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反不正当竞争法 学习笔记

合法竞争即正当竞争、公平竞争(Fair Competition),是指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竞争,即符合公平、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争。
2.非法竞争(Unfair Competition)
(1)有关国际公约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巴黎公约》在1900年布鲁塞尔修订文本首次提出、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最后加以修订的第10条之二中规定:“在工业领域任何与诚实惯例相悖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不正当竞争的一个经典性的定义。在同一条款中特别指出应禁止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竞争不仅激活了市场,也推动了技术和经济的发展。
市场机制实质上是竞争机制。市场的调节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市场通过价值规律实现对生产的调节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离不开价格和价格机制的,而价格机制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机制。
竞争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其消极的一面表现为一方面竞争将会引致排斥、限制竞争的垄断产生,另一方面竞争将会诱发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竞争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目的在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竞争的公平性,鼓励经营者积极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在合法竞争中的平等地位,是进行合法竞争的具体要求和规范。
3、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
反垄断法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控制市场的构成,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和少数大企业操纵、控制市场、滥用经济(或市场)优势,重点主要是针对已在市场上占有一定优势地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涉及部分中小企业。
④侵犯商业秘密(第10条)。
⑤商业贿赂(第8条)。
⑥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第13条)。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完整版)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复习资料1、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制度,具体包括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另一类是市场规制制度,具体包括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
2调解经济或配置资源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市场的无形之手,另一个是国家的有形之手。
要使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则要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市场失灵,一个是政府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各类利益主体必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花费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规范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市场失灵的问题,一类是政府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金融法律制度)【圣才出品】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九章金融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金融与金融法概述1.金融与金融市场及其社会控制(1)金融金融,即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衍生业务、金融租赁、外汇与金银管理活动等内容。
金融一般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两种形式: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形式;间接金融,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形式。
(2)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机制的总和。
(3)金融的社会控制金融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必然要借助于以社会规范为中心的社会控制的各种手段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法关系进行有效调整。
根据对金融活动控制的社会规范和手段的不同,可以将金融的社会控制划分为伦理道德性的社会控制、政策性社会控制和法律性社会控制等。
其中,法律性社会控制是最具有权威性的控制手段。
2.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称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3.金融法的体系按照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可将金融法规范分成以下几个部分:(1)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机构组织法作为金融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调控法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业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经营法金融经营法是调整在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法律渊源上主要体现在以下各类金融法规范中:①商业银行法,即调整商业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政策性银行法,即调整政策性银行经营关系的金融法律规范的总称。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计划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章计划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计划与计划法概述1.计划概述(1)计划的概念计划是指人们在行动以前预先进行的设计、规划或筹划,包括未来行动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2)国家计划的概念及其特征①国家计划的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目的未来的综合的行动部署方案,称为国家计划。
②国家计划的特征:a.针对性;b.事前性;c.综合性;d.法定性;e.组织性。
(3)国家计划的分类①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长期计划一般为十年计划;中期计划即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②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方计划(省级、县级等)、基层计划。
中央计划、全国性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国务院管理;地方计划及地方行业计划和专项计划由相应的各级地方政府管理;基层计划由基层计划单位编制。
③根据计划的保证手段和效力,可划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指令性计划是以指令性指标或以指令性指标为主组成的计划;指导性计划则是由指导性指标组成的计划。
指令性指标又分为必成指标和限额指标。
④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入计划、工业生产计划、农业生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科学技术发展计划、教育计划、环境保护计划、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计划、人口计划等形式。
(4)国家计划的功能①预测引导功能,即国家计划不但预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而且引导市场主体遵从并行动;②政策协调功能,即在实现国家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可以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目标;③宏观调控功能,即通过预测引导和政策协调功能,实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的宏观调控。
2.计划法概述(1)计划法的概念及其立法状况①计划法的概念计划法是确认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经济主体和其他单位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计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 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混淆行为的含义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 混淆行为的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业秘密的含义与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含义及危害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概述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政府监督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社会监督 反不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当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竞争行为。
①一般性条款的概括界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00年的修订本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概括式的定义,是最早全面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随后,各国开始制定专项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09年的修订案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美国1924年颁布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经修正后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在商业中或影响商业的不公平的竞争方法、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和惯例”。
②列举式的补充界定为了有效制止特别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法律在概括式规定之外,还通过列举方式来补充对行为的概括界定。
③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于1998年12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采用了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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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十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其属性有:
竞争性、反道德性、违法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方式、直接目的、直接受侵犯主体及其权利的不同,可以从学理上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以下五类:
①欺骗性标示行为;
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③诋毁商誉行为;
④商业贿赂行为;
⑤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①侵犯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利;
②损害市场机制,破坏市场秩序;
③危害信用和社会道德。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产生的背景、适用的市场状况、调整的对象、规制的行为是不同的,但在其宗旨和所发挥的社会经济功能上是协同的,二者殊途同归。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的关系
a.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中,有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规范,其中的经济法规范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和反垄断法规范。
b.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部门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c.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计划法和市场规制法中的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的关系更为密切。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①专门立法模式,即专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②合并立法模式,即制定《竞争法》,将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
③综合立法模式,即在其他法律中设专章、节或条款规范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④援引立法模式,即适用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
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与程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体制,与一国行政体制密切关联,并与该国竞争法、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模式有一定联系。
①执行体制。
多数国家是由一个部门主管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同时是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和民法中的合同法、人格权法等法的行为,这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部门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同一层次上实行综合执行与分别执行相结合的体制。
②执行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与一般的行政性程序基本上没有区别。
此外,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中所发挥的作用较大。
二、欺骗性标示行为
1.欺骗性标示行为概述
(1)欺骗性标示的含义
欺骗性标示,是指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出不实标记或陈述的行为。
(2)欺骗性标示的类型
①通过使用相同或相近的标记或外观进行欺骗,称为仿冒行为;
②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内在要素作不实介绍进行欺骗,称为虚假陈述。
(3)欺骗性标示的特征
①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②行为方式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不实的标记和介绍;
③行为的目的是诱使消费者错误识别,增加交易机会,牟取商业利益;
④行为的后果是侵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自己却因此获取了不道德且违法的利益。
2.仿冒行为
(1)仿冒的概念
仿冒,是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
(2)仿冒行为的标的
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特殊标记;特殊外观。
(3)仿冒行为的特征
①仿冒的对象是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
②仿冒的方式是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相近的商业性标志;
③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场价值更高的商业性标志的商业利益。
3.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是指经营者对其产品或服务信息所作的不实介绍。
广义地看,仿冒也是一种不实介绍,因此,可以将虚假陈述视为除仿冒以外的不实介绍。
(2)虚假陈述的方式
①包装、装潢中的虚假陈述;
②商业广告中的虚假陈述;
③包装装潢或商业广告以外的其他虚假陈述。
(3)虚假陈述的特征
①虚假陈述的主体。
虚假陈述的主体是经营者。
②虚假陈述的内容。
虚假陈述的内容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除商业性标志以外的其他信息。
③行为的方式。
虚假陈述包括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或经营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绍,包括前文所涉的各种类型。
④行为的目的。
虚假陈述是为了提高市场认知度,增加交易机会。
(4)虚假陈述的认定
①认知的致误性;
②受众的一般性;
③认知的常态性;
④广告的整体性;
⑤致误的可能性。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可分为技术型商业秘密和经营型商业秘密两类。
2.商业秘密的属性与特征
(1)商业秘密的属性
从其本身的属性来看,商业秘密实质上是一种信息,是权利人付出了成本所得来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秘密信息,是一种无形财产。
(2)商业秘密的特征
①秘密性。
商业秘密权因秘密的状态和保密的行为而保有。
②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一方面体现在商业秘密就是人类劳动的凝结物,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另一方面体现在商业秘密还可以通过拥有人的使用为其带来经济利益。
③保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和保密性,正是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重要区别。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不当获取行为
不当获取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①盗窃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②利诱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③胁迫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④其他通过强制或非强制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