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下面,我们

将详细介绍该细则中的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未及时报告事故、故障,造成

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2%。

二、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者

未对其使用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

口头警告。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维修保养,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

资的 5%。

四、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造成

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工作程序,或在安全作业报告

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安全统计数据,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

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六、违反有关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造成一定

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七、未按照规定制订安全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等,造成一定后

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八、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

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

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十、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纠正和

处置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

工资的 5%。

十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三、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将节假日、手术、婚丧等暂停生产的时间调整至非规定

时间内生产,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十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向单位报告,给予口头警

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六、参与非法赌博,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七、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给予口头

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八、不按照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影响企业正常

运转,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十九、截留、挪用公款或单位财物,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

月工资的 10%。

二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不当,侵

害公民权利、财产权益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二十一、泄露公司机密或客户隐私等重要信息的,给予口头警

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二十二、虚报工作业绩或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

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二十三、参与或者组织非法组织或活动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

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二十四、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二十五、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

工资的 10%。

二十六、参与涉黑涉恶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口头

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0%。

二十七、擅自离岗,旷工超过三次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

当月工资的 5%。

二十八、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

的 10%。

二十九、有贿赂行为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10%。

三十、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制度文件,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认真遵守该文件规定,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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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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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是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下面,我们 将详细介绍该细则中的三十种违章违纪处罚实施细则。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未及时报告事故、故障,造成 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2%。 二、未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者 未对其使用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 口头警告。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未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维修保养,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 资的 5%。 四、未制定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造成 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五、未履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工作程序,或在安全作业报告 中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安全统计数据,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 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六、违反有关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规定,造成一定 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七、未按照规定制订安全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等,造成一定后 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八、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 发其当月工资的 5%。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管理,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 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十、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未及时纠正和 处置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 工资的 5%。 十一、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二、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三、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十四、将节假日、手术、婚丧等暂停生产的时间调整至非规定 时间内生产,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十五、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向单位报告,给予口头警 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六、参与非法赌博,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七、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给予口头 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10%。 十八、不按照生产经营计划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影响企业正常 运转,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给予口头警告并扣发其当月工资的 5%。

安全生产法的32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32种严重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 1、现场作业没有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使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2、现场作业前没有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3、二次系统上工作,未按《安规》要求填写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说明]按照《安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必须事先完成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的技术措施和《安规》在其它章节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 以下几种情况执行本条规定 1、工作票上填写(包括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补充的)的主要安全措施不满足《安规》的要求。如漏拉、合断路器;漏拉、合隔离刀闸;没有按规定挂接地线; 2、未按《安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未做好安全措施前工作人员擅自工作; 4、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挂接地线前没有验电; 6、没有设置安全围栏或悬挂警示牌(包括在公路边施工两端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说明]按照变电《安规》2.3.7条、线路安规4.2.1条规定可以不用操作票操作除外,其它操作均必须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无票或监护人不持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四、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或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说明]倒闸操作或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无人监护行为 1、未指派监护人; 2、监护人本人擅自脱离监护工作岗位致使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失去监护,属监护人违章; 3、监护人未到监护现场前,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属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违章。 五、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说明]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作业,均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在平行移动作业的杆塔(构架)上作业时,还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站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梯子上工作时,应有专人扶持梯子,并将安全带(绳)挂在高于工作地点的梯子或其他可靠位置;任何人在进入除办公室、控制室(含控制室屏后的继电保护室)、通信机房、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以外的其他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牢下鄂带。否则,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员的职责和权利,积极预防和遏制违章生产行为,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员是公司安全管理的骨干力量,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员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负责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发现并报修存在问题的设备; 2. 监督和指导员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 3. 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填写违章记录; 4. 协助公司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5. 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条安全员对于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五条安全员采取处罚措施时,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准确、规范。 第二章处罚程序

第六条安全员在执行处罚前,应当了解事实真相并进行调查取证。如发现有人参与违章行为,可以询问当事人,并且可以调取相关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进行查证。 第七条安全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坚持证据至上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安全员在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后续处理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安全员在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后,应当向违章人员当面提供证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违章人员对于安全员提供的证据和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安全员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口头警告; 2. 书面警告; 3. 变更工作岗位; 4. 停工整改; 5. 经济处罚; 6. 取消奖励; 7. 终止劳动合同。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当员工发生违章行为时,安全员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就安全员生产违章处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违章行为划分、处罚流程、处罚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说明。 一、违章行为的划分 安全员应当根据具体的企业实际情况,将违章行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于进行相应的处罚。一般情况下,可以将违章行为划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和重大违章三个等级。 轻微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技术操作不规范、工时超标、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不齐全等情况,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较小影响的违章行为。 一般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例如电气操作不规范、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使用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违章行为。 重大违章:指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例如违章操作、超负荷作业、私自停电等,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章行为。 二、处罚流程

1. 发现违章行为:安全员需要通过巡检、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员工的违章行为,并进行记录。 2. 违章行为调查:安全员需要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3. 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安全员需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处罚的等级和具体的处罚措施。 4. 通知违章人员: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违章人员,告知其违章行为和相应的处罚。 5. 违章人员陈述申辩:违章人员可以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并提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6. 处罚确认:根据违章人员的陈述申辩材料,安全员需决定是否对处罚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处罚确认书。 7. 处罚执行:一旦处罚确认书发出,违章人员需按照处罚要求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 8. 处罚结果复核:安全员需定期对处罚结果进行复核,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处罚具体措施 具体的处罚措施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与企业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确认。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罚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规范现场安全行为,大力推动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确保实现本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特制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实施细则; 项目部将对违反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架子队及施工人员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现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违规处罚标准; 第一章对架子队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 项目下属各架子队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程序操作或不按要求进行管理,所属人员有“三违”行为,造成生产安全故事、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架子队进行经济处罚,并视影响程度及整改落实情况经项目部研究后可加重处罚; 第一条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单位资质证明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许可证明、所属员工信息资料花名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证件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二条不按规定要求制定各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现场管理人员或专兼职安全员的,处罚款10000元; 第三条所属员工入场后,不履行对所属员工的安全教育责任或不按时督促所属员工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款300元/人/次; 第四条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直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五条未按规定要求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直接安排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六条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直接安排员工进行现场施工作业的,处罚款2000元; 第七条所属员工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

系安全带、在施工现场饮酒或饮酒以后上岗作业和有其它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给予制止的,处罚款3000元;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任意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属于特殊工种工作内容的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及机械设备司机的操作工作内容等的,处罚款5000元; 第九条应当实施安全防护的部位,未进行防护直接安排进行高处作业或允许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不完善的条件下施工作业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条员工高处临边或危险部位作业时,组织不利、防护不挡、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或员工疏忽大意、失误,至使人员或物体坠落、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不良影响后果的,处罚款10000~50000元; 第十一条忽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月份内造成员工轻伤误工休息五天以上的,处罚款3000元; 第十二条责任范围内有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故意弄虚作假或施工现场有重大险情,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处罚款10000元;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四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或综合检查评比时,被当场指出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存在安全问题,被相关方通报批评的,处罚款5000元; 第十六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安全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的,处罚款8000元; 第十七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下达停工令的,处罚款20000元; 第十八条在相关方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或综合检查评比中,被相关方通报处罚的,承担所有罚款并加罚5000元; 第十九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留用社会上流动劳动力或随意留用、

《公司安全违规处罚细则》

《公司安全违规处罚细则》 细则一: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为特级重大违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 1.1擅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厂区或在厂区内吸烟; 1.2未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擅自进行各种动火、受限空间、高处、盲板抽堵、吊装、临时用电、断路作业、动土作业造成安全隐患后果的; 1.3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工艺参数、工艺步骤进行有安全隐患的作业等造成较大安全事故后果的; 1.4违规倾倒危险废弃物或废液废水造成后果的(未造成后果的按细则二处罚); 1.5脱岗、睡岗、串岗、酒后上岗导致造成安全事故后果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1.6工作中弄虚作假、欺瞒组织的(如伪造或作假虚填各种安全检查记录表单和涉及安全的生产工艺数据、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私自破坏现场影响事故调查的); 对符合上述情节的员工个人违反1.1-1.6项未造成重大后果的经公司审批决定,可视情节酌情给予当事人处罚款300元;班组长处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细则二: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为一级严重违规,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50元,班组长处罚款2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300元: 2.1电工、电焊、叉车、行车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无证作业的;进行特殊作业(动火、受限空间、动土、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断路等作业)未经批准,或安全预防措施不达标或未办理作业许可票作业未造成安全隐患后果的; 2.2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故意损坏、挪用、圈占消防器材、安全标志和设施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特殊情况临时占用需经EHS部批准); 2.4非紧急情况下未经EHS部批准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或安全设施的; 2.5重要生产或安全设备(如废水废气环保处理设备、消防泵房、空压机或特种设备(行车、叉车等)未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擅自动用非本人操作的机器设备的; 2.6违反操作规程作业造成轻度安全事件的(包括意外伤害、火险、机械伤害、泄漏、中毒、环境污染等); 2.7生产现场员工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的或在岗嬉戏、做与工作无关事的未造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惩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是当前社会紧要的一项工作,在煤矿生产中,为 了维护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需订立一系列安全制度和规章,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需严格惩罚。本文将对煤矿安全生产中 的三违惩罚细则进行认真的阐述,即对违章指令、违禁行为和违反 禁令的惩罚情况作出规定。 一、违章指令 煤矿生产中,违反规定是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其中违章指令 是违反规定的一种形式,重要是指生产过程中显现的命令不合法, 不符合操作规程,给生产过程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例如,矿工在进 行操作时,领导或者上级给出错误或者不合理的指令,协调不当或 者未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等情况。对于违章指令的处理,应实行 以下措施: 1.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反规定的人员,可以实行口头警告的 方式。通过口头警告,可以充分告知他们,他们的行动是违法行为, 并向他们提出改正行动的要求,同时要记录下当时的时间、地点和 人员姓名,并让他们签字表示接受教育。 2.书面警告:对于职工在口头警告后依旧没有改正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告知其违规的行为,并要求其立刻改正,向其 说明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在书面警告中,应当明确规定强制措施,如罚款、责令停工等。相应的学习培训也应当进行。 3.罚款惩罚:对于无论是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都没有效果的人员,应当进行罚款或进一步惩罚,以达到威慑效果。依照煤矿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和相关条例,对于职工违法行为,可依规依法予以行

政惩罚。同时也会对其进行记过、降职等惩罚。同时,必需在内部 公开违法行为情况,加强内部警示效果。 二、违禁行为 违禁行为是煤矿生产中紧要的问题之一,重要是指在标准化、 合法的生产过程中,有员工背离合理的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进 行违法的行为,对煤矿安全产生重点威逼。例如:职工在禁止吸烟 的地方吸烟、未经授权开车、超时工作等等。对于违禁行为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 1.立刻停工查处:对于发觉职工有违禁行为,应当立刻停工调查,查清事件真相,订立后续处理方案。同时,全部员工需要参加 调查,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安全操作,落实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2.立刻解除合同:对于有恶意拦阻生产、严重影响安全的违禁 行为,应立刻解除其职务,并取消其离婚保障的权力。对于在合同 期间多次违反规定的员工,应就其对象是否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进行 考虑。 3.取消全部工资留用: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职工,应取消其留 用工资,对其进行追究完责的惩罚。对于多次违反规定的职工,应 取消留用三个月以上的工资和全部涉及晋升、加薪等文件性工资, 在严惩的同时,也需要积极推动制度的改革,加强惩罚力度。 三、违反禁令 违反禁令是对标准化、合法的生产过程中的明确禁止行为,这 种行为严重威逼矿山安全,需要执行严格的惩罚措施,以达到维护 煤矿安全生产的目的。例如:私拉电线、违规损毁设备等行为。对 于违反禁令的处理,应实行以下措施: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汇总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 定汇总 The saying "the more diligent, the more luckier you are" really should be my charm in2006.

重庆建合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员工三违分类及处罚管理规定 一、三违管理 一三违分类与处罚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违按照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1. 严重三违:凡是触犯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三十条和专业“十条”红线禁令的,按照天府矿业公司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天矿司发〔2011〕4号执行; 2. 一般三违:除严重三违以外的三违行为;凡符合条款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影响极坏的“三违”行为,按照上限处罚; 二三违帮教 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手册二第二十章“三违管理”,实行三违一对一追查和帮教管理,推行警醒教育、三违亮相、现身说法等多渠道三违帮教形式; 二、严重三违分类明目 一安全生产特别处罚规定安全生产高压线 1. 违章指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2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免职或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的劳动合同: 1未制定、未学习作业规程措施安排作业,或安排集体作业不明确安全责任人的;

2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或安排无对应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新开工、停产复工工作未经安全验收安排作业的; 4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有效组织整改或隐患未排除、销号或假报整改安排作业的; 5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装备、设施指挥作业的; 6技术严重违规的; 7隐瞒安全事故的; 2. 违章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直接解除与责任者劳动合同: 8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破坏隔离、警戒设施擅自进入安全隔离、警戒区的; 9因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或二级非伤及以上事故的; 3. 违章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罚责任者1000元,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或二级重大及以上的非伤事故,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10无有效资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 11违章施焊的; 12检修机械、电气、运输设备不停电、不停机或违规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 13有坠落危险的作业,不制定、不执行防坠措施的; 14酒后上岗的;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

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前言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安 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并鞭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 于安全生产违规事件的处罚也越来越严厉。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 的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细则成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处罚类型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决定》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面列出的是安全生产违规 行为的常见处罚类型: 1. 警告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警告的方式进 行处罚。这种处罚方式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是对于严重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警告往往难以起到震慑效果。 2. 罚款 罚款一般是针对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单位采取的一种处罚方式, 对于一些轻微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可以采用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对于罚款金额的确定,需要根据所违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不 得超过单位一年收入总额的20%。

3. 停产整顿 如果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较为严重,不利于保障员工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的方式进行处罚。该处罚方式可以起 到较好的震慑效果,但是需要考虑到因停产而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因此采用该种处罚方式必须慎重。 4. 限期改正 对于一些可以被纠正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可以采用限期改正的 方式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一般是在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后规定期限内, 必须按要求改正问题。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需要根据所违规的具体情 况进行制定,并在期限内监督企业落实整改。 5.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需要采取撤销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方式进行处罚。这种处罚方式通常使用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严重失控,或者对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企业。 处罚标准 除了处罚类型之外,需要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违规处罚标准,以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主要的处罚标准如下: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也是国家安全的重 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安全生产领域,仍有一些人员存在各种违法违 纪行为,造成了不良后果。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质量, 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政治、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加强对 违法违纪者的惩处,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一、一般原则 该规定是为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规范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确保公正、严明、实效的纪律。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的领 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为标准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本规定分别列举了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措施。在具体实施时应 以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悔过表现等因素为依据,综合考虑量刑。 具体而言,该规定规定了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分别为: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压缩安全预算、挤占安全保障资金的行为; 3.任意调换、调剂、借调未经考核或未取得任职资格者从事 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 4.向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者泄露消息或者故意隐瞒违法违纪事 实的行为; 5.醉酒驾车或者使用毒品的行为; 6.安排参与涉及安全生产的用工违规的行为; 7.故意掩盖事故、隐瞒问题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 8.以各种方式为违法违规的企业、项目“撑腰打气”或者利用 职权为个人或者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实施细则 1.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对 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惩处; 2.依据具体行为轻重,自轻到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 警告是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记过、降职、撤职等严重纪律处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 3.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后,应当及时通报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电力企业32种严重违章行为

电力企业32种严重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说明]下列情况执行本条规定 1、现场作业没有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使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2、现场作业前没有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3、二次系统上工作,未按《安规》要求填写二次安全措施票。 二、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在设备上工作 [说明]按照《安规》“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的规定,在电气设备上安全工作,必须事先完成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的技术措施和《安规》在其它章节明确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下几种情况执行本条规定: 1、工作票上填写(包括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补充的)的主要安全措施不满足《安规》的要求.如漏拉、合断路器;漏拉、合隔离刀闸;没有按规定挂接地线; 2、未按《安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未做好安全措施前工作人员擅自工作; 4、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进行工作; 5、挂接地线前没有验电; 6、没有设置安全围栏或悬挂警示牌(包括在公路边施工两端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说明]按照变电《安规》2.3.7条、线路安规4。2。1条规定可以不用操作票操作除外,其它操作均必须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无票或监护人不持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属于违反本条规定。 四、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单人值班变电站应与调度核对并做好记录)或在高压设备上工作 [说明]倒闸操作或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无人监护行为 1、未指派监护人; 2、监护人本人擅自脱离监护工作岗位致使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失去监护,属监护人违章; 3、监护人未到监护现场前,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擅自进行操作或工作,属操作人员或工作人员违章。 五、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或进入生产(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好安全帽 [说明]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作业,均必须系好安全带(绳);在平行移动作业的杆塔(构架)上作业时,还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站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梯子上工作时,应有专人扶持梯子,并将安全带(绳)挂在高于工作地点的梯子或其他可靠位置;任何人在进入除办公室、控制室(含控制室屏后的继电保护室)、通信机房、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以外的其他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并系牢下鄂带。否则,视为违反本条规定。 六、现场作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 [说明]现场作业人员在从事生产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本单位按照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安全生产违章违规处罚细则 一、施工现场与高空作业 1、严禁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违者责令离开施工现场,并每次罚款30 元,工班长每次50 元。 2、严禁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立即停止工作,每次罚款30 元。 3、严禁穿硬底易滑鞋从事架上作业,违者罚款30 元。 4、严禁打架、斗殴,违者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 元。 5、严禁高空作业向下抛扔任何物品,违者罚款50 元,造成后果的责任自负。 6、严禁酒后高空作业,违者罚款100 元并停止作业。 7、高空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拴好安全绳,违者罚款30 元。 8、严禁上料盘,自主升降平台乘人,违者每次罚机械操作人员50 元,搭乘人员30元。 9、严禁擅自拆取施工现场建筑设施及机械设备零部件,违者罚款100 元,严重者按偷盗论处。 10、现场不听从安检人员指正,违者罚款30 元。 11、扣压、拒收或拖延执行"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罚当事人100 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12、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的,罚施工

单位有关领导100元,罚施工单位300 元。 二、施工机械 13、施工中各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准许上岗,罚款50 元,违章指挥者,罚款100 元。 14、所有机械必须实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安全操作规程),悬挂安全操作牌,未实行"三定'的机械不得使用,违者罚操作人 员50 元,罚主管领导100 元。 15、严禁非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违者罚款100 元,罚施工单位200 元。 16、手执电动机具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违者罚款30 元。 17、机动车辆严禁无证驾驶,违者每次罚驾驶者200 元。 18、非载人机动车辆,严禁载人,违者每次罚驾驶者100 元, 罚搭乘人员50 元。 19、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及驾驶各种车辆,违者罚款100 元。如不接受处罚,取消当事人在本施工场地中操作驾驶资格。 三、施工用电 20、一切电照设备要有合格的保护接零,严禁一线一地供电,违者罚责任电工50 元,非电工操作罚款100 元。 21、电动机械必须装设触电保护器,违者每台件罚责任电工30 元,罚施工单位100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按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版)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2日《总局令第77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

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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