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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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

2003-11-21 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张润晖朱华琳

在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要晚于欧美发达国家,早期是从德国引进,二战后又吸取了美国的一些做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政策,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型医疗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类型与英国的国家预算型医疗保险制度的相似之处在于,医疗服务都是由政府提供给全体公民,但是这一制度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国家的医疗机构大多数由私人经营;第二,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是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主要部分。对于个人而言,保险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投保者的收入水平。对于低收入家庭和老人则实行减免。

医疗保险结构体系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二战前的“健康保险”发展而来的,现在已形成了按“职域保险”和“地域保险”两大类划分的完整的医疗保险体系(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从这个结构体系中可以看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是日本医疗保险体系的两大支柱,健康保险有两种形式: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和社区管理的健康保险。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中小企业劳动者,社区管理的健康保险则是以大企业职员为被保险人,而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则是非从业人员及自营业者。

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日本的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保险费和国库补助组成,其中保险费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费的征收标准要受到投保人收入水平、国家负担及保险支付水平三方面因素的制约。并且,由于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不一样,国库负担不一样,财源构成情况也不一样。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农民、退休人员及个体营业者,收入水平最低,依赖国库补助,因而其保险费收入在基金构成中较低;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中小企业劳动者,其收入水平比前者高,因而其收入在财源构成中比重较大,国库负担少;社区管理的健康保险则是以大企业职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基金几乎全是靠保险费收入。

医疗保险给付主要是医疗费,由于不同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和保险范围不同,不同制度在给付范围和个人负担的比例方面也不尽相同。此外,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也存在支付水平的差异。

医疗保险制度的特点

日本的健康保险脱胎于欧洲的健康保险,既有欧美的特征,又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首先,保险基金负担多元化。日本的医疗保险基金同样是由政府、雇主、个人三方负担,但是每种体制中主要负担力量却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均等负担,国家作后盾;社区管理的健康保险则是企业承担大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国家只承担小部分;而国家健康保险,则主要靠个人和政府负担,企业不用负担。这与西方国家的单一负担形式有所不同。

其次,保险范围广泛。在日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类似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的日本人和有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都必须加入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日本于1961年实现了全民保险,保障人群广泛,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的社会性。

此外,管理层次清晰。日本的医疗保险有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系统、监督控制机构及专门业务执行机构,而且各部门的职、权、责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

存在的问题

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庞大,其严密性和系统性值得各国借鉴,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这一医疗保险体制还有一些争议和难点尚未解决。例如:

多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第一是不同体制之间存在支付水平上的差异,从而使被保险人带上了等级属性。第二是由于各体制相互独立且具有排他性,不利于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和财政费用的控制,因此,解决医疗保险一体化和医疗纵向合理化是急需解决的一大问题。

医疗保险总水平亟待提高,但财源问题难以解决。众所周知,日本是发达国家中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和儿童出生率的持续下降,日本近年来出现投保人数下降而享受医疗保险服务人数增加的情况。再加上诊疗报酬的提高,价格昂贵的医疗设施的开发使用,高额疗养费领取制度的设立,以及部分投保者过度医疗等情况,使得今年来日本的医疗费呈急剧增加之势。在这种情况下,日本医疗服务在财政上的负担十分沉重,因此,确定财政的合理负担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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