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XX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五)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建立和完善组织内部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组织的顺利运行。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原有的制度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
本文拟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订,并提出有关的具体措施。
二、修订内容1.过错责任界定(1)明确过错责任的概念:过错责任是指组织成员在工作中,由于疏忽、不力、故意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错误或不当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修订责任分类:将过错责任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和重大过错责任两类。
一般过错责任是指轻微的责任追究,不会对组织造成重大损失,而重大过错责任则是指对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责任追究。
2.过错责任追究程序(1)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对于一般过错责任的追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事前警示→事后通报→记过或警告→追究责任→整改。
对于重大过错责任的追究,应采取如下程序进行:事前警示→事后通报→撤职或调离→追究责任→整改。
(2)明确追究责任的权限:明确执行追究责任的负责人,确保追究责任的公平和权威性。
3.过错责任追究的衡量标准(1)明确过错责任的衡量标准:衡量过错责任的主要标准应包括是否符合工作职责和规定、是否对组织造成损失、是否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等。
(2)修订责任追究的相对标准: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相对标准。
例如,对于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其责任追究的标准相对较高,而对于普通岗位的工作人员,则相对较低。
4.过错责任追究结果的公示(1)明确过错责任追究结果的公示范围:追究责任的结果应在组织内进行公示,对于重大过错责任的结果应向外界公开。
这样有助于监督和警示组织成员,促进组织的规范运作。
(2)修订过错责任追究结果公示的形式:除了以文件形式公示外,还可以通过会议通报、宣传栏、内部通知等方式进行公示。
5.过错责任追究与奖励制度的衔接(1)明确过错责任追究与奖励制度的衔接关系:对于工作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成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有机衔接。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对员工在工作中产生的过错或错误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建立良好的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保障组织或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从制度目的、具体步骤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组织内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完善,减少错误和过错的发生。
其通过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员工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制度的存在也可以对蓄意、重大过错行为进行惩罚,维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
其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过错发现:组织或机构通过监控、考核或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员工的过错行为。
2.证据收集:对于发现的过错行为,组织或机构需要进行证据收集,确保能够明确员工的过错事实。
3.过错认定:组织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员工的过错行为进行认定,包括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4.处罚决定:根据过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组织或机构确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甚至辞退等处罚方式。
5.处罚执行:将处罚决定通知到涉事员工,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6.后续监督:对于受处罚的员工,组织或机构需要进行后续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改正错误,避免再次犯错。
1.公平公正: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避免出现任性任怨或偏袒偏向现象。
2.透明公开:制度的实施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和内部员工进行宣传,让员工明确制度的内容和具体执行细则。
3.可操作性: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操作的可行性,确保制度能够简明扼要地表达要求和明确途径。
最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保证员工权益的平衡。
在过错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隐私,确保能够有机会进行申诉和辩解。
同时,组织或机构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以减少过错的发生。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疏忽或者导致一定后果的情况下,对该情况的责任进行严肃追究的制度。
该制度通常适用于各种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工作场所,旨在保证工作人员尽心尽责、遵纪守法,规范劳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从如何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几个必要性:1. 鼓励工作人员尽心尽责制度能够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由此分配和确定员工的工作职责。
制度强调员工精益求精,根据自己的职责对工作进行精细化管理。
工作人员知晓自己的职责清晰,按照制度执行,就会避免很多工作过错的情况。
有时候,员工需要面对挑战和突发事件,但在制度的规定下,如果出现工作过错的情况,那么会召开现场会议,检讨工作上过错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从而促使工作人员尽心尽责。
2. 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度能够让员工在工作中更加专注和有条理,再加之规定了职责,工作人员能够以更高效和高质量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
在快节奏工作环境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工作过错,请了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人员了解错误的原因,改进改错作法,并通过制度的要求提高效率和质量。
3. 规范劳动行为建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员工的每个职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规范。
制定职责清单令员工清楚明白自己需要做的事情,根据规范处理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并规定员工们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基本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让员工明白工作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产生负面工作情况的发生。
二、制度的设计1.明确责任界定责任界定是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
必须清晰界定每个人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同时要征得员工意见,确保员工理解并认同制度。
在制度建立后,每个人的工作职责都会固定下来,与工作过程和结果相关的每个成员都需遵守这一制度。
2. 收集证据设立正式的书面记录能够保证有关证据可供使用。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受贿、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程序的;(二)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三)接受说情、吃请、受贿造成错误责任的;(四)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五)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六)领导失察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或擅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过错责任由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工作人员负全部责任;集体讨论决定发生的过错,主张错误意见的人负主要责任。
四、对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五、被追究过错的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
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制又称问责制,是指财政部门对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贻误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具体要求是:1.行政管理(服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行政管理(服务)过错责任,是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许可(服务)及咨询投诉等事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办理事项错误或者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3.科所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2)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或改变条件、标准、限制的;(3)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批准、办理,或者超越职权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后果的;(5)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或者对申办资料保管不善,造成资料遗失,导致服务对象二次提交、多次往返办理的;(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7)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后,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8)未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9)违反公平原则,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于明显相同的行政相对人不同等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的,或者违反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项目资金拨付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财政资金多拨、超拨及损失浪费的;(10)未按规定实施财政检查,在财政检查过程中不能依法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11)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收人情费的;(12)不执行工作日中午不饮酒的规定,影响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的;(13)不遵守机关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网上聊天、炒股或打牌下棋,耽误工作,影响部门形象的;(14)违反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向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发放或出借票据的;(15)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报销应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的;(16)利用工作之便,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特定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或者向行政相对人低价购买商品、财产物资的;(17)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贵重礼物、高档娱乐招待(KTV、旅游)的;(18)利用工作之便,长期无偿占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产物资的,如长期无偿占用房产、车辆交通工具及电脑、数码相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等;(19)科所单位负责人由于管理不到位,导致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违法,影响部门形象的;(20)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3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过程,加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是指在组织内部,对工作中发生的过错行为进行追责和纠正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工作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违反工作流程规定;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组织利益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章过错行为认定第六条过错行为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事实,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进行认定;(二)依据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和职责范围,进行判断;(三)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四)对于涉及第三方的行为,应当充分调查;(五)尊重权益,尽量避免对个人声誉造成伤害。
第七条工作过错行为认定程序如下:(一)接收和核实举报材料;(二)制定调查计划,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调查;(三)调查组员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陈述;(四)确立事实依据,综合判断;(五)形成调查结论。
第三章违纪行为处理第八条违反工作流程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组织内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降低岗位等级;(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等处理。
第九条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条滥用职权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听取涉事人员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二)情节较轻的,可以进行警告或者批评教育;(三)情节较重的,可以进行记过、记过申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有条件辞退;(四)情节严重的,可以进行降级、辞退或者向有关机关报告。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本单位的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维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工作过错是指在工作中发生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失、影响单位形象等不良后果。
第四条本单位对工作过错采取追究责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机构为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章追究责任主体第六条对于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七条对于本单位的员工,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同样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八条对于本单位的实习生,在发生工作过错时,也适用本制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但追究责任的方式和程度应根据实习生的身份和权益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对于本单位的外包人员,在发生工作过错时,可协商与所属单位一起进行相应的追究责任。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原则第十条对于故意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本制度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一般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过失行为造成轻微后果的工作过错,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纪律教育。
第十三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考虑到相应责任人的行为情节、后果严重程度、教育改进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并结合单位工作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程序第十四条发现工作过错后,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给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由纪检监察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完成后,纪检监察机构应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十六条依法认定工作过错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后,纪检监察机构应向相关责任人进行书面告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辩护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责任人收到书面告知后,有权进行申诉或辩护,期限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会计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会计工作行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预防或减少工作过错发生,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会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为:(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没有过错事实,不实行责任追究。
(二)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判断行为的对错要以国家法律、政策和公司制度为依据,因法律、政策、制度规定不明确而造成过错的不予追究。
(三)坚持责权相统一原则,全体会计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坚持过错处罚适当原则。
过错追究应根据性质、情节及后果,分别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会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以下几种:限期改正补救;赔偿损失;扣发绩效工资;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考核优秀及评先进资格;年度考核不合格;暂时停止本职工作;取消会计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工作过错追究的范围:(一)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上确有错误,必须纠正的行为。
(二)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的过失或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工作中确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必须纠正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受到群众举报和领导及有关部门追查,经核查属实的。
(五)遇重大问题情况不报或办理不及时导致延误或误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统计、行文、审核、签章工作中马虎从事,未按规定把关并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七)对公物、重要物品管理不善,导致公物、重要物品损失或者丢失的。
(八)应及时归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件、资料未按要求及时归档,造成残缺或丢失的。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5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一)一般工作过错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____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____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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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保证措施
推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原则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为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
局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薛铁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纪检组长王继成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监察室主任刘跃文、人教科长孙海平、局办公室主任赵新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为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一方面,对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人人做到有读书笔记、防止走过场。
组织大家重点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另一方面,鼓励全局工作人员自学文化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锐意开拓、攻坚克难、创新超前意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一是各部门要熟记规章制度的内容,研究落实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尽量避免工作中出错误、出纰漏。
二是由公开办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检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使更多的科室、单位加
入到先进行列。
三是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彻底解决工作过程中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
把落实规章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