展情况。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接待工作;负责供暖移交工作的综合协调、联络、会务筹办工作;负责起草文稿、文电处理、档案整理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推进辽阳二热电厂(辽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政策性破产工作。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朔政办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的通知(朔政办发〔200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朔州市供热工作保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供暖工作,保障两节期间供热平稳运行,确保居民温暖过冬。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供热工作保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保障人民群众安度“两节”的文件精神,以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充分认清今冬供热面临的形势,吸取忻州、吕梁等地供热事故的教训,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排查矛盾、清除隐患,按时保质地做好我市今冬的供热工作。

二、重点工作1. 做好取暖用煤保障工作。

要针对目前的经济形势以及天气变化情况,进一步落实煤炭等各种原材料的储备。

要根据我市供热的实际,储存量不得少于1个月的用量。

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作为我市供热的主要煤源,一定要切实加强企业自身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防止出现大面积停产,确保全市供热取暖用煤的资源供给;经委要高度重视居民取暖用煤保障工作,把做好供热采暖保障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调度、强化措施,千方百计确保春节期间正常供热。

2. 保证供热补贴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根据目前供热企业亏损严重的实际,市政府决定今年对供热企业给予供热燃煤补贴。

为了切实保证两节期间的供暖需要,各级财政要在核实供热燃煤补贴基数的基础上,在春节前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各供热企业。

3. 做好动态监测和应急工作。

各供热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供热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对供热运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测,并要在人员、物料、设备等各方面做好准备;各企业要结合以往供热中发生的问题,采取走访用户、自查自纠等办法深入开展供热调研工作,对供热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早发现、早分析,及时协调解决。

供暖问题申请书模板(3篇)

供暖问题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尊敬的XX单位领导:您好!我是贵单位XX部门XX,在此就我部门目前供暖问题向您提出申请,恳请领导给予关注和解决。

以下是我部门供暖问题的详细描述及申请事项,敬请领导审阅。

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问题日益凸显,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我部门作为贵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工作任务。

然而,由于供暖设施老化、供暖质量不达标等原因,我部门供暖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员工,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供暖问题现状1. 供暖设施老化我部门现有的供暖设施建设年代较早,部分管道、设备已超过使用寿命,存在严重老化现象。

这导致供暖效果不稳定,部分区域供暖温度不达标,员工普遍反映室内温度偏低。

2. 供暖质量不达标供暖质量是衡量供暖效果的重要指标。

我部门供暖系统存在以下问题:(1)供暖时间不固定:供暖时间随意性较大,导致员工无法提前做好准备,影响工作效率。

(2)供暖温度不稳定:供暖温度波动较大,部分区域供暖温度低于国家标准。

(3)供暖设备故障率高:供暖设备故障频繁,维修难度大,影响供暖效果。

3. 供暖费用不合理我部门供暖费用较高,且存在不合理现象。

以下是具体表现:(1)供暖面积计算不合理:供暖面积计算存在误差,导致员工供暖费用偏高。

(2)供暖费用收取不规范:供暖费用收取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现象,员工对收费情况不明确。

三、申请事项1. 加大供暖设施改造力度(1)全面检查现有供暖设施,对老化、损坏的管道、设备进行更换或维修。

(2)引进先进供暖设备,提高供暖效果。

(3)加强供暖设施日常维护,确保供暖设施正常运行。

2. 提高供暖质量(1)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暖方案,确保供暖时间、温度稳定。

(2)加强供暖设备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供暖问题。

(3)提高供暖服务质量,确保员工供暖需求得到满足。

3. 优化供暖费用收取(1)重新核算供暖面积,确保供暖面积计算准确。

(2)规范供暖费用收取流程,提高透明度。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30•【字号】枣政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9]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我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改、经贸、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环保、煤炭、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发展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导,采取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支持采用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集中供热。

鼓励热、电、冷联供和应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进行供热。

积极开展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2.11
•【字号】齐政办发〔2015〕11号
•【施行日期】2015.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居
民供热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2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通知>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2号)文件要求,结合市情实际,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供热价格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居民用热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9元
(含税价)。

二、供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用热销售价格仍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6元(含税价)的标准执行。

低保户热费补贴仍按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的比例执行;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热费补贴仍按个人承担20%、政府补贴50%、供热企业承担30%的比例执行。

三、执行上述政策的范围为北三区及富拉尔基区。

四、碾子山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对居民供热销售价格仍按建筑面积(含分摊面积)每平方米29元(含税价)执行。

五、执行时间从2014—2015年供热期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

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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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
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由榜首公文网收拾,冬季来了,公司办
公室跟着气候需求需求供暖设备,下面是供暖请求请示范文
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
XXXXX热力公司:
由我乡承建的XXX 小区17#、18#、19#、20#,经过2
年的施工,现在已经过全面检验,交付使用。

本着节省建造本钱的要求,咱们对这四栋楼的供水排水、
供暖、通电等采纳统一管沟施工装置的方法,一次性完结。

据此,特向贵公司请求供暖衔接请示,以保证入住户安
全越冬。

请批复,告诉我方联通供暖系统,并处理相关入网、
XXX人民政府规划服务中心
2014 年10 月14 日
以上这篇是关于请求供暖的请示。

就为您介绍到这儿,期望
它对您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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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请求书尽在:请求请示望我们多支撑本网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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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市政府给予供热企业
补贴资金的请示
市政府:
距今冬供热期尚有一个月有余,各供热企业正在抓紧进行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及储煤等各项供热前准备工作。

但从今冬明春城市供热总体形势看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近年来,国内煤炭价格呈逐年上涨趋势,特别是2008年我市煤炭价格由2005年的420元/吨涨至高峰时740元/吨,平均价格达到620元/吨。

由于煤炭价格持续上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2008年大多数外埠城市,如:哈尔滨、长春、济南、天津等城市对居民住宅采暖费标准均做了调整,调整幅度3-5元/平方米。

我省除大连市其他13个地级市对居民住宅采暖费标准也做了调整。

去年我市只对非居民住宅采暖费标准进行调整,由25元/平方米调整为33元/平方米。

为减轻市民负担,市政府决定暂缓对居民住宅采暖费标准进行调整,由市财政拨付2亿元专项资金补贴供热企业(补贴2.5元/平方米),拟定于今年适时调整居民住宅采暖费标准。

经市成本调查监审局测算,去冬我市城市供热成本27.84
元/平方米,每平方米高出现价(23元/平方米)4.84元,政府虽给予2.5元/平方米补贴,仍有2.34元/平方米差额由供热企业承担并消化,致使供热资金短缺的矛盾更加突出。

今年夏季供热设施更新、改造、维修,计划投入资金4.58亿元。

受资金影响削减计划1.1亿元,给冬季安全稳定供热留下隐患。

目前,我市煤炭价格近600元/吨,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上涨趋势,今冬供热成本仍将维持在27元/平方米左右,成本仍高出现行价格约4元/平方米。

为保证我市冬季城市供热安全稳定运行,特请求市政府拨付专项资金补贴供热企业,建议补贴额度参照去年为每平方米2.5元。

市内四区应补贴面积8180万平方米。

其中,居民住宅7924万平方米,公建(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学生宿舍,社区)按居民住宅标准收费256万平方米。

共需补贴资金2.1亿元。

在市政府给予补贴资金的支持下,市建委,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供热企业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依据《大连市供热单位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加大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

并要求供热企业加强供热管理,畅通市民信访、投诉渠道,召开市民座谈会,倾听意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创建和谐稳定的供热环境。

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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