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汇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一、引言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动物疾病,对全球养猪业和食品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二、疫情防控措施1、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立即对发病猪场进行全面隔离,防止疫情扩散。
同时,对发病猪场内的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消毒处理:对发病猪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采用烧碱、醛类、过氧乙酸等消毒剂,杀灭病原体,防止疫情蔓延。
3、禁止食用:停止疫情发生地附近的猪肉及制品销售,同时对已售出的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追踪处理,防止疫情传播。
4、加强宣传教育: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的防控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三、启动应急预案1、疫情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养殖户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和处置。
2、启动应急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启动应急机制,调动各类资源,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协助扑灭疫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导养殖户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扑灭疫情。
同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疫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4、配合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专家组开展疫情调查,分析疫情传播途径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总结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生猪产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的防范意识和科学养殖水平。
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疫情防控能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迅速致死的猪科动物疾病,可引起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消灭,需要制定全面的应急处置方案,包括疫情监测、封锁和隔离措施、人员培训与宣传、灭活和消毒、畜禽运输管控等方面内容。
一、疫情监测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定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
采集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及时发现和报告。
2.加强疫情监测力度,对疫情高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高强度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疑似病例。
3.建立疫情报告和通报机制,确保疫情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二、封锁和隔离措施1.对疫情爆发地区实施临时封锁措施,禁止禽畜交易和运输。
封锁区内的养殖场、屠宰场实行临时关闭,禁止人员进入和离开。
2.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对病例积极隔离,防止疾病扩散。
隔离期间严禁人员和物资进出隔离区。
3.对于疫情病例,立即进行灭鼠灭蝇和杀菌消毒处理,确保病原体的彻底消灭。
三、人员培训与宣传1.加强非洲猪瘟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户、兽医和相关从业人员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控意识。
2.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非洲猪瘟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加强与农民和兽医的沟通,组织疫情防控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四、灭活和消毒1.对疫情爆发地区的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灭活和消毒工作,包括对污染环境、设备和器具的彻底清洁和消毒。
2.严格控制焚烧工作,确保病灶的彻底消灭。
对于无法焚烧的物品和杀死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原体传播。
3.做好养殖区、交易市场和运输车辆的定期灭鼠灭蝇工作,提高环境卫生水平,减少病原体的传播。
五、畜禽运输管控1.对畜禽运输车辆进行严格的检疫和卫生管理,确保运输车辆的清洁和无病情。
2.实施畜禽运输证明制度,加强对运输文书和畜禽来源的查验,杜绝疫情传播的可能性。
3.加强对畜禽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环境清洁卫生,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阅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主动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旧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长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进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样死亡等状况,应马上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马上按规定通报信息,根据"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接到信息后,应马上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呈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准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依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试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试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试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病毒性疾病,主要影响猪类,造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猪类死亡。
这种疾病可以对养殖业和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急处置方案对于控制和防止非洲猪瘟的传播非常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旨在帮助相关机构和养殖户在疫情发生时做出积极的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疫情监测系统:建立全国性的疫情监测系统,包括兽医机构、农民和市场监测。
监测系统应设置猪类疫情监测点,定期收集和传输样本进行检测。
2.培训养殖户和农民:向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加强他们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教育他们识别和报告可疑病例。
3.疫情报告和信息共享:建立疫情报告机制,要求养殖户、市场和兽医机构在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并及时共享疫情信息。
二、隔离和扑杀1.建立隔离设施:对于受感染的猪群,应立即将其隔离起来,建立严格的隔离设施以防止病毒传播。
2.扑杀和销毁:对于已确诊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和销毁。
在扑杀和销毁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
3.清洁和消毒:对于受感染的养殖场和设备,应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以消灭潜在的病原体。
三、交通管控1.封锁和隔离:当发现疫情时,应立即封锁和隔离病区,并限制人员和物品的进出。
禁止猪类和猪肉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2.交通管制和检疫:加强对猪类和猪肉产品的交通管制和检疫工作。
增加检疫力度,对进出的猪类和猪肉产品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不带有病毒。
四、教育和宣传1.教育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海报等,向养殖户、农民和公众传播非洲猪瘟的相关知识。
提高公众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疫情报告意识。
2.培训和指导:为养殖户和农民提供培训和指导,教育他们如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五、经济救助和补偿1.经济救助:对于受病毒感染造成重大损失的养殖户,应及时提供经济救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2.损失补偿:对于因疫情导致的猪只扑杀和销毁,应及时给予损失补偿,以减轻养殖户的经济压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简称ASF)是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的病毒性疾病,对猪群造成严重威胁。
病毒会在病毒携带者和泄漏的病毒进入环境中产生的蒸汽和气溶胶中存活,这样,ASF在放养外猪的地区可能造成脱落,并且危害范围更大。
我国农业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非洲猪瘟,不断完善应对措施,建立健全了一系列非洲猪瘟防控与应急处置方案,保障了我国生猪产业的稳定发展。
一、非洲猪瘟疫情的主要传播途径1、人为传播:因饲养、售卖或转运非洲猪瘟病症动物。
2、生态环境因素:因环境中可在高温长时间存活,故这种方法特别适合用于呼吸道感染,并且有机会不断发展,造成ASF在外像中的蔓延。
3、生猪交易:因市场的破裂和缺少证照管理流通的猪群和产品在向亚洲国家输出增长。
1、疫情监测:及时管控非洲猪瘟疫情的发展趋势和规模,开展全面大规模监测。
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非洲猪瘟的动态变化情况。
一旦发现疫情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有效遏制疫情传播。
2、隔离防控:对发现感染的非洲猪瘟病猪进行隔离,阻断疫情扩散。
及时对疫情暴发的地区进行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范围,避免疫情蔓延。
对有关区域取消流通猪或者猪产品,尽量减少外界经过信息管制的进出量,遏制疫情扩散。
3、封锁交通:禁止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建立严格的出入口检疫和管控制度。
加强对交通要道和关键疫点的封堵,杜绝非洲猪瘟病毒通过抵达,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蔓延风险。
建立严格的出入口检疫和管控制度,对疑似病猪进行全面检疫检测。
4、紧急疫苗接种:在疫情暴发区域采取紧急疫苗接种措施,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5、公共宣传教育:开展非洲猪瘟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疫情防范意识,增强养殖户对非洲猪瘟疫情的防范能力。
加强对高风险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6、国际合作交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各国的合作交流,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挑战。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摘要】非洲猪瘟是一种极具传染性的疾病,对猪群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控疫情,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加强疫情监测和及时报告,及早发现疫情蔓延的迹象。
建立完善的紧急处置措施,包括隔离感染区域和扑杀病猪等。
开展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对疫情防控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加强环境清洁和消毒,有效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阻止非洲猪瘟的传播,保护猪群的健康。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持续关注疫情动向,不断完善应急处置方案,以便更好地抵御可能出现的疫情挑战。
【关键词】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防控措施、监测、报告、紧急措施、人员培训、宣传、环境清洁、消毒、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引言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急性、致死性疾病,对生猪养殖业造成了严重影响,是目前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动物传染病之一。
非洲猪瘟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致病力极强,死亡率极高,且目前尚无特效药物和疫苗可用于防治。
做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以帮助各地有关部门和养猪户在疫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我们将介绍疫情防控措施,包括提高养殖环境卫生水平、做好疫区隔离等工作;我们将介绍疫情监测和报告的方法,以及如何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接着,我们将介绍紧急处置措施,包括对疫情扩散进行控制和隔离;然后,我们将介绍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帮助人们了解如何预防非洲猪瘟;我们将介绍环境清洁和消毒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养殖场的环境卫生。
通过本文的介绍,希望可以提高人们对于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疫情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养猪业的影响。
2. 正文2.1 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措施是非洲猪瘟疫情管理工作的重点。
针对非洲猪瘟的传染特性和危害程度,制定科学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至关重要。
加强疫情监测和动物检疫工作,对疫情高发地区和易感动物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进行隔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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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
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
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
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
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
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
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
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疫点划定。
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疫区划定。
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应采取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受威胁区划定。
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
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应采取的措施。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
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禁止调出未按规定实验室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
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初步调查。
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