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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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

论财产罪法益【摘要】财产罪法益是财产罪的基础问题之一。

张明楷教授关于财产罪法益的解释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大影响,但其存在明显缺陷。

财产罪的法益有必要从以下三个层面理解:对第三人而言,刑法原则上保护财产的占有,其中,既包括合法占有(占有权),也包括非法占有(占有事实);在非法占有的场合,所有权者或其他本权者针对非法占有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原则上不存在财产罪保护的法益;在所有权者转移其他本权者合法占有的场合,是否存在财产罪的法益,需要具体分析其他本权的性质和效力。

【关键词】财产罪;法益;所有权;其他本权;占有刑法规定财产犯罪究竟意图保护什么,该问题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财产罪的法益”,[1]它是财产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中的基础问题之一,直接决定和影响着行为性质的定性,理论上对财产罪法益所持的立场不同,案件的处理也将各异。

比如,甲明知乙的摩托车是盗窃所得,心想即使抢劫该摩托车,乙也不敢声张,于是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将该摩托车占为己有,抢劫中暴力行为还导致乙的重伤。

对于本案,如果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和其他本权,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是非法的,依法不享有所有权和其他本权,财产罪保护的法益阙如,本案自然无法成立抢劫罪,而只能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相反,若主张财产罪的法益是占有,那么,本案应依法构成抢劫罪。

又如,被告人汪某等因制假,其制假设备依法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

随后被告人聚集数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将已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从执法部门手中抢回,并殴打执法人员。

对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构成抢劫罪或聚众哄抢罪,有的学者主张成立妨害公务罪,{1}53-58究其原因,还是学者们对财产罪法益认识不同。

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提出一己之见,希望对司法实践科学解决财产犯罪定性问题有所助益。

一、学说争议与判例(一)国外的学说及评析对于财产罪的法益问题,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的研究最为引人注目。

在德国,主要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和法律、经济的财产说之争。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xx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第一篇:xx楷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xx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经典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法考试观点

经典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法考试观点

张明楷的七篇论文,司考观点!第一篇: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人民法院报编者按】财产犯罪不仅发案率高,而且危害严重。

但是,由于对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对于同样的财产犯罪,不同的人民法院可能做出不同的判决,这一现象往往会影响刑罚处罚的公正性。

为此,我们邀请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就侵犯财产罪中的若干疑难问题发表专题文章,以供司法机关办理财产犯罪案件时参考。

具体内容包括:如何理解侵犯财产罪的客体,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如何理解侵占罪中的疑难问题,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本版将连续刊载,敬请关注。

侵犯财产罪分为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毁弃罪)与取得财物的犯罪(取得罪)。

根据是否转移占有,又可以将取得财物的犯罪分为转移占有的犯罪(如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与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如侵占)。

很明显,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侵占罪侵犯的也是财产所有权。

问题在于: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法益)是什么?这是认定财产犯罪必须明确的问题。

因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具体犯罪的客体理解不同,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就会产生差异。

侵犯财产罪的许多问题,都与如何理解客体有关。

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认为,盗窃罪等罪侵犯的是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一般含有某种限制条件)。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等罪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整体(以下简称所有权说)。

但是,所有权说在理论上存在疑问。

(1)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具体规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是惟一的自物权种类,即自物权就是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

然而,他物权的内容比所有权丰富,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

例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张明楷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转移为自己所有。

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行为人不可能盗窃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对自己事实上已经占有的财物只能成立侵占罪。

但是,行为人在法律上占有的财物而事实上由他人占有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甲持有某种提单,因而在法律上占有了提单所记载的货物;但当该货物事实上由乙占有时,甲窃取该货物,仍然成立盗窃罪。

侵占罪则不仅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而且可能侵占法律上占有的财物。

因为侵占罪的特点是将自己占有的财产不法转变为所有,因此,只要某种占有具有被处分的可能性,便属于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即占有。

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完全可能处分不动产;提单或有价证券的持有人也完全可能处分提单等记载的财物。

所以,侵占罪既可能侵占自己事实上占有的财物,也可能侵占自己在法律上占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所遇到的疑难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实上的占有,即某种财物在事实上是属于行为人占有,还是被害人占有或暂时脱离了占有。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

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又如,甲搬家后尚未退房,让好友乙为其打扫室内卫生。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上)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上)

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为(上)《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8期【悄悄法律⼈按】诈骗罪及其与盗窃罪等关联罪名区分最具深度⽂章,没有之⼀。

办案、【悄悄法律⼈按考试、辩论必备。

点击右上⾓蓝⾊字体“悄悄法律⼈”关注、进⼊公号后,查看历史消息,继续阅读下篇。

⼤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除了⾏为对象与⾏为⼈的故意与⽬的之外,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个特定的⾏为发展过程:⾏为⼈实施欺骗⾏为——对⽅陷⼊或者继续维持[①]认识错误——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②]“通说认为,交付⾏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为这⼀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③]⽇本判例主张,“成⽴诈骗罪,要求被欺骗者基于错误实施某种财产处分⾏为。

”[④]旧中国的判例指出:“诈欺取财罪之构成要件,在⾏为者欺罔他⼈,使其陷于错误,⽽为交付,从⽽取得本⼈或第三者所持之财物是也。

故本罪之成⽴,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取得财物之意思,实施诈欺⾏为,被害者因此⾏为致表意有所错误,⽽其结果为财产上之处分受其损害,若取得之财物不由于被害者交付之决意,不得认为本罪之完成。

”[⑤]英美刑法理论也认为,成⽴诈骗财物罪,除了主观上必须故意或者轻率地实施欺骗⾏为,不诚实地取得财物并怀有永久性剥夺他⼈财产的意图之外,客观上必须存在欺骗⾏为,欺骗⾏为必须作⽤了⼈的⼤脑,⾏为⼈或第三者取得了财物(结果),欺骗⾏为与被禁⽌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⑥]本⽂仅讨论诈骗罪中的被骗者(或被害⼈)的财产处分⾏为 ⼀般来说,处分⾏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为⼈或第三者的⾏为。

旧中国1928年刑法与1935刑法使⽤的都是“交付”⼀词。

⽇本刑法第246条使⽤的是“交付”⼀词,但在刑法理论上,⼏乎没有区别地使⽤“交付”、“处分”这两个概念。

[⑦]由于诈骗罪的对象除了狭义的财物之外,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⑧],故“处分”似乎⽐“交付”更为贴切。

财产利益背后的秩序价值

财产利益背后的秩序价值

财产利益背后的秩序价值一个行为之所以侵犯财产权,追根溯源,是因为它破坏了财产权属设立、变更的有序状态。

当这种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财产类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是财产权利得丧变更的秩序。

标签:秩序;财产类犯罪;法益一、问题的提出根据生活经验,我们对侵财类犯罪大致形成了这样的概念:他人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将本为自己掌控的财产通过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转移占有甚至予以毁损,从而导致自己财产利益的减少。

所以,财产利益是侵财类犯罪的法益。

但是下面两个案例引起了笔者的质疑:案例一:某日甲以1.8万元购得名猫一只,乙想以2.2万从甲处购买该猫,当乙见该猫正在甲的私家车里,苦等多时后偶然发现车门没锁,于是从甲的车里抱走了该猫,并留下2.3万元现金。

案例二:缪小姐到牛奶箱里去拿牛奶,结果发现自己定的牛奶只剩下一个空瓶,而牛奶箱里还有2.5元钱。

她发帖讲述这件事,并称“赚了6毛钱”。

第一个案例改编自第二个案例,抛开数额,这两个案例属于同一类型。

在案例二中,网友们表示,喝完奶留下钱的人,不是坏人。

那么案例一中抱走猫留下钱的乙算不算“坏人”呢?乙是否侵害了甲的财产利益?二、盗窃罪法益相关学说之检视(一)外国的本权说、占有说及中间说1.本权说。

本权就是合法占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只有在合法占有的前提下,抢劫、抢夺、盗窃等行为才能对财产权造成实质性的侵害,一旦离开了“本权”这个根基,侵害就无从谈起,因为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侵害。

但是,如果某瘾君子以自己吸食为目的从他人处盗走毒品,由于他人并不能合法持有该毒品,那么此人无罪。

如果对于抢夺、盗窃违禁品的行为无法通过刑法加以禁止,违禁品也将以一种近乎疯狂的状态在社会上流通,显然这与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南辕北辙。

与之相似的,还有自物权与他物权冲突的场合。

2.占有说。

该学说认为侵犯财产犯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状态,而不再过多关注这种占有是非法还是合法。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在刑法的神秘大森林里被点亮了一盏明灯,不过这盏灯有时候也晃得我有点晕乎,但更多的是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一开始接触,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高手过招的擂台。

张明楷老师强调的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就像是擂台上的两个风格迥异的大侠。

结果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呢,感觉特别实在,眼睛就盯着最后的结果,有点像那种“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态度。

在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时候,就看这个行为最终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害结果。

比如说,一个人不小心开车撞了人,结果无价值论就会先看这个被撞的人伤得有多重,这是最直观的东西。

而行为无价值论这个大侠就有点不同啦,他更关注的是这个行为本身的性质和样子,就像是看一个人的举止是不是符合“江湖规矩”。

哪怕这个行为没有造成什么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这个行为的样子就像是要干坏事,那这个大侠可能就觉得有问题了。

比如说,一个人拿着一把仿真枪在大街上对着人群比划,虽然枪是假的,也没真的伤害到谁,但行为无价值论就会觉得这个行为本身就不妥当,有危害社会秩序的可能性。

我感觉张明楷老师好像更偏向结果无价值论一些,但又不是完全抛弃行为无价值论的优点。

这就像是在做菜的时候,以一种食材为主料,但是又巧妙地加入其他食材来调味,让这道菜更加美味。

他这种观点对我理解刑法的适用就像是打开了一扇新的窗户。

以前我看刑法条文,就觉得那些字都认识,但是组合在一起就有点懵,现在就有点明白为什么有些案件会这么判,有些案件又会是另外一种判决结果了。

读的时候也有一些地方让我抓耳挠腮。

有些概念真的是很绕,感觉就像一团乱麻,好不容易理出一点头绪,又被新的解释给绕进去了。

但这也正是刑法的魅力所在吧,就像一个复杂的迷宫,每一次找到出路都有一种成就感。

读完张明楷老师关于刑法基本立场的论述,就像是被刑法的魔法棒点了一下脑袋,对刑法的世界有了更清晰、更有趣的认识,虽然这个认识可能还很初级,但也足够让我在这个充满规则和正义的领域里继续探索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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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讲义提纲 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 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 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乙还款时未要回借条。一年后,甲故意拿借条要乙还款。乙明知但碍于情面,又给甲1万元。甲虽获得1万元,但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 B.甲发现乙出国后其房屋无人居住,便伪造房产证,将该房租给丙住了一年,收取租金2万元。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

C.甲请客(餐费1万元)后,发现未带钱,便向餐厅经理谎称送走客人后再付款。经理信以为真,甲趁机逃走。不管怎样理解处分意识,对甲的行为都应以诈骗罪论处 D.乙花2万元向甲购买假币,后发现是一堆白纸。由于购买假币的行为是违法的,乙不是诈骗罪的受害人,甲不成立诈骗罪

【2013案例】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答案: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答案:5.(1)构成。理由:①丁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丙对10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万元都不属于丁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2)不构成。理由:①10万元为贿赂款,丙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丙,因此,丁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丁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丁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财产犯罪理论

一、财产犯的法益 1. 所有权; 例如:甲盗窃乙的名牌手机,甲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2. 合法占有对抗所有权; 例如:甲将名牌手机质押给乙或者借给乙使用,或者交给邮局托运,或者被法院扣押的,甲在晚上私自将手机偷回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 3. 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或者甲为实现其合法债权的,永远不构成财产犯罪,但侵犯其他法益的除外; 例如:甲的手机被乙盗走,甲将其拿走的,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取回财物或者实现债 3

权的,成立非法拘禁罪;采取暴力方式取回财物,并导致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4. 违禁品的占有; 甲盗窃乙占有的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的,成立财产犯罪(盗窃罪),不计算金额,而计算数量和情节量刑。 5.财产犯罪的特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即不法侵害延续到追捕过程中,直到行为人将财物安全藏匿。 例如,甲抢劫到乙的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乙当场对甲使用暴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

二、行为对象是财物,对“财物”的理解。 第一,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无体物(对之进行管理)以及财产性利益都是财物。 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价值,甚至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他财物,当然值得保护。 例如:甲通过技术手段将乙存折中的存款转人自己的存折中。即使尚未取出现金,也应以盗窃(既遂〉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实际上是指使用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注意:由于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侵犯知识产权故商标权等一般不属于财产罪的对象。 第二,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财物的价值性包括交换价值(客观价值)与使用价值(主观价值)。 具有交换价值的财物当然可以财产犯罪的对象, 只有使用价值的财物能否财产犯罪的对象?一般不能成为数额犯的对象。 所谓使用价值的物品: 1、主要是指所有者、占有者经常使用的物品。 如:身份证、出人境证件、信用卡、存折、住宅钥匙等 2、虽然不是经常使用但对所有者、占有者具有客观作用或者精神意义的物品。 如:具有纪念意义的照片、值得保存的书信等。 交换价值极为低廉的物品,不是盗窃罪的对象; 例如,他人口袋里的餐巾纸、价值低廉的手帕、已经使用且没有利用价值的作废车票、普通信件、普通圆珠笔、名片等。 没有交换价值,而且使用价值低廉或者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例如,他人住宅内的价值低摩的书籍、普通水杯、牙刷、牙膏、毛巾等,虽然具有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低廉,不值得刑法保护。 例外:对于所有人、占有人来说即没有交易价值又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但落人他人之手后可能被直接用于不当活动,进而使所有人、占有人遭受财产损害的物,也属于有价值之物。

例如1,银行收回准备销毁的破损货币,对于银行没有积极价值,但只要具有使用的可能性,就不能落入他人手中;窃取这种破损货币的,也成立盗窃罪。

例如2,啤酒生产商收回的已经兑奖的瓶盖,对于啤酒生产商没有积极价值,然而, 4

一旦落人他人之手依然可能再次兑奖。窃取该瓶盖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对于所有人、占有人没有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行为,不能视为财物。

例如3,已经使用过的实名车票,如果对所有人、占有人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他人又不具有直接利用的可能性,因而不应认定为财物。

第三,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1、诈骗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2、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挪用资金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 3、至于能否盗窃、抢劫不动产,则存疑问。但按理说,这并非不动产能否成为财产罪对象的问题,而是对非法取得不动产的行为,能否 被评价为“盗窃”、“抢劫”的问题。事实上,科技的发展使抢劫、盗窃不动产成为可能。 第四,财物是否包括违禁品? 刑法保护社会秩序稳定性,没收违禁品也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财产罪的法益,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小强抢回赌资案。 第五,财物是否包括葬祭物?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取得葬祭物罪,但对窃取葬祭物的行为 有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葬祭物仍然由死者亲属占有和所有。 第六,财物是否包括人的身体? 人的身体本身不是财物。安装在人体上的假肢、假牙等等,理当属于财物,是财产罪的对象。从人的身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精液、头发等,也是财物。虽然法律禁止买卖器官,但从人体分离出来的器官、血液等确实具有财产价值,故可以将其解释为财物。例如,盗窃他人从人体分离出来用于移植的器官的,应以盗窃罪论处。再如,盗窃已与人体分离的血液的,同样成立盗窃罪。 第七,财物是否包括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本身是刑法上的财物,至于其能够成为哪些财产罪的对象,则取决于具体财产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人户盗窃被害人一张存折的,应认定为盗窃罪(盗窃的对象是存折本身这一有体物,而不是存折所记载的存款〉 第八,财物是否包括虚拟财产? 从网络购买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的确具有使用价值。

三、财产损失 1、原则上,给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可以认为财产损害。 2、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所以,采取欺骗行为使妓女免收嫖资的,不成立诈骗罪。 3、即使提供了相当对价,但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仍应认定存在财产损失。 例如;甲在进入乙的办公室盗窃乙价值2000元的手机时,将自己的2000元现金(乃至更多)放在乙的办公桌上,也对手机成立盗窃罪。不能以甲自愿给乙2000元现金为由,否认乙的财产损失。因为盗窃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乙的意志,乙对手机的占有是值得刑法保护的。甲自愿给2000元现金的行为,不能阻却其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窃取行为的违法性。当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或者推定的承诺,则由于没有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不成立盗窃。例如;甲去商店买手机时,店员不在场甲将标价2000元的手机拿走,同时将自己2000元现金放在柜台里的,不成立盗窃罪。因为甲的行为并不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因而不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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