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艺设备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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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艺设备变更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井下作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工艺设备变更环节中产生的风险带来的危害,规范工艺设备变更环节的治理,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艺设备变更治理规范》(Q/S Y1237-200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变更应实施分类治理,差不多类型包括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

(一)工艺设备变更是指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显现有的设计范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井控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

(二)微小变更是指阻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参数、设计参数等的改变,但又不是同类替换的变更,即“在现有设计范畴内的改变”。

(三)同类替换是指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运行、检修理、开停工、技改技措等过程中的工艺设备变更治理。新、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治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科组织制定、治理和爱护本规定。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提供咨询。

第五条装备科负责对设备设施变更提供培训,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工程技术科负责对工艺、设计变更提供培训,并对事实上施情形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执行本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职员同意工艺设备变更治理培训,执行工艺设备变更治理规定。

第三章变更范畴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工艺和设备变更范畴要紧包括:

(一)生产能力的改变;

(二)施工方案、工艺条件变更:工艺参数、工艺流程、操作条件的改和作业过程的改变;

(三)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

(四)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

(五)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

(六)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

(七)外表操纵系统及逻辑的改变;

(八)软件系统的改变;

(九)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

(十)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修理;

(十一)操作规程的改变;

(十二)试验及测试操作;

(十三)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

(十四)运输路线的改变;

(十五)设备或装置布局改变;

(十六)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

(十七)其它

第九条所有的变更应按其内容和阻碍范畴正确分类。微小变更和工艺设备变更治理执行变更治理流程,参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治理流程,同类替换范例见附录B。

第四章变更申请、审批

第十条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定变更类型、阻碍因素、范畴等情形,按分类做好实施变更前的各项预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C,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参见附录D。

第十一条变更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阻碍,并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工艺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应通过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变更应实施分级治理。应按照变更阻碍范畴的大小以及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决定变更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有关工艺安全治理要求的情形下批准人或授权批准人方能批准。

公司组织的工艺设备变更由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微小变更由三级单位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审批内容:

(一)变更目的;

(二)变更涉及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变更内容;

(四)健康安全环境的阻碍(确认是否需要工艺危害分析,如需要,应提交符合工艺危害分析治理要求且经批准的工艺危害分析报告);

(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时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

(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

(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刻期限、物料数量等);

(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要求。

第十四条变更申请应经有关的工艺技术、安全环保人员审查通过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变更批准人批准。

第五章变更实施

第十五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畴实施,主管部门应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

第十六条变更实施若涉及作业许可,应办理安全作业许可票,具体执行《作业许可治理规定》。

第十七条变更实施若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应进行启动前安全检查,具体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变更涉及的所有工艺安全有关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

第十九条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运行前,应对变更阻碍或涉及的如下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

(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修理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变更治理涉及的人员,如设备治理人员、培训人员等;

(三)承包商和(或)供应商;

(四)外来人员;

(五)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

(六)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二十条必要时,主管部门和单位应针对变更制定培训打算,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阻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

第二十一条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典型的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治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等。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二十二条变更实施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以及是否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工艺设备变更验收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所有与变更有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

(二)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复原变更前状况;

(三)试验结果已记录在案;

(四)确认变更结果;

(五)变更实施过程的有关文件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科负责讲明。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录A 变更治理流程

附录B 同类替换范例

附录C 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

附录D 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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