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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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制定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是学生等重点人群密集的场所,容易发生结核病的爆发流行。

为科学有序地做好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保障学生、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2010年版)》等,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学校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机构职责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一)卫生行政部门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等相关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导检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
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沪卫妇儿[2000]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
(沪卫妇儿[20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及有关医院:
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的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O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保障全市儿童获得优良的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现制订《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如下: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门诊规范
(一)主要用房:要求底层或。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门诊备案要求(试行)

附件1上海市预防接种门诊设置标准(2024年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预防接种门诊(以下简称“接种门诊”)设置,按照“规范化、标准化、温馨化、信息化”服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接种门诊。

二、基本标准(一)选址接种门诊原则上应设置在一楼或二楼清洁区,如设置在三楼及以上须配备电梯。

接种门诊应避免与临床科室共处在同一楼面,严禁与普通门诊、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科、注射室、病房、放射科、化验室等存在潜在感染风险的科室共用出入口及通道。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将接种门诊设置在独立区域。

接种门诊不得单独设立在医疗机构外(临时接种点除外)。

(二)分区和布局接种门诊面积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口发展趋势。

接种门诊应分为候诊区、询问预检区(最好与儿童保健室毗邻)/登记区/知情告知区、接种区、留观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区、冷链室/区等功能区。

按照候诊、询问、登记、告知、接种、留观的先后顺序布局,人员入口、出口尽可能分开,确保受种者单向行进,避免交叉往返。

区域间应分隔清晰、流程合理、导向标识明显,提供诊间支付服务,为受种者提供方便。

接种区应由2个及以上接种单元组成。

社区接种门诊应设置至少3个接种单元,其中至少1个接种单元提供成人疫苗接种服务。

接种单元是指1名接种工作人员进行接种服务的工作区域,单个面积应不小于5m∖其中包括接种台、桌面泳箱、电脑及其他必需设施和设备,并有方便受种者活动的空间。

接种单元间应相对隔断以减少噪音和保护受种者隐私。

接种单元的数量应根据该接种门诊所承担的预防接种工作量确定,须保证接种安全,能满足最大工作负荷需要,且接种工作人员平均接种量不得超过25剂次/小时,受种者接种前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应及时根据辖区服务人口、疾病防控需求等合理增加接种单元、接种人员、接种服务频次或增设门诊。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沪卫计办妇幼[2013]005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的通知(沪卫计办妇幼〔2013〕005号)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为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了解掌握我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探索推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方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教育部定于2013年6月至12月联合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

现将《关于开展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3〕161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调查内容(一)本市有关区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配套文件及实施情况等。

(二)各托幼机构保健室(卫生室)设置、卫生人员配备、儿童膳食营养、疾病和伤害预防、传染病控制情况等。

(三)具体调查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栏目下载。

二、调查范围按照分层随机抽样调查方法,本市被抽样的托幼机构分布在长宁、闸北、虹口、宝山4区共80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职责分工(一)市卫生计生委妇幼保健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负责本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市教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及时与市卫生计生委、各有关托幼机构沟通。

(三)市儿童保健所、市妇幼保健中心(筹)等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员培训,负责质量控制和调查问卷收集、审核、上报。

四、时间安排(一)2013 年6月-8月调查前期准备(二)2013 年9月全市培训和现场调查(三)2013年10月现场督导、质控和资料上报五、有关要求(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共同成立专家指导组(见附件3),对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儿保科门诊规章制度

儿保科门诊规章制度

儿保科门诊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儿童保健科门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儿童保健科门诊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坚守医德,廉洁自律,保守患者隐私,服务至上。

第四条儿童保健科门诊负责人应对本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工作人员应加强职业素养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六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相关制度和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积极配合其他科室工作。

第七条对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儿童保健科门诊负责人。

第二章门诊服务流程第八条患者到达儿童保健科门诊前,需先到挂号处进行挂号并缴费。

第九条患者根据挂号单规定的时间到达儿童保健科门诊候诊区等候。

第十条医生按照患者的挂号顺序进行诊疗,对每位患者进行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并制定治疗方案。

第十一条医生应耐心解答患者及家属的疑问,做好医患沟通工作。

第十二条医生应及时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方案及注意事项,并配合药师发放处方。

第十三条医生应认真填写病历,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保密法规。

第十四条患者收到处方后,到药房领取药品,并按照医生要求规律服药。

第三章门诊常规管理第十五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在工作日内正常开诊,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第十六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实行医保结算,患者可凭医保卡进行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应保持门诊环境整洁,设施设备完善,确保患者安全和舒适。

第十八条医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值班,保证门诊正常运作。

第十九条医生和护士应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佩戴工牌,保持仪容整洁。

第二十条医生和护士应尊重患者隐私,严禁私自泄露患者信息。

第二十一条医生和护士应积极配合医院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评审工作。

第四章门诊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儿童保健科门诊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沪卫疾妇[2012]027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027号)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相关医疗机构,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探索和完善本市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新模式,推进和规范本市特殊儿童入学诊断、健康评估工作,切实发挥“医教结合”工作模式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现制订《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附件)。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上海市医教结合特殊儿童健康评估实施方案一、评估目的通过对特殊儿童的医学诊断和健康评估,全面了解特殊儿童残疾类别与程度、体格生长发育和神经心理行为发育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疾病和社会适应能力,综合评估特殊儿童的健康与发育水平,在此基础上对特殊儿童提出个性化的教育、康复、保健等意见与建议,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入学前健康评估(一)对象本市需要报名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一年级的各类残疾儿童。

(二)评估内容1.各类残疾诊断及初步评估。

各残疾儿童诊断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残疾儿童诊断技术规范(检测工具)及工作流程、开展残疾儿童确诊工作,出具上海市卫生局统一制订的《残疾儿童诊断报告》(附件1)并提出医学治疗和康复的指导意见。

2.健康检查。

本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检查的定点机构按照《上海市特殊儿童入学健康评估表》(附件2)中的有关项目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残疾儿童健康检查工作。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2005]63号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2005]63号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正文:----------------------------------------------------------------------------------------------------------------------------------------------------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沪卫疾控[2005]63号2005年11月17日)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减少免疫可预防疾病的发病,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接种门诊设置的基本条件接种门诊是指接种单位内具体负责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部门,其基本设置条件为:(一)选址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与儿童保健门诊分室进行,并设置醒目标识。

接种门诊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二)布局接种门诊面积应能保证容纳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和受种者及其监护人等,并做到分门进出。

接种门诊内应设有候诊区、预检区、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并有明确标识。

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需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

(三)告示应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各种疫苗的接种流程,接种前后的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前应告知的主要内容。

(四)设备接种门诊应配备疫苗专用冰箱、冷背包、冰排、操作台、登记台、接种人员专用转椅、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定时钟、一次性注射器回收安全盒、紫外线消毒灯、专用卡箱、资料柜、手枪式或感应式水龙头、冷暖空调、电脑及打印机等必需用品。

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电化宣传教育设备。

(五)药械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接种乙肝疫苗必须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喂服脊灰疫苗应使用清洁小口杯、药匙。

注射器材的配备数量应大于预约接种人次数的1.2倍。

设置接种门诊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必要的抢救设施、器械,配备1:1000肾上腺素,以防过敏性反应。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沪卫计妇幼〔2018〕023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有关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幼儿身心健康,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实施“1+2”文件(一)深刻领会做好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的重要性。

儿童健康事关家庭幸福和民族未来。

婴幼儿阶段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开端,对其一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神经科学研究成果表明,早期在不良环境成长的儿童,其职业成就差、犯罪率高、慢性疾病发生率高。

营养、物理和化学环境因素、病原生物感染、社会心理应激和不良的生活行为等对儿童早期的健康、后续的生长发育和疾病的发生存在关联。

对儿童早期发展的投入将支持和促进儿童潜能的最大发挥,获得最佳的回报和产出。

促进和加强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对于落实全面两孩政策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幼有所育”目标,以及满足人民群众迫切的托育服务需求,具有深远意义。

托育机构是婴幼儿聚集场所,较易引发卫生安全隐患和健康问题,因此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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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
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字号】沪卫妇儿[2000]6号
•【施行日期】200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
通知
(沪卫妇儿[2000]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妇幼保健所及有关医院:
根据《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的精神,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O年五月八日
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
为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保障全市儿童获得优良的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现制订《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如下:
一、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门诊规范
(一)主要用房:要求底层或二层清洁区,保健门诊与疾病门诊必须分隔,预防交叉感染,空气要流通,光线充足。

用房包括:挂号、预检(院属所可兼用)、候诊、测量、体检、听力室、智测室、眼保健室
(二)房屋设施和装备:
挂号室收费明码标价
预检有预检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人员与挂号兼
候诊有候诊座位,茶水供应,宣传版面(科学育儿知识6张),宣传橱(喂养指导物品、合理衣着、适龄玩具等)。

测量室独用,地板地,12-18平方米,有保暖和通风设备。

室内温度保持在21-23℃,以保证测量数据准确。

有洗手池,量具包括儿童三用磅秤,卧式身长板,立式身高坐高计,标准软尺。

体检室独用10-15平方米,应有小儿诊察床、听诊器、叩诊槌、电筒、压舌板、消毒液杯、洗手池、红球、响板、圆舞板。

听力室≥8平方米,安静环境,本底噪声小≤40dB,备有PA2听力筛查仪、响板、圆舞板。

智测室地板地,12-15平方米,安静环境。

智测工具齐全(包括小梯、小床、脚踏车、智测工具箱等)
眼保健室7平方米,房间长度≥3米,暗室装备,固定视力灯箱,指棒、眼罩、近视力表、聚光手电筒、带状光检影镜。

(三)儿童保健工作人员要求:
1、儿童保健辩论工作人员包括: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和护士。

并且需配智测、听力、眼保健医师各一名。

(可兼职)
2、新进人员必须经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颁证书,持证上岗。

(四)门诊的数量和质量
1、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预约门诊制为确保门诊质量,每半天门诊以一名医师一名护士计算,门诊量应在10-15人次,超过门诊量应适当增加儿童保健人员和门诊日。

2、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卫生部、上海市卫生局下发的有关儿童保健工作要求及标准规范操作。

二、一级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门诊规范
(一)主要用房要求底层或二层清洁区,保健门诊与疾病门诊必须间隔,预防交叉感染,空气要流通,光线充足。

用房包括测量、体检、听力室、智测室
(二)房屋设施和装备:
测量室独用,≥8平方米,有保暖和通风设备,室内温度保持在21-23℃,以保证测量数据准确。

有洗手池,量具包括儿童三用磅秤,卧式身长板,立式身高坐计,标准软尺。

体检室独用,≥8平方米,应有小儿诊察床,听诊器、叩诊槌、电筒、压舌板、消毒液杯、洗手池、红球、响板、圆舞板。

听力室≥6平方米,安静环境,本底噪声≤40dB,备有PA2听力筛查仪、响板、圆舞板。

智测室≥12平方米,安静环境,智测工具齐全。

(三)儿童保健工作人员要求
1、儿童保健门诊医务人员不少于2人,(医生护士各一人,医生应具有医师以上职称)
2、新进人员必须经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专业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四)门诊的数量和质量
1、儿童保健门诊实行预约门诊制为确保门诊质量,每半天门诊以一名医师一名护士计算,门诊量应在15-20人次,超过门诊量应适当增加儿保人员和增加门诊日。

2、儿童保健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上海市儿童保健常规手册规范操作。

三、社区卫生服务点
设施:应配备录像设备并附有科学育儿录像带、热线电话、宣传版面及宣传橱(科学育儿内容)。

人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派出儿童保健医师。

工作制度:按照《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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