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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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合政[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2013〕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日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包括暂住户)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并负责具体实施;市地税局、财政局、城管局、供水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物价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一)居民住宅生活用水按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

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代收,随水费同时征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8日无锡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实行收费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锡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财政、地税、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标准如下:(一)单位负担部分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每人每月4元;(二)个人负担部分以每户每月6元测算,具体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离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2元。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品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应当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运输、转运、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五条个人负担标准(一)城市居民:3元/人·月。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1元/人·月。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学龄前儿童免收。

(四)城市暂住人口:3元/人·月。

第六条集体负担标准(一)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三)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位每月3元缴纳;餐饮、健身娱乐、洗洁营业场所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具体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0元缴纳;营业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至50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50元缴纳;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60元缴纳。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垃圾处理费。

对生活确有困难或无生活能力的居民,经个人申请、办事处审核、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工商、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按国家、省规定程序进行。

第六条居民(含暂住人口)垃圾处理费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代收。

实行物业管理的社区,生活垃圾送往环卫中转站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入住户数或垃圾量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直接送往垃圾处理场的按计量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垃圾处理费。

单位垃圾处理费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运往垃圾处理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理场计量收取。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政府上年年鉴统计的城市居民户数、暂住人口数、工商户数等进行核定当年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容部门和民政部门协商后进行返还。

第二章收费制定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环境卫生)部门备案。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

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是指针对城市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收费的制度。

它的目的是激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的产生,同时提供资金支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根据家庭或居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来收费,通常以袋或桶为单位计费。

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居民的居住类型(如公寓、住宅区等)、居住人数以及垃圾产生的频率和数量等因素进行调整。

此外,一些城市还会引入垃圾分类的概念,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等进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种方式鼓励居民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入通常会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包括建设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回收中心等,并且还可以用于推广垃圾分类教育和宣传活动。

具体的收费制度可能会因城市而异,所以建议您查阅您所在城市相关政策和规定,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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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河府[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0〕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河源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理及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收费范围和对象。

收费范围:市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

收费对象: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环卫服务覆盖区域由源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界定和核准,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备案后交由供水企业执行。

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整改方案(3篇)

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整改方案(3篇)

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整改方案一、本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房产公司、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

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

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物业管理小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实际工作量从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中予以返还。

(三)以总表计量的用户。

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其生活垃圾服务费仍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房屋建设项目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

五、居民和单位可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___储蓄、超市、供水企业营业网点等)委托银行代扣或者自助缴费等形式。

六、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自行清运本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免收其自行清扫、收集、运输环节的费用。

七、本市低保户免缴生活垃圾服务费。

八、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对委托代收生活垃圾服务费的供水企业支付代收手续费。

具体办法由市城管、财政部门与供水企业另行制定。

九、生活垃圾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服务费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

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环卫作业服务质量。

对不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财政、物价、水务、民政、房产、税务等部门和市城投公司、供水企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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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减少垃圾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1. 基本收费标准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每户每月固定标准收取,标
准为50元。

(2)已居民人口数少于3人的住户,收费标准为30元。

(3)已居民人口数多于6人的住户,每增加一人,收费标准
增加10元。

2. 收费项目
(1)收费项目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费用。

(2)收费标准按照居民户口数进行调整,确保收费与垃圾产
生量相适应。

三、收费管理机构
1. 收费管理主体
本市委托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

2. 收费管理职责
(1)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监督和检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实施情况。

(3)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用途。

(4)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听证工作。

四、收费征收与缴纳
1. 收费征收机构
(1)市城市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收费的征收工作。

(2)征收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
送相关数据。

2. 收费征收方式
(1)采取住户自行缴费的方式,由住户向收费征收机构缴纳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收费征收机构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便于住户选择。

3. 收费规定
(1)每月的收费周期为一个自然月。

(2)逾期缴费的住户,可以按照每日1%的滞纳金进行计算,最高累计不超过本月应缴费用的10%。

5. 费用使用和监督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使用进
行监督。

(2)市城市管理局应向社会公布收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社
会的监督。

(3)未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六、处罚条款
1.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
理局责令停止收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自行擅自确定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标准。

(2)违反收费调整程序,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私自挪用或侵占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收费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市城市管理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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