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给水工程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可靠,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都需要符合一系列规范要求。
本文将介绍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水源地选址、水质要求、管道设计、设备安装、消防水源等方面。
一、水源地选址城市给水工程的第一步是确定水源地的选址。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规范》等相关规范,水源地的选址应考虑地下水资源的充足性、水源地保护区的合理设置、水质的稳定性等因素。
选址过程中需进行水资源调查和评估,确保水源地的可持续利用和水质的安全性。
二、水质要求城市给水工程的水质要求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用水质量。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规范,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工程设计中应采用适当的水处理工艺,如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以去除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确保供水水质达标。
三、管道设计城市给水工程中的管道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确保供水管网的安全可靠。
在设计过程中,根据城市用水量、管道材质、水压力等因素确定管道的直径和敷设方式,并保证管道的坡度和连接方式符合要求。
此外,应考虑到水力特性和抗震能力,采取合适的管道支撑及固定方式,确保管道系统的稳定性。
四、设备安装在城市给水工程的设备安装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
设备的选型应满足供水量、流量和压力要求,并具备自动控制、运行稳定的特点。
设备的安装位置、布局和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标准,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消防水源城市给水工程中消防水源的设置也是一项重要的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城市给水工程应设置满足防火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消防水源包括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喷淋系统等,其设置要满足占地面积、供水能力和水压要求,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总结:城市给水工程的规范要求包括水源地选址、水质要求、管道设计、设备安装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总则1.0.1阐明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城市规划事业在近十几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城市规划各项法规、标准制定上明显落后于发展的需要。
给水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保证,但在城市给水规划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参考,因此全国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所做的给水工程规划内容和深度各不相同。
这种情况,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统一评定和检查,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作为城市发展政策性法规和后阶段设计工作指导性文件的严肃性。
随着《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一系列标准的实施,人们的法制观念日渐加强,深感需要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方面的法规,以便在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本规范具体体现了国家在给水工程中的技术经济政策,保证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先进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是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的表现。
1.0.2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明确指出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
根据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阶段。
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
鉴于现行的各类给水规范其适用对象大都为具体工程设计,内容虽然详尽,但缺少宏观决策、总体布局等方面的内容。
为此本规范的条文设置尽量避免与其他给水规范内容重复,为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服务,编制城市给水工程详细规划时,可依照本规范和其他给水规范。
按照国家有关划分城乡标准的规定,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同属于城市的范畴,所以建制镇总体规划中的给水工程规划可按本规范执行。
由于农村给水的条件和要求与城市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无法归纳在同一规范中。
1.0.3规定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任务和规划内容。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的,同时又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开源节流的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设计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本规范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原则、设计要求、设计指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本规范明确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本原则。
规划应以人为本,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统筹考虑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注重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保护;提高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等。
接下来,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明确。
规划要坚持生态环保和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推行循环用水和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要考虑城市化进程和用水需求的增加,合理确定供水能力和布局,并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需求。
要按照居民、工业和公共用水的不同需求,确定不同区域的供水指标。
还要合理规划水源地、水厂和送水管道等设施,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对给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了明确要求。
最后,本规范对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指标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供水水质的要求、供水压力的要求、供水量的要求等。
其中,供水水质的要求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水源的不同,分为饮用水、工业用水和绿化用水等不同水质等级。
供水压力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地形、建筑高度和居民用水的需求等因素来确定。
供水量的要求要根据供水区域的人口、用水强度、用水习惯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本规范是为了引导和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确保城市的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
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指标,可以提高城市给水工程的设计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用水的节约和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这对于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对给水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的过程。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指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技术要求,对城市供水系统进行规范化建设的文件。
本文档旨在提供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以保证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可靠,提高供水服务的质量。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模在10万人口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城市供水工程。
3. 规划原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 综合规划:综合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经济状况和环境因素等,科学合理地确定供水需求,并进行合理布局。
- 安全可靠: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包括水源水质安全、供水设施运行可靠性和供水系统的抗灾能力等。
- 合理经济:在保证供水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投资运营成本,合理利用资源。
-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保,节约水资源,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规划内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4.1 供水系统整体规划•确定供水系统的规模和布局,包括水源规划、输水管网规划和供水站规划等。
•综合考虑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和水质要求,选择合适的水源。
•确定供水管网的布局和容量,满足城市不同区域的供水需求。
•规划供水站的设置和数量,保证供水压力的稳定和供水的可靠性。
4.2 供水设施设计•水源地工程设计,包括水源采取、水源净化和水源保护等。
•输水管网设计,确定管道的材质、直径和布置方式,保证供水的稳定性和流量要求。
•供水站设计,包括泵站和水池的设计,确保供水压力稳定和供水质量符合要求。
•防污染设计,提供对污染的防治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防洪设计,确保供水设施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中的安全可靠。
4.3 供水管网管理•管网运行管理制度,确保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
•定期巡检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网设施的故障和漏损。
•建立管网监测系统,实时监测供水管网的运行情况,及时预警和处理问题。
•管网改造和升级计划,根据城市发展和供水需求的变化,适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改造和升级。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318-2000doc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转贴 2021-01-22 10:07: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6月1日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490号)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的《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8―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12月21日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件《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
经建设部2000年12月21日以建标[200]282号文批准发布。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排水规划范围和排水体制、排水量和规模、排水系统布局、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
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信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编71003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大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韩文斌张明生李小林潘伯堂赵萍曹世法付文清张华刘绍治李美英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1. 引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为了规范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阶段,旨在保障城市供水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和设计,主要包括水源、水厂、输水管网、供水设备等方面。
同时,本规范还适用于城市给水工程的施工和运行管理。
3. 规划原则3.1 安全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确保供水安全为首要原则。
规划时要考虑水质保证、水源保护和供水设备的选用等问题,以防止供水出现污染和事故。
3.2 可靠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确保供水设备的可靠性。
规划时要考虑区域用水需求、设备寿命等因素,以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3 经济性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充分考虑经济因素。
规划时要合理选择工程规模、设备选型和施工方法,以降低工程投资和运营成本。
3.4 环境友好原则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应以保护环境为出发点。
规划时要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回用,减少用水浪费和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4. 规划内容4.1 水源规划水源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基础。
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等多种水源,确保供水的可靠性和水质的安全性。
4.2 水厂规划水厂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核心。
规划时要确定水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等,以确保供水的稳定性和水质的优良性。
4.3 输水管网规划输水管网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时要考虑供水能力、管道布局和管材选用等因素,以满足区域用水需求和减少水输送损失。
4.4 供水设备规划供水设备规划是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关键环节。
规划时要选择合适的设备类型和规格,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
5. 规划编制要求5.1 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编制。
规划编制时要充分考虑城市规模、用水需求、水资源等因素,综合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经济分析和环境评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是指对城市给水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确保城市给水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和高效性。
以下是一份针对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1000字简要介绍。
一、规划背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城市给水供应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合理规划城市给水工程是保障城市居民用水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规范旨在指导城市给水工程的规划工作,优化城市给水系统的布局和结构,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应能力的增强。
二、规划原则1.综合规划:将城市给水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城市规模、人口分布、产业结构等因素。
2.科学决策:依靠数据和科学研究,确定给水工程的规划需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统筹安全性和经济性:确保城市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同时注重投资效益,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可持续发展:优化供水结构,提高水资源的保护和再利用,满足未来城市扩大的需求。
三、规划内容1.给水工程的总体规划:确定给水工程的总体布局,确定主要管道线路和水源点的位置,考虑水质、水量和供水压力等因素。
2.给水设备的规划:确定给水设备的类型、数量和布局,确保设备运行的高效性和可靠性。
3.给水水源的规划: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规划水源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确保水源的质量和供应能力。
4.水质处理的规划:确定水质处理的方法和设备,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和居民健康要求。
5.给水管道的规划:确定给水管道的布局、直径和材料,确保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和供水压力稳定。
6.给水泵站的规划:确定泵站的位置、规模和泵的选择,确保泵站的运行效益和供水能力。
7.运维管理的规划:确定城市给水系统的运维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确保城市给水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四、规划流程1.需求分析: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用水需求的预测,确定给水工程的需求和规划目标。
2.可行性研究: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包括水资源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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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 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予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 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
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
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
2.2 城市用水量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表2.2.5-3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³/(km²·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
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日变化系数2.2.7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3 给水范围和规模3.0.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3.0.2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水管线应纳入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
当输水管线途经的城镇需由同一水源供水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3.0.3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3.0.4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工业和公共设施,应根据城市供水现状、发展趋势、水资源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研究,确定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或自备水源供水。
4 给水水质和水压4.0.1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³,同时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且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1的规定。
4.0.3最高日供给水量超过50万m³不到100万m³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2的规定。
4.0.4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4.0.5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
5 水源选择5.0.1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各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5.0.2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
建制镇给水水源的估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
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5.0.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水源的卫生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规定。
当城市水源不符合上述各类标准,且限于条件必需加以利用时,应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
5.0.4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地下水宜优先作为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水源。
开采地下水应以水文地质勘察报告为依据,其取水量应小于允许开采量。
5.0.5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求低的其它用水的水源。
5.0.6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0.7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理后作为城市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 给水系统6.1 给水系统布局6.1.1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6.1.2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程设施,并进行统一规划。
6.1.3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分压给水系统。
6.1.4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可采用水质给水系统。
6.1.5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
6.1.6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6.2 给水系统布局6.2.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
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是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6.2.2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
当其中一根发生事故时,另一根管线的事故给水量不应小于正常给水量的70%。
当城市为多水源给水或具备应急水源、安全水池等条件时,亦可采用单管输水。
6.2.3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6.2.4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6.2.5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6.2.6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及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执行。
7 水源地7.0.1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7.0.2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
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II类标准。
7.0.3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