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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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一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电视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电视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

电视隐性采访应注意的问题作者:张同印来源:《新闻爱好者》2009年第19期电视隐性采访是加强舆论监督。

捕捉鲜活、真实素材的有效手段。

电视新闻是党和政府的喉舌。

也是人民的喉舌。

既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也要对一些错误思潮、不正之风、违法乱纪现象进行公开批评,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舆论监督。

基于多种原因,显性采访往往捕捉不到事实的真相。

唯有隐性采访。

才能深入到表象背后的真实。

电视隐性采访的对象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电视新闻拥有观众多、影响大。

曝光批评尤其要注意批评事实的典型性,要抓得准,有的放矢,击中“要害”。

选题要从政策的、法律的和社会公德的高度展示利弊,指出危害,引导正确的方向,发挥电视宣传工具的战斗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隐性采访的原则。

隐性采访虽然能够捕捉到一些原生态的镜头,但电视记者在采制批评新闻的过程中,会对所报道的事物形成一定的观点,这就要求记者必须实事求是,一定要注意采访、报道态度的客观性,切忌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要用事实说话。

不要以感情色彩强烈的语言、语调说话,更不能强加于人。

电视隐性报道只适用于不便于显性采访的特定场合。

隐性采访的目的不是为了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地反映问题,从而引起人们的重视,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

因此不能滥用这种报道方式,凡是能够运用显性采访的。

还是要尽量采用显性采访。

以求得被采访对象的合作。

只有在被采访对象不愿或拒绝采访而又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违背法纪道德时。

方可采用隐性采访。

电视隐性采访必须坚持有组织、有领导的原则。

电视隐性采访不是为了“耸人听闻”、哗众取宠。

也不是为了招揽观众、增加收视率。

更不能带着某种心态或目的去搜集证据整人。

说到底它还是通过批评监督。

解决一些既是人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强烈,也是党和政府最重视并急于解决的问题。

因此在决定选题和实际操作中,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记者不能随心所欲,自作主张,不加请示,独断专行。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 精品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 精品

隐性采访及其适度原则(2011-08-18 10:02:29)转载标签:顾理平北京隐性采访《焦点访谈》新闻事件教育分类:文章选读摘要:本文从隐性采访的概念出发,分析了隐性采访产生的原因,指出隐性采访是媒体获取新闻素材的重要方法之一,重点探析了隐性采访中适度原则的把握,认为媒体从业者必须充分考虑到新闻事实本身、新闻当事人和受众的伦理道德底线,以合法、合理的新闻报道,正确体现舆论导向职能。

关键词:隐性采访适度伦理道德随着我国传媒业的发展,媒体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从中央到地方的媒体把关注点不约而同地从一般的时政新闻倾向民生新闻。

而报道这些新闻事件的时候,各家媒体都使出浑身解数用各种常规和非常规的手段进行采访。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手段在近年来被大量使用,而这种采访方式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如何在保证新闻事实真实性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好新闻报道,成了新闻从业者和广大受众关注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概念及其成因隐性采访的概念。

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①据资料记载,有关于隐性采访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890年,那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精神病人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调查病人在精神病院里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并以《疯人院10天》为题写出了3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轰动。

我国古代明君贤臣为惩治贪污官吏而采取的“微服私访”可以算作是广义上隐性采访的最早使用渊源。

在我国,1992年中央电视台记者对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暗访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的报道方式。

1993年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张勉之对北京街头出售假发票现象进行暗访,隐蔽使用录音机采访,获得第四届中国新闻一等奖。

隐性采访以其不公开采访身份、不公开采访目的、不公开采访手段的特点,成为新闻媒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

浅谈电视新闻隐性采访应把握的原则□刘立红【摘要】隐性采访具有真实可信、方便易行、效果显著等特点,目前广泛被新闻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所采用。

但是,隐性采访在带来种种效益的同时,也给传媒业界及整个社会带来了许多潜在的不利影响。

降低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采访;要有正确的出发点;报道的内容要客观真实;报道要适度、人性化。

【关键词】电视新闻;隐性采访;新闻媒体【作者简介】刘立红,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文化传播学电视新闻的记者们常常使用非正常拍摄方式———“偷拍”来揭露许许多多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行为,比如:在牛奶里加三聚氰胺,在普通陶土里加化学原料变紫砂,从地沟油提取食用油,个别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寻租等等。

这些奸商,贪污腐败分子和黑社会分子原以为无人知晓的违法行为,却被记者们的“偷拍”暴露无遗,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历打击。

但隐性采访如若运用不好,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传播效果,反而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而要想使隐性采访发挥其特有的优势,达到积极的传播效果,就需要新闻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把握好“度”,用好这把舆论监督的“双刃剑”。

一、隐性采访的弊端负面新闻报道往往会对某些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伤害,这种情况在隐匿采访中尤其突出。

滥用隐匿采访方式,造成的后果是让传播生态环境更加恶化:新闻当事人对媒体、记者产生不信任感,提防、排斥记者;记者就不得不更多地采用隐匿采访方式,之后招致更多的不信任和敌意。

(一)容易因侵权而被诉至法庭。

公民具有知情权,同样,公民有知道自己被采访的权利也属于知情权的范畴,而电视新闻中的隐性采访都是在未经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采集的新闻。

虽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和个人知情权相比较,孰轻孰重,是不言而喻的,但这种采访行为在事实上确实侵犯了被采访人知道自己正在被采访的权利。

不少报道均因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而被送上法庭,所以要求记者在运用隐性采访时要把握好“度”,大至系列报道小到偷拍偷录均要尽量规避公民的“隐私”雷区,尤其是对涉及公民隐私内容的隐性采访更要慎之又慎。

隐性采访中应把握的原则

隐性采访中应把握的原则

采访所达不到的作用 ,也在新闻工作者 中引起 了一场关于新闻职业道德 的思考。在运 用隐性采访时 ,有些原则必须把握好 。 关键 词 :新闻媒体 ;隐性采访 ;客观公正 ;法律道德 ;人文 关怀 近年来 ,我国 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 以获 取显性 正面 采访 所难 以获取 的新 闻 者 对这 些具 体规 定知 之甚 少或者 理解 不 加强 ,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日益凸显 。 事实 ,能够 很快 地抓 住 问题本 质 ,向受 透 彻 ,在 工作 中漠视 这些 权利 ,有 可能 随着科技进步和时代发展 ,隐性采访这一 众展 现 “ 原生 态”新 闻。对于 广大 观众 带来 严重 的后 果 。在 采访 手段 上 ,不得 来说 ,记 者所 密拍 的领 域或 事件 ,可能 非法 使用 窃 听、窃 照等专 用 间谍 器材 。 鲜活 的采访方式也 日益为新闻媒体应用 , 特别是现代化 电子通讯设 备的出现 ,更为 就是 他从 未触及 过 的或者 在 电视媒 体上 针对 这一 点 ,我 没有 报 道过 的。 因此 ,通 过记 者 的 应规定: “ 非法使用窃听 、 窃照专用器材 , 新鲜 ”的 内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 对 于 隐性采 访 , 《 新 闻学 大辞 典 》 眼睛 ,观 众可 以看 到 更多 “ 给 出的定 义是 : “ 记者 隐 瞒记者 身份 或 容 ,在一定 程度 上满足了他们 的好 奇心。 拘役 或者 管 制。” 因此 ,无 论 是何 种采 采访 目的而 进行 的采 访 。” 《中 国新 闻 因为 这种拍摄报道 往往是负 面新 闻居多 , 访手 段 ,必 须在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能更好 地发 挥新 闻舆 论监督 的功能 ,因 的范 围内进行 。 实用 大 辞典 》给 出 的定义是 : “ 不公 开

7443345_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7443345_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边界

新闻前哨2014年第3期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焦点访谈》和《新闻调查》节目的开播,揭开了中国深度报道的序幕,使中国媒体舆论监督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代。

深度报道节目的形式有访谈类、调查跟踪类等,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隐性采访手段都是一把利刃剑,第一手前沿资料为解开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所以深受电视制作者的青睐。

然而,我们看到隐性采访手段目前已经被普遍滥用,致使手段仅成为制造噱头的形式,陷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质疑的尴尬境地,因此要想使隐性采访手段合理、高效的发挥作用,必须清楚其运用边界,掌握其使用规则。

改变“唯隐性”习惯有些节目播出视频中标注有“非正常拍摄”字样,但实际上那种情形是可以通过多跑、多调查、劝服接受采访等正常的拍摄来实现,隐性采访的价值不大,这也体现了新闻从业者的惰性心态,靠几个隐性电话或一个隐性跟踪代替大量走访调查,难免会出现徒有形式,内容不够深入,节目缺乏逻辑的力量和高屋建瓴的视野。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深度报道节目应该在内容的深刻性、思考的科学性上下足功夫,隐性采访作为手段要为主题服务,为内容锦上添花。

如《新闻调查》的一些节目,虽然没有采用隐性采访,但是通过调查跟踪和思考,一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把握采访适度三原则深度报道中隐性采访的适度原则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隐性采访使用的频率要适度,能正常采访的就不用隐性手段。

频繁使用会使正常采访也变得日渐困难,本来可以用正常采访手段的,由于采访对象担心记者正在进行隐性采访,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长此以往,传播生态环境恶化,新闻从业者将自毁其路。

“防火防盗防记者”的说法,从某种意义上印证了我国记者的职业形象正面临严峻考验;二是记者的介入要适度。

有时候记者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采访者,又是事件过程的直接参与者,这就会涉及到如何把握主观意愿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平衡问题。

正如有学者称“首先,在你观察的事物中,你不能陷得太深,以至于改变了事情本来的进程。

你可以登台表演,但绝不要充当主角。

简析隐性采访中的伦理问题

简析隐性采访中的伦理问题

简析隐性采访中的伦理问题作者:李浩然来源:《新闻世界》2013年第10期【摘要】隐性采访在新闻界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采访手段,但是隐性采访本身存在着许多伦理悖论。

在新闻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甚至是国家法律之间,新闻工作者该何去何从?如何衡量隐性采访的利弊?在隐性采访时又应当坚守何种原则?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隐性采访新闻伦理社会伦理隐性采访又称作暗访,作为一种有效的采访手段,在当今新闻界风行。

新闻记者的采访手段、方法丰富多样,有各种方法探究事实挖掘真相。

但是,如果受访者不愿配合,寻找不到信息源,这个时候隐性采访便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采访方式本身就存在着许多道德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与法律相抵触。

一、隐性采访的多种形式隐性采访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观察式暗访、体验式暗访、诱导式暗访与偷窃式暗访。

①从隐性采访的形式上,我们就能看到其本身存在的道德伦理悖论。

在观察式暗访中,记者充当旁观者,不参与新闻事件,只客观的记录事实;在体验式暗访中,记者充当参与者,亲身参与新闻事件中,承担一定的风险,让自己成为新闻的一部分;而在诱导式暗访中,记者则是作为导演,精心引导新闻的走向,呈现给受众是经过情境影响的“事实”;最受争议的便是偷窃式暗访,在偷窃式暗访中,记者充当的角色是“小偷”!这已经明显违背了道德的底线,甚至是构成违法的行为。

二、隐性采访的伦理问题隐性采访其形式本身就存在着种种伦理悖论,而采取隐性采访这种手段获取新闻的记者也会备受争议。

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新闻界的评委们曾多次拒绝向以隐性采访手段获取的优秀新闻作品颁发普利策奖。

曾有评委说:“获取新闻的手段不诚实,又怎能为诚实和尊严而奋斗!”这不仅仅是一种道德问题,甚至许多记者已经翻越了法律的围栏,却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作掩护。

1、违背诚信原则诚信交往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是建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然而一旦新闻记者采取隐性采访手段,前提就是隐藏身份,记者为隐性采访辩解说:“隐性采访,仅仅是不告知记者的身份,并非欺骗。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合集五篇)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合集五篇)

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合集五篇)第一篇:隐性采访中的道德问题职业新闻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公开的社会活动,应尽可能尽少用非公开的方式、手段。

即使是为了实现新闻监督,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作为隐性的信息获取手段——偷拍、偷录,也只能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且对此也须进行必要的道德预估和道德思考。

新闻采访中关涉的道德问题,突出表现在隐性采访中。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隐性采访整体上作为一种采访方式的道德问题;二是公开采访或隐性采访中一些具体隐性采访手段运用中的道德问题。

这两方面关涉的道德问题有一定的重合性,但我们在具体分析讨论中将加以分离。

采访方式的道德性隐性采访是相对显性采访而言的。

显性采访是指“以记者身份进行的公开采访”;隐性采访是指“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①隐性采访又被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

这就是说,在显性采访中,记者的身份对于社会是公开的,被采访对象能够明确知道记者的行为性质;但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身份对于社会是隐蔽的,实质上的被采访对象无法知道记者行为的真实性质和目的。

隐性采访方式本身有多种类型,诸如侦察型、体验型、验证型等。

隐性采访作为记者获取新闻的一种方式,本身就是特殊的、非常态的方式,因而很难在整体上进行道德评价。

这就意味着,关于隐性采访方式的道德分析,必须动用道德评价的例外原则,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客观上必须采用隐性采访方式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这样的理由:通过公开采访方式不可能对一些特殊的事实进行采访,无法获取一些特殊对象的真实信息;如果不运用一些特殊的隐性手段,如偷拍、偷录,就不可能记录或留存一些重要的事实信息;进一步说,如果不采用隐性采访方式,不仅形不成新闻报道,也无法通过新闻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公共利益。

隐性采访方式之所以必要的上述理由,说明隐性采访要想获得道德上的肯定评价,必须满足这样的基本条件:其一,采访动机应该是善意的,这是前提。

这个善意在一般意义上说,就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为了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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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
——从印度“记者行贿议员丑闻”谈起
■靖鸣石红星
《新闻记者》2006年第2期
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和一家名叫“眼镜蛇邮报网”的网站2005年12月12日联合披露说,为了揭露议会腐败现象,从当年4月开始,他们派出记者假扮杜撰出来的“北印度小厂商协会”的“说客”,用现金行贿的办法游说印度国会议员,要求他们在议会上提交对该厂商协会有利的质询问题。

经过8个月的“金钱攻势”,“卧底记者”成功收买了11名议员,并偷拍下了这些议员受贿的场景。

这一通过暗访形式获得的丑闻的曝光,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印度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顿时为之一片哗然。

虽然受贿议员目前已经全部被停职审查,然而他们并不服气,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是记者设下圈套的蓄意“陷害”。

①在笔者看来,议员受贿固然犯法,应受谴责;但是丑闻的始作甬者——记者以假身份诱人犯罪制造新闻亦属违法,也应该受到鞭挞。

破坏动机良好原则
通过印度“记者行贿议员”丑闻一案发现,媒体和记者产生揭露议会腐败现象意图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或者说良好动机还缺乏一些先决条件。

在世界各国新闻界,隐性采访虽然一直都行走在随时都可能触犯法律的边缘,但是由于其对腐败、邪恶现象的强大震慑作用而又广受读者欢迎、媒体支持、记者追捧。

为了赢得读者占领市场,各国的各种媒体不惜“带着镣铐跳舞”,他们在操作隐性采访时奇招迭出。

而各国对隐性采访是否违法大多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为衡量标准,因此,各国媒体和记者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无不遵循以公众利益为转移的动机良好原则。

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和“眼镜蛇邮报网”实施记者卧底揭露议会腐败可谓深得其中三昧。

揭露议会腐败,事关印度民生,动机能不良好吗?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遵循良好动机报道原则的隐性采访,按照国际的普遍做法,必须符合这些先决条件:一,针对的必须是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收集资料;三、公开采访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四、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然而,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为了揭露议会腐败”的“良好动机”并未建立在这些先决条件的基础之上。

即这两家媒体与记者并没有在实施暗访之前发现印度议会确实存在腐败这种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
行为——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媒体与记者确实撑握了这样的证据,他们不可能不把对自己有利的最重要的新闻背景交待出来;我们也不能因媒体与记者为收买议员花了整整8个月的功夫而认为正常途径无法收集资料或公开采访难以
了解真相。

事实上,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通过公开采访报道这种方式谴责腐败与邪恶在绝对数上还是多于隐性采访的。

考虑到印度新闻业的特点,我们其实更应该有理由对媒体与记者制造丑闻的真正意图表示怀疑。

长期以来,印度都是一个以印刷媒体主导新闻业的国家,目前的注册报刊有4.3万种,不仅电视的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电脑的拥有量也很少②,其千人电脑拥有量仅为3台,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网络媒体难成气候。

⑧因此,如何挖掘爆炸性新闻以赢得观众,已经成为印度电视、网络媒体寻求在印刷新闻业中迅速突围的有效方式之一。

更何况,印度新闻业主要控制在少数家族财团手中,④其报道以家族利益或以所支持党派利益为转移是必然结果,这是由印度新闻业的资本主义特征所决定的。

因此,没人能够否认制造轰动新闻赢得观众与市场才是“今日播报”与“眼镜蛇邮报网”实施记者卧底行贿议员的最根本的出发点,而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至少不只是单纯地“为了揭露议会腐败”。

超越法律底线
诱导型隐性采访是违法的。

国际上,隐性采访虽然由于其对舆论监督的强力支持而在情理和道德层面上普遍受到公众的欢迎。

但是由于其采集新闻的隐蔽性和发表的突然性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引起法律纠纷而为新闻界所担忧。

试图不惹麻烦而又能名利双收的媒体与记者为此如履薄冰,不得不在新闻的采访权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

为了方便媒体与记者在操作隐性采访时避免法律纠葛,一些法律和新闻学专家学者为此专门给隐性采访进行了分类。

顾理平借鉴世界各国警方侦查案件回应侦查与诱导侦查的方式,将与之相似的隐性采访分也为两种类型:回应型隐性采访和诱导型隐性采访。

⑤虽然他并没有对回应型隐性采访作任何置评,但是根据他对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的回应侦查的理解,却是与国际上采取隐性采访方式所应普遍遵循的已有证据表明暗访对象的行为已经或者正在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原则悄然吻合。

显然,虽然回应型隐性采访不一定为法律提倡和保护,但是顾理平的分析无疑表示他认为这种采访方式比较谨慎,不易引发法律纠纷。

诱导型侦查是指对于某些隐蔽性特别强的犯罪,侦查机关往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的过程,对于潜在的追究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导其犯罪或者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然后才将其逮捕、起诉。

⑥对于诱导型隐性采访,顾理平根据欧洲一些国家将诱导型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的分类,也将诱导型隐性采访细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然而,根据他的分析,不论如何细分,在诱导型隐性采访当中,由于媒体与记者对新闻事实的发生起到诱导的作用,没有媒体与记者的参与,这种新闻就不一定在被发现的时候发生,也基本上不可能被发现,甚至根本就不会发生。


而且,由于诱导型侦查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行为,而隐性采访一般针对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和程度较轻的社会不良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记者特权引诱采访对象制造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并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因此,顾理平认为新闻记者无权进行诱导型的隐性采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⑧无疑,“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记者的采访行为,正是诱导型隐性采访。

假若没有记者的策划参与,也许这些议员根本就没有任何机会收受
贿赂,所谓的议会腐败也许只能是一种假设和猜测,即或真存在腐败,记者也没有权利去引诱议员受贿。

在这里,记者的行为无异于犯了教唆罪。

这一点,印度虽然没有新闻法给予界定,但是印度宪法第19章第二款规定:政府有权废除第一款“所有公民都有言论及表达的自由”的规定,同时,该款还规定,赋予或废除媒体自由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或国家,其判断的依据是看媒体是否损害了“印度的主权独立与完整、国家安全、良好的国际关系、公共秩序、传统礼法、传统道德”,以及媒体是否有“蔑视法庭、蓄意诽谤或教唆犯罪行为”。

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受贿议员会觉得是媒体通过引诱的方式羞辱了他们,是一个谋杀他们人格的政治阴谋。


突破职业道德底线
“导演”新闻是违反记者职业道德的。

众所周知,记者的职业理想应该是客观的记录者。

然而,在实际采访中,为了挖掘特大新闻,争夺读者与观众的眼球,一些记者介入、干涉甚至导演了某些新闻事件,这显然与新闻追求的真实性原则相悖,违反了作为记者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损害了记者良好的公众形象。

印度议员受贿丑闻的出台,就是这种纯粹由媒体与记者一手导演策划出来的“大新闻”。

在这件丑闻当中,媒体与记者不但以欺骗的手段欺骗了采访对象,陷受贿议员于不义;而且以违反职业道德的手法导演新闻,在同行中引发不公平竞争,影响非常恶劣。

当然,即使在允许运用隐性采访方式的采访中,记者不可避免地也得以虚假的身份和欺骗的手法去偷拍偷录采集新闻信息。

但是,这并不表示记者可以假扮任何人。

有一些特定的人群记者是不能假扮的,否则,不是违法,就是违反职业道德。

在允许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可以假扮无职无权的社会角色,如普通顾客、乘客等,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尽管在开展隐性采访,但他是以无职无权的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的,所以一般不存在违法问题。

“但是记者却不能假扮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如政府官员、司法人员等,因为其他任何社会角色都无权假扮另一种具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开展工作,新闻记者并没有得到专门的授权,因此无权进行假扮。

此外,记者也不能假扮违法犯罪者,因为假扮违法犯罪者参与违法事件,即使只是假扮,但是造成的既成犯罪事实也许将使记者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管其动机是多么善良。

这种结果严重的会使记者面临牢狱之灾,纵然免于法律制裁,也会使记者形象严重受损,最终可能会严重伤害到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美誉度。

”(11)
在世界上,不论哪—个国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都有“行贿罪”与“教唆罪”这两款,印度也不能例外,相信“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的记者不可能不知道。

但是他们仍然选择以金钱行贿的方式去教唆议员犯罪,实际上已经表示他们早已选择了以罪犯的身份去“导演”这件丑闻。

如此看来,丑闻的主角并不止是那些受贿的议员,还应该包括那些行贿的媒体与记者。

所以笔者认为,这些禁止假扮的特殊身份,也像客观记录原则一样,是记者职业道德的一条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既不认为所有隐性采访的出发点都是不好的,也不认为所有的隐性采访都是违法的,更不认为所有隐性采访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

只是媒体与新闻记者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考虑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时,一定要遵循动机
良好原则,并牢牢把握住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与职业道德底线。

只有这样,隐性采访才会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纠纷。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新闻系)注释:
①⑩《新京报》2005年12月14日
②《印度超前发达的新闻业》,陈昌凤的博客,http://blog.chinbbs.con/article/1420htm l
③④⑨卢山:《新闻自由”光环下的印度新闻运作》,《新闻记者》2005年第12期
⑤⑥⑦⑧顾理平:《隐性采访方法论》,新华出版杜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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