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准入公示名单
02-1《2019年度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X X X X X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代理合同(2019年)甲方:________ ______乙方:_XXXXX有限责任公司__ _年____月目录第一章双方陈述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交易电量、电价第四章合同转让和中止第五章合同违约和赔偿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适用法律第八章其他售电公司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1、甲方(电力用户):____ _______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在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甲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办公电话:_____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售电公司):XXXXX有限责任公司_,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在___合肥市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
乙方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箱:办公电话:手机:_ 通信地址:鉴于:1、双方均符合《安徽省电力市场交易主体准入退出实施细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准入条件,已完成“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程序,在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名录中。
2、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关于开展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18〕11号)等电力市场文件、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双方陈述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2017年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甲方: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公司乙方: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公司年月日目录第1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交易电量、电价第5章电能计量第6章结算和支付第7章合同变更第8章合同违约和补偿第9章合同解除第10章不可抗力第11章争议的解决第12章适用法律第13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14章其他附件一代理工业园区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明细表附件二电力用户注册信息表附件三月度委托电量确认函委托交易代理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委托交易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在浮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956 ,住所:浮梁县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谭建湘。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14层1403室,在江西省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5HUDD05,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61号创业家园,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李思霈。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甲方名称: 景德镇赛德陶瓷有限公司联系人: 周秒军电子邮件电话: 手机:传真: 邮编: 333400通讯地址: 浮梁县陶瓷工业园区枫林路2号乙方名称: 江西华网电力售电有限公司联系人: 温秋微电子邮件电话: 手机:传真: 邮编: 341000通讯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1号总部经济东座7楼鉴于:(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
符合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委托售电公司参与直接交易的方案要求的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鄂发改能源〔2016〕7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7年度全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将按照总结完善、开拓创新的总思路,适度扩大规模、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重点支持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为保障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经省电力直接交易联合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现就全年总体安排及年度交易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体安排(一)关于电力供需形势综合分析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发展趋势,结合我省实际,预计2017年我省电力呈供需基本平衡、供略大于求态势。
初步预计,2017年全社会用电量1835亿千瓦时,比上年增加7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全年无大型水电机组投产,鄂州三期等火电新建、扩建机组集中在下半年投产。
至年底全省装机容量约7100万千瓦;全省发电量250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按平水年测算,全口径统调火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约3900小时,同比略降。
(二)关于电力直接交易全年总量目标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电力供需平衡预测和制定优先发电权优先购电权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2487号)的有关规定,2017年,全省优先发电权计划2180亿千瓦时。
其中,一类优先发电权720亿千瓦时,包括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调峰调频电量以及供热电量;二类优先发电权1460亿千瓦时,主要包括水电和余热余压余气电量。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

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一、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于2016年10月8日颁布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关规定,不同类别的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如下: (一)新设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准入条件:1、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3、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设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需具备新设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2、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3、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6、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电力交易 问题案例

电力交易问题案例:
安徽省电力集中交易串谋报价案:
2017年安徽省年度集中电力交易中,20家发电企业、12家售电公司同时报出0.3674元/千瓦时的价格,明显实施了串谋报价行为。
监管部门仅予以剔除异常交易,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处罚,引发很多质疑。
这一案例的焦点问题是行业监管机构颁布的确立电力交易规则
的《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集中交易价格按照市场主体报价与统一出清价的接近程度依次
匹配成交的方式形成,这一交易规则会促使市场主体进行统一报价,客观上限制了电力市场竞争。
蒙东某电力用户A委托售电公司B申报电量计划失误案:
电力用户A委托售电公司B申报2022年1、2月份月度预购电量,结果售电公司B申报电量扩大10000倍。
用户实际用电量远小于申报的预购电量计划,需支付负偏差考核费用。
这一案例反映了在电力交易中,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的电量申报可能存在的误差和风险。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目录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交易电量、电价第三章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第四章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第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六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附件1 定义和解释附件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附件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附件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附件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1、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甲方为符合售电公司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具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的购售电资格,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登记的资产总额为万元,可从事年售电量最大为亿千瓦时。
2、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省、市、县(区)),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乙方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为符合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且已与供电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用电户号包括:①②③……。
第一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的权利包括:1.1.1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1.1.2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1.2甲方的义务包括:1.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乙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1.2.2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
安徽电力市场电量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文件精神,执行《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市场电量结算,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市场主体电量结算通过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完成。
省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按目录电价向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收取购电费并返还差额电费;按有关协议与售电公司结算代理费用。
第三条直接交易电力用户按目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
省电力公司按照平段目录电价与直接交易购电价格(包括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价差返还差额电费。
第四条电量结算依据实际抄表电量(计费电量)和交易合同。
第二章电量计量第五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为《购售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抄表电量。
自购电用户分类别(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下同)购电量为《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
售电公司分类别购电量为其所有代理用户《供用电合同》约定计量点的相应类别计费电量之和。
第三章结算方式第六条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外送电交易合同电量、抽水电交易合同电量、年度基数合同电量。
购电主体(含自购电用户和售电公司,下同)购电量结算顺序依次为: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按目录电价结算电量。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之间合同电量的转让交易。
发电权交易按以下方式结算:受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受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出让方结算上网电量=出让方上网电量+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第八条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釆用月结月清方式结算。
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4年发布)
∙∙∙安徽直供电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放开用户电力采购和发电企业电力销售的自主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促进规范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建设,实现电力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一)安全运行原则。
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稳妥推进原则。
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直接交易工作。
(三)市场主导原则。
在发电和用户侧引入竞争机制,建立规范透明的交易平台,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公平开放电网,通过价格信号反映电力市场供需形势,发挥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作用。
(四)节能减排原则。
电力用户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把直接交易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机结合。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安徽省内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所有市场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以及安徽省电力公司为市场主体。
市场成员包括安徽省电力公司及其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
第六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保证交易电量用于申报范围内的生产自用;(四)遵守政府部门有关需求侧管理规定。
第七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及义务(一)按规定进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场;(二)按规定参与市场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协议;(三)按要求提供辅助服务;(四)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统一调度,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发改经体[2016]2120号 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附件1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或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力、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
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
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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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电力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准入公示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
1安徽海卓售电有限公司
2安徽钜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安徽科源售电有限公司
4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
5安徽瑞丰售电有限公司
6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
7皖能淮北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8安徽淮南矿业集团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9安徽协鑫电力有限公司
10安徽江能售电有限公司
11国电蚌埠发电有限公司
12安徽云数售电有限公司
13黄山利仁售电有限公司
14安徽恒天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5安徽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6安徽楚江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17合肥生力电力设备工程有责任公司
18淮北龙安售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9淮南中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新奥(安徽)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21安徽中意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22安徽省大富重工技术有限公司
23天长市经济开发区售电有限公司
24安徽聚亮售电有限公司
25安徽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6安徽元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7安徽省能惠售电有限公司
28安徽光大售电有限公司
29安徽明智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0安徽一能售电有限公司
31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32安徽省滁州市盛能售电有限公司
33安徽共博同辉售电有限公司
34南陵中燃电力供应有限公司
35安徽万联电力有限公司
36国家电投(芜湖)售电有限公司37安徽九五售电有限公司
38安徽为能售电有限公司
39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40马鞍山隆达电力实业总公司
41淮浙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42安徽安力普售电有限公司
43安徽科达售电有限公司
44安徽益企售电有限公司
45安徽星城售电有限公司
46安徽亿米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47安徽芜湖家龙售电有限公司
48安徽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9安徽科达科能售电有限公司
50安徽中城投电力运营管理有限公司51安徽荣盛售电有限公司
52安徽亳州市售电有限公司
53蚌埠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54安徽巨力售电有限公司
55安徽翔龙售电有限公司
56大唐安徽能源营销有限公司
57安徽中能联合能源有限公司
58安徽瑞远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59合肥京东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安徽金贯通售电有限公司
61安徽省售电开发投资有限公司62中电合肥能源有限公司
63华润电力(安徽)销售有限公司64芜湖泓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5安庆所向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66淮南市国恒园区售电有限公司67中机意园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安徽通徽售电有限公司
69安徽盛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70安徽国马新能源售电有限公司71安徽阳太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72国电安徽力源发展有限公司
73国家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
74安徽泽新万能售电有限公司
75安徽泰隆售电有限公司
76普乐新能源(蚌埠)有限公司
77安徽新皖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78安徽立卓智能电网科技有限公司
79安徽光远售电有限公司
80国电宿州热力有限公司
81安徽三华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82安徽远东售电有限公司
83安徽祥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安徽淮北矿业售电有限公司
85安徽大成售电有限公司
86安徽福彗多电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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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安徽省汉唐售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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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安徽华宸售电有限公司
100安徽省旻源售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