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人办〔2010〕67号绵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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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赣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省属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要求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事业单位人才智力保障。

二、突出培训实效(一)把握培训重点内容。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干事创业能力。

加强专业化能力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和事业单位特点开展各方面专业知识培训。

(二)创新培训方式方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方式,也可结合实际以集体学习、团队集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渝人社办〔2023〕187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18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工作,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3〕4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开展培训。

鼓励事业单位组织非编人员参加培训。

二、培训内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公共科目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内容;专业科目主要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含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时要求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管理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50学时,工勤技能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

四、培训方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五、学时认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在岗培训后,应提供当年度真实有效的学习记录,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认定培训学时。

参加线下培训的,可按每天8学时、每半天4学时的标准认定培训学时。

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

绵转发…2010‟56号关于开展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绵有关单位,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根据省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川转办…2010‟18号)要求,现将绵阳片区2010年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需要一个全新的适应过程,培训就是有效途径之一。

通过培训,可以提高转业干部素质,开发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使其尽快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新岗位工作需要。

二、培训原则及组织形式 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 安 置 工 作 领导小组文件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先培训后上岗”、“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以系统为主,条块结合,分片设点,按专业编班”的方式进行。

分全员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两个阶段进行。

全员适应性培训已由省军转部门在安置前统一组织实施。

我市军转干部上岗前专业培训工作按以下原则进行:工商、质监、国安等垂直管理系统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计划分配到我市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省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计划分配到我市党群系统、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参加上岗前专业培训;计划分配到广元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绵阳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参加上岗前专业培训;我市事业单位接收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和安置到我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适应性培训,在绵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的转业军官网络进行(网址:),学员可登陆该网站,点击“转业军官培训”模块,按要求进行注册,下载资料学习、考试。

考试合格后,到市转业军官培训中心办理合格证明。

安置到我市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教育培训工作按绵转办…2009‟40号文件要求进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已经顺利完成,现就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统一笔试科目”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统一笔试科目”25个工种以外其他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四)参加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未合格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的综合评价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三、技能考评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的技能水平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附件1)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考评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行业或工种分类,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

各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为本行业或本工种专家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本行业或本工种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评组总人数的2/3,从本行业或本工种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中产生,不受部门、地域等限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川人社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0〕28号)省级各部门: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514号令)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颁布后,原省人事厅、省直机关工委印发了《关于做好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川人发〔2009〕52号),省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保障了职工享受休假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些部门和单位询问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有的单位在具体执行中也不尽一致。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天数,计算为本人当年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已休年休假后再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如已休年休假天数和参加活动天数的总和超过本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其超过天数相应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人员、新调入人员及有工作经历的公招人员,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出具的本人休假情况证明,按规定安排年休假。

四、当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

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按照工作人员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以工作人员上年度日工资收入计算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9•【文号】劳部发[1994]378号•【施行日期】1994.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为建立我国工人考核制度,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由劳动部发布施行《工人考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见附件一)。

几年来,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认真贯彻《条例》,制定了《工人考核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考评组织,通过试点,使工人考核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至今,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已有三千万工人参加技术等级考核,其中,考评出34万名技师和2078名高级技师,对调动广大工人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促进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保障事业单位科研教学等项任务和提高国家机关工作效率起到重要作用。

但最近一个时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有章不循的混乱现象,严重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维护国务院行政法规严肃性,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工资机构责无旁贷的重要职责,必须按照原有规定加强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全国工人考核工作由劳动部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规定,指导协调工人考核工作”;第二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制定实施办法,分别负责综合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见附件二)。

关于转发绵阳市职改办《关于报送2010年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工作
年龄

年限
学 历 情 况
毕业院校
学历 所学 学位 专业
职 称 情 况 毕业 职务 获职 聘任 年限 名称 年限 年限
申报 外语 计算机 拟评 专业 条件 条 件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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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荐单位及县市区职改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严 格把关,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当事人评审资格,并对推荐单 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非公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按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 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规定执行。
一、申报条件 符合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和完善非公有 制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试行意见》(绵职改〔2009〕1 号)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
- 2 -
(一)2006年至2010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60 学时、 公共科目20 学时。
(二)2007年至2009年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并达到 称职以上。
报市职改办(附电子版)。
基层
单位
意见 负责人:
主管部
门或人
事代理
机构或
县(市、
区)职
改部门
(盖章)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答 辩 情 况
负责人:
(盖章) 年月日
专 家 评 价 意 见 负责人:
总人数 参加人数
表决结果
(盖章) 年月日
评审
赞成 (人)
反对 (人)
弃权 (人)
组织

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86 号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干部(人事)处: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意见:一、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能否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聘期内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有空缺时,可以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

在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等级岗位无空缺时,可以竞聘现聘岗位层级中有空缺的高等级岗位。

二、专业技术高等级岗位有空余,低等级岗位不足时,能否占用高等级岗位数?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中不同职务层级的岗位不能跨层级占用。

同一职务层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数有空缺时,可以用于同一职务层级低等级岗位的聘用,但须占核准的高等级岗位数量。

三、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岗位任职年限?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在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或控制比例内,被聘用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级的时间和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后,聘用在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岗位任职时间。

四、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聘用到哪一级岗位?在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时,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国家、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规定的具体条件,首次聘用时依据本人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的通知(人发[1997]69号)近两年来,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和国有企业就业弹性系数变小,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出现了过快增长的问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6年,在全国公务员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机关工勤人员却以11.8%的增幅增加,共增加40.6万人(含中央单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的主要因素。

工勤人员增长过快的情况因一些地区尤为突出。

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增加1万人以上的有17个地区,其中山西、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等省增长都在3万人以上。

工勤人员的过快增长,不仅会损害机构改革取得的成果,直接增加财政负担,也不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保持合理的比例和结构,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还可能会滋生机关、事业单位进人方面的不正之风,这已成为当前人事计划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过快增长。

现就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针对当前工勤人员增长过快问题,各地区、各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计划管理。

管理范围和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各种后勤辅助人员、生产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计划管理,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

凡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工勤人员,包括复员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招收合同制人员、调入人员,以及使用临时工等,要全部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实行统一管理,凭卡办理招聘、调配、工资等有关手续,任何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工勤人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长环境,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提出如下意见:一、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原则(一)工作需要。

(二)优化管理人员结构。

(三)相应管理岗位有空缺。

(四)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管理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乡镇事业单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属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四)在本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1.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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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事局文件
绵人办…2010‟67号
绵阳市人事局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现就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与对象
全市事业单位的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培训组织
(一)继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施教机构和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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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具体实施。

公需科目仍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二)启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我市自2006年规范开展继续教育以来,未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纳入培训范围,从今年起,我市启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首先在部分管理人员集中的市级事业单位试点,明年在全市事业单位全面展开,全市所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样,要完成相应培训任务,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培训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分类开展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和接受岗位继续教育是工勤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各事业单位要重视和鼓励支持工勤人员参加岗位继续教育,使岗位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我市事业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服务。

工勤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开展事业单位全员继续教育,是落实人才强市战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之一,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的现实要求,也是事业单位在实行岗位管理后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各县市区人事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对培训工作的组织,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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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周密安排。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培训要求,制定好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工作和培训,有效避免出现工学矛盾,大力推广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信息化水平。

(三)健全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后的考试、考核结果,要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资格注册、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其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保证质量。

各级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工作的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精心设置培训课程,努力创新培训形式,切实加强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确保培训教学质量。

(五)强化检查。

今年底,市人事局要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条例》要求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查找问题,增添措施,促进我市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教育通知
抄送:省厅职称管理处、人才开发流动处、培训教育处。

绵阳市人事局办公室2010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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