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国家劳动防护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规范[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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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解决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就《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有关内容主要修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删除第七条第二款“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删除第十一条(一)中第二款“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删除第十八条,将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四、删除附件3,并将原附件4改为附件3,原附件5改为附件4。
现将修改后的《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重新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防护用品规范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鼓励用人单位购买、使用获得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听力防护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工作场所存在高毒物品目录中的确定人类致癌物质见附件3;当浓度达到其1/2职业接触限值PC-TWA或MAC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4..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已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条件;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5..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二十六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的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和作业地点..第二十八条煤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执行..附件1劳动防护用品选择程序附件2呼吸器和护听器的选用附件 4附件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山东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山东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标准:1、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一些高危行业很容易造成伤亡,国家为了保护大家的权益以及避免过多的人受到伤害,在劳动中对劳动者发放一些劳动保护的器具,这些都是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发放的,由于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以及行业的不同,劳保用品的发放也不同,下面小编就带你了解▲山东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相应工种或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可参照执行。
中央驻鲁单位、省属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标准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报省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其它企业、单位报当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备案后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3.1选用要求3.1.1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来选择,并配备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和滤毒罐(盒)的有效性,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3.1.2各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在作业中防刺、割、磨、烧、烫、冻、电击、腐蚀、有毒、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置不同性能和材质的劳动防护手套。
3.1.3对于可能存在物体坠落、撞击的工作场所,必须佩带安全帽,不得以其他形式的防护帽替代。
3.1.4用人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情况,为从业人员配置相应的护耳器。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山东省发布了山东省劳动保护用品分配标准(DB37 / 1922-2011)。
),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标准中对劳动保护条款的分配有四个强制性要求。
一是检查,监督和处罚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检查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监察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分配的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监察区内的煤矿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依照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选拔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劳动保护用品的类型和配置。
应根据操作员可能接触的毒物类型选择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并应配备相应的过滤罐(箱);劳动防护手套应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进行配置,以防止作业中刺伤,割伤,磨伤,燃烧,烫伤,冷冻,电击,腐蚀,毒性,浸入等伤害;对于可能掉落或撞击物体的工作场所,必须戴上安全帽,不得用其他形式的防护帽代替;应根据工作场所的噪声强度配备相应的护耳器;对于可能因铁屑和其他碎屑飞溅而伤害眼睛的工作类型,必须佩戴抗冲击的护目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安全带,安全网和其他相应的坠落防护用品;纱布口罩不得用作防尘口罩;第三,系统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款用于提供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分配,使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购买的劳保用品必须经单位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管理人员检查验收;严禁购买,散发和使用无证,使用寿命超标的假冒伪劣劳动保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第四,使用寿命要求。
当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或由于保护性能降低而无法再保护穿着者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更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多功能劳保用品组合的使用寿命一般根据最低的使用寿命确定;有关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类型,功能和使用寿命是最低标准。
煤矿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职工及使用防护用品的作业场所。
三、防护用品的分类及发放1. 防护用品分为:头部防护、呼吸防护、眼部防护、耳部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身体防护等。
2. 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工种需要配备,不能视为福利。
3. 各部门根据工种的发放标准开具领料单,经经营办批准后,统一到供应站领取。
四、防护用品的使用与更换1. 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换必须由职工本人签字。
2. 不同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与工作环境是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唯一根据。
3. 多工种混合作业职工,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4. 调换工种的,原工种所发劳动防护用品与新工种劳动防护相同或可以代的,应继续使用,并由经营办按新工种的发放标准计算使用时间,未享受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五、防护用品的保管与维护1.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因非个人原因受到损坏或丢失的,由领用单位的职工本人申请说明原因,经领导批准后,按原标准予以更换。
2. 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腐蚀的专用仓库内。
3. 防护用品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 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3. 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七、奖惩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遵守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生产的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使用、损坏、丢失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给予批评教育,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规范》提出如下要求:一、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范》,指导用人单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按照《规范》要求完善工作制度,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要引导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积极利用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规范行业行为和企业管理,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要把贯彻落实《规范》要求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各项要求,对未给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依法予以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

ICS13.100C73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1922—2011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Standard for outfit of labour protection articles of Shandong Province2011-09-20发布2011-10-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要求 (1)3.1 选用要求 (1)3.2 制度要求 (1)3.3 使用期限要求 (2)3.4 检查、监督、处罚要求 (2)附录A(规范性附录)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1)附录B(资料性附录)相近工种对照表 (1)前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临沂新明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注起草人:罗新军、高发虎、刘桂法、李辉、于庆洋、冷家俊、胡文奇、王来忠、于新民、谢家宣、袁东泉、韩文志、郭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从业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多次组织专家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座谈、广泛争取意见后,制定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本标准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2010年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本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
本标准中对劳动防护用品按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了分类。
既满足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要求,又体现了山东省对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分类指导的理念。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规定

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规定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工人们在煤矿中面临着许多潜在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煤矿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本文将探讨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首先,煤矿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标准和法规旨在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例如,在中国,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通航安全技术规范》和《矿山安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其次,煤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包括各种必要的防护装备。
其中包括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和头盔,用于保护工人的头部免受坠落物和碰撞的伤害。
眼睛防护用品,如护目镜和面罩,用于防止泥石流和飞溅物进入工人的眼睛。
耳朵防护用品,如耳塞和耳罩,用于保护工人免受噪音和震动的伤害。
呼吸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和防毒面具,用于防止工人吸入有害气体和粉尘。
手部和足部防护用品,如手套和防护鞋,用于保护工人的手部和足部免受切割、磨损和化学物品的伤害。
此外,煤矿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由于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受到煤矿环境的侵蚀和磨损,因此必须及时检查和更换。
对于一次性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口罩和手套,必须在每次使用后丢弃。
对于可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和防护鞋,必须根据磨损程度和使用寿命进行检查和更换。
最后,煤矿必须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人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培训内容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佩戴和维护方法,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工人应理解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并普遍遵守煤矿的安全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煤矿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们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
煤矿应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提供各种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此外,煤矿还应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工人正确使用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这些规定,煤矿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人的生命和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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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国家劳动防护发放标准
煤矿是一种高风险的劳动环境,工人在其中进行作业时需要面对许多潜在的危险。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家实施了一套劳动防护发放标准。
以下是关于煤矿国家劳动防护发放标准的详细介绍。
1. 护目镜与面罩
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工人容易受到飞溅物、灰尘和有害气体的伤害。
因此,国家规定必须向煤矿工人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护目镜和面罩。
这些护具必须能够有效防止外界物体对眼睛和面部的伤害,并具备一定的防护性能。
2. 呼吸防护设备
煤矿作业场所可能存在有毒气体、粉尘和烟雾等有害物质。
为了保护工人的呼吸系统,国家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呼吸防护设备,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以过滤和吸收有害物质,保障工人的安全。
3. 头盔
在煤矿作业中,由于作业条件的限制,可能存在物体掉落、撞击等情况,容易对头部造成伤害。
因此,国家规定必须向煤矿工人发放坚固、安全的头盔,以保护工人的头部免受伤害。
4. 防护鞋和防护服
煤矿地下作业环境复杂,场地不平整,可能存在尖锐物体、滑倒等伤害工人的危险。
因此,国家规定必须为煤矿工人发放合适的防护鞋和防护服,以保护双脚和全身不受伤害。
5. 耳塞和耳罩
煤矿作业中,可能存在噪音严重的情况,长期受到噪音污染会对工人的听觉系统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工人的听力健康,国家要求必须发放符合标准的耳塞和耳罩,以减少噪音对工人耳朵的伤害。
6. 安全带和安全绳
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工人需要爬梯、下井等高空作业,存在高空坠落的风险。
为了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国家规定必须发放符合标准的安全带和安全绳,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以上是关于煤矿国家劳动防护发放标准的简要介绍。
这些防护装备和设备的发放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然而,仅仅发放这些防护装备还不够,煤矿企业和工人也应该充分意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和谐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