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中政府行为缺失研究_苏晓菲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及思考作者:修晓明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4期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此背景下,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日渐增多,与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与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之间的经济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
本文就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思考的基础之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国有土地;土地征收;征收补偿;补偿政策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出台了多部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文件,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规范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消除政府部门、征收单位、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
但国有土地征收工作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在土地确权、补偿标准、补偿款发放等众多问题上,极易产生诸多变数,由此导致各类问题的出现。
因而在对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研究的基础之上,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更好的推动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进行。
一、现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实行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公正补偿观念在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政策中,公正补偿观念曾长期缺失。
我国政府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明确规定,在征收人民的土地后,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的补偿工作,以避免出现失地人民流离失所的情形。
改革开放后,针对新时期下的国有土地征收问题,再次强调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从这些政策中折射出的是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即当农民的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产生冲突时,农民个人应服从国家利益,而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一是维稳,而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建设资金缺口庞大,无力在公正补偿的基础之上对失地农民予以征收补偿。
公正补偿观念的缺失带来的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低,农民失地后易返贫等问题,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二)补偿标准存在一定的偏差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等一系列关于征收土地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的土地征收工作有了法律依据,日渐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浅析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王志宇
【期刊名称】《经济视野》
【年(卷),期】2014(000)009
【摘要】本文从我市房屋征收安置经验谈起,对城市房屋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进行原因分析,从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各方配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总页数】1页(P448-448)
【作者】王志宇
【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河北衡水 053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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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不健全条件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博弈分析的开题报告

制度不健全条件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博弈分析的开题报告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土地日益稀缺,城市房屋拆迁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在拆迁后,补偿方案一直是社会和政府关注的问题。
然而,在一些制度不完善的地区,拆迁补偿博弈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博弈理论的基础知识,研究不同利益方在拆迁补偿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以及对不完善制度下的拆迁补偿进行分析,对于制定更公正的政策十分必要。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分析不完善制度条件下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博弈。
通过建立博弈模型,研究不同利益方在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以及不完善制度对博弈结果的影响。
此外,研究还将针对博弈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 博弈理论基础知识:介绍博弈理论的基础知识,建立拆迁补偿博弈模型。
2. 利益方分析:分析拆迁补偿博弈中的利益方,包括政府、房主和开发商。
3. 策略分析:分析不同利益方在拆迁补偿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并对策略进行分析。
4. 制度分析:分析不完善制度对拆迁补偿博弈结果的影响。
5. 政策建议:通过分析博弈结果和制度缺陷,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提高拆迁补偿的公平性。
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博弈论方法进行研究,即建立拆迁补偿博弈模型,并分析不同利益方策略的均衡,以及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的博弈结果。
同时,本文还将通过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模型进行验证和修正。
五、论文结构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引言、博弈理论基础知识、利益方分析、策略分析和政策建议。
其中,博弈理论基础知识将介绍博弈论的基础概念和基本模型,利益方分析将从政府、房主和开发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策略分析将分析博弈中各个利益方所采取的策略,制度分析将分析制度不健全条件下的博弈结果,政策建议将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最后,本文将总结全文,并对未来研究进行展望。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政府角色的偏离与纠正

关 键 词 : 府 : 迁 ; 政 行 为 政 拆 行
中图 分 类 号 : 91 . D 21
文献标识码 2 1 ) 4 0 6 ~0 1 7 —1 9 ( 0 0 2 — 0 9 3
作 者 简 介 : 璞 ( 9 5 , , 南 南 阳人 , 南 大 学 ( 南 长 沙 4 0 8 ) 学 院 2) 杜 1 8 -) 女 河 湖 湖 10 2 法 ( 9级 宪 法 与 行 政 法 专 业 研 究生 , 究 0 研
论城 市房屋拆迁 中政府 角色的偏离与纠正
杜 璞
摘要 : 当今 . 由拆 迁 问 题 引起 的社 会 矛盾 日益 激 化 , 政 府 在拆 迁 中 处 于 重要 地 位 , 首 先 应 该摆 正 自己 的 位 置 , 确 自 而 它 明
己 的职 责 . 而 正确 的解 决 问题 但 目前 , 府 在 拆 迁 中暴 露 了许 多 问题 , 生 了 角 色偏 离 , 有很 好 地 发 挥 职 能 。政 府 从 、 政 发 没
( ) 一 政府 对利 益 的追 求 日益 加剧 政府 出卖 土地 获得 财政 收入 , 发商 购买 土地 并 开 通过 开发 获得 经济 利益 。在 经济 不 断发展 的 今天 , 政 府本 身就 具有 的 自立性 日益 加剧 , 益 的诱 惑 使得 政 利
依 照 法 律规 定 对 公 民 的私 有 财 产 实行 征 收 或征 用 并
中 自己 亲属 的拆 迁 动 员 工作 ” 并 具 体提 出 了“ 。 四包 ” 责任和“ 两停 ” 的处 罚 方 式 。 为 r显示 贯彻 文件 的决 心 , 禾县甚 至 在一 些公 共场 合挂 起威 胁性 标语 :谁 嘉 “ 影 响嘉 禾发 展一 阵子 , 影 响他一 辈子 ” 我 。高 压 之下 ,
案例解读《征收补偿决定》关键信息缺失,有效吗?

案例解读《征收补偿决定》关键信息缺失,有效吗?房屋征收决定大家都不陌生,因为遇到征收拆迁肯定就会有一个书面的征收决定,告知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征收时间等信息,政府一旦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就意味着房屋征收工作即将开始实施。
而征收补偿决定则不同,在征收过程中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遇到。
只有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时,政府对被征收人作才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一般常见的情况都是双方达不成协议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针对所有被征收人,而征收补偿决定只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所以大部分人对征收决定的细节会比较关注,而对征收补偿决定一些关键信息的缺失可能会没有及时注意到,而遗漏的关键信息可能是征收方的违法点。
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解读】张先生在青海省西宁市某区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商铺一处,2016年9月被当地区政府划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范围内。
张先生等16人对征收决定有异议,于是委托万典律师代理案件,被生效判决确认征收决定存在程序违法。
而随后的征收补偿过程,拆迁评估也不符合程序,所以双方没有就补偿协商一致。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21年3月,区政府做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张xx坐落于xx号铺的房屋实施征收补偿,按照《案涉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张xx房屋建筑面积为91.8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一等。
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款:2014419元。
2.附属物:已另行签订补偿协议予以补偿。
3.停产停业:被征收户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因提交该项损失的证据不充分(或未提交),无法计算且补偿该项损失。
上述项合计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014419元(大写:贰佰零壹万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整)。
二、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
对照拆迁领域反面典型剖析材料

对照拆迁领域反面典型剖析材料
拆迁领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政府、开发商、
居民等多方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负面典型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从政府角度来剖析。
在一些案例中,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可
能存在违规强拆、低价补偿、不公正裁决等问题,导致居民合法权
益受损。
其次,从开发商角度来看,一些开发商可能通过与政府勾结、暗箱操作等手段获取拆迁补偿,导致居民权益受损,甚至存在
贪污腐败等问题。
再者,从居民角度来看,一些居民可能通过暴力
抗拒、围堵施工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也有一些居民可能因为
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到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引
起重视。
针对这些负面典型情况,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和解决。
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开发商需要依
法经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保障居民的
合法权益。
同时,居民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
身权益,同时也要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暴力抗拒等极端手段。
另外,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的拆迁过程,确保社会稳
定和居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拆迁领域存在一些负面典型情况,需要政府、开发商、居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多个角度全面剖析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拆迁工作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不规范政府拆迁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及社会结果分析

不规范政府拆迁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及社会结果分析摘要: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城市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上访急剧上升,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产生着腐败、削弱政府治理能力等问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存在不完善,政府角色定位存在很大的困惑,市场经济本身处于不断完善之中,加上政府在发展面前存在着自身利益的考虑等。
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房屋拆迁中的不规范政府行为备受指责。
关键词:不规范政府拆迁原因社会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随之加快。
一个国家城市化的程度与速度是衡量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指标。
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提出,中国的城市化将是区域经济增长的火车头,并产生重要的经济利益。
要提高中国的城市化率,就必须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
而城市开发过程的拆迁工作包括开发、补偿与安置三个方面,它是城市开发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关系到城市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加大,中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力度也在加大,中国城市房屋拆迁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城市房屋拆迁数量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拆迁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拆迁引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急剧上升,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下,拆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各方﹙开发商与拆迁户﹚根据市场规则而进行的交易关系,由市场主体各方通过市场进行的利益博弈,政府在其中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市场规则、执行规则,并裁决纠纷,而不是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直接进入拆迁过程中,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扮演着双重角色,不仅是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规则的制定者、矛盾的解决者,同时又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作为一个市场主体直接参与拆迁过程中来,参与市场博弈中。
这两个角色合二为一,互相支撑,使其在拆迁过程中既表现为裁判员又表现为运动员,因而,中国的拆迁工作不仅是一种市场行为同时又一种政府行为,由此导致一些政府官员为了私利,而产生一些不规范的政府拆迁行为,影响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信力,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利和权益。
拆迁补偿中政府行为缺失论文

拆迁补偿中政府行为缺失研究摘要:近年来由拆迁补偿不当引起的社会纠纷,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政府是拆迁活动的利益主体,其行为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完善在拆迁补偿活动中政府行为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多样化行政补偿方式;健全折迁补偿评估制度;简化透明折迁补偿安置程序。
关键词:拆迁补偿;政府行为缺失;健全评估;公平补偿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033-03一、现行拆迁补偿的相关概念界定(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涵义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由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施行拆除,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机构造成财产损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应该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各种赔偿。
(二)补偿的对象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
在2001年《拆迁条例》第31条中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是在《新拆迁条例》中只规定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没有提到房屋承租人。
(三)补偿的范围根据《新拆迁条例》第17条,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比较旧的拆迁条例而言有很大的进步,以往的拆迁补偿只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拆迁人仅需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一范围内物品所具有的价值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的方式根据《新拆迁条例》第21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把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结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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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8-31作者简介:苏晓菲(1985-),女,河南禹州人,2010级硕士研究生,从事当代中国政府管理理论与实践研究;关兴丽(1964-),女,吉林乾安人,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逻辑学、行政管理学研究。
拆迁补偿中政府行为缺失研究苏晓菲,关兴丽(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一、现行拆迁补偿的相关概念界定(一)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涵义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由于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对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施行拆除,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机构造成财产损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应该对被拆迁人给予相应的各种赔偿。
(二)补偿的对象根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
在2001年《拆迁条例》第31条中规定,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但是在《新拆迁条例》中只规定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人,没有提到房屋承租人。
(三)补偿的范围根据《新拆迁条例》第17条,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相比较旧的拆迁条例而言有很大的进步,以往的拆迁补偿只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拆迁人仅需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一范围内物品所具有的价值向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四)补偿的方式根据《新拆迁条例》第21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往往把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结合使用。
并且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新拆迁条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据近些年来的实际情况作出了调整,对规范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但是现实中的拆迁补偿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二、目前在拆迁补偿中我国政府行为缺失的体现(一)政府公权力介入过多政府公权力介入过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出让金额度大、片面追求地方政绩等原因,有的政府部门往往在担任“裁判者”之外,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拆迁补偿的标准、期限、执行都由政府决定。
所以在许多地方拆迁中可以看到,性质是商业拆迁的活动,却看到政府积极参与其中。
其次,房屋评估机构往往是依附政府部门而存在的,与政府有一定的关系,难保在评估过程中的客观与公正。
最后,在新拆迁条例第26条中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作为拆迁活动的一方当事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补偿标准偏低《新拆迁条例》只规定了补偿标准的原则性,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的申请,单方面规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金额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由于补偿金额远远低于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甚至二手房价,被拆迁人的基本利益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所以他们不得不采取极端的与政府对抗的方式。
由于补偿标准不统一不合理,加剧了被拆迁人与政府间的矛盾,一些被拆迁人在补偿的初期阶段得到的金额与最后“钉子户”在补偿金额方面相差甚远,这在某种意义上导致极端的暴力拆迁事件的发生。
(三)拆迁补偿范围不全面《新拆迁条例》将拆迁补偿范围界定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摘要:近年来由拆迁补偿不当引起的社会纠纷,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政府是拆迁活动的利益主体,其行为缺失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完善在拆迁补偿活动中政府行为的具体措施是: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多样化行政补偿方式;健全折迁补偿评估制度;简化透明折迁补偿安置程序。
关键词:拆迁补偿;政府行为缺失;健全评估;公平补偿中图分类号:D631.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033-03Z h e n g Z h i Y a n J i u ☆政治研究☆33Theory Researc h 学论理★★★★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规定没有充分反映也被拆迁人因拆迁所遭受的损失,对房屋的潜在收益补偿和无形利益补偿没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无形的社会资本损失,中国基层社会具有乡土情结,居民的生活富于地方性,拆迁不仅改变了居住房屋和居住地区,在拆迁前居住地建立起来的社区关系、生活方式等等都要被破坏或重建,这些社会资本的流失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是一种损失,但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没有考虑此方面的因素。
(四)拆迁补偿的方式过少目前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仅限于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也会把两者结合起来使用。
近些年来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这两年也只是小幅度回落,并且房屋面积不断地变大,这意味着被拆迁人在得到货币补偿之外还要拿很大一部分钱来购买新房,导致一部分被拆迁人无力购买新房。
实施房屋产权调换,在实际情况中却越调越远,造成了被拆迁人社会资本和无形利益的流失。
这两种有局限性的补偿方式必然会加剧拆迁矛盾,给拆迁工作带来更大难度和不稳定性。
(五)拆迁补偿的评估不公正《新拆迁条例》对拆迁补偿的评估仍然存在不公正之处,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房屋评估机构特别是社会知名度较高的房屋评估机构,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拆迁房屋的补偿要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办法来进行;二是对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个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我国公民的司法权。
(六)拆迁补偿安置程序不透明在拆迁补偿安置程序方面,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公众很难有机会参与了解补偿安置程序,拆迁补偿金额的多少也没有公开化。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对拆迁人经费监管不严,许多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抽逃资金,导致时常发生大量安置房不能正常建设、补偿金额不能及时到位的事件。
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被拆迁人的工作、医疗、子女教育等日常生活,拆迁补偿金额非透明化和拆迁安置补偿不能及时到位,也是引起拆迁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发达国家在拆迁补偿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或地区很注重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所以在征地拆迁问题上相当慎重,法制体系和运行机制也相对完善,因拆迁补偿而引发社会冲突的情形较为罕见。
下面以日本、美国、新加坡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借鉴其在拆迁补偿中值得学习的政府行为。
(一)日本补偿范围全面,体现人文关怀。
日本现行的征用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失业补偿,因为土地征用给被拆迁人造成离职失业的损失,并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第二,少数残存者补偿,因为征地拆迁造成一部分人脱离现有的共同生活区域,对其精神上的损失进行的补偿;第三,环境补偿,因为拆迁活动对被拆迁人的生活区域造成污染和生活不便,对被拆迁人的环境损失进行的补偿;第四,附加补偿,对因征地而使被拆迁人附带性的损失,如营业损失、房租损失等等,进行的补偿;第五,征地损失补偿,对被征土地造成的财产流失的补偿,按照被征土地的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补偿。
(二)美国在美国实行的是公平补偿原则,公平补偿不是过高或过低的赔偿,而是充分足够的赔偿。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主体的公平,即补偿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所有者还包括与土地相关的受益人,如房屋的承租人,以及因征地而造成损失的邻近土地所有者及经营者;第二,客体的公平,即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屋本身,还包括房屋的附属物,以及与土地所有者有关的无形资产;第三,估价的公平。
赔偿金额的评估方式是双方分别独自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评估结果相差悬殊,则由法院组成的陪审团裁定,美国法院一般认定高于政府估价的评估报告。
美国政府为了避开诉讼最初阶段就提出合理补偿,但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也可以要求法院把认为支付过多的补偿金额退还。
(三)新加坡新加坡是先进发达的城市国家,其拆迁补偿机制体现民主、尊重人权的特点,在拆迁活动行动之前举办听证会,公民可以充分参与各种方案的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政府部门根据意见不断完善拆迁方案。
在拆迁人获得拆迁许可证后,政府管理部门向被拆迁人建议随机产生的几个资产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代表可以投票选择票数最多的资产评估机构担任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工作。
如果被拆迁人对其作出的评估结果不满意,则可以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由资产评估机构重新依据标准进行评估,也可以重新选择资产评估机构。
新加坡民主的拆迁补偿机制体现了政府充分尊重被拆迁人意愿、维护人权的原则,在这样的机制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得到了充分保护,避免了因拆迁造成的各种社会冲突。
由此可见,多数发达国家全面考虑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与利益,在拆迁赔偿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和民主。
在拆迁补偿中不仅有土地房屋的实体费用补偿,还有对土地房屋潜在损失的补偿,以及人们的心理补偿。
也就是在国家可以承担的情况下,对于拆迁的一切合理损失都予以补偿,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其目的在于使公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或有所提高。
四、规范政府在拆迁补偿中行为的措施研究(一)加强监督,加大惩罚力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第一,加强体制内监督,使相互关联的部门彼此牵制,举办听证会,明确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拆迁;第二,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加强媒体、社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对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第三,加大对政府违法行为的惩罚,避免政府与拆迁人的合谋行为,避免为了片面追求GDP和土地出让金而产生的暴力违法行为。
(二)完善拆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现有关于拆迁法律规范的整理可以看出,我国34现在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物权法》。
但是各个法律法规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并且专门针对拆迁补偿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很有限。
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新拆迁条例》无论是从法律理论角度分析,还是在实践中,都经不起严格法治精神的考究。
所以,必须从更多考虑被拆迁人的利益出发,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结合,完善相关的拆迁补偿法律法规。
(三)实施多样化行政补偿的方式,提高行政补偿的标准,扩大行政补偿范围1.实施多样化行政补偿方式从方式上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有现金或者调换产权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外,还可采取其他方式。
比如以股票融资方式参与,即可以减少政府的资金压力又可以给被拆迁人提供一种收益方式;或者根据需要,给被拆迁人提供合适的营业场所;或者对被拆迁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给他们提供新的工作单位等等。