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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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谈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适用□王明清司文超(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立法原意在于体现程序正义,使相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患者处于有利地位。

但实践中不断涌现出来的案例使我们不得不重视:既然法的价值在于正义、秩序、自由。

那么,医师的权利也应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在本文中,笔者提出一个观点:应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举证倒置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适用作出限制性解释。

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倒置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52-02医疗纠纷,泛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工作不满,认为患者出现死亡或伤残是由于医务人员诊疗失误引起,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追究责任与赔偿的案件。

1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存在于主体为医患双方之间的,以生命权或健康权为客体的纠纷。

医疗纠纷有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之分,其中医疗过失纠纷再细分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依2004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该概念被明确地界定为: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解放后,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经历了探索、发展及文革时期的非正常阶段。

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行,1998年6月29日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业医师法》,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适用于非医疗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基本上走上了有法可依健康发展的正轨。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研究

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 上海 200240)
摘要 :在我国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这一原则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 在 : 就患者而言 ,体现 了一 种相对的公平 ;就 医院和 医生而 言 ,则 要在医 疗工作 中提高 法律意 识 。但是 ,该 规则 实施 后 ,自身引发的一 些不 足也暴露出来 ,包括防御性医疗 ,医患矛 盾加剧 ,诉权滥用 等问题 。针对 上述情 况 ,可 以借 鉴包括医疗保险 ,医疗 豁免等制度 ,以解决上述问题 ,保障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更好实施 。 关键词 : 举 证责 任倒 置 ;举证责任 ;医患纠纷 中图分类号 : DF71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008 - 7966 ( 2009) 02 - 0098 - 03
我国 医患纠纷举证责任 的分配 ,解决 了医患 双方 诉讼 地位的不 对等 问题 ,提升了患方在诉讼中的攻防能力 ,确保 受害 人能 得到法律的救济 。
二 、医疗举证责任倒 置和现 实中存 在的 举证困难
“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是 一柄双刃剑 ,一 方面它促 进医 疗机 构提 高其诊疗水平和 服务质 量 ,另 一方面 它严重 损害 了医 疗行 为的积极性 ,延缓了 医疗技 术的创 新和发 展 。目 前我国医 疗活 动处在“优待患 者期 ”[2 ]45 , 只要患 者对 医疗 服务 不满 意 ,就可以将 医院推 上被告 席 。医院要 是拿 不出 证明 自己“清白 ”的证据 ,就将承 担败诉的 后果 。如中 国医 疗诉讼第 一案 ,武汉某医院龙凤胎损害赔偿案 ,因医院无法 举证 患儿 脑瘫与母体曾经 病毒感 染有关 ,也无 法举证 患儿 脑瘫 与保 温箱温 度过 低无 关 ,最后 医院 败诉 ,承担 了高 达 296万元的经济赔 偿 。毋庸 置疑 ,这 样 容易使 医 疗行为 趋 于保 守 ,使“医疗举证 责任 倒置 ”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The earth is in motion all the time, and a person will not always be in an unlucky posit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导读: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院不能证明没有医疗过错行为,则由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对于院方造成的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应该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什么?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对于危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仍由原告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事故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 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

浅析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杨春治,何善健(福建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福建福州350005)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医疗机构败诉。

这与原先所施行的“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责任分配一般原则截然不同。

因此,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新规则,对医务界至关重要。

关键词:医疗侵权行为;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中图分类号:D91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784(2005)0120096203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1]。

即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

为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笔者对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正确理解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等问题作一些探讨[2~4]。

一、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内涵举证责任是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责任,即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是结果责任,是指举证义务者举证不尽或举证不能,使案件事实在诉讼结束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承担败诉的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生 的 , 且 医 疗 机 构 在 医 务 人 员 造 成 的 医 疗 事 故 中 而 还 须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此 , 医 疗 机 构 排 除 在 医 疗 将
事故 的主体之外 是令人 费 解 的不 合理 规定 。 ( 将 2)
医 疗 事 故 行 为 主 体 的 主 观 过 失 规 定 为 “因 医 务 人 员
医疗 事 故 还 没 有 一 个 清 楚 的 认 识 。 因 此 , 必 要 对 有 医疗事故 问题进 行探讨 。

的规定 。医疗 机 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 所 从 事 的 特殊 行
业 , 行 为 所 关 涉 的是 患 者 的 健 康 甚 至 生 命 , 须 遵 其 必
守 我 国 ̄  ̄ 、 规 及 规 章 规 定 的 对 他 人 的 权 利 与 利 4 q 法 - t 益 负有 的一 般 法 律 义 务 , 及 对 他 们 的特 别 规 定 。 以 ( ) 办法》 定 , 疗 事故 的法定 后果 只能是 “ 成 3 《 规 医 造 病 员 死 亡 、 废 、 织 器 官 损 伤 导 致 功 能 障 碍 的 ”, 残 组 而 这 一 规 定 显 然 与 《民 法 通 则 》 第 1 6条 第 2款 相 0 悖 。 该 款 规 定 , 民 、 人 只 要 由于 过 错 侵 害 他 人 财 公 法 产 、 身 的 , 应 当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但 是 按 照 《办 人 就 法 》 定 , 便 在 病 人 腹 腔 遗 留器 械 等 异 物 , 要 该 规 即 只
第1 卷第 1 期
Vo . No 1 1 1, .
长 安 学 刊
C HANG’ ce c eidc l AN S in eP r ia o
21 0 0年 3月

检验科在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中的作用

检验科在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中的作用

检验科在医疗纠纷举证倒置中的作用摘要】随着医疗事业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以成为全社会所观注的热点问题,而医疗举证责任倒致以成为处理纠纷、处理医患关系提供有力保证措施,实验室在避免医疗纠纷或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得到主动,应采取各种方法措施,维护自身利益,确保医疗安全,防范事故发生,要有新的认识,完善制度、规范各种管理,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检验科举证倒置作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扩大了病人的维权。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中构成侵权行为有4个要件:①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②行为人有主观过错;③有损害后果;④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医疗纠纷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只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和无主观过错两上要件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举证责任都倒置。

而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是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实行医疗举证责任倒置。

这些举措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医疗法治时代的到来。

但也无疑给全国医疗人员敲响了警钟,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将面临重大挑战。

而作为提供证据的检验科,如何加强安全管理,在医疗举证责任倒置中发挥积极作用,是检验工作者所面临的新任务、新课题。

如果检验结果不准确、不全面,医疗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可能会给患者带来危害,必须将产生医疗纠纷。

而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保护弱者,因此检验科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适应新规则,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检验证据,对医患双方的利益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而防范医疗纠纷的“举证倒置”明显有利患者,使得医务人员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一面,而为了获得诉讼主动地位,要求检验科应积极举措,防患于未然,明确工作性质地位及服务理念,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实施人道主义放在首位,谨慎对待医疗新环境。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与规范护理行为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与规范护理行为
制 度 。医 疗 行 业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是 规 范 护 理 人 员 的行 为
护一 t经常 单独值夜班 ,许 多护理行 为只有护士和病人两者 参与,在 出现纠纷 时众 多家属众 口一词 ,护士很难证 明自己无 过失;护 士的许 多操作环节又不在病房 内进行 ,缺乏旁证 ,护 士无法辩解 ,缺乏真实有力的科学依据 。

【 摘要 】通 过对导致护患纠纷和事故的常见护理行为 ,及护理人 员举证 的难度进 行总结分析 ,为 了确保护理 安全 ,有效避 免和
减 少医疗事故 ,化解护患纠纷 。 举证责任倒置 ”实施后,作 为医疗机构和护理人 员都应积极应对 ,规范各 自的行为 ,来维护 自身的 “
合法权益 。 【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护理行为;分析总结 ;规范行为 “ 举证责任倒置 ”在我 国施行 ,它扩大 了患者的权利 ,也 给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增加 了更多的医疗责任风险和一些难 以 举证 的问题 。实行“ 举证责任 倒置” 后,更加重 了护士的责任 。 护理人员稍不留意就可能引发病 人的不满或投 诉,导致护 患纠 纷 ,给护理工作带来困扰,给医院造成 不 良的社会影 响和经济
1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提高证据意识
医疗机构在加 强业 务学 习的同时,强化护理人员法律知 识 的培训 ,聘请法 律专家讲解相关 的法律 内容和证据保全办法 , 提高护理人 员的法 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针对 典型的医疗纠纷案 例 ,全面剖 析护 理人员的得失 ,从 中吸取教训,同 时护理管理
范 自己 的护 理行 为 :

护 理 人 员 举 证 存 在 一 定 的 困难
1 护 理 管 理 层 缺 乏 证 据 保 全 意 识 、
过去,护理管理工作非常熏视护理人员 的业务学 习、技 能 的培养, 以往约定俗成的护理习惯只注 意护理操作 ,忽视护理 记 录 ,“ 做 轻 记 ” 现象 是 护 士缺 乏证 据 保 全 意 识 的表 现 ,传 重 的 统的护理记录注 意记录的形式,忽视 内在质量 ;忽视 了对证据 保全知识的培训,使整体 护理 队伍普遍缺乏证据保全知识 。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的影响

浅谈举证责任倒置对急诊护理工作的影响
言, 使患者感到温暖舒心 。

32 运用护理程序 为患者 实施 整体护理 ,熟练掌握各种 .
常见病 、 多发病 的护理常规 , 常用药 的性能及注意事项 , 阶段 分 有针对性地进行健康指导 , 让患者感到时刻离不开护士。 综上所述 , 搞好护患关 系是护理工作 的重 中之重 , 是维护 医院形象 , 减少或避免 护患纠纷 , 高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 。因 提 此我们要在工作 中思索 , 在工作中进步 , 用我们的知识、 爱心 围 绕着 “ 以病人为 中心” 的服务宗 旨去履行护士应尽 的义务。 完美
22 护 士要努力提 高 自身素质 , . 更新观念 , 有使命感 , 要 要有敬业精神 , 宁肯 自己受委屈 , 绝不伤害别人 。 对那些提 出过
分要求的个别患者 、 不合作的患者绝不 能以生硬 的语言或冷面
孔去对待他们 , 更不能歧 视、 怨恨 、 迁就 、 威吓等 , 以高度 的同 要
2 0 ,9 1 )7 . 0 3 1( O :0
过硬精湛的护理技术是取得患者信任的基础。 随着医学技术 的
不断创新 , 许多先进的医疗 、 护理仪器投入临床使 用 , 这就要求 护士不断学 习, 熟练掌握 , 让患者及家属放心。 为患者实施 的每

项操作都要尽力做 到准确 、 迅速 、 无误 , 以减轻 患者的痛苦 ,
现 医疗 纠纷 时 , 护士 很 难 证 明 自己无 过 错 。
作者简介 : 张莲 洁, 4 女, 3岁 , 专学历 , 大 毕业 于长治 医学院, 主管
护 师。 E mal 2 3 8 5 @q .o — i3 9 0 4 6 qc m :
易导致 医疗纠纷 , 而发生 医疗 纠纷时 , 在举 证方面 , 护士往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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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摘要: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规定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方(医院方)提供举证,以证明自身行为操作不当、患者所受侵害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

但是这一设计仍有部分缺陷,如防御性治疗、患者过度维权等。

本文在站在这个角度分析缺陷的原因、表现以及个人的改进方案等。

Abstract:There is a provision in Chinese legal system that medical dispute related civil action need adopt the inversion of burden of proof ,which means the hospitals should supply the proof about their non-standard behavior, damage of patients and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But I consider there are detects about this provision.I will analyze the reason, performance and the improved scheme about it in this article.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过度维权防御性治疗改进方案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都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有这样一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一些特殊类型侵权诉讼案件如医疗纠纷案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身与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证明受害者或第三人有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就此举证证明自己无错,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一般来说,被告方需要举证的要点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受到了侵害、医院方是否有侵权行为、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侵权案件都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8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情况需要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毫无疑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这样的规定对患者是有利的,毕竟医学的专业性太强,无法让每一个患者做到自行举证被告方行为不当的程度。

但与此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增加了医院工作的难度。

正常来说,每个人的身体状况都具有一定的特异性,若每一个病人出现状况之后,都需要医院去证明自身诊疗经过并非造成患者受损伤的原因,这样的要求何等苛刻;其次,时至今日,人体、药物都还有的许多巨大的谜团没有被人们解开,又或者一些疑难杂症的治疗本身便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性,这无疑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医院举证自己与患者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的难度;第三,每个医生可能都会有自己的习惯性诊治经过,如检查顺序、检查手段等,这是个人经验所致,也是面对不同病人个体差异的需要,并不全部等同于教科书所教导的操作。

因而,当需要医院举证时,难免成为无法自证清白的“败笔”;第四,这样的规定也会导致医生、医院作出“趋利避害”的举动,即未免未来可能会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在诊治过程中,医方难免陷入及时救治和规避风险的两难境地;最后,并非所有患者都会配合医院的诊治过程,往往会有隐瞒病情、病史等现象的发生,然而在医院被告举证的过程之中,这些经过无疑都成为了医院工作不到位的证明,这也在另一方面大大增加了医院举证责任的困难程度。

这样看来,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无疑还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这样会保证患者的权利,但是却大大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难度,而上述五点缺陷又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我们不妨大胆分析一下。

第一,为了防患于未然,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纰漏的过程,医生给患者开出一系列详细到令人发指的检查,造成了患者和医院两方面的工作量及成本的增加。

虽然的确可以全面对
病人做出所有检查,并在未来可能的举证过程之中十全十美撇清干系,但这无疑既增加了患者金钱与精力的支出,亦加大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这就是所谓的积极性防御性治疗。

第二,如上所述,很多疾病的治疗本身便存在相当程度的风险性质,因而为了避免发生不好的后果,医院方主动“规避风险”,不给予高风险治疗。

比如说怀疑为癌症的患者需要确诊可能需要穿刺,但这会有导致癌症转移的风险,为了避免麻烦,医院直接给予癌症治疗或手术活检等方式。

诚然,这样为自己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但是消极治疗却往往增加了人间悲剧的发生率,这样的后果,是患者自身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而医疗研究的进步也难免拖慢。

这就是所谓的消极性防御性治疗。

第三,在医院工作或了解医疗工作的人都知道,医院每一次的诊断都需要详细的记录诊治过程中的每一个步骤以在未来可能发生的举证之中自证清白,但是这样详细的记录无疑大大增加了医院的工作量,牵扯了医护工作者大量不必要浪费的精力,这既是一种人与人之间不信任的悲哀体现,也是对医疗资源的过度浪费。

事实上全国人都知道国内有“看病难”的现象,而这种举证责任倒置所导致的后果无疑是在这种局面上雪上加霜。

第四,上述情况增加了医院的举证难度,与之对应的就是患者维权成功率的大幅度提高,这样典型的“榜样”作用当前,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患者过度维权的现象,因而在一个法律的层面上加剧了医患矛盾,从而导致了在医患矛盾之中医生越来越尴尬的地位。

综上所诉,我认为我国卫生法中有关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仍有一定缺陷。

那么这种缺陷如何改进更好呢?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将医疗损害事故分为了医疗技术损害、医疗伦理损害和医疗产品损害三种,下面我们一一分析。

首先是医疗技术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规定的“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我们可将医疗技术损害分为严重的医疗技术损害和一般的两种。

对于严重的医疗行为损害,例如手术器械遗留患者体内等,应该先由患者医生的行为和造成的损害结果举证,再由医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这样的目的重点仍在于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规范医院、医生的规范管理、操作。

而对于一般的医疗行为损害事故而言,因为个体差异、手术风险性等上述原因有可能会导致过度维权或医院的负担过重,同时,有些一般医疗行为损害的责任方并不明确一定是医院方,仍按照现状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则略显不足。

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将举证责任归于患者,虽然医院方仍需要提供举证,需要证明自身,提供证据,表明患者所受损害和医院方的侵害性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但与现状的区别关键在于医院提供证据自证清白时,若无法证明二者并无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有确切证据显示两方必定有因果关系,责任将不再在医院身上,而将由患者承担败诉的结果。

当然,与此同时患者难免在此类医疗纠纷诉讼中处于劣势,故而为作弥补,可以强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2条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运用,给予原告方在举证期间要求医院方提供其所需证据的权利,若无正当理由,医院不得拒绝提供任何患者所需的证据,否则医院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这样一来,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则处于基本对等的地位,医院方也不会因此而产生防御性治疗的行为。

这种方式将一般的医疗行为损害事故的举证责任交由患者承担,因此医院方可以放心的走正常程序为病人进行一些风险性但预期效果更佳的治疗措施。

第二,对于医疗伦理损害,因为医疗伦理损害主要的起因是医疗人员未尽义务,这与上述可能导致医院负担过重、防御性治疗以及维权过度的缘由不同,不属于同一性质,责任几乎全在医院方。

因此,此类损害可继续沿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规范医院管理、维护患者利益。

第三,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这一问题的本质是产品的治疗纠纷,与上述第二点类似,也不是,故也应继续沿用由医院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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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科学版) ,2004,16(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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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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