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
德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

德国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评析2010-12-8 14: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隐私权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新兴基本人权之一,而德国是欧陆法系中对隐私权立法保护较为先进的国家,并且拥有细致完善的隐私权刑法保护规范体系。
对德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进行研究,关注其刑事立法发展动向,将会为中国隐私权刑法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经验。
【关键词】德国;隐私权;刑法保护;评析隐私权刑法保护是当今刑法学界一个热点学术问题,尤其是正值隐私法益频遭严重侵犯,隐私权价值骤然凸现之际,如何保护公民隐私权也成为各国和地区刑法所普遍关注的重要议题。
德国刑法以其精密严谨,完美体现了欧陆刑法“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精神气韵,在隐私权刑法保护方面,也展现出欧陆刑法对隐私权高度重视及细致呵护的特征。
德国隐私权刑法规范的条文填密细致及保护范围涵盖宽广等特征,尤为值得中国刑法认真学习和借鉴。
一、隐私权的产生及其发展“隐私权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和美国宪法上的一个概念。
在侵权行为中,隐私权是一种不受这样一些行为给予的精神上的伤害的权利;这些行为的目的是要通过将被害人的私生活向公众曝光或通过侮慢和骚扰他人的宁静使他处于极度紧张的状态。
”{1}1890年美国波士顿著名律师沃伦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阿斯·D.布兰代斯合作著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
该文指出:“政治、社会及经济的变革不断提出承认新权利的要求,而青春永驻的普通法也在发展中回应着社会的需求。
”{2}二人呼吁社会对隐私权保护与尊重,倡导每个人都有“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从而在人类法制史上首次提到了隐私权的概念。
该文之发表在美国迅速激发了研究隐私权理论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热潮。
历经近一个世纪的曲折发展,美国逐渐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如今,美国的隐私权制度业已曼延出国界,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与高度重视。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xx法学班xx 引言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
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
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
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
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
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
[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
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
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
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
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
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
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
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论国家义务的价值基础

论国家义务的价值基础【摘要】人性尊严是最高位阶的客观价值,是人类永远追求的目标。
人性尊严之彰显,将促进生成民众合法性信念,达成普遍利益认同与共识,从而形成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成为最高判断标准与根本规范,是全体法规范价值体系的根源。
人性尊严为国家义务提供了坚实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是国家义务的妥当性规范。
【关键词】人性尊严;国家义务;合法性;正当性;妥当性赖特布鲁认为法实证主义不能以法律本身的力量赋予法律妥当性的基础,“当为”与“妥当性”只有依据内在于法律的“价值”才可赋予其正当性基础。
[1]而人类社会生活是以价值判断为基调的复杂的实践活动过程,派深思从“规范性结构”进行社会分析时,也认为“价值观”控制了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控制了集体活动的方式,而集体活动的方式则决定了个人的各种角色。
规范的妥当性[效力]根据,追根究底在于价值或价值判断中。
[2]而夸克讲合法性的含义或基础时,称有三个需求,即“被统治者的首肯是合法性的第一个要求”,“合法性的第二个需求涉及社会价值观念与社会认同”,第三个需求则“与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相关联”。
[3]因此,规范与价值判断之间存有如此逻辑:规范若要有效,必须以相关的价值判断为其基础。
因此,本文拟从哲学人类学的观点,把握国家义务的本质与理念,挖掘具有普遍妥当性[有效性]的绝对价值,并主张“人性尊严”这一绝对价值是国家义务存立的合法性根据、正当性基础、妥当性规范。
一、人性尊严是国家义务的合法性根据如何理解合法性根据,此为解决本论题的前提,哈贝马斯认为,如果合法性仅仅与存在的法律秩序相一致,而且,如果这种法律与实践的道德的辩护不相适应,那么,合法性信任无从吸取合法的力量。
[4]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合法性不能仅仅从秩序合法本身来探讨,它必须另有根据。
合法性的深层依据在于规范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世界。
合法性信念深含的是规范有效性问题。
哈贝马斯认为至少具备两个条件才可认为某一权力是合法的:第一,建立的规范是有充分根据的;第二,人们信赖这一规范制度是合法的,建立这种规范的程序合法化的力量必须具有法律根据。
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

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1. 引言1.1 德国《基本法》的重要性德国《基本法》是德国联邦共和国的宪法,于1949年制定,是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基本法》确立了德国的民主原则、人权保障以及司法独立等重要原则。
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政府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基本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切法律的根据。
德国《基本法》在德国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它确保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了国家的民主原则,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保护和尊重《基本法》是德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1.2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德国《基本法》将一般人格权视为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是保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
一般人格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生命权、身体权、人格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的核心在于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使个人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体现了人类尊严的核心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当被视为一个独立的、自主的个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
在德国法律中,一般人格权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基础,是其他具体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保护一般人格权不仅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更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和谐发展的重要依据。
在德国《基本法》的视野下,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具有深远的意义,为个人权利的保护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2. 正文2.1 基本法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德国《基本法》作为德国宪法的核心文件,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基本法》中,一般人格权被视为最基本的人权,受到严格的保护。
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对此必须注意和尊重”。
这一规定确立了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地位,保障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基本法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法确立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基本法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空间;基本法规定了个人的尊严权利,保障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尊心;基本法对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强调了一般人格权在言论自由上的重要性。
浅析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格尊严条款——一个历史产物的现实发挥

人格 尊严 条款 的 加冕 意义上使用。本文以下论述 中将 把人权 和人格尊 ( ) 格尊 严 ( 权 ) 一 人 人 之保 护是 宪法的 最终 目的 严作相 同意义使用。 近现代宪法有 两个核心功 能和任务 , 一是保 障 ( ) 格 尊严 条款加 冕之 原 因 二 人 人权 , 二是限制政府 。然而从 最终意 义来 看保 障人 正如上 文所 言 , 国 宪 法都 以保 护 人 权 为 目的 , 各
一
但基本法第 一条这样 的规定却是极 为少见 , 以宪 所 法的 目的并不能充分解 释为什么基本法要 以一个单 独条款来规定 人格尊严 的不可侵犯 , 并将其放在第 章第一条这 样、 个位置 , 而人格尊严条款加 冕 一 故 之真正原因尚有待说明。结合基本法产生的特定历 史文化环境 , 除去宪法的最终 目的, 其原因有三。原 因 之一 , 基督 教 的影 响 。根 据 天 主 教 徒 的信 念 , 一个 人是透过其作为神的替身才获得其本 身的价值。因 而其信奉人类 尊严不可侵犯 , 以及要求人格尊严应 受保护 , 都是因为他是神 的创造物 , 而且他的灵魂是 作为神的替 身而被创造 出来 的。原 因之二 , 道德上 的 自治—— 康德哲学思想的影响。康德认 为所有道 德的原则乃在 于依 据 自我的决定正确地行 动; 当 而 个人基于 自我 良心所作 的决定不受到尊重 时 , 他 的尊严即受到伤害。因此每一个人都不容许完全被 当作工具来对待 , 而应将其本 身当作 目标来考量 , 而 他 的尊严 也正 存在 于此 。康 德 的哲 学 思想 使 得 人 格 尊严的价值得到进一 步的提升。 以上两点固然在 理, 然而它们也与宪法 的最终 目的一样 , 也不是人格 尊严条款加冕 的根本原 因, 因为基督教 的思 想渗透 于几乎整个 欧洲 , 人本 主义的哲学思想亦不是 康德 的独创 , 只有找出德国与其它 国家之宪法土壤 ( 催生 宪法的历史文化环境 ) 的根本差异所在 , 才能明确最 关 键 的原 因 。当时 的 德意 志 最 独 特 的背 景 就 是 刚 刚 走出第三帝 国的 囚笼 , 畏怯 之情仍然笼罩着整个 联
尊严为何物

1 尊严为何物温总理在2010年春节时表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这是继以往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民族尊严”、“法律尊严”等政治概念以外,首次强调国民个体的尊严。
至于人怎样才能有尊严,我相信不光是一个“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求”的问题,对我们来讲还挺新鲜。
什么才是有尊严的生活?这是一个我们久违了的概念,以至于总理提出来以来后公民们甚至感到有些受宠若惊和不知所措。
我相信政府的尊严观不会光是简单到要有房子住、要能看上病、要能上得起学,更重要的是盖了房子会不会有人强拆,上医院看病会不会被生病,有了思想会不会被压制………。
因应世界宪法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宪法第38条也对人格尊严做了专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到底什么样的生活才算是有尊严?想查一下尊严的权威定义是很难的。
据说,尊严这个字眼儿在文艺复兴之前出现于拉丁语中。
尽管有很长的哲学历史,但是在政治,法律,科学领域,甚至国际公约里都很难找出全面的统一定义,在这些领域里尊严只是被当作一种终极的原因和理由而加以引用。
学者们对于人性尊严在法律意义上所作的定义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正面的去描述人性尊严的意义,亦即“人性尊严是什么?”。
另一种则是以关注阴形背景的方式去描述“何时人性尊严受到伤害”,用这种方式去定义的原因是认为人性尊严乃一极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因而为了使其在法律上便于实现,最好从其受侵害过程的角度来观察。
人性尊严的正面定义大都相当抽象,实难掌握。
如“人的固有价值、独立性、本性、本质”;“在特殊且本质的意义之下所形成个人的东西”;“人的人格之核心”;“人性尊严与时间及空间均无关,而是应在法律上被实现的东西。
它的存立基础在于:人之所以为人乃基于其心智;这种心智使其有能力与非人的本质相脱离,并基于自己的决定去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形成自我”;还有其它:“~!@#$%^&*¥×%#¥@#!×+……..”。
中德比较宪法视野下的人格尊严

(一)人的尊严条款在德国宪法秩序中的地位—宗教哲学基础与历史背景的考察德国具有浓厚的基督教背景,这深刻体现在德国现行宪法即基本法上。
例如,其序言开篇就提到“德国人民意识到对上帝和人的责任”。
而基本法第1条第1款的基督教背景也非常明显。
[2]具体而言,按照基督教教义,上帝按照自身的模样创造了人类,因此,人和上帝具有相同的外形。
上帝无疑是神圣的,而鉴于人和上帝外形相同,因此,人是具有尊严的。
在这种意义上,人和上帝同形的观念,构成了人的尊严的宗教基础。
[3]在哲学上,康德的理论决定性地影响了德国当代对人的尊严的理解。
按照其理论,每个个人都是和其他人一样应当得到尊重的道德主体,在理性引导下,所有人都能够做到伦理上的自决。
因此,人的主体地位应当予以尊重,否则即侵犯人的尊严。
[4]由此可见,康德高度重视人的主体地位,不能将他人、甚至将自己作为手段加以利用,而必须将人视为目的。
[5]将人视为目的的观念,更为直观地体现在基本法草案第1条第1款的如下表述中:“国家为人服务,而不是人服务国家(Der staat ist urn d es Mmenschenwillen da, nicht der Mensch urn des Staates willen.)。
”[6]最终的措辞与此不同,更为文雅,但是在将人作为目的的意义上,与草案的表述是没有区别的。
那么,既然人的尊严条款同时具有宗教和哲学依据,他们之间处于何种关系呢?从制宪史来看,立宪者意识到哲学和基督教神学的背景,但有意不在两者之间做出取舍。
其中,制宪会议成员托马(R.Thoma)指出,人的尊严具有何种依据,这是哲学家和神学家的问题,立宪者不能够就此作出回答。
[7]而立宪者不明确说明宪法上人的尊严究竟是以哲学还是宗教理论为依据,特别是不排除哲学依据,就使得基督徒和非基督徒都能够认同人的尊严,社会上容易就人的尊严形成共识,并为世界范围内就达成人权共识打下基础。
[8]因此,相关的宗教和哲学理论共同构成了人的尊严的依据,两者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尤其不应当从特定的、封闭的基督教世界观出发来解释人的尊严条款,而是必须将人的尊严视为人的本质。
联邦德国基本法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一章基本权利第1条人的尊严(l)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
(2)德国人民信奉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述基本权利为直接有效地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法则。
第2条个性自由发展,生命权,身体不受侵犯,人身自由(l)人人享有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不得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
(2)人人享有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只有依据法律才能对此类权利予以干涉。
第3条平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男女平等。
国家促进男女平等的实现并力求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
(3)任何人不得团性别、门第、种族、语言、籍贯和来源、信仰、宗教或政治见解受到歧视或优待。
任何人不得困残疾受到歧视。
第4条信仰、良心和信教自由,拒服兵役(1)信仰和良心自由、宗教和世界观信奉自由不可侵犯。
(2)保证宗教活动不受阻扰。
(3)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其良心服兵役并使用武器。
具体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
第5条言论自由(1)人人享有以语言、文字和图画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地以通常途径了解信息权利。
保障新闻出版自由和广播、电视、电影的报道自由。
对此不得进行内容审查。
(2)一般法律和有关青少年保护及个人名誉权的法律性规定对上述权利予以限制。
(3)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
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
第6条婚姻、家庭、非婚生子女(1)婚姻和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
(2)抚养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权利,也是父母承担的首要义务。
国家机构对他们的行为予以监督。
(3)教育权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子女出于其他原因面临堕落的危险时,方可依据法律,违反教育权人的意志将其子女与家庭分离。
(4)每一母亲均有享受社会保护和照顾的权利。
(5)对于非婚生子女,应通过立法创造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条件,以促进他们身心成长,获得同等的社会地位。
第7条学校教育(l)国家对全部学校教育事业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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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BverfGE 39, 1, 41)
33
PeepShow (BverwGE 64, 274, 278ff.) Peep-Show ( 33a GewO) Peep-Show Peep-Show (unverfügbar)
34
35
36
33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5, 6. 34 Richter, a.a.O. (Anm. 16), S. 82-84. 35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39. 36 Richter, a.a.O. (Anm. 16), S. 84.
10
——
37
Nipperdey——
38
— —— —— Ⅱ Art. 20 I, 28 I, 79 III —
37 Zippelius, BK, a.a.O. (Anm. 1), Art. 1 GG, Rd. 32. 38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23, 28, 33.
8
Dürig (kleine Münze)
31
(Abwehrrechte) (Art. 20 I, 28 I, 79 III) Fürsorge)32 (BverfGE 1, 159, 161. -
(BverfGE 30, 173)
31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4. 32 Dürig, GK, a.a.O. (Anm. 7), Rd. 44.
—— ——
BVerfGE 1, 322, 347f.
1
1
Seebohm
(Hauptausschuss)
2
3
1 Wernicke, Kurt Georg, in: Bonner Kommentar (2. bearb.), Art. 1 GG, Rd. 2, Hamburg, Joachim Heitmann, 1983. 2 Starch, Christian, Menschenwürde als Verfassungsgarantie im modernen Staat, JZ, 1981, S. 457-458. 3 1989, 269-272, 400-403
11
(BverwGE 1, 159, 161 - Fürsorge)
——
39
——
40
41
Dürig (Menschenwürde (Art. 1 Abs. 1) = Menschenrechtsgehalt (Art. 1, Art. 2) = Wesensgehalt (Art. 19 Abs. 2)) 42 v. Münch
Hale Waihona Puke 36(Gemeinschaftsbezogenheit) (Gemeinschaftsgebundenheit) (BVerfGE 4, 7)
(Kollektivismus) (Individualismus)7
8 9
10
11
6 Wernicke, BK, a.a.O. (Anm. 1), Rd. 7. 7 Dürig, Günter, M/D/H/S, GK, Art. 1 Abs. 1, Rd. 46, München, Beck, 1987. 8 Zippelius, BK, a.a.O. (Anm. 1), Art. 1 GG, Rd. 10. 9 Dürig, GK, a.a.O. (Anm. 7), Rd. 48. 10
5
(Objektformel) (BverfGE 27, 1)
16
16 Benda, a.a.O. (Anm. 11), S. 124-125; Richter, Ingo, Casebook Verfassungsrecht, München, Beck, 1987, S. 70.
6
(bekennt sich zu)
7
Nipperdey
23
24
Nipperdey (Hauptgrundrecht)
25 26
Ingo von Münch
27
Ingo Richter
28
Zippelius (Reflex)
29
Dürig
(Wert-
und Anspruchssystem)
30
23 Dürig, GK, a.a.O. (Anm. 7), Rd. 4. 24 25 26 Zippelius, BK, a.a.O. (Anm. 1), Art. 1 GG, Rd. 32. 27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27. 28 Richter, a.a.O. (Anm. 16), S. 70. 29 Zippelius, BK, a.a.O. (Anm. 1), Art. 1 GG, Rd. 32. 30 Dürig, GK, a.a.O. (Anm. 7), Rd. 12, 13.
12
Dürig
44
Benda
v. Münch
45
44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37. 45 Benda, a.a.O. (Anm. 11), S.112.
13
14
…
17
18
(höchster Rechtwert) (BverfGE 1, 322, 347f.)19 (unantastbar) (unverletzlich)
20
21 22
17 Dürig, GK, a.a.O. (Anm. 7), Rd. 73;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36. 18 Benda, a.a.O. (Anm. 11), S. 110. 19 Richter, a.a.O. (Anm. 16), S. 77. 20 Kloepfer, Michael, Grundrechtstatbestand und Grundrechtsschranken i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Dargestellt am Beispiel der Menschenwürde, in: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und Grundgesetz, Bd. 2, Tübingen, Mohr, 1976, S. 411. 21 Dürig, GK, a.a.O. (Anm. 7), Rd. 4, 5. 22 Benda, a.a.O. (Anm. 11), S. 110.
14
(Maihofer, Rechtsstaat und menschliche Würde, 1968, S. 19)15
12 Münch, Ingo v., in: Grundgesetz Kommentar, Art. 1 GG, Rd. 14, München, Beck, 1981. 13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13. 14 Dürig, GK, a.a.O. (Anm. 7), Rd. 18. 15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14-15.
43
39 Benda, a.a.O. (Anm. 11), S.110-113. 40 Zippelius, BK, a.a.O. (Anm. 1), Art. 1 GG, Rd. 6. 41 Dürig, GK, a.a.O. (Anm. 7), Rd. 11. 42 Dürig, GK, a.a.O. (Anm. 7), Rd. 81. 43 Münch, GK, a.a.O. (Anm. 12), Rd. 24.
11 Benda, Ernst, Die Menschenwürde, in: Handbuch des Verfassungsrecht der BRD, Berlin, de Gruyter, 1983, S. 108-109.
4
12
(Maunz, StaatsR, 14 II 1) (Wesenheit) (Natur) (Nipperdey, GRe II, S. 1) (Wernicke, GK, Erst-bearb., Anm. II la) (BayVerfGHBay VBl 1975, 646)13 Günter Dürig (die unabhängig von Zeit und Raum "ist" und rechtlich verwirklicht werden "soll") (Geist)
2
——
4
(BVerfGE 45, 187)
5
4 Wernicke, BK, a.a.O. (Anm. 1), Rd. 4; Zippelius, Reinhold, Deutsches Staatsrecht, München, Beck, 1985, S. 178-179. 5 Badura, Peter, Generalprävention und Würde des Menschen, JZ, 1964, S. 34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