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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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⒉经济性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规的经济
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 性既包含财产性,也包括其与生产、分配、交换、消 费的联系性。 费的联系性。
⒊政策适时性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 建设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的建设政策。它一方面是实 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另一方面也把国家建设政策 现国家建设政策的工具, 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规范化。国家的建设形势总是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 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建设法规要随着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⒋技术性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保证建设产品的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大量
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 的建设法规是以技术规范形式出现的,如各种设计规 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第二节
建设法规体系及构成
一、建设法规体系
建设法规体系是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 ⒈定义: 定义: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 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 方性法规和规章衔接起来, 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法规 相互补充、 柜架。 柜架。
⒉组成形式: 组成形式:
宝塔形: 宝塔形: 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 先制定一部基本法律(如:香港或澳门
的法律体系) 的法律体系)

形: 不设立基本法律
( ⒊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梯形组成形式)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组成: 梯形组成形式) ⑴建设法律 (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和基础)
建设行政法律的特征 :⑴强制命令性; 强制命令性; ⑵非对等性; 非对等性; ⑶灵活性。 灵活性。

建设法规简答题2

建设法规简答题2

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火建设行动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调整对象: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了解建设法规的三要素:建设法律关系主题,建设法律关系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内容。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规通常所说的建设工程指的究竟是哪些工程土木建设工程,路线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

工程建设程序a工程建设前期阶段1)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项目建议书4)可行性研究5)审批立项b工程建设准备阶段的内容包括:1)规划。

2)征地。

3)拆迁。

4)报建。

5)工程发包与承包。

c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内容1)工程勘察设计。

2)施工准备(包括1、施工单位技术,物质方面的准备。

2、取得开工许可)。

3)工程施工。

4)生产准备。

d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阶段的内容:1)工程竣工验收。

2)工程保修e评价阶段我国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弄公民集体所有,其余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通过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拨而取得,需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也必须由国家征用土地,然后再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A、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B、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C、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D、已经确定施工企业E、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和技术资料F、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G、按规定应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H、建设资金已经落实I、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验收的依据: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证书。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调整对象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法律地位
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1.1.2.建设法规的作用
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

①义务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必须做。 ②禁止性的建筑行为规定,即有些建筑行为禁止做。 ③授权性的建筑行为,即规定人们有权选择。
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 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一块砖的故事(20110729)
2004年5月18日“温州中银大厦”因质量问题被炸毁
2009年11月,苍南 县龙港镇正在装修 的两间5层连体落地 房发生坍塌,7名装 修工人在坍塌前一 刻逃出民房,庆幸 逃过一劫。事故未 造成人员伤亡。
温州市泰顺县“矽肺病”案 ——保护不当引发的职业病
1993年,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县地方建筑工 程公司及个人陈益 校等从业主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转包了 沈阳至本溪一级公路吴家岭隧道的工程。同年7月,转包人雇用 大批泰顺县农民进场施工。由于该工程地址为石英砂岩、石英岩, 二氧化硅含量高达97.6%,而转包人未能有效采取劳动安全防范 措施,致使民工吸入高含量的二氧化硅,患上“矽肺”职业病, 严重损害并危及了民工的健康和生命。 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这批受害民 工有196人被确诊患上“矽肺病”。同年11月,经有关劳动部门 鉴定,已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已有数十人死亡。 2000年10月,受害者陆续向法院起诉,诉案多达39起。要求法院 判令被告人支付他们因工致残和死亡的医疗费、伤残抚恤金、丧 葬费、工亡补助金等总计人民币2.0886亿元。这是全国首例群体 “矽肺病”工伤赔偿案
(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指参加建设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 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法规概论1-1:第1章课件
建设活动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建设的基本活动,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的基 本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原则;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 全的原则;满足公共健康、社会福祉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依法保护个体合法利益的原则;建设法律责任正当分担的原则。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是国家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
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如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发生的相应 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一方面是规划、指导、 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2、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物
客体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 内容
义务
第一节 建设法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
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 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如:
第1章 建设法律概述
本章知识点
第一节 建筑法律概述 第二节 建筑法规的立法 第三节 建设法规执法与守法 第四节 建设法规的司法与监督 第五节 建设法规法律体系
1.1
建筑法律概述
第一节 建设法规概述
1.1.1 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 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 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有三方面含义:一是 建设法律关系是建设法规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确立建设法律部门的基础; 二是建设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以强制性规范 为主构成的;三是调整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公民。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

建设法规概论第1章建设法规概论教学提示:建设法规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分散于各法律部门、各级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建筑产品的公共性,致使建设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使建设法规也呈现出一些独有的特征。

教学要求: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建设法规的概念。

重点掌握建设法规的作用、调整对象和我国建设法规立法的现状。

1.1 建设法规的概念1.1.1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与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休戚相关,国家必须对此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

在管理过程中,国家就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以及各种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这种关系由有关建设法规来调整和规范。

如建设法规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就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即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

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业主与建设监理单位之间的委托监理合同关系等等。

这种关系也由建设法规来调整。

如《合同法》和《建筑法》就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双方在构造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建设活动过程中的其他民事关系。

在建设活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诸如房屋拆迁、从业人员与有关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这些关系也需要由建设法规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部门来共同调整。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

二、案件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 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 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 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 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 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 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 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 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 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 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 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
2.工程建设法的作用 工程建筑业是与社会进步、国家强盛、民族兴衰紧密相 连的一个行业。 工程建设产品是人类精神文明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1.3.3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现状与规划 1989年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 并于1991年制定出《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了梯形结构形式,所以我国将没 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这样的基本法律,而由城市 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村镇建设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 勘察设计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宅法等8部有关 专项业务的法律构成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的顶层,并由城市规划 法实施条例等38部行政法规对这些法律加以细化和补充。 1.4 建设法规的实施 建设法规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 公民实践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规的执法、司法和 守法三个方面。 建设法规的司法又包括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两方面。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意:
一、政策与法律法规区别: 1.两者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党的全国性政策只能由党 中央决定。 2.两者实施方式不同。 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党的政策靠宣 传教育。 3.两者的讽整范围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的是共同的,交错的, 但有的却是区别,例如具体犯罪问题仅由法律规定。 4.法律比较规范化、定型化;政策一般比较原则,有较大 伸缩性。 二、普通行政文件与法律法规区别: 行政文件的主体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都能发布,种类 繁多。 要和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区别,一要看发布的主体,二要 看是否经过立法程序。
现行主要建设法律及相关法律: 《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房地产管理 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安 全生产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我国《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定: 1、同级别法律之间发生冲突,由其制定主体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 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 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 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案例1:
2003年1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院开庭审理了伊川 县种子公司委托汝阳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农大108”玉米 杂交种子的纠纷,审判长为30岁的女法官李慧娟。双方对 案件事实认定无分歧,而在赔偿问题上则有很大分歧。由 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种子法》的不同规 定,赔偿相差几十万元。李慧娟在该案书中写道:“《种 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 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 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这一判决在 全国引起不少议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法院在行使 审判权时,无权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 力进行评判。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 洛阳中院撤销了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其助理审判 员资格。

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论


(3)第三层次——技术规范与标准 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 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选择遵守的,还有部分是
指导性质的,仅供参与各方参考。 上一页 返回
继续
2、 特点
(1)体系分三个层次,编制先后顺序为:法律——实施条 例——技术规范与标准 (2) 制定者 (3) 法规的编制单位或从业人员熟悉建筑业管理,精通法律与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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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世界各国建设法规体系简介
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二、德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三、美国建筑业管理法规体系 四、日本的建筑法律
五、香港建筑法例规范及政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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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
• 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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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建筑业法规体系概述
8 、 《村镇建设法》 调整对象:村庄,集镇在规划综合开发,设计,施工,公用基础设施,住宅 和环境管理等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不断改善村镇的环境,参加城乡经济,社会 后退 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村镇的发展。 上一页 继续
相关法律:
1.《土地管理法》——2004.8第三次修订
补充材料 :
1 、《城市规划法》-----90.4.1实施 调整对象: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个项建设的过程中所 发生的社会关系。
立法目的: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 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
2 、 《房地产管理法》-----95.1.1
调整对象:房地产的开发,产权管理,交易,市场及产权转移过程中所产生的 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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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设法规的地位、作用与实施

第1章 建设法规概论共24页文档


1.1.3 建设法规的特征与作用 1.建设法规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 这是工程建设法规的主要特征,也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主要
特征。这一特征决定其以行政指令为主的方法调整工程建设法律关 系。
调整方式包括: ①授权。 ②命令。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
⑥确认。 ⑦计划。 ⑧撤销。
2)经济性 工程建设法是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性是工程建设 法规的又一重要特征。
1.1.2 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 工程建设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
大、技术要求高等特点,因此在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必须 贯彻以下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工程建设 法规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1.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 2.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 3.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工程建设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一个独立学 科,它由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四条腿支撑。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依据。
工程建设法的作用就是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 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 要,保障工程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1.1.4 建设法律关系 1.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
狭义上的立法是国家立法权意义上的概念,仅指享有国 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即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 常设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根据201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修订的《宪法》和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建 设法规按立法权限可分5个层次:

1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


(注意各部分的名称)
3.建设行政法规 4.建设部门规章
5.地方性法规
6.地方建设规章
7.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他们 是建筑业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经济技术作业、建筑管理监 测的依据。如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 范。 8.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 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 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筑法规的范畴,都应当遵 守与实施。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非常 复杂,它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 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 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 规程和标准。
1.宪法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 必须符合宪法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它是建筑业的立法依据, 同时又明确规定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与原则,直接规范与调整建 筑业的活动。 2.建设法律 作为建设法规表象形式的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 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节 建设法律关系
一、概念
(一)法律关系
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 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 关系的结果。
(二)建设法律关系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建设法律规范 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 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建设法律规范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 设与生活中实施的结果,只有当社会组织按照 建设法律规范进行建设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 与义务关系时才构成建设法律关系。(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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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论本章介绍建设法规的:1、基本概念2、表现形式和作用3、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重点介绍建设法规的:体系、立法的基本原则、实施办法。

前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认和保证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是一种规范,它确定了人的行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行为;超越了界限,不论是“左”,或是“右”,就应该被矫正。

(自由(右)、平等(左)、博爱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口号。

含有摆脱封建王权和神权束缚、争取政治自由、民主平等的意义。

早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之前,启蒙运动思想家针对法国封建独裁统治和宗教神学的禁锢,就继承前人的自然权利说,提出了“天赋人权”,认为自由、平等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上述思想影响下,1789年发生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炼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口号。

作为一面旗帜,它曾经起过非常大的进步作用。

它不仅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了号召、激发、团结革命群众向封建统治发动进攻的作用,而且产生了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

比如:在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也曾经打出这一口号,启发、动员人民起来推翻封建王朝。

但这个口号形成的左派右派的争论从未停止过,问题在于争论者的视角不同,立场不同,参照系也不同,认定的合适程度不同。

法和法律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有区别的。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而法是所有具体规范的总和。

所以,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

从这一角度看,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我们更应该了解法律。

(如果不做法律研究,则可混淆发与法律的概念)法的种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不得与之相抵触。

例如建设类法规,其立法依据也源于宪法2.法律是指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各类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定颁布或几个部、委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行政法规的名称可谓“条例”、“暂行条例”、“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标准”等,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

4.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章是指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区域内有效。

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授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了大量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推动和促进了本地区建筑业的发展,如《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5.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

它们是各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在从事经济技术作业、管理监测时的依据。

例各种:预算定额、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等。

6.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我国已经加入WTO,我国参加或与外国签订的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还有国际惯例、国际上通用的建筑技术规程都属于建设法规的范畴,都应当遵守与实施。

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非常复杂,它涉及有形贸易、无形贸易、信贷、委托、技术规范、保险等诸多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的调整必须遵守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通用的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建设活动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此外,宪法、经济法、民法、刑法等各部门法律中也有有关建设活动及其建设关系的法律调整条文,也是制定建设法规的来源和依据。

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协作关系。

1、调整对象,也即法规所涉及、管理、管辖、实施的主体和个体之间,也即国家、单位和个人相互之间在建设活动中以复杂的关系进行协调时所必须共同遵循的一些准则、原则、规矩。

2、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活动必须进行全面的严格管理。

包括对建设工程的立项、计划、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均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这就形成了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产生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这种关系当然由相应的建设法规来规范、调整。

这其中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

还要明确各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间及内部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以及规范它们之间的管理关系。

调整方式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3、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工程建设是非常复杂的话动,在各项建设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为了自身的生产和生活需要,或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目的,必然寻求协作伙伴,随即发生相互间的建设协作经济关系。

如投资主体(建设单位)同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施工单位等发生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关系等,都要有许多单位和人员参与,共同协作完成。

因此,在建设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寻求合作伙伴和相互协作的问题.在这些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由建设法规来加以规范、调整。

调整方式则采用行政的、经济的、民事的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4、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在建设活动中,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与财产的伤害、侵权、赔偿关系;从业人员的财产及相关经济权利的转让和保护关系;房地产交易中买卖、租赁、产权关系等等。

这些问题定义为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他们既涉及到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着公民个人的权益和自由。

因此而产生的国家、单位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应由建设法规中有关法律规定及民法等相关法律来予以规范、调整。

建设民事关系的调整方式,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来加以调整。

以上三种社会关系就是建设法规的三种具体调整对象,它们既彼此互相关联,又各具自身特点属性,因为它们各自的形成条件不同、处理关系的原则或调整手段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适用规范的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

所以它们又是三种并行不悖的社会关系,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取代。

三、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1、建设法规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

这里所指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要确定一个法规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

也就是要确定此法规究竟是以哪一类社会关系为共同的调整对象,比如,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共同调整对象所形成的所有法律规范,其总和即构成独立的民法部门。

建设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而其运用的调整手段也是综合的,很难将其明确划归某一法律部门。

但就其主要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它主要还是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范畴。

2、建设法规与许多法规相关且并行工程建设活动还会涉及到许许多多的事物与相关的社会关系。

建设法规就会与许多法律相关。

比如:①与环境保护的关系②与文物保护的关系③与自然风景保护的关系④与土地、水源、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关系⑤与地震、洪捞等自然灾害的关系⑥与民族宗教的关系在我国,已颁行了大量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灾害的防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它们所调整的范围很广,当然不属于建设法规,但它们又都与工程建设有关,人们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它们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称之为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

这些相关的法律所属的法律部门则更是多种多样的。

四、建设法规与主要相关法律的关系(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2. 与自然资源法的关系)1.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改善、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

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与建设法规都既有各自的特征,亦有一些共同或相关之处。

主要不同之处:(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与社会的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密切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

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综合性。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建设活动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

相比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较单纯。

(2)两者的调整方式有别。

环境保护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间接性:一方面,它通过调整与保护改善环境有关的条件,间接地对环境过程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它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来实现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目的。

建设法规直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直接地对建设主体的建设行为作出规定并加以调整,尽管建设法规也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但主要还是建设行为。

主要共同之处:(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法和建设法规都要求:对拟进行的建设活动,以及可能引起的对环境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并据此制定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和措施。

通过对环境影响的评价,在建设前了解环境变化的趋势,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指导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消灭或减少将来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环境保护法和建设法规都要求:一切基本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主体工程应与配套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这一制度通过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三个关键环节的把关,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贯穿于开发建设项目的整个建设过程之中。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从环境保护角度和建设行为角度方面,由环境保护法和建设法规共同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

(3)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法要求开发利用环境和从事可能造成环境破坏活动的经营者,开发经营前,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才可开始开发经营。

我国环境保护法上实行的许可证范围十分广泛,并且一般借助于建设行为主体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来完成。

这即成为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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