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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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指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是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资金流动、支付安全、经济秩序等方面,因此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支付结算的正常进行和公平有序。

首先,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建立在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上。

国家应出台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将支付结算行为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这些法规应涵盖支付结算的各个环节,包括支付工具的发行和使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支付安全的保障等。

只有明确规定,才能够为支付结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支付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其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

支付结算行业属于金融业的一部分,对支付机构要实行准入许可制度,并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支付机构要符合一定的资金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才能够获得准入许可并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包括监测资金流动、风险预警、违规行为处罚等方面,确保支付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经营,防范支付风险。

再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支付参与方包括支付机构、商户和用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支付机构和商户而言,应规范支付机构与商户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责;对于用户而言,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服务。

同时,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也应保护支付参与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支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性,防止垄断行为出现。

最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还应注重国际合作和国际统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支付跨境结算的需求日益增长,因此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需要与国际接轨。

国际间可以进行支付结算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通过借鉴各国的经验和规则,制定符合国际通行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促进国际支付结算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是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和保障支付参与方权益的重要机制。

国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机制,保护支付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合作和统一。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活动。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是指三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的帐,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活斯存款账户。

其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枪;“想出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按用途 一般存款账户不同分 专用存款账户为 临时存款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是社会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工作开存款人展的基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颂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前言结算支付是指在销售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买卖双方进行资金交换的一种方式。

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支付与结算机构所遵循的法规和职业道德。

因此,了解与支付结算相关的法规和职业道德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会计法规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介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会计法规的重要性会计是商业活动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法规是规范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法律,目的是保障合法、公正的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虚假报告和洗钱行为。

会计法规对支付结算的影响支付结算是财务管理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在进行支付结算时,企业必须遵循有关法规和规定,如交易报告和保管记录。

会计法规为支付结算提供了一系列规定,以防范住宅信贷危机,限制银行所进行的交易种类,保持银行资本稳定等。

此外,还要规定报告要求和记录的保管,以便作为调查和审计的依据。

会计法规的实施在实施会计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方面:•遵守法规和条例的记录和报告要求。

•使用合法、透明、严格的资金交换方法。

•支持审计和调查。

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重要性职业道德是商业活动中一项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它是一系列规范,强调商业操作的规范和可持续性,以确保公平、公正和诚实。

职业道德规定了在商业交易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这些准则有助于建立可信和稳定的商业合作环境,增强行业声誉,避免不当行为。

职业道德对支付结算的影响职业道德对支付结算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及隐私。

•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公正。

•避免经营者利用职业便利从事不当行为,例如内幕交易和资产侵吞等。

职业道德的实施以下是在支付结算中实施职业道德的一些常见方法:•遵守商业道德,对业务道德要求严格。

要求所有员工遵守规定,尤其在涉及财务和个人信息时要特别小心。

•强调工作人员的责任,培养他们树立良好职业信仰,建立合理的商业道德规范,加强内部控制。

•了解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调整经营政策,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促进交易的透明和公正。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会计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六)严格控制坐支 原则上不得坐支,特殊情况事先报开户行审批,在 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可以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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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 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 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一)岗位分工(横向)及授权批准(纵向) 横向控制: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典型事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纵向控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业务 具体要求:①支付申请 ②支付审批 ③支付复核 ④办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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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 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 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旨在划清银行资金与结算当事人存款资金的界限,防 止透支和盲目扩大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做到“先付后收、收妥 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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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1、一般规定:共7点 (1)—(6)项没有结算起点,注意一定要在此范围 内。 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
2、特殊规定: (1)单位对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以及出差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差旅费等,现金支付不受结算起点的限制。 (2)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 以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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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资料另附,主要看: 第1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 第2点,开户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可以略。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集(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向供应商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

某公司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交付给供应商。

然而,在汇票到期日,供应商发现某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票款,导致其无法向银行兑现汇票。

供应商遂将某公司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票款,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票款,并判决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拒绝兑付票款。

本案中,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票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未按约定兑付票款,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二: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纠纷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支付结算协议,约定企业每月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然而,在支付过程中,企业认为银行收取的手续费过高,遂拒绝支付。

银行以企业未履行支付结算协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企业支付手续费。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手续费。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支付结算协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某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支付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按约定支付手续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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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没有金额 起点
银行卡:
? 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 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 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的种类:
? 单位卡和个人卡 ? 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 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 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 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 支取
? 存款人资格
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是( )
? A.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 B.连级以上的武警部队单位 ? C.单位附属的幼儿园 ? D.个体工商户
一般存款账户:
? 概念 ? 用途: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
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存款人资格:同基本存款账户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 银行不垫款
汇兑:
? 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汇给 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的特征:
? 主体:单位和个人 ? 金额:没有起点和最高额限制
汇兑办理的程序:
? 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 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 主体: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
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 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对象:商品交易及其派生的劳务供应 ? 前提条件: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 地域:只能用于异地间商品交易款项
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 结算起点 ? 承付期限 ? 逾期付款处理
张某使用银行卡支付宾馆住宿费1 万元。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 办理该银行卡收单业务收取的结算手续 费应不得低于( )
? A.20元 B.50元 C.100元 D.200元
下列各项中,信用卡的持卡人可以 使用单位卡的情形有( )
? A.购买价值9万元的电脑 ? B.存入销货收入的款项 ? C.支付12万元的劳务费用 ? D.支取现金
? A.110元 B.120元 C.140元 D.150元
委托收款:
?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 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使用范围:
? 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 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汇兑 托收承付
适用范围
异地适用,单位和个人均可,没有金 额起点 1.异地适用,收付双方签有合法的购 销合同;每笔金额起点为 1万元,新华 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 1000元。 2.了解适用主体的特殊性。 3.结算款项 的用途。必须是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资 产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的 商品的款项,不得适用。 4.累计三次 收不回货款或无理拒付,暂停使用。
专用存款账户:
? 概念 ? 用途:特定用途
临时存款账户:
? 概念 ? 用途: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
收付
? 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账户
开立是否须经中 能否存入 能否支取现
国人民银行核准 现金

基本存 款账户
一般存 款账户
专用存 款账户
核准
可以
可以
备案
可以
不能
1.预算单位:核 不同账户 不同账户规 准 2.其他:备案 规定不同 定不同
银行结算账户:
? 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 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 人民币业务 ? 资金收付结算 ? 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 ? 一般存款账户 ? 专用存款账户 ? 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 概念:主办账户 ? 用途: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
第十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概述 2.结算方式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支付结算:
? 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 资金清算的行为。
法律特征:
? 支付结算业务的主体是通过金融监管 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 要式法律行为 ?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 管理体制是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临时存 款账户
个人银 行账户
核准 备案
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有 金额起点限制的结算方式是( )
? A.汇兑 ? B.托收承付 ? C.商业汇票 ? D.银行汇票
查 ? 汇入银行接受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
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报单 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 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 汇兑的撤销是针对尚未汇出款项的, 汇款人可以办理撤销汇款。
? 汇兑的退汇是将已经汇出但尚未解 付的汇款退回汇款人
托收承付:
? 也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 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 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 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 4万元,付款方式为托收承付、验单付款。卖 方甲根据合同规定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买方乙 收取货款,乙的开户银行于 2000年5月15日 (星期一)收到经甲的开户银行审查后的托 收凭证及附件,当日通知乙,承付期满日, 乙账户上无足够资金支付,尚缺 2万元。同年 5月29日,乙存入 3万元,根据支付结算的有 关规定,乙应被计扣赔偿金的数额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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