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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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八五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
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黑保监寿审[2011]6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2.25
【实施日期】2011.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
司八五三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黑保监寿审〔2011〕61号)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实施《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试行)》(京保监发[2005]93号)的试运行情况和各保险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局对“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北京保险业信访回访和督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促进保险公司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大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不断推进北京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保险业的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保监会令[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投诉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保监京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二、信访回访第三条为提高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工作的重视程度,保证信访投诉的处理质量,提升信访投诉人的满意度,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对信访投诉件进行回访。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回访”,是指保险公司在对北京保监局转交的信访投诉件处理完毕时,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请信访投诉人对信访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向信访投诉人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的工作。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对北京保监局转办的每一信访投诉件的信访投诉人进行回访。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方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方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24
•【字号】京银保监复〔2021〕795号
•【施行日期】2021.09.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核准陈方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银保监复〔2021〕795号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关于核准陈方舟同志中国光大银行北京丰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任职资格的请示》(光银京字〔2021〕13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陈方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拟任人员应自我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
你行应将
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及免职文件抄送我局。
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9月24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孙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孙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12.10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488号
•【施行日期】2012.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孙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488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孙亚军任职资格的请示》(大地财保京发[2012]21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孙亚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外大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外大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2.23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外大街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87号)
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朝外大街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请示》(海康京分[2011]01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朝外大街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6层604室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A座12层1201室。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京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等产品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等产品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03.09.24 • 【文 号】保监复[2003]175号 • 【施行日期】2003.09.2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开办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等产品的批复 (保监复[2003]175号 2003年9月24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等产品的请示》(新保发[2003]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开办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吉庆有余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福如东海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红双喜·望子成龙两全保险(分红型)、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二、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保监办报告。 三、你公司在开办该产品的同时,应在营业场所提供保监会第31号公告、第32号公告、保监会2001年第六号令及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 四、你公司在签发上述分红产品保单时,应让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后签字确认。 附件:1.《吉庆有余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2.《吉庆有余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3.《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4.《福如东海终身寿险(B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5.《红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6.《红双喜·望子成龙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7.《红双喜·养老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8.《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A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9.《锦绣年华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保险条款、费率及产品说明书》(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崇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1.09
【实施日期】2008.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的批
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的请示》(阳光人寿[2007]5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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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标中标结果公示
份有限公司
TOP7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意外伤害保 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
险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所
TOP8
北京某部 2023 年度职工补充医疗 保险供应商遴选项目成交公告
TOP9
2023 年度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成交 中节能唯绿(北京科
结果公告
技有限公司)
TOP10
[QYZL2022-DYLY-ZG01]【2022 年 北京首创清源环境治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中标结果公示 理有限公司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0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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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3~2023-02):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 标数量的 63.6%。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1 个。 近 1 年(2022-02~2023-02):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旭江、王翠芳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王旭江、王翠芳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11.10.18
• 【字 号】京保监许可[2011]500号
• 【施行日期】2011.10.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市分公司王旭江、王翠芳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500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请核准王旭江等二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养老险
发[2011]192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王旭江、王翠芳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
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王旭江和王翠芳中国人寿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
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
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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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丰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09.24
【实施日期】2007.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
的批复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