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验收移交管理办法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成地铁发〔2013〕331号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验收及

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公司《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四次安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0月23日

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成都地铁建设工程现状和未来的发展进行编制。成都地铁工程各专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必须与本办法配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成都地铁工程土建工程、站后工程、地铁车辆、设备、材料以及零星工程等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成都地铁公司负责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其他建筑工程(非地铁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可参照本办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执行。凡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及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本办法也适用于投融资项目的工程验收和移交。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建工程是指车站、区间、车辆段、控制中心、供冷中心等工程的土建部分和轨道工程。

站后工程是指除土建工程以外的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主变电所工程、牵引供电工程、接触网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综合监控工程、屏蔽门工程、自动售检票工程等工程。

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投运后由于受运营组织变化、功能升级、技术改造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局部改造工程,不影响原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不需要重新进行行政审查和备案的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引用文件和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成都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六号)及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279号)。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549号)。

(五)经批准的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行政许可文件。

(六)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

(七)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设备技术规格书。

(八)《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九)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地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

(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

(十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范》(GB/T 30012-2013)。

(十三)工程合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

第六条公司工程验收和移交委员会(以下简称“验交委员会”)对成都地铁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进行统一的组织和管理,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在验交委员会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参与工程质量验收和移交工作。

(一)验交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各分管副总经理

成员: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

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实业公司负责人。

(二)验交委员会工作机构

验交委员会下设验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验交办”),负责地铁工程验收的日常管理。验交办设在质量安全部,主任由质量安全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财务部、计划合约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分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主管人员组成。

(三)验交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领导成都地铁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

2.审定工程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3.协调工程验收和移交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验交办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制定验收和移交管理制度。

2.编制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计划。

3.审查验收和移交条件,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4.负责有关工程验收和移交中的信息处理工作。

5.督促工程验收和移交中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6.协调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相关的工作。

7.负责验收委员会日常工作。

8.协助相关单位办理竣工文件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管理

第七条工程质量验收单元划分

(一)单位工程的划分

1.每个地铁车站建筑工程(含地下、地面车站、半地下车站、高架车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2.每个标段地铁区间工程(一般区间、盾构区间)为一个单位工程。

3.每条新线的全线人防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4.每个车辆段(停车场)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5.每个运营控制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6.每个供冷中心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7.每条新线的全线轨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8.每个主变电站为一个单位工程。

9.每条新线的全线供电系统工程(牵引变电所、电力监控、环网电缆、接触网、杂散电流)为一个单位工程。

10.每条新线的全线通信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1.每条新线的全线信号系统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12.每条新线的全线自动售检票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3.每条新线的全线屏蔽门为一个单位工程。

14.每条新线的全线综合监控系统为一个单位工程。

15.每条新线的全线车站广告灯箱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子单位工程的划分

1.地下(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供冷站、运营控制中心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土建工程和机电安装及装修工程两个子单位工程。

2.一般区间工程的每个单位工程可分为明挖区间工程、路基段、暗挖区间、高架区间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

3.盾构区间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盾构隧道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人防工程的每两站之间的区间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车辆段(停车场)建筑及基地工程单位工程中每一个独立的建筑物分为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和房屋建筑安装及装修工作两个子单位工程,桥梁工程、站场及

道路工程、室外环境建筑安装工程、隧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车辆段工艺设备不列为子单位工程,但在质量验收时应参照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6.轨道工程单位工程中车辆段(停车场)轨道工程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正线中各合同标段的轨道工程各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7.供电系统单位工程分为刚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柔性接触网子单位工程、牵引变电所(降压所)子单位工程和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子单位工程。

8.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分为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公安通信系统安装、民用通信系统安装三个子单位工程。

9.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的各车站自动售检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0.屏蔽门工程的各车站屏蔽门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1.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每个集成子专业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2.信号系统工程分为正线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和车辆段(停车场)信号工程子单位工程。

13.广告灯箱工程的每个合同段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4.其它经公司验交办确定的子单位工程。

(三)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规模的划分,由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划分,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建设管理单位应参加,最终划分结果报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八条工序质量验收

(一)工序质量验收的定义

工序质量验收是指施工过程中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

质量验收。

(二)工序质量验收的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市质监站规定的各类质量重点以及监督抽查项目的第一个检验批应通知市质监站和建设管理单位参加。

2.土建工程中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地基进行验收(当地基经过检测时,检测单位应参加验收),地基验槽和地基加固应通知市质监站参加。

3.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验收,接管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前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需参加验收的部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在验收时通知接管单位参加。

(三)工序质量验收的流程

1.每道工序完工并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单位依据规范规定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参加验收的单位,组织工序验收。

2.工序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其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形成验收会议纪要,验收会议纪要由监理单位整理形成。

3.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复查和签认,并报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第九条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一)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是指当工程某区域或部位必须在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前隐蔽或需后续工程进行场地管理权移交,确保后续工程的推进,针对该区域或

部位组织的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1.该区域或部位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各项内容;

2.该区域或部位工程资料齐全、完整。

3.该区域或部位具备场地移交条件。

(三)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整体筹划,制定各标段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计划,并提前告知各承包商、投融资承办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接管单位和地铁公司相关部门。

2.各标段根据验收计划,完成某分阶段实体工程施工后,提出实体质量验收申请,经监理、业主代表签认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3.建设管理单位在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前应组织验前检查,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接管单位、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应参加,经共同检查确定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满足验收条件后方可组织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

4.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由建设管理单位分管领导主持,参加验前检查的各方应参加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同时,应邀请市质监站参加并监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必须参加。

5.分阶段实体质量验收通过后,由建设管理单位形成会议纪要,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复查和备案。

第十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定义

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是指施工合同标段或单位(子单位)工程完成设计和合同中的施工内容(含设备单体调试、接口调试)后,实现土建工程

向站后工程阶段的转换、站后工程向综合联调阶段的转换,在综合联调联试前开展的工程质量验收。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单位工程或合同标段内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竣工资料齐全、完整,初步完成组卷工作。

3. 土建工程施工场地具备移交和使用条件,站后工程完成设备单体调试和接口调试,具备基本功能并达到联调联试条件。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

1.工程具备实体质量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验前检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接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参加。

2.验前检查通过后,建设管理单位将报验资料提交质量安全部审核验收条件,审核通过后由质量安全部协调市质监站确定验收时间,组织完成《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责任主体、市质监站和市城建档案馆参加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质量验收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主持,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投融资承办方、施工单位参加。

4.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各专业小组组长由总工办或接管单位技术管理人员担任,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加,会议纪要由质量安全部整理。

5.对验收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按会议决定进行整改,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后报质量安全部组织复查和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管理手续齐全。

3.通过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并完成工程移交,且工程实体质量验收和工程移交中明确的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通过公安消防、环保、防雷接地、卫生防疫、人防工程、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项目的政府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行政主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按合同要求完成各类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培训,完成设备设施、备品备件等移交,完成所有合同约定功能,通过单体调试和系统联调并提供相关调试报告,相关缺陷已整改完毕并得到接管单位确认。

7.所有变更、签证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8.承包商已按照要求提交竣工工程数量清单,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9.工程竣工资料经市城建档案馆、质量监督机构、地铁公司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等单位审查合格。

10.完成竣工图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图纸审查,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接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共同对竣工图纸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确认。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

1.工程完工并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承包商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

工工程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由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验交办组织召开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会,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参加。

2.对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验交办报验交委员会批准组织竣工验收。验交委员会批准后,由验交办协调市质监站等单位确定验收时间,组织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方参加验收会。

3.工程竣工验收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验收组组长,市质监站、市城建档案馆、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投融资承办方、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检测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各专业工作需要,邀请市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

4.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流程及要求:

(1)施工单位备案项目经理、总工程师,监理单位备案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的负责人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2)会议首先应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然后由实体检查小组、档案检查小组、合同商务检查小组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发表验收意见。其中,实体检查小组由总工办或接管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缺陷整改、合同功能、竣工图审查、设备设施及备品备件的移交等情况的评价;档案检查小组由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评价;合同商务检查小组由计划合约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量清单、价款支付和合同履约等情况的

评价。

(4)最后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各小组意见,宣布验收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布置后续工作。

(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投融资承办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等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商应按照整改要求,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整改,质量缺陷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和接管单位签认后报验交办备案。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验交办整理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组织各责任主体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签署前,应先经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总工办、接管单位负责人会签并同意。

第十二条设备验收

(一)设备验收的分类

设备验收共分为设备出厂验收、设备进场验收、设备初步验收和设备竣工验收。

1.设备出厂验收是指设备供应商完成合同设备和重要零部件的制造、检验、试验活动后,产品出厂前组织的为验证设备、文件资料是否满足合同技术要求的验收。

2.设备进场验收是指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安装使用前组织的对设备外包装、标识、随机文件、随机附件等进行的清点、检查和确认的验收。

3.设备初步验收是指设备完成并通过设备单体调试和接口调试后,在综合联调联调前,随安装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一起进行的验收。

4.设备竣工验收是指设备完成并通过综合联调联试,具备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后,随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一起进行的验收。

(二)设备出厂验收

1.设备在厂内经组装、调试、自检合格,由监理单位(对无监理单位的设备合同,由业主代表负责)组织出厂验收,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设备安装单位、供应商、设计院应参加验收,可邀请公司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

2.设备出厂检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审查关键质量问题解决过程记录。

(2)审查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3)按合同约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测定、试验并记录。

(4)完成建设单位提出需分解检查的项目,记录结果。

(5)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设备整改及补充资料。

(6)外形尺寸、外观检验。

3.设备出厂验收具体评定标准及检测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完成设备出厂验收后,各方应签署验收记录。

(三)设备进场验收

1.设备到货后,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设备供货商、建设管理单位、接管单位共同参加开箱检查、清点、移交,设备供货商填报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并按规定完成设备及文件向设备安装单位移交。

2.设备进场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设备外包装情况,并按照装箱单检查各装箱物件、资料是否相符。

(2)检查设备外观是否有损坏及腐蚀、掉漆现象。

(3)检查设备上各种标牌(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系列号、出厂日期等)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按照合同条款及设备装箱单清点随机附件、备件、工具、附属仪表仪器、说明书和其它文件是否齐全。

3.完成设备进场验收后,参加各方应在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上签字,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场,则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仍需在设备进场验收记录上签认。

(四)设备初步验收

设备初步验收应随设备安装工程实体质量验收一同进行,其验收申请、组织程序和档案资料的要求同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五)设备竣工验收

设备竣工验收应随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一同进行,其验收申请、组织程序和档案资料的要求同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零星工程的验收

(一)零星工程是指工程投运后由于受运营组织变化、功能升级、技术改造等因素影响造成的局部改造工程,不影响原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不需要重新进行行政审查和备案的工程。

(二)零星工程的验收由负责零星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组织方式和验收流程可参照本办法并制定验收方案,并按照验收方案执行,可邀请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验收结果报验交办备案。

(三)零星工程验收完成后,应将工程档案向地铁公司信息中心和接管单位归档。

第十四条地铁车辆验收

地铁车辆验收分为出厂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四类。

(一)地铁车辆出厂验收

1.地铁车辆出厂检验的前置条件

(1)列车经车辆供应商制造完成,并在厂内完成各级检验和型式/例行试验,其产品质量已达到设计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性能基本满足设备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

(2)车辆制造及监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无影响车辆出厂的质量问题存在。

2.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的主要内容:

(1)生产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2)设计联络会中所列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

(3)生产过程中重要试验、检测方案执行情况。

(4)生产商需外购的设备、元器件、零部件的质量及各类质量保证资料。

(5)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检测与试验报告等。

(6)外观检查及重要尺寸检测和核对。

(7)车辆通电检查(包含:静态检查及动态检查)。

3.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在厂内经组装、调试、自检合格,由供应商书面向监理单位提交出厂验收申请,并由监理单位组织地铁车辆的出厂验收。

(2)地铁车辆出厂验收由车辆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车辆供应商、车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可邀请公司验交委员会代表参加。

(3)地铁车辆出厂验收具体评定标准及检测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完成地铁车辆出厂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认相关验收表。

(二)地铁车辆预验收

1.地铁车辆预验收的前置条件

(1)地铁车辆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在现场完成型式/例行试验,

并完成合同约定的里程稳定运行。

(2)地铁车辆基本技术及主要系统(电气牵引系统、辅助电源系统、列车控制及监控系统、空气制动和风源系统、列车广播及乘客信息显示系统、车辆空调系统、车体及内装设备、转向架、列车自动控制车载设备、车辆内装外饰等)满足合同和技术要求。

(3)地铁车辆的档案资料已经按地铁公司规定组卷完成,并达到归档条件。

2.地铁车辆预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达到预验收条件后,由车辆供应商书面向车辆项目管理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书面申请需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2)车辆项目管理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复查确认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内容的完成情况和技术管理资料整理情况,填写《地铁车辆预验收告知单》,组织各方对车辆进行预验收。

(3)车辆预验收由车辆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并主持,设计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车辆监理单位、车辆供应商及地铁公司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参加。

(4)车辆预验收通过且预验收中明确提出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后,由车辆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签发《地铁车辆预验收证书》,每编组列车对应一个《地铁车辆预验收证书》。

(三)地铁车辆竣工验收

1. 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1)地铁车辆供应商对车辆竣工验收中需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达到合同技术规格书要求的各项功能。

(2)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培训内容,考核合格。

(3)有关地铁车辆的所有档案已按要求移交地铁公司信息中心、运营公司。

(4)地铁车辆完成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且各项试运行指标满足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

(5)所有变更、签证手续齐全,流程完整。

(6)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试验装置及维修专用工具已交付。

2.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

(1)地铁车辆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车辆供应商向地铁公司验交办提交《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由验交办审核并组织召开竣工验收条件审查会,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和维保单位参加。

(2)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验交办报验交委员会批准开展竣工验收。验交委员会批准后,由验交办组织填写《地铁车辆竣工验收告知单》,《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各方参加验收会。

(3)地铁车辆竣工验收会由验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担任验收组组长,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车辆供应商单位负责人参加。

3.车辆竣工验收会议流程及要求:

(1)车辆供应商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竣工验收会议,地铁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总工办、信息中心、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的负责人应参加竣工验收会议。

(2)会议首先应由供应商、监理、设计、车辆项目管理单位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3)然后由车辆检查小组、档案检查小组、合同商务检查小组分别对车辆设计、车辆使用、监理管理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发表验收意见。其

中,车辆检查小组由总工办或接管单位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车辆缺陷整改、合同功能、及备品备件的移交等情况的评价;档案检查小组由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车辆竣工档案的评价;合同商务检查小组由计划合约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车辆设备移交清单、价款支付和合同履约等情况的评价。

(4)最后由验收组组长汇总各小组意见,宣布验收结论,提出整改要求,布置后续工作。

(5)参与车辆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取得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车辆供应商应按照整改要求,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缺陷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完成报告》,经监理单位、车辆项目管理单位,车辆使用及维保单位签认后报验交办备案。

5.地铁车辆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验交办整理形成地铁车辆竣工验收纪要,并组织各责任主体签发《地铁车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前,应先经公司财务部、计划合约部、质量安全部、信息中心、总工办、接管单位会签并同意。

第十五条质量保修到期评价

(一)质量保修到期评价是指建设工程(含设备、地铁车辆等)质量保修到期后,接管单位对承包商依据合同在保修期内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和缺陷整改及时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二)各合同标段到达质量保修期后,由承包商书面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责任终止申请,建设管理单位接到申请后,书面通知接管单位检查并清理该标段的质量保修情况,接管单位对该标段的质量保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出具《工程质量保修评价报告》。

(三)对《工程质量保修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建设管理单位应提

出明确的处理意见,经接管单位确认后,报地铁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修评价报告》应作为退还承包商质量保修金的依据文件之一。

第四章政府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政府专项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建筑防火、消防通讯、消防给水、灭火设施、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和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等。

(二)公共卫生验收。主要验收内容:空气质量、集中式通风系统、二次供水等。

(三)特种设备验收。主要验收内容:电(扶)扶梯、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等。

(四)人防验收。主要验收内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使用功能和战时人员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各大类临战封堵措施、各类管线(通风、给排水、电气)进出人防工程的防护密闭措施以及其它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

(五)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分为试运行环保检查、环保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主要验收内容:水、气、渣、振动、噪声、环保验收检测等。

(六)城建档案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工程档案汇交归档等。

(七)规划核实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实测竣工资料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地下工程竣工测绘等。

(八)防雷装置验收。主要验收内容:防雷装置、设备接地、接地网、等电位连接等。

(九)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安全设备设施验收、试运营安全评估、职业卫生健康等

(十)涉水项目验收。主要验收内容:接入、排放点位、管线及附属设施布

置、防汛、节水措施、污水处理设施、排水许可及道路站点周边污雨管道迁改后恢复情况等。

(十一)林业园林验收。主要验收内容:站点及构筑物周边绿化及道路绿化恢复情况等。

(十二)供电验收。主要验收内容: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

(十三)市政道路设施验收。主要验收内容:道路、路灯、交安设施、公交站点等。

第十七条政府专项验收的组织程序

(一)政府专项验收由公司验交办牵头,编制验收计划并细化分工,督促具体负责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计划开展验收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按照验交办分配的验收项目准备验收所需材料,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组织相应承包商配合开展验收工作。

(三)政府专项验收通过后,各部门应将验收通过的批复及有关文件,提交至公司验交办汇总,并由验交办统一交公司信息中心归档。

(四)政府专项验收涉及工程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必须在试运营前完成,经市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可缓验的项目,应在试运营后一年以内完成。

第五章国家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地铁工程试运营满一年后,建设单位须对全线工程试运营情况进行系统性检查,在各项指标基本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具备国家竣工验收条件后应正式向政府申请国家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地铁项目国家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分别专项验收和专题报告两个部分,具体内容以市政府牵头部门发布的验收方案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一)专项验收项目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目的 为保证完工工程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公司功能要求,实现安全生产及正常运营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辖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居民/工商用户),CNG等场站项目,长输管线项目等工程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 一、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内容、设计要求、施工规范等施工完毕,完成自检且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可以满足运营要求。 2、竣工资料和竣工文件按规定汇编整理完毕。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验收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办法为依据。 2、工程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纸、工程变更单、施工联络单、技术交底纪要等)。 3、设备的合同书、技术文件。 4、工程竣工资料、图纸。 三、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1、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按照“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自检合格,并由质

量安全主管组织质安人员按“内部验收管理办法”初验合格后,向工程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竣工验收: 常规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工程部牵头,输配管理部、安全部、客服部、监理及施工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特殊情况可邀请其他事涉部门参加)。 竣工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小组长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对各自《验收要项》做出评价,小组长汇总意见后作出工程验收评价及结论,小组成员签字认可。如有分歧,以小组长的意见作为最终结论,并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竣工验收分为工程介绍、资料查验、现场查验、合议评定、签署报告五个步骤。 工程介绍:施工单位对工程概况、施工特点等情况进行介绍;工程监理对质量、进度、投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情况(尤其是隐蔽工程部分)进行介绍,公司现场代表作必要补充。 资料查验:工程验收小组人员根据各自职责对竣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及时询问和记录。 现场查验:工程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验收要项》各自的职责和分工,采取外观检查、实际测量等手段,对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合议评定:现场查验结束后,验收小组组长召集验收人员进行工程综合评定。 签署报告:各项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成员签署验收报告。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地方、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改扩建、资源整合等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试生产验收、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第四条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竣工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遵循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凡公司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公司负责项目竣工验收。

第六条公司成立项目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下设项目验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成员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工程部、规划部、综合部、审计部、机电部、企管部、安全部、物资管理部、调度指挥中心、生产部、地测防治水部、通风部、财务部、征地办、信息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项目公司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项目验收办公室负责项目竣工验收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工作。负责编制项目验收年度、月度计划及项目验收各种文件制度,负责验收例会的组织召开,负责落实项目验收例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负责与省局有关部门的接洽工作。 第八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监督管理的验收工作,有责任要求项目公司按照专项设计、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验收批文,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项目验收工作如下: (一)工程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联合试运转、工程质量认证、消防设施验收、项目综合竣工验收; (二)安全部负责监督管理矿井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三)综合部负责监督管理档案验收;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及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工程竣工移交计划

工程竣工移交计划 为使工程项目顺利有序地交付校方使用,确保学校在2015年9月1 日按时开学,特编制本计划,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明确得各自职责按计划执行。 一、工程移交得范围 1.地上地下建筑工程 校区16幢教学、科研用得建筑,1个景观塔,1个地下水处理机房。 2.校区市政附属工程(分三块) 1)市政附属工程:校区道路、综合管线(给排水、供电、供气、智能化等)、景观湖、围墙等。 2)室外体育运动场 3)零星建构筑物:校区大门及门岗、牌楼、升旗台等。 3.校区绿化工程 包括校园绿化、庭院景观绿化、边坡绿化等。 4.校区供电、供水、消防、智能化等专业工程。 本项目得档案资料、财务固定资产等不列入本次移交范围。 二、工程移交得工作机构 1.公司成立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得移交工作班子。 2.各标段设立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得工程移交工作小组,总包单位、工程监理、项目参建各专业施工负责人参加移交工作小组。 3.建议校方成立工程交接得工作班子。 三、工程移交得准备工作与职责 1.建筑内外门得钥匙清单

按建筑平面图对门进行编号,编制钥匙清单,门得编号与钥匙上得编号要一致。清单一式3份,校方2份,公司留底1份。 本项工作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有精装修得由精装修施工企业负责,要求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完成,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2.建筑设备清单 包括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智能化以及专业设备。 要求编制清单,标明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使用功能、安装位置等。一式3份。同时附设备得采购合同、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设备得操作维修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也应编制清单)。 固定电话、监控摄像机等有特殊功能设施除编制清单外,尚应提供与设施编号对应得系统接线编号,以便于维护。(附设备编号平面图) 本项工作由各系统设备安装单位负责,在工程正式验收前完成,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3.家具、厨具清单(主要指国际交流中心) 要求对建筑内得家具、厨具编制清单,标明家具名称、规格、数量、设置位置等。一式3份,并附采购合同、保修书、使用说明书等。 由家具、厨具供货单位负责编制清单,送公司工程部核查。 4.编制工程使用说明 介绍建筑概况、各专业系统简况,建筑、设备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等。 由单位工程总包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报公司工程部核查。 5.工程资料 1)设计技术文件——1套 包括设计施工图(蓝图与电子版)、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确认单等。 由公司技术部整理汇总。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桂建质﹝2014﹞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在建的工程。 二、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经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验收规范后,可向监理公司提出申请竣工预验收。 (二)住宅工程必须经逐套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预验收。 (三)公司项目经理在收到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预验收申请后,请示项目管理部负责人预验收事宜,在获得批准后,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预验收,对没有实行监理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实行预验收。预验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技术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指挥部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工程质量中间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达到设计与合同要求及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特制订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项目建筑工程(土建、建筑设备)、市政、水利、绿化、体育设施、路灯、供配电、安保监控、人防、规划、消防和环保等有关工程的验收工作。 (三)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结合指挥部实际情况编制。 (四)工程验收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的有关验收程序,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工序)、分部(部位)、单位工程及整个合同内工程质量及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满足合同要求做出评价的活动。 (五)指挥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实施,并对不合格工程形成书面整改意见,指挥部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验收的指导、监督和主持。 二、验收范围 — 1 —

设计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验收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2]219号); (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建标[2002]99号);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4年版; (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八)《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九)《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十)《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十一)《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90)(十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139-2001); (十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十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十五)《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 2 —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一、竣工验收负责人及牵头组织单位 1、施工完毕的开、掘巷道,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安装综采设备前的回采生产系统,由生产矿长负责,调度室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生产科、地测科、安全科、机电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3、综采设备安装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运输队、地测科、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4、回采收尾结束的综采工作面,由总工程师负责,生产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机电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施工队组、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5、综采设备拆除完毕的回采工作面,由机电矿长负责,机电科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安全科、生产科、地测科、运输队、通风科、供应科、矿调度、人事科、安装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6、其它单位工程(如皮带铺设、绞车地锚、拉底、劈帮、巷道维修、峒室施工、供排水、供电、供风、供气、地质勘探等),由专业对口科室负责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规定 1、单位工程竣工后,首先本单位进行预验,达到标准后向矿提出验收申请。 2、矿牵头科室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出具纪要,并根据纪要和相关文件、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期整改,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查落实。 3、掘进送巷及其它开掘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作业规程及质量标准化要求,结合巷道用途,考虑设备运输、布置和安装、通风和通风设施的构筑、排水等,对巷道成形、断面规格、支护质量、风水电管路、轨道、绞车峒室、油脂库、配件库等进行全面验收。工程验收移交前,皮带、溜子、电缆、管路、轨道等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如需拆除时,必须经生产、机电、通风、供应等部门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4、综采设备安装,从安装准备到安装完毕(综采队接面前),工作面及两巷相应设施、设备包括电缆、管路、轨道、绞车、通风工程、防尘降尘设施、巷道支护等均由安装区管理,并负责其完好;综采设备安装必须按安装设计及回采要求进行静、动态验收,先对支架、采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胶带输送机、各种类开关、电缆管线、轨道、通风灭尘等综采配套设备及设施在停机状态下验收,然后进行单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均不少于2小时)以及试采(不少于两刀煤)的验收,以确保综采队接面后能正常回采。 5、综采面收尾结束,必须按收尾措施,对铺联网、通道成型质量、通道规格、通道支护、支架支护及机电设备、支护器材等全面进行验收,以确保综采设备的安全顺利拆除。综采面收尾结束移交时,由生产、机电、通风、运输、供应、安监等单位一起确定回收支护材料、轨道等的距离、位置和数量等;此外,电缆、皮带、轨道以及其它专用工具移交退租时,必须按《东曲矿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所有工作面及设备、设施交接要有书面手续,并有机电、供应等部门的签字。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 定(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标准版) 1、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材、工厂配置的钢制卷管、钢筋、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水泥、黄砂、石子、商品砼、预制砼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的质量,对确保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必须十分重视,按各方相应的职责和责任层层把关。 2、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商应当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采购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如果工程设计对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有配套要求的,应当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配套材料。 3、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1施工承包商自行检测建设工程材料,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材料供货商的资质,并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检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安装,施工承包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1监理单位须检查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监理人员参加进入现场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检验。 4.2用于工程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时施工承包商应按4.6条核查无误后,填报“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供货商资质报审表”和“主要建筑工程材料报审表”并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提供正式的生产许可证或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和材质化验单及试验报告,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这些证件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具备上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的职责明确,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是公司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顺利移交。 第二章验收的基本程序 第3条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三方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初验、工程管理部复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第4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四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5条单位(元)工程竣工验收。 1、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单位(元)工程(如高

压供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工程、电梯工程等)在 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 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三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 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总,通知 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将审查完毕的 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监 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验收。 3、工程管理部在接到验收申请的14日内,完成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和资料的复查 和对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质量检验资料的审查;工程管理部组织工程审 算部、营销策划部等各相关专业和主管工程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物业公司进行单位(元)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 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经复查合格后,书面正式签署由监理单 位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一式三份。单位(元)工程进入缺陷责任期。第7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1、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元)工程均竣工验收 完毕后方具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2、根据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工程项目分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先期竣工的单项工程(或 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移交物业公司管理。 3、单项工程(或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 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同时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 资料一式三份。 4、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1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 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书面汇 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监理公司 将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监理验收资料及清单和监理单位工程 质量评价报告、监理质量检验报告等一式三份提交工程管理部,申请工程正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及流程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3)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4)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4) 第五章竣工资料编制与整改 (6) 第六章工程项目内部验收 (7) 第七章工程项目外部验收 (7) 第八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提高工程项目交付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验收包括内部验收、外部验收; 内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经理部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外部验收,是指施工项目部经理按施工合同完成了工程项目全部任务,经内部验收合格,报由业主组织验收的过程; 验收顺序:“先资料,后现场”;“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活动中的交工(内部验收不交工)主体应是施工项目经理部(施工项目经理),工程项目内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是公司组织内部验收小组,工程项目外部验收活动中的验收主体应是业主组织的验收小组。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工程已经按设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完成; 第六条工程所属各个子系统能正常运行; 第七条过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第八条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并符合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施工项目经理部已经完成各个系统的自测自检,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要求。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标准与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验收所依据的文件及验收的内容: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客户的有效需要变更; 第十二条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 第十三条双方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五条国家/行业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设备厂家的功能、性能标准; 第十六条核查项目合同约定范围的过程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是否满足客户需求,有无漏项,增减的内容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七条按照项目预算、施工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客户需求,核查项目设计、设备器材采购、安装施工、系统调试等各个工 作实际完成情况的优劣,测试系统功能、性能是否达到预期效 果。 第四章过程项目验收流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验收流程节点说明

工程验收移交存在问题处理方法

工程验收移交存在问题处理办法 工程验收移交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占压、净距不足等相关问题,为提高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提出以下解决办法: 1、占压、净距问题 1.1 构筑物的基础与燃气管道间距不应按设计规范6.3.3-1中燃气管与建筑物基础实行。燃气管道施工时,应注意保证构筑物的稳固。1.2 燃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井交叉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1. 2.1 水表井、给水阀门井、弱电井、雨水箅子、交通信号井应视为其他管道的附属设施,与这些管道井交叉时应按表6. 3.3-2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来实行。 1.1. 2.2 电力井、雨水井、污水井等井体,燃气管道不能从该井下方穿越,只能从该井边上绕过,燃气管道与这些井壁的安全净距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①钢管,在以上这些井前后1.2米范围内尽量不存在钢管的焊缝,如果无法避免,井前后1.2米范围内的焊缝按100%进行无损检测;②PE管,在以上这些井前后1.2米范围内须加设套管,且套管内的PE管不能有焊缝并封堵。 1.3 对于局部确实受地形限制,无法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出现的“净距问题”,出现问题按如下原则处理: 1.3.1中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外墙间距不足,一定要保证中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基础之间净距≥0.5米,与外墙(除引入管)的净距≥1米。 1.3.2 埋设PE管道时,加设套管或砌管沟进行处理。

1.3.3 埋设钢管时,应采取:1)增加管壁厚度;2)提高防腐等级;3)减少接口数量;4)加强检验(100%无损探伤)等有效防护措施。 1.4 燃气管道不能穿越大于2米的假山、深度大于0.8米的水池;花坛不视为大型构筑物,施工时应复核花坛基础深度,如果要穿越花坛基础时,应加设套管保护。 1.5 地下燃气管不能穿越围墙柱,施工时应复核围墙基础深度,如果要穿越围墙基础时,应加设套管保护。 1.6 高度小于1米的台阶不属于占压,穿越大于1米(含1米)的台阶时加设套管保护。 1.6 树木占压问题,灌木不存在占压问题,乔木参照燃气设计规范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树木的安全净距执行。 1.7 小区内绿化带内绿化用水喷头、音箱不作为占压情况,灯杆、监控杆按表6.3.3-1执行。 2、附属设施部分 2.1 阀门井 2.1.1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井、凝水井、阀门井井室内应保持井内卫生清洁且无积水,在绿化带井盖周边应硬化(参照设计公司设计的通用图)。 2.1.2 井室周边为硬化路面,高度宜与路面平齐(允许高差为±2cm),井室周边为绿化带,井室宜宜高出绿化带路面5-10cm, 井盖方向应与管道方向一致。 2.1.3 阀门内配件齐全(手轮、放散阀及手柄、堵头等)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交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改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司生产有效运营,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造技改工程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司技改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用户单位使用,对施工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设计施工图及变更设计文件; (二)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四)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工程部(或项目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七条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使用效果和生产正常运行; (二)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第九条技改工程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甲方施工员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及项目部提出申请,工程部及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该工程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建立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公司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八)移交使用、维护维修单位的交接资料:设备随机图纸、文字资料(复印件);操作、使用、维护手册;必要的施工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使用单位、维护维修单位等参加交工验收。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工程部及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二)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三)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无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协助工程部及项目部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四)使用单位负责检查工程是否满足生产工艺使用要求,工程能否正常投入生产运行。 (五)维护维修单位检查工程设备、仪器仪表能否正常运行。 (六)施工单位负责提交工程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docx

北方 XXX 煤电公司露天煤矿 机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机电类工程验收、设备验收、外委维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规机电类验收工作,保障机电工程安全 有效运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露天煤矿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三条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常务) 经营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师生产调度科、机电设备科正副科长及专工各段正副段长及技术员 第四条管理职责划分 (一)矿长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批工作。 (二)分管领导职责 负责验收工作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三)机电设备科职责 1.负责验收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2.负责验收工作的办理工作。 3.负责对所使用设备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意 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四)使用单位、维修单位职责

负责对所使用机电设备根据现场使用、维修要求,提出 意见。如达不到相关要求不予验收。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机电安装工程验收要求 1.设备的到货验收 (1)检查外观包装情况。 (2)按照装箱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品、说明书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 (3)检查设备各部位、各零部件、附件等有无修饰和 破损。 (4)核对设备基础图和电气线路图与设备的地脚螺 钉孔、电源接线口的位置及有关参数是否符合标准。 (5)对不需要安装的备品、附件、工具等,应妥善 装箱保管,注意集中移交,防止丢失。 (6)保护设备的结合面、加工面,以防损伤设备。 (7)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有关单位进行签字认证。 (8)单独设备(不需要安装),依据技术协议与合同相关要求,出具设备质保开始验收单(见附件1)。 2.安装前的基础验收 (1)设备基础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进行。根据实测资料对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2)基础验收工作必须由土建单位提交设备基础的 实测资料和隐蔽记录。

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

工程验收及移交程序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1目的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及移交的责任、方法和要求,规范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有关规范及相关文件(图纸会审、技术、设计变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进行验收,确保工程项目最终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顺利移交物业管理单位。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移交控制。 3 职责 工程部项目组组织工程分部和单项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备案申请,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部项目组负责项目土建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的验收,各专业局配套验收由各专业局组织验收,工程部、开发部进行现场配合、协调。 4 工作程序 工程验收组织与依据 按国家有关工程验收规范及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全部完工后,必须进行相应的中间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包括:桩基工程、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单位工程初验及竣工验收。 在规定的阶段工程施工后,只有通过中间验收的工程才可进入下一步的施工; 只有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才可进行移交。 各阶段工程验收由工程部负责组织进行,监督验收的全过程检查活动,工程验收的依据包括有: a)施工合同; b)工程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 c)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标准。 按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工程各阶段验收应有以下部门或单位代表参加,公司派出的代表为工程部,必要时包括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a)桩基和基础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 单位; b)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公司代表、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院、施工 单位; c)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公司代表、监理单位、设计院、勘察院、规划 部门、施工单位。 4.2验收程序 工程验收的程序一般分两步进行,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a) 资料审查,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 审查意见。监理单位确认验收资料后,交公司工程部复审,经工程 部复审通过后,由工程部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b)现场检查,按照工程部的安排,工程部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勘察院,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部门代表或公司领导参与、并监督 现场验收检查。 工程中间验收 4.2.2.1工程部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在确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中间验 收申请》, 必须审查以下方面: a)验收资料是否完整; b)验收资料是否清晰,并符合要求; c)监理单位是否已有明确的意见; d)监理单位要求改进的问题,施工单位是否已落实。 4.2.2.2对于上述要求确认事项如存在疑问,工程部项目经理负责向监理单位 发出《整改通知单》。只有所有存在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工程部经理 方可签署《中间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对单位工程建设成果的全面检查与评价,为了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该办法。 一、验收条件 1、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无超计划、超概算情况发生。 2、工程管理资料含:⑴批文⑵论证结论、立项通知⑶ 招(议)标手续⑷合同、技术协议⑸开工报告。 3、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完整。 4、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并提交 监理评估报告或初验报告; 5、向集团公司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二、参加单位人员 1、矿建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生产处通风处机 电处安监局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2、非煤建设项目:战略规划部质监站安监局机 电处煤质处(洗煤厂项目参加)煤化工研究所(煤 化工项目参加)企管部财务部审计部 三、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单位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评估;

3、建设单位汇报单位工程立项、限额设计、计划、招 议标、合同情况,以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 资等情况。 4、验收人员分专业组进行竣工验收; 5、各专业组汇报验收情况及存在问题; 6、建设单位就验收各专业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及存在问题,限定7 —15天的整改时间,限期整改; 7、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委托建设单位和监理单 位组织复验,并报送整改回执单,确认已整改;或 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复验,确认已整改后,发放 竣工验收证明书。 四、各专业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 1、土建组由战略规划部工程科牵头,预算科、质监站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土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矿建组由生产处牵头,质监站、通风处、安监局、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矿建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机电安装组由机电处牵头,质监站、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 验收、 源自于建筑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办法 为对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实施有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实施。 一、验收的基本程序 工程验收应遵循三级验收的基本程序,即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初验、工程部验收。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技术证明文件和检验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二施工、检测、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其他竣工必须的技术整理。 三、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1)单位工程及根据行业施工特点由公司专门委托专业施工单位的子单位工程(如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天然气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消防报警系统、电梯工程等)在完成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正式申请验收 https://www.360docs.net/doc/8f2568689.html,/、同时按照《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提交全套的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2)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的4日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查工作,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并将现场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书面汇总,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由其审查完毕的竣工资料及清单,连同全套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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