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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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三则

一、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重大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x动物防疫法》《x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忻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原平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应急处置机构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情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诊断及疫情报告等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防疫监督、检疫监管、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企业(场)生猪来源排查、配合屠宰检疫、肉品检验及质量安全、屠宰场生物安全、扑疫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市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林业、交通、公安、市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 职责分工

2.3.1 市政府秘书处:统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落实防控责任,科学、周密、扎实做好防控工作。

2.3.2 市委宣传部:密切关注与非洲猪瘟有关的舆情动态,科学引导舆论,防止恶意炒作。

2.3.3 市农委、畜牧局:牵头组织协调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按照“抓早抓小、从严控制、联防联控”的原则,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依法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2.3.4 市财政局、发改局: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2.3.5 市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使用泔水行为。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乱丢乱弃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2.3.6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和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安全运输,协助做好临时交通检查站的设置,并派员参加临时检查站的检查工作。

2.3.7 市交通局:配合农业部门打击运输泔水行为,加强对经公路运输猪及其产品的入境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强化信息交流互通。

2.3.8 市卫计局: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2.3.9 市市场局: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对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进行登记排查,严防非洲猪瘟高风险区、病死、未经检疫猪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监督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剩余物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在防控非洲猪瘟期间杜绝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场(户)。

2.3.10 市林业局: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采样送检和处置。

2.3.11 市经信局:做好猪肉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2.3.12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餐厨剩余物(泔水)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严禁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

2.3.13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的安抚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疫情处置过程中伤残、死亡人员有关补助、补贴和奖励政策;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2.3.14 市人武部:配合公安部门封锁疫点及疫区,做

好强制扑杀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置工作。

2.3.15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2.3.16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对粪污乱排乱堆放等污染环境行为打击力度。

2.3.17 市教科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管理处置工作,不得流入养殖环节。

2.3.18 邮政原平分公司:负责加强邮件、快件的检查。

2.3.19 市银监办: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养殖业政策性保险的作用,引导金融企业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货支持力度。

2.3.20 市进出口公司:要严格禁止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区的生猪及其产品。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忻州市兽医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等综合防控工作,并配合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3.2 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

因大范围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中心报告。畜牧兽医中心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工作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四、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Ⅱ级)疫情和较大(Ⅲ级)疫情。上述所有级别的疫情预警都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Ⅱ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Ⅲ级)疫情

在出入境口岸和港口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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