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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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

烟草行业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解读在中国的烟草行业中,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用于约束和惩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烟草企业和个人。

本文将对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规范烟草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类型及适用根据《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烟草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常会受到以下几种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通常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会被责令停产停业,以确保相关企业或个人能够及时整改。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烟草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行为给公众的健康和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烟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相关的许可证。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确保烟草行业能够按照法规规范经营。

三、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行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立案调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

首先,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烟草行业的违法行为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立案调查。

调查的内容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性质,以及了解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解释。

其次,如果调查发现烟草行业存在违法行为,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会组织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听证过程是一个公正、公平的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能够全面陈述自己的案情和观点。

最后,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调查和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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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范本一: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烟草专卖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及立案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草相关违法行为。

2.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2.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初步认定属实,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3.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实。

3.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四:听证程序4.1 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4.2 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5.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5.4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附件一:烟草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本附件二:烟草行政查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烟草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烟草专卖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烟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

范本二:烟草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 烟草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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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新旧对比课件学习)

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条(适用范围)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删除了: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处罚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新增) 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 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原则)
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法制建设发展的
需要,2010年1月21日,国家局对烟草专卖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再次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12号 令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首次 将程序规定上升为规章,这就是我们今后查处涉 烟案件所要遵守的基本的程序规定。
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共9章76 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移送司法机关
法人员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行政处罚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新增)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 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
罚。
删除了第6条,该条内容在第7章予以修订充 实。
第二章 管 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新旧对照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演变过程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方式、方
法、步骤、顺序和时限。国家局一向重视行政执 法程序建设,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规定,对烟草专 卖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规范。
仅从行政处罚程序来看,早在1988年5月20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印发了《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查 处违章案件程序(暂行)》, 1995年3月20日又 以国烟法[1995]第7号文件颁布了《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共8章58条,对烟草专 卖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予以规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_最新修正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6-07-28(2010年1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


第一章 总则(1 - 5条) 第二章 管辖(7 -12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13 -14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15 -20条) 第二节 调查取证(21 -36条) 第三节 审查决定(37 -43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44 -51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52 -60条) 第七章 执法监督(61 -64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65 -70条) 第九章 附则(71 -76条)
原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 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 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 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 员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 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改前
修改后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
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 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
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 不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 重处罚。 ”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 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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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8.09.02•【文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1998.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第三章立案第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按管辖权限及时立案。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一)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四)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五)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第十五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报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以下统称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与本案有牵连的;(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由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二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第二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询问笔录;(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三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

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邮电,银行等部门、单位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的业务档案中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含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对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

从有关单位业务档案中取证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条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

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一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条除适用简易程序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依据;(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人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违法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有权撤销该决定或指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理。

第六章听证程序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证管理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及八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不行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必须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举行听证会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举行。

第四十五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六条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听证会的主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二)非本案的调查人员。

听证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有前款所述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回避的决定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听证依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二)由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三)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五)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八)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九)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七章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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