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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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人发78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人发78号)

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2000年7月21日人发[2000]78号)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阵地。

搞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建设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的精神,对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当前的紧迫任务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实行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制度、深化职称改革、促进人才流动、搞活工资分配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项事业发展还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还很不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日益深化,党政机关干部制度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所有这些,都要求把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促进国家整体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建立一套适合科、教、文、卫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人事劳动法知识

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人事劳动法知识

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人事劳动法知识人力资源部常用到的劳动法知识有哪些你需要学习的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很多,我可以给你一些提示。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这个是必须学习的。

2、地方性法规,不知道你是那个城市的。

3、法太多了,你需要了解一下知识、社会保险的知识(五大保险)、退休待遇等,五大保险的作用与相关保障。

4、人员招退工流程,公积金办理的政策。

5、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处理。

6、劳动报酬政策,职工福利(关于休假,工龄等政策)。

7、仲裁监察的处理,再学习一些历史问题。

8、做好人力资源工作,需要学习其他一些模块,政策只是基础。

学习招聘、培训、薪酬、员工关系、绩效考核等模块。

9、有任何劳动法的问题,可以在线问我!做人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需要知道哪些劳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大全书店去买本书吧,谁要把那么多法规按你的要求去弄好给你,他就可以自己出本书了。

做人事专员应该熟悉哪些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人事专员常用的劳动法有哪些?一般最主要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保法。

劳动人事相关法律都有哪些太多了: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行政法规:1.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综合;2.就业;3.工资;4.劳动保护;5.社会保险(综合,工伤,生育,养老,失业等相关。

.人事专员必须要熟悉掌握哪些法律法规【企业人事网】大致判断如下:一、熟悉基本法律常识,包括法律基础理论和宪法、刑法、民法、合同法、诉讼法等常识性的规定;二、重点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包括:1、《劳动法》和《劳动法实施细则》;2、《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3、《劳动仲裁法》、《劳动仲裁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司法、行政解释;4、《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5、《劳动者权益保护法》;6、公司法及其有关解释;7、合同法等。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6•【文号】人发[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部工作规则》的通知(人发[2003]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人事部机关各部门、部属各事业单位:《人事部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6月12日人事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人事部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人事部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人事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人事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事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人事部领导要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事部机关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努力把人事部建设成政治强、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机关。

第二章领导职责第五条人事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人事部的全面工作。

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第六条部长、党组书记召集党组会议、部务会议、部长碰头会议。

人事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议或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副部长、驻部纪检组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人事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长报告。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4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范人事行为,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中层干部、普通员工以及其他与本事业单位的职工劳动、工资、福利等相关事宜有关的人员。

第三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原则,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激励人才的创新和发展。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与录用第六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与录用应当按照岗位的需要,符合相关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保录用程序的公开透明。

第八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聘用应当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内部选拔、外部招聘、合同聘用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招聘应当坚持择优录取原则,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本事业单位的需求。

第十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录用应当按照岗位所属等级进行薪酬的分配,并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章人员的管理与培训第十一条本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应当依据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注重人才队伍的建设,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的成长通道,为人员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鼓励人员创新和进取。

第十四条本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人员的考核与激励第十五条本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考核机制,对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奖励。

第十六条本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薪酬的调整和激励措施。

人事行政岗位的政策与法规宣讲培训

人事行政岗位的政策与法规宣讲培训

培训效果的评估与反馈
培训后进行问卷调 查,了解参训人员 对宣讲内容的掌握 程度和培训满意度。
定期对参训人员进 行考核,检查其对 政策和法规的掌握 情况。
建立培训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参训人 员的意见和建议, 以便不断改进宣讲 方式和内容。
定期对政策与法规 宣讲培训的效果进 行评估,总结经验 和不足,为后续的 培训提供参考和借 鉴。
政策与法规宣讲的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法规
介绍国家最新的人事政策和法律 法规
分析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运 用和注意事项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解读政策法规对人事行政岗位的 影响和要求
总结政策法规宣讲的重要性和意 义
地方政策与规章
地方政策与规章的定义和作用 地方政策与规章的制定和发布流程 地方政策与规章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地方政策与规章的修订和废止程序
培训内容的定期 更新:确保培训 内容与最新的政 策法规保持一致, 提高培训质量
完善培训内容: 根据反馈和评估 结果,对培训内 容进行优化和完 善,提高培训效 果
及时调整:根据 政策法规的调整 和变化,及时调 整培训内容,确 保其有效性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法律法规:涉及人事行政岗 位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等
政策解读:对相关政策的解 读和宣讲,帮助员工了解政
策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法
PART 4
政策与法规宣讲的方式与技巧
培训形式与安排
培训形式:讲 座、案例分析、
互动讨论
培训安排:分 阶段进行,包 括理论学习、 实践操作和总
结反馈
培训内容:针 对不同岗位需 求,制定个性 化的培训方案

2021年人事档案管理法规

2021年人事档案管理法规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事档案管理法规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__-08-22 09: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为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纠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规现象,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结合克拉玛依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以及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政策法规等文件,严密保管,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三条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理由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

业务上接受组织部、市人事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的人事档案,更不允许本人保管自己的人事档案。

第二章管理的职责范围及费用第四条根据新人发[20__]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克拉玛依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主要有:1、克拉玛依市辖区内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辞职、辞退、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的人事档案。

2、改制后与原国有企事业单位脱钩,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整体分离人员的人事档案。

3、非公有制单位或不符合新人发[20__]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4、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费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跨地区流动人员中自愿在工作所在地(即克拉玛依市)保存管理其档案人员的人事档案。

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_人事股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_人事股工作总结

政策法规股工作总结_人事股工作总结1. 政策法规收集和整理:我每天浏览国内外的政策法规信息,及时收集并整理各类政策文件,保持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

2. 政策法规研究和分析:我对每个新发布的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理解其中的核心内容和影响,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建议。

3. 政策法规宣传和培训:我组织了多次内部培训,将最新的政策法规信息传达给公司的各级员工,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能力。

通过我的努力,政策法规股取得了以下的工作成绩:1. 及时准确地收集了大量政策法规信息,并及时发布给各个部门和员工,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工作过程中,我发现了以下问题:1. 收集的政策法规信息不够全面:虽然我每天都浏览了很多网站和渠道,但有时还是会漏掉一些重要的政策法规信息。

这可能是因为我没有找到合适的渠道或者关注的不够全面。

2. 内部培训效果有限:虽然我组织了多次内部培训,但还是有一部分员工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应用存在困难。

这可能是因为培训的内容不够清晰和深入,或者员工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培训。

针对以上问题,我制定了以下的改进措施:1. 加强渠道的多样化:除了浏览已知的网站和渠道,我还将寻找更多的渠道和资源,如政府官方网站、行业协会网站、专业期刊等,以便更全面地收集政策法规信息。

2. 优化培训内容和形式:在组织内部培训时,我将更加注重培训内容的质量和深度,力求让员工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政策法规。

我还会将培训形式多样化,如通过线上培训、讲座和沙龙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三、个人的收获和成长通过一年的工作,我不仅加深了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研究能力,还提高了自己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中,我积极与他们沟通和交流,提高了我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通过组织内部培训,我也提高了自己的演讲和培训能力。

在每次培训中,我尽力将复杂的政策法规内容简化和概括,使员工们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和接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作者: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12期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工作如何分工?答: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含党群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部分岗位未达到规定的开考比例,如何处理?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要求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不少于招聘人数的3倍方能开考。

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并告知报名人员。

对个别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确需在当年补缺的岗位,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须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须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方能开考。

问: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需要参加什么考试?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有笔试、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以及考核等方式。

招聘单位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自行选择招聘方式,经核准后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发布。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可按以下规定确定招聘方式(同一岗位的报考人员考试考核方式一般应一致):(1)管理八级及以下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及以下岗位、工勤三级及以下岗位人員或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原则上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的方式;(2)管理七级及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工勤二级及以上岗位人员或获硕士学位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3)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工勤一级及以上岗位人员或获博士学位、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硕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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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作者:穗体组 2008-10-27 19:17 来源: 点击数:3499【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人事工作常用政策法规一、人事调配(一)吸收合同制工人:根据《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工作意见》(穗人〔2001〕36号)的精神。

1.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体检;2.各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除少数特殊岗位外,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办法,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我局规定大专以上学历),属于技术工人岗位的应当具有对口专业毕业证或技术等级证及上岗证;3.从社会初次招收的工勤人员,其年龄,男性一般在35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在30周岁以下。

(二)人才引进:根据《关于加快我市人才引进的若干意见》(穗人发〔2004〕28号)精神。

1.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规定不得招聘人员外,本人自愿并有单位接收和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批准其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引进;若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随迁、随调的,可以批准单方引进。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

(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留学回国人才。

2. 单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单位接收 , 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 可以批准引进。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 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 驻穗部队现役军官在地方工作的未达到随军条件的配偶,本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有单位接收,能够提供计划生育证明,可以突破随军条件限制批准引进。

(1)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4.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并有单位接收的人员,可以进入我市事业单位。

(1)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经国家教育部认证的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在国内普通高等院校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留学生。

二、工资福利(一)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精神:1.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职务工资按照本人原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凡低于机关对应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低职务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机关对应职务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均套入最高职务工资档次,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其级别工资根据本人原在军队职务和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时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的固定部分按照分配到机关的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对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或职员职务工资档次;其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补贴发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统一设立的各类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精神。

1.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或行政管理人员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其补贴应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的职级标准领取;2. 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的职级确定;3. 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以下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其各种补贴按未定级的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大学本科及以上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其各类补贴按科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给。

见习期满后,按新任职务标准发给;4. 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的 , 一个月中实际工作不满 15天的,当月不发给奖励工资,其他补贴中,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性、奖励性补贴按病、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的比例计发;5. 女职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除奖励性补贴外,其他补贴全数发给;6. 1998年9月18日以后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岗位补贴、津贴(退休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停发;7. 工作人员凡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下年度岗位补贴停发;8. 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半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一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发奖励性补贴;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开除留用察看期间不发奖励性和岗位津、补贴;9. 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各类补贴的发放办法:(1)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不发奖励性、岗位性补贴。

审查后,不构成刑事犯罪以及不受任何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起诉,给予纪律处分的不补发。

(2)工作人员被刑事拘留、羁押 , 在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各种补贴,经审查后未受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拘留、羁押期间停发的各种补贴;未受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补发拘留、羁押期间的物价性补贴:受到刑事、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拘留、羁押期间的各种补贴不予补发。

(3)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缓刑期间停发奖励性、岗位性补贴。

(4)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拘役期间停发所有补贴。

(5)处以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奖励性和岗位性补贴。

10. 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离职费以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津贴及岗位补贴合并为基数计发。

11. 在职人员办理了离退休后 , 其各种补贴改按离退休人员标准领取。

12. 过去出台的各种补贴,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从2000年7月起执行。

(三)新参加工作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及办理入户手续:根据《关于加速引进本科以上毕业生人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1999〕60号)精神。

1. 分配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见习期。

在见习期间,可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待遇,按同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其津贴、补贴按科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标准发给;2. 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毕业生就业中间环节,外地生源本科以上毕业生报到后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粮食关系证明及入户指标卡,经市公安局(控人办)审核后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四)劳动模范有关待遇:根据《关于广州市劳动模范有关待遇(荣誉津贴)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工〔1999〕30号)精神,我市在职和离退休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如下:1.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2. 广东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3. 广州市劳动模范每人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人事部与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联合授予(含1994年8月5日以前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独授予)的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其荣誉津贴可参照省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5. 凡被取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同时取消享受荣誉津贴。

以上规定自1998年4月9日起执行。

(五)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条件:1.干部退休条件: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20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粤府〔1984〕164号)。

2.职工退休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作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退休的审批:符合条件办理退休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填报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送相关部门办理。

(1)局级以上报市委组织部门;(2)处以下(含正处)干部的报体育局组织人事部门;(3)属工人的报体育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由中心核定退休金。

同时按《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的规定“凡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后退休的原固定工,其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计发。

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仍由所在单位从原经费渠道中补足”(穗劳社关〔2000〕6号)。

(4)原合同制工人(含合同制工人聘干)退休,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其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计发,退休费与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发放。

各单位要在经营创收中留成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解决合同制工人退休费差额部分的来源”(穗体党字〔1999〕第109号)。

(六)丧葬费发放标准: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9〕5号)精神。

1. 工作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按死者所在地上年度3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死者亲属包干使用(广州市2003年3个月平均工资为2353元)。

2. 工作人员死亡后计算丧葬费,如当年未公布职工平均工资,可暂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待公布后再作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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