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除外)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2页-安全评价师考试.doc
【精品】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 行)

附件二: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
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按照本细则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处置等过程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化学品的企业,其安全评价是指科学分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所涉及的各项因素,确定其安全风险,制定出一系列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和正常运营。
以下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一、组织架构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组织架构,包括成立安全委员会,设置安全专责人等。
安全委员会应该由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监测、检测部门负责人和劳动保护、消防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安全专责人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知识,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的特性
应对危险化学品所涉及的各项技术信息、物化性质、毒性、危险特性、作用途径、运输方式、储存环境等作出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
三、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生产和储存场所应该在设计和使用中按照相关的安全规定,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价,加强安全管理。
应该对场所进行风险评估,对隐患部位实施安全措施,并对应急设备和物资进行检查和整备,建立遵守安全操作程序的制度。
四、作业过程、设备的安全评价
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试验性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五)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企业;(六)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企业。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氢气等)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应急管理厅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及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委托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范围,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ICS13.100 C78 备案号:AQ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细则Detailed rules of safety assessment for hazardous chemical use enterprise (征求意见稿)(2012年 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 GB/T 1.1 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评价的程序、内容及报告编制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AQ 8001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AQ 8001《安全评价通则》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化学品 chemical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1. 引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负责储存、运输和销售危险化学品,其安全性评价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细则,以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 背景在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对人员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管,对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 安全评价指标3.1 法律法规合规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建立健全的法规合规制度等。
3.2 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是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等。
3.3 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管理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安全的关键环节之一。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标准,包括储罐、容器、货架等设施的安全性;•是否有安全警示标识,并在合适的位置设置;•是否建立起足够的通风系统,并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等。
3.4 安全设施与装备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与装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确保及时报警;•是否配备防爆工具、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等。
4. 安全评价程序4.1 资料准备评价人员应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法规证明文件;•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和应急预案等文件;•安全培训和演练记录等。
4.2 现场勘察评价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设施、装备、安全标识等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交流。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五条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第三章人员培训考核第六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一、必要性为配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实施,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涉及面较广,特别是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危险性较大,为了实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运营,需要对该类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十分重要,不仅指导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序安全评价工作,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推动和规范我国安全评价的发展,各项安全评价标准需要编制。
明确评价机构的工作程序、内容、要求,可有效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水平,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高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有了相关评价标准,安全评价工作会逐步标准化、规范化。
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是我国安全评价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2010年2月,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下达2010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27号)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牵头,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共同承担编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工作。
2.协作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管三司、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3.主要工作过程(起草过程):2010年3月,标准起草工作启动,首先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任务分工,收集主要资料,其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等基础文件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等标准编写规范。
加油站安全评价细则
GD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GD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GD省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开展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国家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细则将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一)成品油批发(含内供)、仓储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二)加油站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加油加气合建站和压缩石油气加气站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三)水上加油站经营单位 (含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船、岸基油站和水上流动加油船) 安全评价。
其中,岸基油站的陆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条(一)类别的要求进行,水上设备设施的安全评价参照本类别的要求进行。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油经营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成品油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的,应按照本细则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成品油除外)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粤安监管…2003‟96号)的要求分别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在接受安全评价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文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二)对现已持有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原已持有•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上有效证件;对新建设立的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陆上油库和加油站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水上加油站(储库)持有海事或渔政部门的选址批准文件和船检局的船舶检验有效证书;(四)租用场所、设施经营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持有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一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前言本导则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促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而制定。
本导则的附录A、B、C是规范性的附录。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本导则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GBJ16-87(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18-2000 《重大危险源辩识》GBJ74-84(1995年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156-200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37-99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416-2000 《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J290-98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95 《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GB17914-1999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经营单位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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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一)安全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二)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单元的划分。
(四)《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或《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五)分析评价。
(六)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⑴管理方面(制度、组织、人员)的对策措施;⑵场所、建筑、装置、消防与电气设施的对策措施
(七)整改情况的复查。
(八)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分为下列三
种:a)符合安全要求;b)基本符合安全要求;c)未能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安全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
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第八条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书分为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和剧毒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两类(见附录A、附录B)。
(一)封面
(二)有关资料 1.安全评价机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2.被评价单位委托书复印件; 3.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 4.租用场所或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对储存设施的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5.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单位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单位、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价组长、评价组成员、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
(四)目录(五)正文(按本细则第六条所列内容)(六)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平面示意图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人员安全资格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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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城乡、公私、教育和非教育系统所有中小学校
本报讯11月26日,从广东省审计局获悉,全省审计机关将从今年起连续3年全程跟踪审计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审计范围涵盖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
各级审计结果将由省审计厅统一向社会公告。
这次审计具体对象为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重点审计校舍安全工程各项职责落实情况;校舍排查鉴定情况;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制订情况及总体进度要求;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学校出现新的债务等倾向性问题及时作出反映;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关注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反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
省审计厅每年在6月和12月分两个阶段向审计署报告全省校舍安全工程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各级审计结果报省审计厅,由省审计厅统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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