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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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探讨作者:张国潮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19期摘要:水利建设项目档案资料不同于一般的历史资料,是水利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的运行、安全和管理有直接影响,因此,搜集与管理好工程建设时期的档案资料至关重要,档案负责人员要增强档案意识,注重运用、发挥好工程档案,实现档案管理由封闭型向开放型、由保管型向利用型的转变,体现档案的利用价值,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以更好地为水利建设和管理服务。

关键词: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方法中图分类号:G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概念1.1项目档案的定义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1.2项目档案的范围凡在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对今后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文件,都属于项目档案的范围。

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1.3项目档案的性质水利建设项目档案是整个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的环节;是一项以项目管理为中心内容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工作;是实现建设项目科学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基础性和技术保障性工作。

2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工作要求2.1建设单位(法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2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2.3项目档案工作要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

2.4水利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确保水利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二部分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第二部分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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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单位负 责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施工综合文件、测量文件、原始记录及质 量评定文件、材料(构、配件)质量保证书及复 试文件、测试(调试)及随工检查记录、建筑及 安装工程总量表,工程说明、竣工图、重要工程 质量事故报告等。(《规范》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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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系统”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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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建筑法》赋予了建设监理督促检查项目参
建各方做好项目文件的归档工作,检查、审核项 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的责任。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监理业务完成 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材料。”
监理单位在参与招标工作时、从事设计阶段 监理时、从事施工阶段监理时,都要按照业务的 委托做好建档工作。
(1)档案(特别是竣工图)达不到要求的,不能 算完成施工任务,不得进行鉴定验收。
(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归档任务的项目,不得 评为优质工程。
(3)档案验收与工程验收挂钩,档案资料不合格 的单位工程坚决不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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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澳核电站
档案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进度计 划、工程技术质量体系)。
广东岭澳核电站,“文档文化”作为核安全 文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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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内目录的编制项目
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科技文件材料 件数的顺序;
文件编号: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文号或图样的图号、设 备代号、项目代号等。
责任者: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 文件材料题名: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全称。 日期:填写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 页号:填写每件科技文件材料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
指同类事物各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文件材料 按一定秩序和内在联系组合为一体。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0年7月28日以粤水水保[2010]12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2页(P16-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15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J],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J],
3.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 [J],
4.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评估管理规定 [J],
5.广东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审批管理制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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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粤水安监函〔2013〕1725号2013年10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规范,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粤水人事〔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韩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广东省水利厅2020年5月11日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机构编制事项的函》(粤机编办发〔2020〕23号)等文件明确的职责任务及编制职数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韩江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承担韩江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韩江流域相关科研项目研究。

(四)承担制订韩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流域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流域内跨地级以上市及流域外调水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

(六)参与核定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对韩江流域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河道(含采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日常巡查。

(八)承担韩江粤东灌区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九)负责潮州供水枢纽有关水资源配置工作;负责潮州供水枢纽工程公益部分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负责枢纽库区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十)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开展流域生态环境监管相关事务性工作。

(十一)受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开展流域内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防风相关工作巡查、建设流域防洪监测及预警响应机制等具体工作。

(十二)承担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4•【字号】粤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十四日广东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1.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3.将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治涝、供水等与水利有关的专业规划,核定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审核干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等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4.将行政审批受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档案管理以及系统内教育培训、技术工人技能考核与鉴定、水利水电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5.将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资产项目评估、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等职责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6.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

(二)划入和加强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正文:----------------------------------------------------------------------------------------------------------------------------------------------------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1997年7月4日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基本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应机构或配专人做好这一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智慧的结晶,它产生于整个水利基本建设全过程,包括从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设计、决策、招(投)标、施工、质检、监理到竣工验收、试运行(使用)等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五条各级基建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本单位和本系统的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进程要与工程建设进程同步。

即所有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时,就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签订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协议(合同)时,要对水利工程档案(包括竣工图)的质量、份数和移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检查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进行单元与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工程验收(包括单位工程与阶段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与整理质量,并在验收后,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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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
规定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粤水安监[201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档案局2014年1月24日以粤水安监〔2014〕6号发布自2014
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是指广东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法人、厅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广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规划与计划,并接受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体系,履行档案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单位是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应纳入本单位档案工作内容。

要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业务的开展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第六条各单位的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移交范围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按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七条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与档案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省内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水利系统及水利安全生产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三)组织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工作交流活动;
(四)接受上级水利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对省内水利系统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五)负责对各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八条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对本辖区的水利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汇编文件资料,做好档案的收集、鉴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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