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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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是指司法的程序和规则,用于处理和解决各种法律争议和纠纷。

它是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论述法律程序的价值。

首先,法律程序的审判过程可以保障合法正义的实现。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程序的最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过公正的审讯来确定事实,找出真相,公正审理案件。

通过这个过程,能够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任意拘捕和审判的情况发生。

法律程序不仅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而且要求尊重程序正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其有公平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和申辩。

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合法正义。

其次,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程序是一种严密的程序,其中包括了法官、律师、证人等各方参与者的协作,以及调查收集证据、质证和辩论等环节。

这些环节的进行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真相的还原,从而建立起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感。

只有当群众对司法机关具有信任感,才能保证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此外,法律程序的价值也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在法律程序中,每个公民都有权利按照规定程序获得司法救济。

它不仅为公民提供了维权的途径,还保障了公民享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法律程序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被告人的无罪推定、不受非法搜查和酷刑对待、以及言论自由等,都是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法律程序,公民才能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

此外,法律程序还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平和透明。

法律程序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同样的程序规则,确保审判的公平性。

法律程序包括法庭的公开审理、审判的书面记录和裁决结果等,这些都有助于维护司法的透明性。

公众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审判结果进行监督,避免司法机关的滥权和腐败的现象发生。

司法的公平和透明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程序学派(2篇)

法律程序学派(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程序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更关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律程序学派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对法律程序的价值、功能以及运作机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学派的基本理论、主要观点、代表人物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律程序学派的基本理论1. 法律程序的价值法律程序学派认为,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其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权利。

法律程序通过设定一系列程序规则,确保公民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实现社会正义。

法律程序通过公正、公开、公平的诉讼过程,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决,实现社会正义。

(3)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程序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2. 法律程序的功能法律程序学派认为,法律程序具有以下功能:(1)过滤功能。

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筛选,确保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2)调解功能。

法律程序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

(3)教育功能。

法律程序通过公开审判、法律宣传等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建设。

三、法律程序学派的主要观点1. 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法律程序学派认为,程序正义是法律程序的核心价值,实体正义只是程序正义的副产品。

只有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实体正义。

2. 程序的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法律程序学派强调,法律程序应当具有公开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公开性意味着程序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公众透明;公正性意味着程序规则和程序操作应当公平合理;效率性意味着程序运行应当高效快捷。

3. 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法律程序学派认为,法律程序不仅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更是保障权利救济的途径。

程序保障包括程序权利的保障和程序义务的履行。

四、法律程序学派的代表人物1. 美国法学家约翰·罗尔斯约翰·罗尔斯是法律程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

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角——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目标对比说起
法 治视 点
The r ul e o f La w Pe r s pe c t i ve
程序正义考察之新视 角
从刑法与刑事Βιβλιοθήκη 讼法的价值 目标对比说起 口 徐 磊 袁 泉
【 摘要 】 刑法所追求的核心价值在于实 质的正义, 而刑事诉讼法所向往的却是程序的正义。 当 面临犯罪时, 现实 的存
没有血管, 血液将无从承 载, 没有血液 , 血管亦无任何存在 意 果也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 , 这当然是最好的结果。 就社会理性
义。 但在实践 中, 两者所 追求的价值 目标在很多时候却存在 难 而言, 实质正义往往更加符 合人们 的预期 , 当事人希望得到公

1 3 8 J 人 民 论 坛 ・ P E O P L E 。 S T R I B U N E l
滥 用 以保 障 嫌 犯 乃 至 全体 公 民 的人 权 。 单 就 理 论而 言 , 刑 法 与 认识能力, 认为人的理性是可 以还原事 实真 相的。 这种理性的
刑事诉讼法之 间犹如血液和血管一样, 相辅相成 、 缺一不可,
运用 在 法律 上体 现 为 案情 得 到 了充分 而 真实 的 调 查 , 判 决 的结
正的裁决, 维护自身合法 的权 益, 尤其是受害人最希望达 到实 透, 这样 一来 , 虽然最后 的结果仍然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质正义。 但基于时间的一维性——对 于己发生 的事实我们是无 8 年, 但我相信所 有的参与者以及旁观者对于最后的结果都是 法做到全貌还原的, 不管 我们怎么努力, 所能做到的仅仅是无 比较 信 服 的 , 因为 他 们 从 程 序 的合 理 、 公平、 透 明与 民 主 过 程 限地接近历史真相而已, 永远无法达到重现 真相 的地步, 这是 中感受到了司法 的公正 。 英国有句格言:“ 正义不但要伸张 , 而 自然的法则; 而另一方面, 对 于裁判结果的公正与否, 每个人都 且 必须 眼见着被伸张。 ” 也就是说 , 法律不仅要求法官做 出公 会有 自己的不 同的判断, 很难做 到让所有的人都一致认 同, 就 正 的判决,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能够让每一 像盗窃两万判 两年还 是两年半, 恐 怕没有谁 能准确判定 前者 个 参 与者 和 旁观 者 都 能感 受 到 法 律 的客 观 和 公正 。 通 过 公 开, 还是后 者是绝 对的公正 。 所 以,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绝对 的实 当事人 ( 甚至全社会 ) 可 以看见在诉讼过程 中法官是否严格遵

从正义和效率的视角分析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的矛盾性

从正义和效率的视角分析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的矛盾性
本文 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科研 项 目 《 事发 回重 审制度研 究》 ( :lS B 0)的成 果之 一。 刑 编号 lK 0 1

5 ・ 4
《 南学 》 o2 晗 2 1 年第1 期


序 ,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 的。 ”这种错误之所以被称 为违法性错误是因为法院所犯的程序错误是法律 明文规定不能犯 的,是法律规定 的作为程序正义或作为 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的必备 内容 ,违背了它
实体性错误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 “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
据不 足 的 ,可 以在查 清事 实后 改判 ;也 可 以裁 定撤 销 原判 ,发 回原 审人 民法 院重新 审判 。 ”这是一 项 选择 性条 款 ,二 审法 院具 有 一定 的选择 权 ,当然 在 大 多数情 况 下 二 审法 院会 选 择发 回重 审 ,因
就 是违 背 了法 律 的程 序正 义 而不 考 虑是 否会 导致 结果 正 义 。类 似 这样 在 “ 序 优先 ” 的理 念 下所 程 设 计 的诉 讼 模 式在 英美 法 系 国家 十 分 流行 ,它不 考虑 结 果是 否 正 义 ,只 要程 序是 违 法 的就 可 以否
定结果 ,著名的米兰达案、辛普森杀妻案等就可 以说 明这一点 。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一下 ,如果程 序违法 了但原先一审裁判确实符合 了实体正义 ,也就是说原先 的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 实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 正确 ,而且在诉讼活动中没有剥夺或者限制 了当事人 的法定诉讼权利 , 也不存在影响公正审判 的其他违法行为 ,而仅仅是因为审判未公开或没有遵守 回避规定或审判庭 组成不合法而被发挥重审 ,而且重审的可能结果不会 比原先的一审裁判更公正 ,那么这种重审是 否还必要呢?我想如果从维护法律 的尊严和惩治违法法官的角度去考虑而追究法官 的责任是没有 问题 的 ,但 从 当事人 利 益 和社会 正 义 的角 度 去考 虑 以及 为 了避 免 重 审对 司法 资 源 的浪 费 和不 至 于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

程序正义的价值与实现摘要: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程序正义的价值日益凸显。

程序正义既有工具性的外在价值,也有其正义性的内在价值。

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价值和实现其价值,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有两个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和“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双方的陈述申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把实体正义作为最高价值目标,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常见。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刑事审判是一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更是一个价值选择和实现的过程。

要确立刑事审判的原则,就要权衡法律程序的诸多价值。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法律程序究竟有哪些价值。

笔者认为,法律程序的价值主要有两个,一是其内在价值,即程序的正义性;二是其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法律程序的内在性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促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以维护的价值,如正义、尊严、参与等。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旨在表达一种思想,即一个人的人权和尊严在司法活动中要受到尊重。

坚持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也有助于使诉讼方从心理上接受裁判结果。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即程序的工具性。

公正的程序具有实现实体正义的功能,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确保刑事实体正义的实现,这也是法治的要求。

在公权力面前,个人是渺小的。

为了防止定罪活动任意进行,法治要求一套公正的程序来限制国家定罪的法律机制。

因此,刑事审判程序的工具性意义,不可忽视。

二、不同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确定刑事审判程序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

学界关于程序价值理论的模式主要有四种,即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和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

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认为,程序只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目的的工具和手段,程序只有在对查明真相和适用实体法有用时,才真正富有意义和价值。

绝对工具程序理论发现了程序在实现实体法方面的意义和作用,但是,绝对工具主义将审判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强调过了头,以至于无法对程序的意义作出全面的认识。

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科学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程序正义正在成为法律界和人类社会的一个重要话题。

作为一种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智能化操作,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程序正义的定义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程序正义的含义。

程序正义是指计算机程序自动执行的智能化操作,确保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正确执行。

程序正义可以保障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可以提高效率和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

具体来说,程序正义的实现包括三个方面:1.程序应该正确地执行法律和公共政策。

即使没有人的干预,也应该保证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程序的执行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可以被外界观察和监督。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程序的输出结果来验证程序的执行过程。

3.程序应该对所有人平等,没有偏见和歧视。

程序不能因为种族、性别、地域等因素而偏袒某一方。

程序正义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1.保障司法公正性程序正义可以确保司法公正性的实现。

传统司法过程需要法官、律师等人员来参与,人员因素和主观因素很容易影响司法公正性。

而计算机程序不存在人为因素,可以从客观上杜绝人为错误和不公正的行为,大大提高司法公正性。

2.提高司法效率程序正义可以加速司法程序,缩短审判时间,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司法程序需要多次往返申请、传递资料,耗时耗力,而计算机程序可以自动执行,节省了许多时间和人力资源。

3.降低司法成本传统司法程序的成本非常高昂,包括人力、物力、场地等多方面的成本。

而程序正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减少了人为错误和重复劳动,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4.保障司法公开透明程序正义可以保障司法公开透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程序的执行结果来验证司法结果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程序的执行过程可以被外界观察和监督,不会出现被少数人干扰或掌控司法进程的情况。

5.提升法律人的素质程序正义的实现需要律师、法官等法律专业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这种积极的参与不仅可以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和技能,也可以带动整个司法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程序正义及其价值分析一、程序正义的起源。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

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正义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有关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学派分立,但这些正义观念所关注的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使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

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因为它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

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但是,这种局面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

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1971年,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出版了著名的《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在该书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纯粹的程序正义、完善的程序正义以及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并着重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

在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无论是什么结果都是正义的”。

司法考试论述题之“万金油”

司法考试论述题之“万金油”

司法考试论述题之“万金油”—参见法律出版社《司法考试论述题之高分解密》一书司法考试中的论述题在卷四中所占的分值日益增加,其重要性日益凸现。

以下介绍的方法应对考试,基本上会得到一个满意的分数,但要注意灵活掌握。

笔者05年通过司法考试,于此收益非浅。

特拿出奉献给广大战友!一、基本解题脉络:第一部分:亮出观点,点明主题;第二部分:联系材料,指出问题;第三部分:深入挖掘,展开评论;第四部分:总结全文,画龙点睛。

其中第一、二、四部分相信朋友们都足以应付,重要的是第三部分的评论部分,如何应用“法言法语”解决问题,给阅卷老师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关键在此。

下面就该部分应掌握的部分文字摘录如下,有心的朋友应倒背如流,考试时根据不同题目的要求,用过渡句子过渡一下,然后将其中的部分文字灵活引用,必会使您省时高效,事半功倍。

二、相关材料:1、秩序是法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法的所有价值和功能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威胁从而失去意义。

因此,法必须服务于秩序,保证秩序的稳定性、安定性,保证社会行为的规则性和可预期。

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要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保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获得和平、安全的预期;再次是要建立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实现对生产交换、分配秩序的调整;最后还要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秩序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监督。

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没有秩序,法律根本没有施展的空间,也就失去了实施的意义;而没有法律,秩序也就没有了最重要最可靠的保证。

2、正义与法是无法分开的。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同时法的价值也就在于实现正义。

法对正义的实现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在实质正义方面,法把指导分配资源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的权威性的公正分配。

然而,实质正义只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在一部分人看来是公正的分配,在另一部分人看来却可能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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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开的价值分析以程序正义、秩序与司法效率为视角程序公开作为现代诉讼的一种法治理念,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法治状态,体现了程序理性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巨大影响。

程序公开贯穿于诉讼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在民事诉讼中的受理、审判、执行程序,还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案件的办理与审结程序公开或近似于公开,它是保障程序公正的重要手段。

⑴一般而言,程序公开至少包含了两个方面:第一,诉讼过程应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第二是审判过程要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采访报道。

⑵程序公开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它是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程序法追求的诉讼文明与人权保障的历史使命所然!为对其价值深入探讨,我们有必要对它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的回顾,以便更好地洞悉它的价值。

一、程序公开的历史回眸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古代的法律就有关于程序公开的法谚:“正义不断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它意旨案件没有经过公开审理,就无所谓正义。

⑶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说,在秘密审判过程中,其它的各种制约同公开性相比,都是小巫见大巫,没有公开性,其它制约都是无能为力的。

⑷为保证程序公正,近代和现代社会英美法进行了“正当程序”(dueprocess)司法改革运动,程序公开是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

1957年,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的公开调查报告中指出,为了达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
裁判所的活动必须遵循三个原则,即公开、公平和无偏私,把公开作为保证裁判公平的第一位置。

1976年,美国颁布了《阳光下的政府法》,确认了公民对政府会议、情报有了解的权利。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均有权得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

在中世纪,大陆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就有程序公开的要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程认为,现代刑事程序是重新采用了为纠正程序所抛弃的中世纪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性。

同其它诉讼原则相比,所有的原则,都需要有公开性,尤其需要新闻和议会的监督予以保障。

⑸《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
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我国《宪法》12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民诉法、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基本法也规定了案件公开审理的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实行的检务公开、公安机关的警务公开以及“严打”期间对一些案件实行公判等,都进一步扩大了程序公开的范围。

从程序公开的历史看,其一方面促使了审判权行使的公开化,二是加大了侦查、检察权行使的公开化,如美国要求警察对嫌疑人讯问时必须告知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我国公诉机关的权利宣示制度等都是如此。

第二、程序公开与程序正义
为了对程序公开有正确的认识,我们必须对正义有一个初步的
了解。

亚里士多德认为:“当一个人进行明知地行动时,就遵循了正义,而基于选择,行为违反均衡或者平等时,正义就得不到实现。


⑹赫伯特指出,“正义观念的运用是不尽相同的,但隐于其间的一般性原则乃是,就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人们应当得到一种平等或不平等的相对地位。

”⑺斯宾诺沙认为,正义在于习惯性的使每人都有其法律之上所应得,不义是借合法之名剥夺法律之上所应得。

此二者也叫做公平与不公平,因为执行法律的人必须不顾一些个人,而是把所有的人都看作平等,对每个人的的权利都一样的加以护卫,不羡慕富人,也不藐视穷人。

⑻由此可见,对正义进行抽象之后,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人应该受到平等、均衡、公正与无偏私的对待。

⑼抽象的正义应用到具体的程序正义里时,主要表现为,第一,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任何法律所视为相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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