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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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上海市售电市场的运行,促进市场竞争与健康发展,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准入管理1.准入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具备从事售电业务所需的基本资质和条件,包括专业人员、技术设备等;(3)有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包括法律、财务、风险等;(4)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2.准入流程(1)申请:准入主体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提交准入申请,包括相关材料;(2)评估: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准入主体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核实准入条件;(3)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评估结论,决定是否批准准入;(4)颁发证书:经批准的准入主体,由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准入证书。

3.准入期限(1)准入证书有效期为5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准入手续;(2)准入主体在有效期内应及时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报告变更情况。

三、退出管理1.退出条件(1)经营期满,主体自行申请终止售电业务;(2)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限制经营活动或吊销准入证书;(3)企业破产、解散、吊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条件。

2.退出流程(1)申请:准入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向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提交申请;(2)审批: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核实;(3)批准: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退出申请;(4)通知: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通知准入主体,确认退出时间,并在市售电市场信息系统公示。

3.退出后事项(1)退出主体应及时履行相关责任,如清算、结算等;(2)上海市售电管理机构应对退出主体进行监督,确保其退出后不再从事售电业务活动。

四、监督管理1.监督内容(1)准入主体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准入主体的信息披露是否完善、准确、及时;(3)准入主体的服务质量、技术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一、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颁布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规定,不同类别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新设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准入条件:1、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设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需具备新设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电监市场[2011]32号令《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电监市场[2011]32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 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 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 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 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 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 管理要求。
第五章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 可向相应电力 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前应与有关各方完成相关 合同、协议的清算和解除工作。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系统运行情况以及发 电企业状况等做出同意退出商业运营的决定。
第十八条在役发电机组退出商业运营后,不再进行并网运行管理 考核和辅助服务管理补偿。
以下公式计算: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上网电价-调试电价)x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
第十四条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 应按年度将新建发 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

上海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上海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业务,保障用户的用电权益,维护供电市场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电力公司提供的供电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力配送、用电接入、电费结算等。

第三条上海电力公司供电业务的具体办理流程及收费标准,应当遵守国家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为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确保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二章电力配送第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用户的用电需求,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并按照相关标准缴纳接入费用。

第七条用户在用电接入期间,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监督和维护,确保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用户的用电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上海电力公司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三章用电接入第九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用电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办理用电接入合同。

第十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规定办理电费结算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用户办理用电接入手续后,应当根据配电设备的容量和用电负荷进行合理用电,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上海电力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超负荷、违规用电行为进行调整和处罚。

第四章电费结算第十三条电费结算的方式包括预付费和后付费两种,用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用户按照上海电力公司的要求缴纳电费,并保证及时足额缴纳,否则将影响用电接入和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上海电力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电力部门的要求制定电费计划,公开透明地向用户公示电费标准和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若上海电力公司发现用户存在欠费行为,将采取提醒、限电等措施,并有权中断供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用户如有违反上海电力公司的供电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违规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拉私挂电线、擅自改变用电负荷、电费拖欠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上海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要求,扎实推进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考虑(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服务上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大局,遵循电力系统运行规律,扎实推进上海电力体制改革。

以市场化为主线,坚持安全可靠为先,坚持与上海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从增量优先入手,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不断创新交易机制,逐步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最终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多层次电力市场交易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为先。

上海电力体制改革要把特大型城市供电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电力的统一调度。

在市场体系与市场模式比选、市场品种与交易规则设计等各个环节,把有利于提升上海发供电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2.坚持市场竞争。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工作要求,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以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为手段,释放市场空间。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电力市场是电力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制定并执行准入与退出规则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网电力行业的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并详细解析相关内容。

1. 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电力市场准入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以下是电力市场准入规则的主要内容:1.1 电力市场准入要求电力企业要进入电力市场,需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电力资质、注册资金、技术实力和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需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1.2 电力市场准入程序电力市场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电力市场相关管理部门递交准入申请,然后由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最后,根据审核结果和公示反馈,确定是否批准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1.3 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电力市场准入条件是指电力企业进入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准入条件通常包括电力供应能力、电力质量、服务水平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才能获得准入许可。

2. 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电力市场退出规则旨在保证市场参与方的自主选择和公平退出。

以下是电力市场退出规则的主要内容:2.1 退出主体电力市场退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

当企业或用户认为退出市场是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退出。

2.2 退出程序电力市场退出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注销等环节。

退出方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递交退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备案,最后完成退出注销手续。

2.3 退出条件电力市场退出条件是指企业或用户在退出市场前需要达到的特定要求。

退出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约、电力供应和服务连续性的要求。

只有满足退出条件的企业或用户才能成功退出市场。

3. 监管与处罚电力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监管和处罚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督,确保规则的公正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8.02.03•【文号】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施行日期】2018.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运行规〔2018〕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的相关要求及规定,加强对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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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稳妥推进上海市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及相关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适用的主体为参与上海售电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及与其发生购售电行为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等企业。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优质服务、责权利相一致、准入服务与监管相并重
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对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实施行政管理,市发展
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源监管局等部门依职责依法开展监管
和行政执法。

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和交易管
理等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发电机组准入发电市场基本条件)
(一)依法建设。

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依法定程序核准备案。

(二)业务许可证。

公用电厂、并网运行的自备电厂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政府文件明文规定不需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电厂除外。

(三)法人资格。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发电企业。

(四)环保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发电机组所在地环保标准。

(五)信用要求。

企业及其负责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要求作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统一调度。

发电机组全部电力、电量(含网对网市外机组协议分配全部电力、电量)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安排,发电机组有关信息应实时接入上海电力调度机构、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市外来电上网侧关口计量数据、水电水位监测数据等应实时接入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

第六条(发电机组进入发电市场要求)发电机组准入应符合上海电力市场交易各项规则确定的具体要求。

对应进入市场而未履行市场准入程序的发电企业,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电量,或接受市场强制出清电价。

(一)公用煤电机组。

公用煤电机组保障电量外电量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新增公用煤电机组全部电量应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得。

其中热电联产机组应具备在线监测系统,满足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组织出具的信用报告。

(二)公用气电机组。

享受两部制电价的气电机组、冷热电三联供分布式发电机组暂不进市场。

热电联产机组,应具备在线监测系统,
满足对以热定电电量可监测、可计量要求,并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组织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上海本地风能、光伏、生物质能等非水
可再生能源发电暂不进市场。

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交易制度等重大政策进展,可再生能源可逐步进入市场。

(四)自备电厂机组。

自备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按照各项规则要求逐步进入市场。

(五)市外来电。

纳入上海电力发展规划的市外来电、地方政府间协议电量应进入市场交易。

其中,“网对网” 市外煤电送沪容量、“点对网” 市外煤电原则上参照本市煤机执行。

优先放开本市煤电、电网企业控煤压量后的市外清洁电源、重点是可再生能源购电权,煤电企业也可委托售电公司开展控煤压量后的市外清洁购电交易。

(六)根据国家及上海电力市场改革发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准入机组范围。

第七条(售电企业基本要求)
(一)准入要求。

在沪开展售电、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本细则要求履行全部准入程序。

(二)经营范围。

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企业,但只能有一家具有配电网经营权。

售电企业可以在本地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三)业务独立。

电网企业建立的售电企业应独立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售电公司。

第八条(无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二)资产要求。

与售电业务相关的资产总额(以经审计的最新一期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额为准;成立年以内的按注册资本为准,其中
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不低于千万元人民币。

其中:、资产总额在千万元至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亿至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亿元至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亿至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资产总额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户服务平台具备负荷响应功能的(符合售电市场交易偏差考核要求;成立年以内的按分项计量管理负荷调节能力占比为依据),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要求。

须拥有名及以上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质量管理能力、节能管理能力、需求侧管理能力、用户电能信息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不低于,在电力等相关行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信用要求。

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五)售电公司签约意向电力用户年度用电总量达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客户服务平台经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现场核验符合功能要求的,具备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准入条件)除应符合无配电网运营权售电企业所有准入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二)需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人。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重不低于。

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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